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租稅優惠與產業政策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我國各式園區、港區之發展現況、未來規劃與各式產業用地之利用、閒置情形及產業創新、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轉型之政策規劃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並審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通過9項臨時提案,並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中研發支出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緩課及增僱員工租稅優惠等條文進行實質討論與修正,最終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我國各式園區、港區之發展現況、未來規劃與各式產業用地之利用、閒置情形及產業創新、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轉型之政策規劃 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與質詢聚焦於台灣各式園區與港區的發展現況、未來規劃、產業用地利用及閒置情形,探討產業創新與結構調整政策。
- 會議亦觸及物價波動、貿易協定(如服貿、TPP、RCEP)對產業的影響,以及中小企業輔導與薪資提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預算編列與政策落實:林岱樺委員質疑經濟部預算未實質配合其產業政策理念,特別是科專計畫未調整,導致對中小企業積極面政策工具的缺乏。
- 政策宣導的區域平衡性:林岱樺委員批評經濟部政策宣導與資源(如資訊提供、輔導講座)重北輕南,忽略中南部中小企業需求。
- 物價指數與民眾感受落差:葉津鈴委員與張部長討論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數據與民眾實際物價感受的差異,特別是民生必需品漲幅大,而薪資卻未提升。
- 政府對物價干預的程度:李慶華委員建議國營事業在節慶時平價供應物資以穩定物價,張部長則回應政府不宜過度干預,但會監控不合理波動。
- 兩岸貿易協定與國際參與:李慶華委員詢問中共對台灣加入TPP/RCEP的態度,以及服貿/貨貿談判順序與「馬習會」的關聯性,陳怡潔委員質疑服貿對中小企業的衝擊評估不足及救濟基金的有效性。
- 農地工廠合法化問題:林岱樺委員及主席關切農地上未合法工廠的輔導問題,指出現行補助對象不包含這些「隱形企業」,且相關部會未能有效解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預算編列未能實質配合其產業政策理念,特別是科專計畫未調整,導致對中小企業積極面政策工具的缺乏。
- 批評經濟部政策宣導與資源重北輕南,忽略中南部中小企業需求。
- 關切農地上未合法工廠的輔導問題,指出現行補助對象不包含這些「隱形企業」。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關切3月份物價指數上漲,特別是民生必需品漲幅大,建議政府(如台糖、中油)在節慶時平價供應物資以穩定物價。
- 詢問中共對台灣加入TPP/RCEP的態度,以及服貿/貨貿談判順序與「馬習會」的關聯性。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先服貿後貨貿」及「馬習會」的報導真實性,要求經濟部澄清。
- 關切服貿對中小企業的衝擊評估不足,認為經濟部報告模糊,並質疑30億元救濟基金的有效性。
- 強調中小企業佔總體企業97%,要求經濟部提供實質的預防性政策與救濟措施,而非事後補救。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CPI數據與民眾實際物價感受的落差,指出民生必需品漲幅大,而薪資卻未提升。
- 建議政府應加強傳統產業通路,積極設立3,000坪的臺灣精品館,以促進產品需求、增加就業機會並帶動薪資提升。
- 要求經濟部在3個月內提出精品館場地規劃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說明產業結構問題:傳統產業加值程度不足需高值化,新興產業需大力拓展,以及跨產業整合的重要性。
- 承認預算配合政策有困難,並表示將積極爭取預算支持中小企業。
- 回應物價波動,表示政府不宜過度干預,但會監控不合理波動,並努力推動企業加薪。
- 澄清「先簽服貿促成馬習會再簽貨貿」為不實報導,強調服貿/貨貿談判是依ECFA既定程序。
- 說明服務業絕大部分為中小企業,批發零售業早已開放,並非因服貿,且過去開放經驗顯示衝擊不大。
- 指出30.1億元救濟基金是服務業新增部分,主要輔導對象是中小企業,並強調輔導措施分事前體質調整、競爭力輔導及事後救濟。
- 承諾會積極協調場地,規劃設立臺灣精品館,並請工業局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高雄捷運R7創藝所在有MIT展售場地,即將開幕。
- 表示設立3,000坪精品館需考慮經費及整體財務評估。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江啟臣、張嘉郡、蘇震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9案,內容涵蓋台東深層海水園區改善、彰濱電鍍專區擴建、工業區土地閒置與炒作管理、公有閒置土地釋出、高雄石化產業轉型、石化工廠工安稽查、高雄產業園區加速報編與環評、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土地問題。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股票緩課優惠,以及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及提升就業。
- 討論焦點在於如何透過租稅優惠有效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留才及擴大就業,同時兼顧財政負擔與租稅公平。
相關爭議
- 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股票緩課的課稅時點與稅基:李貴敏委員主張取得時免稅,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以鼓勵新創;曾巨威委員則建議可比照促產條例緩課5年,並以取得時價格為稅基,讓企業有選擇權,兼顧租稅公平與實務。
- 租稅優惠對中小企業的實質效益與公平性:曾巨威委員強調過去促產條例廢除後改為普遍降稅已照顧中小企業,並呼籲租稅優惠應謹慎,避免重蹈覆轍,以防濫用或稅收損失。
- 行政成本與政策簡化:財政部許次長認為李委員的版本較簡化易行,曾委員的版本會增加行政成本,因需掌握兩套課稅模式。曾委員認為行政成本增加的說法不成立,且應提供企業多元選擇。
- 增僱員工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與條件:經濟部建議放寬適用產業別限制,並增列「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為要件,以避免弊端;同時指出「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的啟動條件可能影響政策效果,需蒐集業者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旨在鼓勵研發、技術股延緩課稅、並在經濟不佳時提供增加薪資及就業的企業優惠。
- 強調中小企業佔台灣企業97.67%,是經濟支柱,現行產創條例對中小企業獎勵不足。
- 主張技術股應在實際移轉時課稅,而非取得時,以鼓勵投資新創產業,避免投資人承擔未實現收益的稅負。
- 建議給予行政團隊「經濟救生圈」授權,在經濟不佳時提供增加薪資和就業的企業優惠。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對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但強調政府財政困難,應謹慎處理。
- 同意第35條研發支出抵減的選項設計,但認為其無法凸顯中小企業特殊性,因未來也可能納入產創條例。
- 對第35條之1智慧財產作價取得股票緩課優惠,建議應兼顧課稅學理與對中小企業的幫助,提出兩種課稅選項讓企業選擇,以符合租稅公平並減少爭議。
- 同意第36條之2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但要求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選擇此方案的特別功能、稅收減損及評估結果,以找出更有效方式。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認為獎補助應讓程序越簡單越好,避免大公司獨享,中小企業難以取得。
- 支持李貴敏委員提出的單一化處理方式,認為能真正協助年輕人技術入股,簡化執行。
- 強調立法應單純化,並要求行政部門落實政策宣導,讓民眾了解如何運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時空背景下,中小企業或青年創投缺乏足夠的資源進行複雜的財產規劃,不適合給予太多選擇。
- 強調應有完整的配套輔導措施和實質政策,才能讓中小企業有效運用租稅優惠。
- 建議在行政層面的制度和政策更清楚後,再納入多元選項處理,以求圓滿。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同意第35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建議中小企業可就15%抵減1年或10%抵減3年擇一適用,增加彈性。
- 支持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股票緩課規定,但建議將「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修正為「所有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以擴大適用範圍。
- 支持第36條之2增僱員工租稅優惠立法方向,但建議放寬適用產業別限制,增列「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為要件,並蒐集業者對「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條件的意見。
- 表示中小企業處已研析草案意見,並與財政部協商稅式支出評估。
許虞哲 財政部次長
- 同意第35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認為中小企業可就抵減率15%抵減1年或10%抵減3年擇一適用,更具彈性。
- 同意第35條之1智慧財產作價取得股票緩課優惠,認為對非上市櫃興櫃公司發行股票給予緩課,可適度維持租稅公平。
- 同意第36條之3增僱員工租稅優惠,認為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可減除130%薪資金額,尚屬可行,並建議增加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要件。
- 認為李委員版本(參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較簡化易行,曾委員版本會增加行政成本,因需掌握兩套課稅模式。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過去實務上,若按取得時價格核認技術股所得,可能因實際出售時價格大跌,導致對納稅人不公平。
葉雲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 說明中小企業技術作價立法要旨是反映新創事業及企業創新。
- 表示經與財政部及學者專家討論,認為李委員版本簡單易行,且中小企業對股票面值考慮不多,更關心如何取得股票收益。
相關後續
- 第35條照案通過。
- 第35條之1第二項倒數第二行「所得稅額」修正為「所得額」,照案通過。
- 第36條之2照修正動議通過,將適用產業別擴大,並增列「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為要件。
- 第36條之3照案通過。
- 第40條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十年止」,日期處留空白,待三讀通過後再填入。
- 通過黃昭順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財經兩部於本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通過相關子法並積極宣導,以嘉惠中小企業。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付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岱樺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601
- 卷/期/冊
- 103/26/1
- 發布日期
- 2014-05-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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