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假釋機制檢討、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及太陽花學運法律責任質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法務部關於假釋及外役監審查機制的專案報告,並通過多項提案要求法務部改進行政命令與假釋審查標準。會議亦討論刑法第347條、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其中部長羅瑩雪針對擄人勒贖罪死刑存廢提出說明。質詢環節則聚焦於太陽花學運的法律責任、法務部對學生行為的立場、以及圖利罪的修正方向與公務員行政效率等議題。最終,部分議案因程序爭議未能完成審查,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法務部專案報告:「全面檢討改進假釋及外役監審查機制,以解決監所超收問題」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就假釋及外役監審查機制進行專案報告,旨在從司法人權角度檢討並改進現行制度,以解決監所超收問題。
- 會議討論了假釋條件的法律依據、各監獄審查標準不一、以及數罪併罰案件中假釋註銷的合法性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假釋條件的法律依據:提案委員認為假釋條件僅依行政命令「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違反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的原則。
- 假釋審查標準不公: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監獄辦理假釋時重複考量法官已審酌的犯罪補償情形,且各矯正機關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各異,導致不公平結果。
- 無法律依據註銷假釋:委員指出,數罪併罰案件中,前罪已假釋期滿者,卻在與數罪定執行刑後被逕行註銷假釋,顯然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措施於1個月內送交委員會,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權兩公約規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各監獄假釋審查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以解決因標準不一造成的不公平問題。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提出具體改善方法,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以保障人民權益。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長羅瑩雪關於死刑犯執行問題,關切有無冤案可能,以及檢察總長懸缺對司法運作的影響。
- 質疑警察在太陽花學運中對學生翻牆進入立法院未立即逮捕法辦,以及警力調度不足,涉嫌懈怠職務。
- 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學生個人須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呼籲法務部利用此次事件加強法治教育。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太陽花學運學生可能涉嫌罪名的發言,認為其僅憑概括印象且未介入個案,卻傳達出嚴辦學生的暗示。
- 批評部長對黃世銘案與學生案件採取雙重標準,對黃世銘保持無罪推定,卻對學生言論強硬,要求部長為其發言道歉。
- 關切圖利罪修正草案的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以及司法實務上圖利案件起訴重罪、判輕罪的現象,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研究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圖利罪定罪率低卻導致公務人員不敢任事,影響國家發展,認為應透過公務人員行為準則規範,而非動輒以圖利罪追訴。
- 分享個人經驗,說明圖利罪規定阻礙民間力量與公務機關合作,建議應修正圖利罪構成要件,限縮為致國家或公共財產利益受損才構成。
- 強調便民不應等同圖利,並支持蔡正元委員提案修正圖利罪,以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太陽花學運學生行為是否符合「公民不服從權」定義,認為其攻佔公署、破壞公物等行為已逾越合法界線。
- 指出學生行為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破壞公物、妨害秩序、損毀國旗國父遺像、違反文資法等罪名,並強調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 肯定法務部在社會未達共識前不承諾廢除死刑的立場,並呼籲對已定讞且無救濟程序的死刑犯應依法執行,以維護法治與被害人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對學生學運行為的強硬表態,與其對黃世銘案的寬容態度形成雙重標準,認為部長發言已影響檢察官辦案。
- 質疑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在學運後要求醫院提供急診病歷資料,可能侵害個人隱私,要求部長調查是否違反個資法。
- 指出檢警對手無寸鐵的學生動用國家暴力,卻用檢肅黑金專組偵辦學生,而對白狼等人士則未見同等嚴格,質疑辦案標準不一。
- 質疑法務部僅修正刑法第347條部分死刑規定,而未全面檢討涉及死刑的57條條文,不符兩公約逐步廢除死刑的精神,要求提出社會溝通計畫。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職責在於維護民主法治與人權公益,質疑部長對太陽花學運合法性與正當性不予評論的立場。
- 批評馬政府對學運學生採取「趕盡殺絕」的司法重手,認為部長的公開表態強硬且無情,並呼籲所有參與學運者來自首,以凸顯政府辦案的不公。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黃世銘案與施茂林案採取雙重標準,認為其對黃世銘的寬鬆處理損害司法威信與檢察官倫理。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圖利罪與貪瀆罪定罪率雖有進步,但與日本相比仍低,顯示司法資源浪費與人權侵犯,並影響行政效率與公務員文化。
- 強調學運後的司法處理應公正客觀,避免將司法的不進步與偏差加諸於學運相關人員,並呼籲政府進行憲政改革以應對民意挑戰。
- 建議法務部應深入檢討圖利罪個案判無罪的原因,並從制度與領導人層面推動改革,而非僅修正法條文字。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法務部未完全修正違反兩公約的相關法案,質疑行政怠惰,並要求說明完成修法的時間表。
- 書面質詢法務部僅修正刑法第347條部分死刑規定,而未遵行國際潮流直接廢除死刑,要求法務部清楚說明立場。
- 書面質詢法務部對黃世銘案的處理標準不一,批評其被判有罪仍回任最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質疑法務部淪為「資源回收部」。
- 書面質詢法務部長羅瑩雪對學運學生採取法律行動的強硬言論,認為是「秋後算帳」,並質疑其指責學生讓檢察總長無法上任的資格。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圖利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導致公務員「便民」服務被指為「圖利」,影響民意代表選民服務,要求釐清選民服務與圖利界線。
- 書面質詢檢調人員偵辦圖利罪時,常僅憑「違反法令、獲取利益」即起訴,未考慮犯意,要求法務部統計圖利罪起訴及定罪率。
- 書面質詢貪污治罪條例「實質影響力」範圍不明確,尤其是否及於國營事業及轉民營企業,可能與實際政治運作脫節。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刑法第347條修正草案旨在因應兩公約,刪除未致人於死之擄人勒贖罪死刑罰則。
- 表示目前有52名死刑犯,若其任期未很快結束,會執行死刑,並會慎重過濾再審、非常上訴、身體狀況及年紀等因素。
- 回應檢察總長懸缺問題,表示代理總長將繼續代理,高檢署檢察長等人事待總長定案後再派,以確保人事佈局配合。
- 說明太陽花學運學生可能涉嫌妨礙公務、破壞公物、侵入住宅等罪名,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會依法辦理,但未曾說過要「嚴懲嚴辦」。
- 表示法務部不會介入個案偵辦,但會提供資料給檢察官,並希望檢察官和法官能斟酌學生事後態度、有無修復賠償等,尋找從輕求處、判決的理由。
- 回應圖利罪構成要件不清楚問題,贊同應檢討改正,並認為減少構成要件不必要造成政府或國家損失的修正是好的方向。
- 澄清法務部對黃世銘案的處理並無雙重標準,強調自己是憑良心做事,並無壓簽呈或指導辦案。
- 說明圖利罪與貪瀆罪的定罪率已有所進步,但承認與日本國情不同,自白認罪率較低。
- 表示兩公約要求逐步廢除死刑,但社會尚未達成共識,目前社會對廢除死刑的反對比例有所下降,法務部將持續關注社會共識的發展。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表示其目前是行政官而非執行檢察官職務。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措施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法務部應對各監獄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法務部需針對「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提出具體改善方法,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委員高志鵬及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針對太陽花學運期間立法院文物保存的臨時提案,主席認為與本次修法無關且委員會無權決議,決定將提案列入公報紀錄但不予處理。
- 因程序爭議,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將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401
- 卷/期/冊
- 103/24/1
- 發布日期
- 2014-04-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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