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服貿協議爭議與監督條例:聚焦溝通、審查權及衝擊評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的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爭議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及內政部報告政府已採取的改進措施及提出的「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立法委員們則就政府溝通成效、協議審查權限、文本用詞歧異、中資捐助規避管制、原住民族權益及談判策略等核心議題提出質疑。會議最終通過成立服貿協議調閱專案小組,並要求陸委會提供貨貿協議談判相關資料。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一)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確認無誤。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討論事項2案均照案通過,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委員文彥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林中森及經濟部常務次長卓士昭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就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面向的爭議進行檢討,並探討改進之道。
- 行政院已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旨在強化兩岸協議的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 **政府溝通宣導成效不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政府在服貿協議簽署前後,舉辦的說明會和座談會參與人數過少,溝通方式過於傳統,未能有效傳達資訊,導致社會大眾及年輕世代對服貿的了解不足,甚至不如反對方的「懶人包」。
- **協議性質與國會審查權限**:行政部門主張服貿協議不涉及法律修正,應送立法院備查,但立法院可改為審查;立法委員則認為服貿協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應視同法律案進行逐條逐項審查,而非僅備查或形式審查,並質疑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未能賦予立法院實質審查權。
- **協議文本用詞差異與解釋**:委員指出兩岸服貿協議文本中,台灣版本與中國大陸版本在關鍵詞彙(如「檢視」與「審議」、「準用」與「經必要調整後適用」)上存在差異,質疑政府「用字不同、意義相同」的說法,認為這可能導致未來解釋和執行上的爭議,且缺乏國際通用語言的英文版。
- **中資透過「捐助」規避投資管制**:委員質疑現行法律對中資捐助台灣財團法人(特別是醫療法人)缺乏規範,恐導致中資以捐助名義實質掌握台灣醫療資源,規避服貿協議中對投資比例和獨資的限制,形成監管漏洞。
- **原住民族權益與影響評估不足**:委員質詢服貿協議對原住民族生存、土地、文化、經濟及就業可能造成的衝擊,並指出政府在協議形成和溝通過程中缺乏原住民族的參與和專門評估,要求陸委會會同原民會及相關部會提出具體影響評估報告。
- **談判資訊公開與保密原則衝突**:委員質疑政府過去在服貿談判中以「國際慣例」為由強調保密,但現在卻提出「四階段公開透明」的監督草案,前後說法不一;同時也討論到談判過程中資訊過度公開可能導致國家底牌被對手掌握的困境。
- **兩岸協議的國家定位問題**:委員擔憂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若以「國與國」關係定位兩岸關係,恐引發嚴重的政治衝擊,與目前「不統不獨」的民意最大公約數不符,可能導致兩岸關係失衡。
- **協議內容能否修改與終止**:委員與主委就服貿協議簽署後能否修改條文產生爭論,主委表示修改視同否決需重啟談判,但強調協議本身設有檢討與修正機制;委員則認為政府強調不能改的說法造成誤解,應明確說明實施後仍有調整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及其他部會未提交書面報告,顯示對專案報告不重視。
- 要求政府應利用學運機會,據理力爭,爭取過去談判中未獲得的權益。
- 批評政府舉辦的服貿說明會場次雖多,但平均參與人數過少,溝通成效不彰。
- 質疑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未能賦予立法院實質審議協議內容的空間,並認為行政部門不尊重立法院。
- 質疑服貿協議文本中「視需要與對方重啟談判」的「視需要」由誰決定。
- 批評陸委會主委在面對中國時態度軟弱,但在立法院卻對委員耍嘴皮子。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擔憂學潮若持續擴大,可能導致服貿及貨貿談判受阻,影響兩岸正常交流。
- 批評陸委會在服貿宣傳、談判及送審過程中效果不彰,未能有效讓民眾了解服貿利弊,特別是在網路世代的溝通上落後於反對方。
- 建議陸委會應檢討問題所在,化危機為轉機,並在談判中據理力爭,爭取更多對台灣有利的條件。
- 建議海基會應運籌帷幄,請紅頂商人主動出擊協助台灣打開談判僵局,並加強文宣策略以掌握新世代脈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在醫院服務業方面,僅允許大陸業者以合資形式捐助新設非營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但未規定捐助上限,且現行法律無禁止中資捐助台灣任何財團法人,恐導致中資以捐助名義實質掌握台灣醫療資源。
- 指出台灣人可投資大陸醫院,但服貿協議在台灣對中資的開放卻有諸多限制,質疑其合理性與對等性。
- 認為政府對中資透過捐助規避投資管制的潛在漏洞未能有效應對,且相關官員說法無法令人信服。
- 要求衛福部說明醫療法中關於捐助現有醫院是否需要許可的規定。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指出學生領袖林飛帆和陳為廷公開主張台灣獨立,並以台獨角度反服貿,質疑其動機。
- 援引學運決策過程的困境,指出學生在要求政府資訊公開透明的同時,自身也面臨決策透明化可能導致底牌被對手(政府)掌握的難題,藉此說明政府在兩岸談判中適度保密的必要性。
- 批評「賴中強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將經濟爭議提升至兩國論的統獨對立,恐破壞目前「不統不獨」的台灣最大公約數,並可能導致協議簽不成。
- 建議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應吸納其他版本中善意可行的內容,避免藍綠對立,並呼籲將人權議題與經貿議題分開處理。
- 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未來與大陸以外其他國家簽署經合協定時的立法監督機制,使其更加透明化並與時俱進,以避免意識形態爭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詢服貿協議洽簽過程中,是否有原住民的參與或諮詢,並指出陸委會對服貿對原住民族的影響說明空泛。
- 指出反服貿原住民學生及社會人士擔憂服貿將衝擊原住民族的生存、土地、文化、經濟及就業,並具體質疑大陸勞工來台將搶走工作機會及降低薪資。
- 要求陸委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原住民族的衝擊提出具體評估說明,並以原住民已提出的意見為準。
- 強調原住民族土地流失問題歷史悠久,不應僅歸因於陸資,而應從更深層次檢討,並要求將原住民族關心的議題納入兩岸協議議題形成及監督機制中。
- 建議未來跨部會會議應邀請原民會參與,並鼓勵原民會主動發動原住民關心的兩岸議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明確主張台灣獨立,並堅持國家與他國簽訂條約必須經過國會嚴格審查,以憲法第六十三條及大法官釋字第329號為依據。
- 質疑經濟部在服貿協議簽署前,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進行的產業評估報告,時間點過晚(簽署當月才委託)、項目不足(僅3項),且調查方式(電話採訪)及受託單位對報告目的的不了解,證明政府產業溝通不足。
- 批評內政部在殯葬業及營造業的產業溝通場次少、邀請業者數量不足(全國數千家僅邀請數十家),成效遠不及單一立委舉辦的說明會。
- 質疑馬英九總統曾承諾任何協議都會取得立法院同意,但服貿協議卻堅持備查而非審議,違反國會監督精神。
- 強調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要求服貿「逐條逐項審查」,應視同法律案審查,而非行政命令,這才是引發社會爭議和學運的關鍵。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學運對兩岸協議的法制化、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具有重要啟示與意義。
- 肯定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提出四階段溝通審議機制,但強調議題形成的優先順序應由下而上,並需審慎評估衝擊。
- 舉例說明兩岸間在漁業資源養護、越界捕魚、打撈人工魚礁及水下文化資產等議題上存在嚴重問題,質疑各部會未能有效處理,並要求加速談判。
- 呼籲兩岸議題應重視與民眾的溝通,議題形成應由下而上,而非政府單方面決定。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服貿協議文本中,台灣版本與中國大陸版本在第三條(「準用」與「經必要調整後適用」)及第十九條(「檢視」與「審議」)用詞上的差異,認為並非「用字不同、意義相同」,恐導致解釋歧異。
- 批評政府在服貿協議簽署前未讓國會知道,且簽署後馬英九總統又強調不能修改,質疑其黑箱作業。
- 指出服貿協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應以法律定之,而非僅送備查,並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的合法性。
- 認為政府應比照國際條約,採用英文版或法文版以避免中文用詞爭議,並批評政府用「小學生的方法」解釋詞彙差異。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轉為專任,並願意接受國會監督,有助於兩岸談判的實質指正與透明化。
- 質詢馬政府上台後簽署的21個兩岸協議中,除服貿外,其餘18個協議的執行依據,並釐清立法院對備查案轉審查案的處理模式。
- 批評陸委會與經濟部在服貿宣傳上不足,建議透過行政體系將服貿協議24條條文紙本送至每戶人家,動用預備金讓民眾自行了解內容,以化解誤會。
- 強調服貿協議並非不能終止、不能改也不能動,而是實施後仍有調整機制,呼籲政府應明確說明,以祛除人民對兩岸關係的恐懼,並區分貨貿與服貿的影響差異。
- 認為兩岸經濟合作應讓人民安心,並在實質接觸中化解政治誤解,強調台灣不能放棄已建立的大陸市場。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主委對學運領袖陳為廷揚言若行政院版監督條例通過將直衝總統府的看法,並質疑政府對此是否已有有效解決之道。
- 批評經濟部過去以「國際慣例」為由強調談判保密,但現在又提出「四階段公開透明」的監督草案,前後說法不一,令人難以信任。
- 指出政府在服貿協議能否修改問題上口徑不一,造成民眾誤解,應明確說明實施後仍有修改、終止的可能。
- 批評政府輕忽王金平院長早前提出應先通過兩岸監督條例的建議,導致學運亂象,認為國民黨與民進黨皆有責任。
- 建議政府應學習選舉動員技巧,透過縣市及鄉鎮民意代表結合產業公會進行溝通,並在媒體上購買版面,製造辯論機會,呈現不同觀點,以有效解決溝通問題。
- 質疑政府對學者專家提出電信開放影響國安的連署無動於衷,未能有效回應專業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政府在服貿宣傳溝通上,特別是在網路世代方面,不如反對服貿人士的簡單有趣,是行政部門的不足之處。
- 表示服貿協議文本設有1年後可檢討、3年後可針對開放承諾表修改的規定,若立法院審議結果要求修改,行政部門會重啟談判。
- 強調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旨在將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明確規範行政部門在各階段對國會及社會大眾公開資訊的責任,並設計國安審查機制。
- 澄清馬英九總統關於協議不能修改的說法並非指服貿協議本身,而是指若修改則需重啟談判。
- 說明兩岸協議議題的形成通常由主管機關發動,經陸委會評估可行性及對岸意願後,方能進入協商階段,並承諾未來在跨部會會議中邀請原民會參與。
- 反駁「賴中強版」監督條例將兩岸關係定位為「國與國」,認為會對兩岸關係產生嚴重衝擊,且其設計在實務上窒礙難行,可能導致協議簽不成。
- 解釋服貿協議不涉及法律修改,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送立法院備查,但尊重立法院決議改為審查。
- 說明兩岸協議文本中,台灣與大陸用詞差異(如「檢視」與「審議」)是因兩岸社會及法律用語習慣不同,但雙方談判代表已確認其意義相同,並附有用語對照表。
- 承諾會後將與原民會聯絡,協助評估服貿對原住民族的衝擊,並將原住民關心議題納入未來兩岸協議談判過程。
- 表示將全力捍衛行政院版監督條例,但若立法院有任何修正,也會予以尊重。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兩岸協商機制分為三階段:主管機關業務溝通、兩會政策協商、兩會負責人簽署協議。
- 表示海基會與陸方協商時,會讓對方了解台灣社會的多元聲音,確保兩岸關係在和平、穩定、繁榮方向發展,並以更謹慎周延的方式推動談判。
- 強調海基會接受國會監督,認為這是責無旁貸。
- 指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開放投資移民及大陸勞工來台工作,陸資來台投資僅創造就業機會,不會搶奪台灣就業機會。
- 說明政府對陸資來台投資設有事前審查和事後管理機制,禁止影響國家安全或具壟斷地位的投資,並對違規者處以罰鍰或撤回投資。
- 提及政府已修正「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匡列982.1億元經費,採取「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三種策略協助受影響產業。
- 表示將成立產業因應小組,密切觀察產業發展情況並接受業者投訴,掌握市場開放後影響。
- 承諾政府將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掌握大陸市場商機,輔導企業發展,分享服貿協議帶來的好處。
卓士昭 經濟部常務次長
- 說明服貿協議係依據ECFA規定洽簽,談判前有公開宣布,期間也向立法院報告並與業者溝通,簽署後舉辦多場說明會。
- 承認政府在產業及社會溝通、資訊公開方面有不足,已訂定「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以加強未來溝通。
- 指出行政院已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旨在建構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強化國會與社會大眾的溝通及諮詢。
- 澄清經濟部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做的產業評估報告,目的為服貿,且涵蓋18項服務產業,並非僅3項。
陳純敬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內政部主管的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我方僅開放陸資合資持股不超過12%且不具控制力,低於WTO承諾,評估不致造成負面衝擊,反而有利台灣廠商開拓大陸市場。
- 指出在營造業國安層面,陸資來台仍須依我方法令,不開放直接承攬國內工程,且營造業市場飽和,陸方投資誘因較低。
- 說明內政部已就營造業及殯葬設施業與相關公會團體召開多次座談會及說明會,並獲得部分公會同意。
- 說明殯葬設施業,我方僅開放陸資以獨資及合資形式設立殯儀館及火化場硬體設施,未開放經營,且有助於彌補台灣設施不足、提升服務品質及增加就業機會。
- 強調在殯葬設施國安層面,陸資來台仍須依我方法令申請設置,不開放直接經營,且無個人資料外洩問題。
- 說明已將殯葬協議相關資訊公布於「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 承諾將積極輔導國內營造業者朝專業化及策略聯盟發展,並協助爭取大陸市場,同時嚴格審查本地業者赴陸投資資金,保障消費者權益。
黃純英 衛福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 說明醫療財團法人新設需要經過衛福部許可。
- 表示醫療財團法人若有財產處分,需要經過衛福部許可。
- 指出大陸資金捐助現有醫院,依醫療法規定,只要涉及財產處分,則需要衛福部許可。
蕭柊瓊 農委會副處長
- 說明漁業署與全國漁會及漁民之間有密切聯繫管道,並積極參與處理漁業相關案例。
- 表示若漁業問題頻繁發生,在議題正式形成前,將考慮透過漁業署與中國大陸之間的漁船船員合作協議平台持續溝通,以期在兩岸兩會協商中形成議題並討論具體方案。
相關後續
- 成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調閱專案小組」。
- 要求陸委會會同相關部會於1週內提供兩岸貨貿協議談判自始至今之歷次談判(含相關準備會議等)之雙方代表姓名與職稱、時間、地點、主題、會議紀錄、現階段達成共識所簽訂之書面文件(含其附款、附件等),暨政府單位(含委外)所做之評估、研究報告(委外者包括受託單位及支出經費數額)。
- 主席指示衛福部將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的相關法條資料提供給委員會及段宜康委員。
- 主席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未來與大陸以外的其他國家簽協定時的立法監督機制,並使其更加透明化及立法化。
- 主席指正陸委會主委關於「張慶忠30秒」及兩岸協議處理慣例的說法,強調立法院的兩岸協議歸類為「其他議案」,從未有自動生效的說法,且未審完的協議仍在待審法案中。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401
- 卷/期/冊
- 103/24/1
- 發布日期
- 2014-04-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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