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企業社會責任與租稅優惠追溯爭議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9
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企業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等重大情事時,政府租稅優惠及獎補助的適用與追溯問題。會議就信賴保護原則、違法期間追繳、未來申請限制及監督機制進行激烈辯論。同時,委員們也針對兩岸服貿協議的溝通、對外經貿談判困境及企業加薪等議題向經濟部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一
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如何規範企業在享有政府租稅優惠與獎補助的同時,若發生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等重大違法情事,應如何停止其優惠,以及是否追溯收回已享有的優惠。
- 會議亦討論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溝通問題、台灣對外經貿談判的困境、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進度、以及企業加薪與中小企業輔導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租稅優惠追溯與信賴保護原則: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追回企業過去因重大違法期間所享有的租稅優惠,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經濟部與財政部則以「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安定性為由,認為不宜追溯,僅限於停止未來適用。
- 違法情節重大之認定:對於「情節重大」的定義及認定機關存在討論,委員關切認定標準的明確性及執行彈性。
- 修法範圍與法律競合:委員提出應透過「稅捐稽徵法」全面性解決租稅減免問題,而非僅限於「產業創新條例」,以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漏洞。
-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服貿協議審查時程: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在貨貿談判上未依行政院版監督機制事先向立法院報告,並關切服貿協議的審查進度與監督條效力的適用順序。
- 服貿協議溝通成效: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對服貿協議的溝通方式與成效,認為政府未能有效說服民眾及專家學者,且對協議內容的解釋不夠清楚。
- 企業加薪與獎勵政策:立法委員關切政府對企業的租稅優惠是否造成貧富差距擴大,並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方案追蹤企業加薪情況。
- 日月光事件的處理:委員以日月光事件為例,質疑現行法規對重大污染事件的懲處力道不足,並討論是否應撤銷執照或追討不法利得。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列「違法復徵及終止條款」,針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等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之企業,應追回違法期間內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終止投資抵減案。
- 認為企業不值得信賴保護,若違反相關法令破壞環境、勞工權益、食品安全,應收回其租稅優惠。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主張對不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造成嚴重污染的業者,應停止適用本條例獎勵、補助及租稅優惠,並追繳過去年度之優惠稅額。
- 認為政府不應變相鼓勵不肖業者,應取消其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享之租稅優惠。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長對學運退場的感想及啟示,並關切服貿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及廣告業是否衝擊國安與言論自由。
- 詢問韓澳簽訂FTA後,服貿協議拖延是否導致其他國家對台經貿談判轉為觀望。
- 請部長說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民間版的可行性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長在清華大學對服貿協議的說明成效不佳,未能說服學生。
- 認為經濟部只從經濟角度談服貿,未能體察年輕人對台灣主權被中國控制的擔憂。
- 指出政府過去簽訂ECFA後,對台灣經濟成長及加入國際組織的承諾並未完全兌現。
- 建議政府應省思為何民眾不相信其服貿論述,並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先立法再審查服貿協議。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長對服貿協議能否通過的把握,並關切若服貿未過,台灣對外談判的機會將非常渺茫。
- 不認同部長對服貿開放第二類電信及資安疑慮的解釋,認為政府溝通說明不足,導致民眾及學者專家不理解並反對。
- 建議政府應以更簡單明瞭的語言向國人說明服貿,並在最短時間內重建人民信心,考慮服貿未過後,是否能從貨貿或其他方案先做努力。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韓澳簽訂FTA及反服貿爭議對台灣對外貿易談判的衝擊,並詢問中國大陸態度是否影響他國與台灣簽訂FTA意願。
- 詢問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對服貿協議的看法,並強調服貿對台灣拓展國際貿易市場的重要性。
- 關切中韓FTA對台灣產業的衝擊,以及台灣經濟成長率預測下修的問題。
- 主張應加強台美經濟關係,並強調政治與經濟應切開看待,以利台灣經濟發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以「搶婚」比喻服貿協議,認為政府利用經濟收買台灣,卻不敢說明壞處,忽略人民對國安、就業衝擊的恐慌。
- 強調自由化是必經之路,但步調與配套必須取得平衡,政府應先提升產業研發能力與結構轉型,而非躁進或黑箱作業。
- 批評政府對反對意見的態度,不應以政治語言對立,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並解決受衝擊者的問題。
- 指出中國經濟制度的特殊性,台灣應警惕其政治野心,並強調台灣產業技術升級的重要性。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府終止對重大違法企業的租稅優惠,但對追回過去優惠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停止未來適用,而非溯及既往。
- 質疑經濟部在貨貿談判上未依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機制,事先向立法院進行溝通。
- 主張若企業違法,其過去所享有的遞延抵減優惠應停止適用,並類比公務人員犯罪取消退休俸的案例。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在兩岸協商監督機制上的參與程度及對總統談話的看法,並關切王金平院長「先立法,再協商」與馬總統立場的衝突。
- 詢問經濟部長對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五大精神的看法,特別是全民參與討論及尊重立法權監督。
- 質疑服貿協議審查時是否可以修正,並指出過去FTA在國會僅能通過或不通過。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長是否樂見所有7個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都能付委審查,並肯定行政部門對此的正面態度。
- 質詢服貿風波對今年經濟成長率的影響及GDP能否保3的判斷,認為學運對經濟成長率的影響是間接的社會動盪。
- 關切物價上漲而薪資未漲的問題,要求經濟部追蹤上市櫃公司加薪情況,並於1週內提交書面資料。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長對學運青年就業危機的看法,認為學生合法參與活動不應影響就業。
- 指出台灣產業結構轉型不佳導致競爭力下降,質疑過去獎勵投資條例及促產條例成效不彰,要求經濟部統計流失稅收及真正受益者。
- 強調中小企業在產業創新條例中被忽略,要求經濟部提出輔助中小企業研發與轉型的具體政策。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認為經濟部對企業違反環保等法令的處置力道不足,僅限於當年度不適用研發抵減,對情節重大者應停止未來申請,並考慮追回違法期間的優惠。
- 質疑開放中國市場導致台灣企業失去提升競爭力的動力,認為與比台灣差的中國服務業競爭會導致退步。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韓澳簽訂FTA對台灣經濟的衝擊,並認同台灣若不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將被邊緣化。
- 建議政府應加快監督條例與服貿協議的同步審查速度,並考慮召開服貿公民會議廣納民意。
- 詢問經濟部長是否同意與學運領導人對談,並強調應主動發出邀請。
- 針對日月光事件,要求經濟部說明「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及子法公布進度,並強調在信賴保護原則下,應追回違法期間的補助並限制未來3年申請,但反對無限期追溯。
- 建議經濟部應協助中小企業推動研發與轉型,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具體協助方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長對服貿協議溝通不良,而非內容本身有問題的說法,指出眾多專家學者反對證明內容有疑慮。
- 批評政府只強調服貿「利大於弊」卻未提出對受損產業的具體補償措施,並呼籲政府應雙向溝通、傾聽民意。
- 反駁經濟部長關於追溯問題的比喻,強調產創條例應有罰則,對享有租稅優惠卻故意重大污染的企業,應追溯違法期間的補助並停止未來申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提供服貿協議各行業別的評估報告及輔導計畫,並透過公會向各縣市業者說明。
- 質疑經濟部長對企業「人性本善」的看法,認為許多企業仍以利益為導向。
- 支持蔣乃辛委員的提案,對重大違法企業應追回違法期間的減免獎勵,並限制未來5年不得申請。
- 質疑日月光在獲得巨額補助後仍造成重大污染,要求經濟部核對補助數據,並強調應有政策輔導中小企業。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認同對重大違法企業停止未來租稅優惠,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使其全面涵蓋因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停止其所有租稅獎勵待遇,以達到整體性解決問題的效果。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企業污染行為的監督不力,認為僅停止當年度優惠不足以嚇阻企業。
- 主張應嚴格追溯違法期間的補助,並質疑若企業申訴曠日廢時,政府將難以有效追討。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大眾期盼對不法商人施以制裁,不僅取消優惠,更應撤銷執照,並以日月光、大統為例。
- 質疑會計師簽證未能深入查核企業不法獲利來源,建議培養專業會計師納入環保等非財務查核。
- 批評政府對服貿協議的宣導不足且學術氣息過濃,未能有效觸及基層民眾,建議應以台語等庶民語言進行溝通。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日月光公司享受的租稅優惠總額,並質疑為何對違法企業不追回租稅優惠。
- 認為環保法規的罰則與租稅優惠的競合關係不合理,不應以行政罰鍰取代租稅優惠的追回。
- 主張企業在申請租稅優惠時應以合法營運為前提,若事後發現違法,應停止其投資抵減待遇,並探討追溯違法期間補助的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認同企業違反重大法令者,其獎勵優惠應受限制,以回應社會期待,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宜追回過去租稅優惠,僅限於停止未來適用。
- 說明經濟部已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對重大違規企業限制當年度研發投抵或停止補助並追回當年度補助款。
- 強調產業永續發展須兼顧經濟、社會與環境,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本部願協助廠商改進。
- 回應服貿協議溝通問題,認為未來溝通方式需加強,並澄清第二類電信開放不影響國安,廣告業開放也不會主導市場。
- 表示服貿協議若未通過,台灣對外談判機會渺茫,可能導致台灣被邊緣化。
- 同意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民間版有可參考之處,但部分界定會使實務執行困難。
- 表示今年GDP能否保3難以判斷,服貿對經濟成長率的直接影響在後續年度,但社會紛擾會間接影響經濟活動。
- 說明已與50多家企業討論加薪問題,企業反應不錯,但希望低調。
- 同意台灣產業結構轉型效果不佳是內部問題,但外部市場開放問題也需解決。
- 澄清產創條例僅鼓勵研發抵減,促產條例已落日,並表示中小企業也有4成受益於產創條例,且有專屬輔導法案。
- 同意對重大違法企業應停止未來申請,並可考慮追回違法期間的補助,建議未來3年內不得申請相關補助。
- 重申隨時願意與學運領導人對談,並強調政府希望監督條例與服貿協議能同步快速審查。
- 說明「情節重大」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子法規已會銜發布。
- 同意協助中小企業推動研發與轉型,並提供書面資料。
許虞哲 財政部次長
- 同意公司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不適用租稅獎勵,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宜追回過去租稅優惠。
- 說明國稅局對公司稅務資料保密,但日月光公司在2007年至2012年間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待遇總計68億元。
- 澄清現行「稅捐稽徵法」僅能針對重大逃漏稅追回優惠,無追回違法企業租稅優惠的案例。
- 表示租稅減免不只產創條例,稅捐稽徵法可全面解決租稅部分,但獎勵、補助部分仍需在個別法規中解決。
- 支持蔣乃辛委員提案中「追回違法期間內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精神。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企業將超過30%支出用於R&D的情況極少,多為營收較低的新創公司。
- 表示貨貿談判已舉辦177場產業溝通會議,未來將持續舉辦。
羅建勛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解釋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可解決稅捐方面優惠的追回問題,但無法涵蓋獎勵與補助部分。
鄭國榮 經濟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 指出「稅捐稽徵法」僅能停止獎勵待遇,而委員提案希望追回違法期間的優惠,可能存在法律疏漏。
- 認為法律上追回應有「正當連結性」,即追回違法事實發生年度的獎勵,往前追溯則不妥適。
尤泳智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 說明環保單位對違法企業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稽查,有檢舉必查,但全國工廠數量龐大無法全面稽查。
相關後續
- 朝野初步共識為:違法期間由行政單位舉證,廠商須繳回違法期間所獲得的獎勵或補助。
- 針對稅法違法期間的減免,將回歸財政委員會處理。
- 事發後3年內,違法廠商不得申請相關補助。
- 因法定人數不足,本案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601
- 卷/期/冊
- 103/26/1
- 發布日期
- 2014-05-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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