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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爭議與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7

內政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聚焦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談判、簽訂與審查爭議,並探討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會議初期即因公聽會合法性問題引發激烈程序爭辯,多位立法委員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適用性、服貿審查原則與國會監督權限等議題表達不同立場。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代表則從憲政權力分立、資訊公開、人民參與及兩岸定位等面向,對行政院與民間版監督條例草案提出專業見解與質疑。最終,公聽會持續進行,行政部門也對各方意見進行回應。

討論事項一

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談判、簽訂及審查過程之爭議談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釐清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在談判、簽訂及審查過程中衍生的法律爭議,並探討如何將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以確立國會監督程序及公民參與模式。
  • 會議討論的核心議題包含兩岸協議的性質認定、國會監督的實質權限、談判資訊公開與保密之平衡,以及兩岸關係定位等。

相關爭議

  • 公聽會召開合法性爭議:國民黨委員主張公聽會違法,因服貿公聽會已結束,且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相關法案尚未付委,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57條。民進黨委員則反駁,認為召委有權召開公聽會以聽取各界意見,且符合《職權行使法》第55條。
  • 「先立法再審查」原則:民進黨委員強調應先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再審查服貿協議,以確保民主正當性。國民黨委員則質疑此原則的動機,認為民進黨實為杯葛服貿。
  • 服貿協議性質與審查程序:部分委員與學者質疑行政院將服貿協議視為行政命令,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的備查(3個月自動生效)程序,認為此舉架空國會實質審查權,並主張服貿非行政命令應經逐條審查。
  • 行政院版與民間版監督條例草案差異:行政院版本被批評為將現行「黑箱作業」合法化,國會監督與公民參與程度不足,且未充分回應涉及主權的政治協議。民間版本則被行政院質疑有「兩國論」傾向、過度侵害行政權,且程序過於冗長導致協議難以簽署。
  • 兩岸關係定位與法規名稱:學者與委員就監督條例中「兩岸」關係的用語(如「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列)是否涉及「兩國論」或「一國兩區」爭議,以及對兩岸關係的實質影響進行辯論。
  • 談判資訊公開與保密:行政部門強調談判籌碼保密的重要性,認為過度公開會損害國家利益。學者則主張資訊公開為民主原則,技術性保密應有界限,且協商完成後資訊應公開。
  • 政治性協議(如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的監督: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未對涉及主權的政治性協議(如撤軍、和平協議)訂定明確監督程序,認為僅憑總統政治承諾不足以保障國家利益,應法制化納入公投或國會同意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強調公聽會目的為釐清服貿審查法制作業與程序,與兩岸監督條例修法內容或主導權無關,旨在聽取各界意見。
  • 反駁國民黨對公聽會合法性的質疑,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5條,主張召委有權排定公聽會,且會議通知符合規定。
  • 批評行政部門在服貿協議談判過程中的黑箱作業,認為其溝通非實質監督。
  • 主張涉及主權、國家安全等重大政治性協議應有程序性規範,不能僅憑總統政治承諾,行政院版未納入相關規範是缺陷。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主張本次公聽會違法,因服貿公聽會已結束,且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案尚未付委,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規定。
  • 批評主席未經委員會或院會同意即排定公聽會,違反程序正義。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認為公聽會嚴重違反程序正義與法律,將造成未來各黨紛爭不斷。
  • 提出散會動議,要求等待相關法案付委後再合法召開公聽會。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為其30秒宣告服貿送院會一事辯護,稱其排案合理,並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關於行政命令逾期視為審查的規定。
  • 指出本次公聽會通知發送時間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條規定的5日前通知,程序違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批評陳其邁委員在3月12日排服貿審查會議是違法排案,因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公聽會報告需於10日內提出的規定。
  • 主張今天的公聽會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54條處理,不應召開。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分析國民黨杯葛公聽會的真實邏輯,認為是擔心公聽會舉辦後,民進黨將取得兩岸協議法制化條文的主審權。
  • 指出國民黨在服貿審查上曾有「只要排了就有效」的邏輯,反駁其對本次公聽會合法性的質疑。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委員自廢武功,連公聽會都不敢開,導致立法院失去價值。
  • 強調公聽會是聽取各界意見的機會,有助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與監督,並非違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杯葛公聽會是「自掘墳墓」,認為公聽會既不違法且具正當性。
  • 指出國民黨對《職權行使法》第54條的解釋矛盾,若以此邏輯,則過去三次服貿聯席會皆違法。
  • 強調「先立法再審查」是絕對原則,並指出3月24日聯席會已作成張慶忠行為無效、先立法再審查、服貿撤回重啟談判等決議。
  • 批評國民黨集體弱智化,屈服於黨紀,與民意對抗,並指控馬英九政府的「賣台行徑」。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澄清服貿已付委,駁斥柯建銘委員稱其未付委的說法。
  • 重申服貿公聽會已結束,若本次公聽會為服貿而開則違法;若為兩岸監督條例而開,則因法案未付委而無正當性。
  • 主張應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57、58條規定,待監督條例付委後再召開公聽會。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委員「知法犯法」卻批評他人,是「自曝其短」。
  • 強調公聽會目的是讓社會各界提供意見,協助法案審查,不應阻撓。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重申召開公聽會應依法進行,因法案尚未付委,召開本次公聽會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
  • 指出民進黨「先立法後審查」實為杯葛服貿,呼籲儘速將監督條例付委,再合法召開公聽會及審查服貿。
  • 澄清國民黨黨紀為黨團自主,不應被抨擊,並反批民進黨霸凌國會。
  • 表示若公聽會與兩岸監督條例審查無關,僅為一般性公聽會,國民黨可接受。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對遠道而來的官員學者表示歉意,認為爭議可能延續。
  • 建議將公聽會爭議暫擱,讓院會恢復正常運作,待相關法案付委後再進行討論與召開公聽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聽會目的在於廣邀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協助釐清爭議,任何法條皆未限制公聽會場次,本次公聽會並無違法。
  • 指出民眾對服貿黑箱作業的不滿與憤怒,是召開公聽會探討程序爭議的必要性。
  • 批評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是形式監督,未回應人民疑慮,並讓立法院穿小鞋。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5條,指出召委同意即可召開公聽會,證明陳其邁召委召開本次公聽會合法。
  • 批評國民黨誤解法律,是「橫柴入灶」,並認為學者專家出席證明公聽會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因黨紀壓制委員意志,導致國會多數暴力,不願照程序審查服貿,是人民不滿的根源。
  • 建議兩黨開放黨紀,讓民意代表依選民意志投票,並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應是公民參與、非黑箱的法制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其他委員會召委亦曾排定非特定法案的公聽會,證明本次公聽會具合法性與慣例依據,反駁國民黨引用法條的雙重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強調政院版監督條例旨在將四階段溝通與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入法,並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 質疑民間版監督條例採「兩國制」精神,不符中華民國憲法定位,恐嚴重衝擊兩岸關係。
  • 認為民間版在憲政權力分立上,立法權過度侵害行政權在對外協商談判的主導權,例如國會可修正協定計畫或彈劾談判人員。
  • 指出民間版規定談判底線公布,恐洩漏我方籌碼,損害國家利益,且其秘密會議規定過於嚴苛。
  • 反駁民間版回溯適用協議將造成嚴重後果,例如已生效協議重新議決可能導致直航中斷、通緝犯遣返等問題。
  • 澄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適用於行政命令,而過去兩岸協議送備查是為制度常軌,並非放水。
  • 表示陸委會已多次向國會及委員進行正式與非正式報告,批評「串門子」說法不公。
  • 重申和平協議等高度政治性議題,馬總統已承諾經公投,屬政治問題應政治解決,不需寫入法律。
  • 強調行政院版設計的資訊公開、國會監督與公民參與機制,與民間版並無本質差異,只是認知落差。

林中森 董事長 海基會

  • 對會議遲到致歉,解釋因誤判會議可能開不成。
  • 表示海基會依政府授權辦理兩岸協商,遵循對等、尊嚴、互惠原則,以「九二共識」為基礎,擱置爭議、共創雙贏。
  • 強調兩岸已簽署21項協議,營造最佳兩岸關係,帶來人民福祉,未來將繼續國會監督、公開透明,兼顧國家競爭力與人民權益。

張俊福 局長 經濟部國貿局

  • 建議未來兩岸監督機制法制化需思考適用範圍,應如韓國通商條約般限制於貿易協定與市場開放。
  • 提出應制度化與產業及民眾的溝通管道,如美國USTR設立貿易諮詢委員會,以減少爭議。
  • 建議評估機制應釐清,談判前做可行性分析,談判後再做細緻影響評估,避免過早要求細緻評估。

相關後續

  • 主席宣告公聽會繼續進行,並將所有與會貴賓的發言歸納整理成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及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供國會未來立法或修法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401
卷/期/冊
103/24/1
發布日期
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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