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農地整治與食品安全:灌排分離及法規修訂公聽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污染農地整治、灌溉分排與食品安全相關法規修訂召開公聽會。會議聚焦於土壤污染標準放寬、灌排分離法制化、全國區域計畫中農地總量管制及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化等核心議題。專家學者與立委強烈質疑政府作為,要求資訊公開、加嚴標準並加速立法,行政機關則就政策方向與執行困難進行回應,最終主席做出9項結論,要求各部會積極檢討並推動相關措施。
討論事項一
從「灌溉分排」與「食品安全」推動談污染農地整治與變更利用之相關法規修訂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台灣農地因廢水污染頻繁,導致大量農地列為控制場址,故需檢討與修訂相關法規,以推動灌排分離、確保食品安全及農地永續利用。
- 討論題綱聚焦於污染農地整治法規修訂(如土壤污染標準)、灌排分離法制化推動期程,以及全國區域計畫中農地發展策略與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對農地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放寬爭議:環保署擬修訂土壤重金屬標準,遭質疑是為減少整治成本而圖利污染者,並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環保署則解釋是基於健康風險評估,且萬分之一僅為基本門檻,實際執行會更嚴謹。
- 灌排分離法制化進度緩慢:多位發言者批評政府多年來未將灌排分離法制化,導致污染持續,要求加速立法而非僅以行政方案推動;農委會則表示涉及跨部會協商與龐大經費,推動有其複雜性。
- 全國區域計畫農地總量管制與變更:對全國區域計畫中移除各縣市農地總量規定、將山坡地計入糧食自給率、以及優良農地定義納入加工倉儲等非生產設施表示擔憂,認為這將導致農地流失與糧食安全危機。
- 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化疑慮:質疑區域計畫可能使農地內的非法工廠就地合法,獎勵污染行為;經濟部澄清合法化門檻高,且僅限低污染群聚工廠,並非全面放寬。
- 資訊公開與整合不足:環保團體及立委要求政府公開所有水質檢測、搭排工廠、污染農地等資料,並整合為GIS系統供民眾查詢;農委會與環保署承諾將逐步公開相關數據。
- 健康風險評估標準過於寬鬆:專家質疑「致癌總風險不得大於萬分之一」的標準過於寬鬆,可能導致大部分污染場址無需徹底整治,要求加嚴標準並召開專家會議檢討。
- 政府執法不力與官商勾結:多位發言者批評地方政府對違法行為縱容、通風報信,導致法規無法執行,要求嚴懲瀆職公務員並提高罰則以遏止不法。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分階段推動時程過長,應立即啟動。
- 強調食品安全源頭管制的重要性,要求農委會加速將灌排分離法制化,以避免工業廢水污染農田。
- 要求農委會、經濟部、環保署公開所有水質、搭排戶、工廠排放口及土壤污染的檢測資料。
- 反對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化,認為這對合法設廠者不公平,並加劇農地污染。
- 呼籲政府應在年底前要求違章工廠建設地下排水道,將廢水排入附近排水溝,而非搭排農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環保署放寬土壤重金屬管制標準,認為此舉是為省下整治經費而犧牲人民健康與食品安全。
- 批評農委會刪除全國及各地方政府農地需求總量規定,並質疑其農地調查數據與糧食自給率政策的矛盾。
- 指出台灣土地分區管制失敗、灌排不分離是農地污染主因,要求農委會負起最大責任。
- 質疑農委會水質監測合格率與實際污染狀況不符,並指控農委會對水利法中違規排放污水從未開罰。
- 強調荷蘭等國的土壤管制標準遠比台灣嚴格,台灣不應持續放寬污染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環保署副署長
- 承諾會審慎考量公聽會意見,納入標準與指引的後續檢討修正。
- 說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規範將修改,以阻絕藉再利用之名亂倒廢棄物的現象。
- 澄清健康風險評估中「萬分之一」風險為基本門檻,實際核准整治目標會更嚴謹,並經專家審查。
- 解釋河川分類標準與放流水標準差異,並表示將與農委會合作逐步改善灌溉水質。
- 說明舊掩埋場整理是為避免新設掩埋場,並非準備做其他用途。
- 承諾將盡力建立飲用水保護區背景值資料庫,但爭取將原定的2年完成時程放寬至3年。
- 表示未來工業區用途將採正面表列並嚴格限縮範圍,檢討地下工廠與農地關係。
- 承諾將依照規定辦理行政聽證會。
陳文德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地需求量是依糧食自給率2,000大卡路里估算為74萬至81萬公頃,目前農牧用地約81萬公頃。
- 表示農地分級分類與縣市總量分配可再討論,但會先確保全國總量控制。
- 澄清「農業專業區」的倉儲、加工等設施是生產所需,與一般工業區不同,綠能僅限低窪或污染區。
- 承諾將公布各地水質檢測結果,並將高風險圳路改為連續自動監測。
- 認同灌排分離是農委會目標,但因涉及跨部會與經費問題,需時間協商研究,並將在彰化東西二圳推動示範計畫。
- 承諾農產品安全是第一要務,會加強水質與田間監測,並公布結果。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表示全國區域計畫中農地保護管理部分將於今年補齊,尊重農委會意見,以最優先保護農地為原則。
- 說明糧食自給率40%目標下,農地保護目標為74萬至81萬公頃,並將採分級保護,環境敏感區永久保護。
- 指出非都市土地5公頃、都市土地3公頃變更為工業區涉及經濟部工業局主管,會列入全國區域計畫。
- 說明污水下水道專用處理不會污染農田,雨水下水道將配合農委會方案處理,並持續推動雨水下水道工程。
- 承諾將把公聽會意見帶回區委會審慎考量,並就各縣市農地總量分配問題再行討論。
賴伯勳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認同灌排分離是應做之事,並將遵照相關法規與水質標準的最終決定並落實執行。
凌韻生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 說明已加嚴資源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禁止廢毒砂用於農地等敏感地區,未來兩法合一將更完善。
- 表示經濟部將輔導搭排戶符合放流水標準,並以符合農業灌溉水質標準為目標,推動製程改善與節水措施。
張慧德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任技正
- 澄清全國區域計畫並非鼓勵不合法工廠就地合法,而是透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針對群聚低污染產業進行有條件輔導納管。
- 說明劃設特定地區(186個)有嚴格條件,且排除優良農地,預估最終能合法變更用地的家數非常有限。
- 指出未登記工廠推估約有6萬7,000家,但申請臨時登記的僅約2,600多家,且排放方式多樣,不只搭排農田水利會。
相關後續
- 農委會應積極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並檢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增加重金屬鋅、銅、鎘、鉻、鉛、鎳、汞等項目。
- 「全國區域計畫」應加強農業資源維護與農地變更管理,農委會應明訂全國農地總量及掌握各縣市農地現況,以國家安全存糧超過40%為基本目標。
- 「農業專業區」的加工、物流、倉儲、行銷、綠能等與生產無關設施不應涵蓋於優良農地,優良農地應避免開發。
- 環保署應針對「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第4條修正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5條修正召開行政聽證會,並釐清農地及水源區的背景值再訂定標準。
- 環保署應於3年內建立「飲用水保護區」及「飲用水保護區取水口一定距離」的土壤及地下水重金屬及一般污染物的初步調查結果背景值資料庫。
- 全國區域計畫修訂後應送環保署進行政策環評。
- 環保署應針對土壤污染整治第24條之2規定,提出如何合理認定整治場址因地質、污染物特性或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達管制標準,而能依健康風險評估提出較寬鬆整治目標的方法。
- 環保署應舉辦專家會議檢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10條中「致癌總風險不得大於萬分之一」的不合理性。
- 農委會應至少每2個月公布全國灌溉渠道之水質檢測結果並上網。
- 農委會應研議將102年10月31日訂定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法制化,並於年底前完成。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401
- 卷/期/冊
- 103/24/1
- 發布日期
- 2014-04-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