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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報告生育事故試辦計畫成效與兩岸醫藥協議利弊,並討論醫療個資保護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關於「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的成效、延長及擴大辦理計畫,並針對「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實施迄今對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的利弊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中委員高度關注試辦計畫的法制化、經費來源、擴大範圍及兩岸醫藥法規落差等議題。此外,對於台北市刑大要求醫院提供學運傷患個資的行為,引發委員對病人隱私權及醫療獨立性的嚴厲質疑,衛福部承諾將捍衛病人隱私。多項臨時提案獲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中央研究院院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實施迄今對我國生技產業發展之利弊」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評估《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簽署以來,對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的實際影響與利弊,特別關注兩岸醫藥法規差異及市場進入障礙。
  • 檢討協議執行成效,尤其是新藥研發合作部分,並討論是否需要重新評估或重啟談判以保障台灣生技產業權益。

相關爭議

  • 中國醫藥法規與國際標準存在落差,導致台灣生技業者進入中國市場遭遇障礙,協議簽署逾3年仍未能有效解決。
  • 協議中「推動兩岸新藥研發合作」的執行成效被指不實,如同廣告文宣,未能提供具體成果。
  • 中國要求台灣新藥需在當地完成第三期實驗並設廠生產,違背協議「減少重複試驗」精神及國際慣例,恐導致台灣生技產業外移。
  • 我國兩岸談判存在「限時完成、準備不足、資訊不公開」等問題,導致「重量不重質」及「該要沒要、該守沒守」。
  • 主管機關未能確實掌握生技業者在中國市場面臨的實際障礙與瓶頸。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與陸委會提交我國生技業者在中國市場面臨的實際障礙與瓶頸報告。
  • 要求衛福部對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持續溝通談判時,必須依照國際規範,不得妥協讓步,以保護我國生技產業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協議執行成效報告不實,要求衛福部提供具體執行成果。
  • 要求衛福部每半年向委員會提出主管兩岸協議的檢討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後續協商進度、統計事項、爭議之處及法規檢討等。
  • 指出中國要求台灣新藥在當地完成第三期實驗及設廠生產,違背協議精神,將導致台灣生技產業外移。
  • 要求衛福部重新評估是否應對《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提出重啟談判,並提交評估報告。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簽署近3年仍無新藥上市,恐影響台灣生技產業發展。
  • 關切台灣生技廠進入中國大陸管道不暢通,障礙多,協議效力大打折扣。
  • 詢問衛福部對於國內廠商在法規上遇到困難時,是否有提供協商平台及共同審查機制等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吳美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吳金洌 中央研究院秘書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我國生技業者在中國市場面臨的實際障礙與瓶頸報告。
  • 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供《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中「推動兩岸新藥研發合作」的具體執行成果並送交委員會。
  • 衛生福利部應於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主管兩岸協議之檢討書面報告。
  • 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溝通談判,依照國際規範保護我國生技產業相關權益。
  • 衛生福利部應重新評估是否應對《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提出重啟談判,並於3個月內送交評估報告。
  • 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就醫藥品專業團隊的組成提交報告,並於1個月內就台灣與中國在研發、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各階段法規落差之詳細評估、協助案件、問題及解決方案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之成效、延長及擴大辦理至其他科別之計畫」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的執行成效,包括案件受理、救濟金額、產科醫師回流及醫糾案件減少等。
  • 討論是否延長試辦計畫、擴大適用範圍至其他高危險科別(如外科、麻醉科),以及其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銜接與法制化問題。

相關爭議

  • 試辦計畫的法源依據:在無法律授權下延長計畫,其正當性及經費編列支應問題。
  • 試辦計畫與醫糾法的整合:是否將生育風險補償納入醫糾法專章或單獨立法,因兩者在賠償精神(不責難 vs. 究責)、基金來源與分擔比例上存在差異。
  • 基金來源與分擔比例:醫糾法草案規定政府預算撥充不超過30%,醫界需分擔70%,但醫界認為負擔過重,且生育風險與一般醫療風險的責任歸屬及分擔應有區別。
  • 除錯機制不足:試辦計畫雖減少訴訟,但缺乏有效除錯機制,恐淪為付錢了事,未能促進醫療品質提升,且審查過程不敢認定醫師過失。
  • 計畫適用對象限制:試辦計畫僅涵蓋參與機構的產婦,未能保障所有婦女,特別是偏鄉、在家生產或路途上發生事故的婦女,形成差別待遇。
  • 擴大試辦範圍:委員建議擴大至內科、兒科,但衛福部考量經費有限,需謹慎評估,且各科別風險複雜度不同。
  • 爬梯機輔具爭議:爬梯機被歸類為醫療器材,需GMP認證,導致許多進口產品無法驗證,影響失能長輩使用權益,衛福部需檢討相關法規。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在橄欖油銅葉綠素檢驗及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成效。
  • 關切生育事故試辦計畫擴大至手術麻醉科的進度及資金來源。
  • 擔憂醫糾法涵蓋範圍更廣,可能與現行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產生重疊或除外條款問題。
  • 認為醫糾法立法不易,建議先從高風險中容易判定的部分試辦,逐步鬆綁。
  • 建議主席召集非正式討論,或由衛福部在醫糾法中設置生育風險專章並做出承諾。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台北市刑大在未成案情況下發函醫院要求提供急診名單及病歷資料,違反個資法,要求衛福部立即通知所有醫院拒絕提供。
  • 建議醫糾法應儘速排入議程審查,將相關機制全部納入,避免各科別各自設立基金。
  • 指出爬梯機輔具被歸類為醫療器材,需GMP認證,導致公私部門爬梯機無法使用,影響民眾需求,要求衛福部儘速研究放寬規定。
  • 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爬梯機輔具問題,立即行文地方政府不追究責任,並檢討驗證制度、風險等級及溯及既往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警察無權發公文向醫院調閱病人個資,法務部說法混淆,衛福部應立即糾正並公開表示立場。
  • 譴責警政單位違法調閱個資是國家暴力,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應捍衛病人隱私及醫療獨立性。
  • 認為生育風險補償條例應與醫療事故補償機制脫鉤,生產風險不能等同生病,國家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 反對政府全額買單擴大試辦計畫至其他科別,強調生產風險的特殊性。
  • 質疑試辦計畫通報機制不健全,缺乏除錯機制,淪為散財童子,無法降低生產風險。
  • 要求衛福部說明除錯機制建置狀況,並提供詳細的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統計與分析。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生育事故試辦計畫成效良好,有助於幫助產婦及醫師回流。
  • 質疑將生育事故爭議併入醫糾法是否妥適,因試辦計畫由公費支出,醫糾法卻有醫界負擔比例,且醫糾法處理過失,生育事故處理風險,法理上不同。
  • 建議醫糾法應納入保險概念,強制所有醫師參與保險,以應對高額賠償。
  • 關切偏鄉醫療院所若未通過基本設備審查,發生事故是否仍可獲得補償,建議衛福部輔導。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說明美國醫療賠償金額上限對醫師執業意願的影響,強調台灣醫療責任險應涵蓋和解階段,而非僅限法院判決過失。
  • 建議應保障婦產科醫師的薪資穩定,將健保醫療費用以出生數最高年份為基準,維持婦產科小總額。
  • 肯定生育事故試辦計畫成效,支持其延續,並擴充至麻醉科及外科。
  • 指出醫糾法基金問題是癥結,醫界難以負擔70%比例,若生育風險併入醫糾法,醫界負擔將更重。
  • 主張醫糾法應以因果關係不明確者為補償對象,避免有過失案件。
  • 批評健保藥價第七次調降,影響生技產業生存,要求部長呵護產業。
  • 建議由醫師公會全聯會與婦產科醫學會共同提出生育風險補償條例版本,並擇期再審。
  • 強調生產並非疾病,婦產科責任不高,國家應承擔大部分風險,基金負擔比例應為國家80%、醫界20%。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感謝部長對生育風險的協助,肯定試辦計畫花費少但成果豐碩。
  • 認為生育風險與醫療糾紛本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建議醫糾法應設專章處理生育風險。
  • 建議在法案審查前舉辦公聽會,聽取婦產科醫師意見,並延長試辦計畫3年。
  • 質疑衛福部未提出醫糾法中生育風險的專章版本,且醫糾法立法遙遙無期。
  • 關切健保給付生產點數低,醫療院所難以負擔醫糾法中70%的基金比例。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延長,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102年度試辦計畫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的審議結果比對、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統計分析報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事故爭議中,外科和內科比例高於婦產科,質疑單獨立法的必要性。
  • 好奇台灣剖腹產與自然產比例,建議政府推廣多元生產方式,並告知孕婦選項。
  • 認為相同性質法律應合併審查,以避免法律扞格及不同科別需求差異,支持併案處理醫糾法與生育風險補償條例。
  • 建議若生育風險試辦計畫效果好,應持續辦理,並納入委員提案中好的概念。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延長,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102年度試辦計畫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的審議結果比對、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統計分析報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生產風險定義及是否涵蓋因醫療疏忽導致的胎兒異常或腦性麻痺。
  • 關切產前檢查的限制性,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胎兒健康,以及先天性異常是否納入補償範圍。
  • 質疑生育事故試辦計畫並非百分之百成功,仍有改善空間,並詢問未參與計畫的20%醫療機構原因。
  • 認為醫糾法遲遲未通過,是因基金問題,建議統合設立醫糾共同基金,避免各科別各自設立基金,並要求衛福部訂定解決基金問題的時間表。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延長,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102年度試辦計畫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的審議結果比對、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統計分析報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生育事故優先納入醫糾法補償,因其涉及孕婦與胎兒雙重風險。
  • 關切試辦計畫中產婦與胎兒死亡率的詳細分析,要求衛福部深入研究不明原因死亡個案,以利前端預防。
  • 質疑急診塞爆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及解決方案。
  • 高度懷疑衛福部關於醫療機構挪用急診病床經營產後護理業務的調查數據,要求檢討並提供真實數據。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送交委員會。
  • 建議生育風險補償條例的審查應務實面對基金分擔比例問題,要求衛福部與婦產科醫學會合作研究,以科學方法分析風險與成本,確立合理分擔比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調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與一般醫療糾紛處理概念不同,生產中無法預期的風險不應由醫師、女人或家屬承擔。
  • 質疑試辦計畫在花費1億多元後,仍缺乏除錯制度,恐淪為替醫院付和解金,未能促進醫療進步。
  • 指出試辦計畫保護對象受限於醫療機構,無法涵蓋在家或路途上生產的婦女,形成差別待遇。
  • 認為醫糾法中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定義採究責概念,與生產風險補償的不責難精神無法銜接。
  • 主張應單獨立法「生產風險補償條例」,並設置獨立基金,由國家承擔大部分風險,以確保所有婦女受保障及落實除錯機制。
  • 建議衛福部應從藥害救濟基金發展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的經驗,將生產風險補償基金與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區隔。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警政單位無權在無特定對象、無法源依據下調閱病患個資,衛福部應加強宣導,避免醫院誤提供資料。
  • 指出衛福部健保署掌握最完整個資,應有正確法律觀念並承擔最大風險。
  • 質疑生育事故救濟計畫中,若病方獲救濟後仍提訴訟並獲更高賠償,衛福部如何追回已支付的補償金,指出法律盲點。
  • 主張生產風險有其特殊性(為一般醫療風險的4倍),應有特別法律規定,不應受醫糾法立法進度影響,支持先審議現有版本。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延長,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102年度試辦計畫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的審議結果比對、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統計分析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與內科及兒科醫學會共同評估將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警察局聲明稿的矛盾,要求衛福部捍衛醫事人員尊嚴及病患隱私權。
  • 認為警察無權僅憑「偵辦案件」字眼調閱醫院病摘,檢察官也無權調閱不特定病患資料。
  • 強調生產風險補償應單獨立法,因其與醫糾法在責難精神上存在根本差異,醫糾法立法遙遙無期。
  • 指出試辦計畫無明確法源依據,且不應無限上綱擴充,要求衛福部提出修正報告並儘快朝專法訂定。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延長,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供102年度試辦計畫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的審議結果比對、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統計分析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就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立即公開糾正台北市刑大違法行徑,拒絕警察機關違憲違法要求。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與內科及兒科醫學會共同評估將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 書面質詢建議衛福部規劃助產士納入心理治療及衛教宣導,分擔偏鄉接生壓力,並優先提供偏鄉醫療機構友善生產計畫。
  • 書面質詢質疑衛福部專案報告中「無關醫療疏失較多」的說法,要求詳盡數據統計與查核,避免浪費納稅錢。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肯定警察在學運期間的辛勞,並為其辯護。
  • 肯定衛福部在銅葉綠素檢驗上獲得國際肯定,要求儘速籌劃成立國家實驗室,積極管控食安問題。
  • 關切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對婦產科醫師人力留任的成效,期望解決人力缺失。
  • 肯定衛福部推動「共照制度計畫」,讓助產士、助產師回歸醫院協助生產,紓解婦產科醫師壓力,並提升助產人員地位。
  • 書面質詢關切麻醉相關致死率高,建議將麻醉醫師納入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培養更多麻醉醫師。
  • 書面質詢質疑健保僅給付1次免費超音波檢查不足以發現胎兒異常,建議增加檢查次數。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新竹縣生育率高,但參與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接生醫院診所比例低,且實際接生機構持續減少,要求衛福部提出因應措施。
  • 關切全國有百餘鄉鎮無接生醫院診所,認為衛福部應解決偏鄉生產醫療資源不足問題。
  • 詢問衛福部推動助產師、助產士回到醫院的定位及權責歸屬,以解決護士荒及人力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醫療糾紛日益增多是世界各國問題,台灣以刑事訴訟追究業務過失,造成醫事人員困擾。
  • 行政院已檢送「醫療法」修正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至立院審議。
  • 「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自101年10月開辦,已受理171件申請,救濟1億1,451萬1,815元,產科相關鑑定案件數大幅減少,婦產科住院醫師招收率明顯改善。
  • 擬延長試辦計畫至105年或至醫糾法立法完成,作為未來全面性醫療事故救濟制度的先驅。
  • 規劃擴大試辦範圍至重大手術與麻醉案件,經費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
  • 認為醫糾法草案已涵括所有醫療風險事故,其中包含生產風險事故,一旦通過即可一次解決爭議,不建議單獨另訂專法保障生育風險事故。
  • 承諾會詳細了解警察調閱病歷事件,並告知醫院必須要求對方提出法律依據及明確事實才能提供資料,捍衛病人隱私權。
  • 將請國健署製作衛教資料,讓民眾了解多元生產方式。
  • 表示食安問題是衛福部第一要務,會朝成立國家實驗室方向努力。
  • 說明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有助於彌補人力缺失,但數據會隨時調整。
  • 認同生育和一般疾病不同,醫糾法仍在協商,基金問題困難,需多聽取各方意見。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台北市刑大發函6家醫院要求提供急診就診紀錄及病歷資料,但衛福部事後才知情,且未收到公文副本。
  • 澄清經調查,目前沒有任何一家醫院提供資料給台北市刑大,強調不贊成提供不特定病患資料。
  • 說明「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進展順利,申請件數穩定,已審定137件,其中116件符合救濟要件。
  • 醫糾法草案已通過40條,尚有17條保留條文,已將生育事故納入條文並優先實施。
  • 說明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醫糾法草案規定政府預算撥充上限30%,其餘由醫療院所分擔,醫界是否願負擔超過50%需研酌。
  • 表示醫糾法草案已涵括所有醫療風險事故,單獨設立專法恐導致其他科別也要求獨立,增加基金分配複雜性。
  • 生育事故試辦計畫中,約7成多是難以避免的天然風險,與一般疾病不同。
  • 解釋試辦計畫賠償對象是醫療機構,若病方獲救濟後仍提訴訟並獲更高賠償,衛福部將依契約條款向醫療機構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
  • 衛福部會持續努力協調醫糾法基金問題,並將生育事故試辦計畫延長至105年或醫糾法通過為止。
  • 說明試辦計畫的除錯機制包括通報及召開品質促進研討會,並將訪查結果回饋機構改善。
  • 解釋剖腹產比例約30%,自然產70%,台灣自然產多採取躺著方式,可調整角度斜生。
  • 說明助產士和助產師依法可接生,衛福部推動讓他們重新回到醫院,先接受2年訓練,以共同照護模式提升品質。
  • 解釋新竹地區生育率高但接生診所減少,因民眾傾向大型醫院生產,且醫師對醫糾風險有疑慮,但試辦計畫已有所改善。
  • 說明擴大試辦計畫至外科及麻醉科是有限度的,優先針對重大手術、救命手術導致死亡或重度殘障的案件,預算有限需謹慎縮小範圍。
  • 承諾衛福部會針對生育事故試辦計畫進行更正式的評估,並向委員會報告,絕非無限期擴充。
  • 表示醫糾法已審理超過一半,將生育風險納入是方案一,但不排斥獨立立法,需討論兩法適用及競合問題。

鄒玫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說明爬梯機種類眾多,衛福部認定電動爬梯式輪椅為醫療器材,是為保障其有效性與安全性。
  • 表示除了日本將爬梯機視為一般輔具外,美國與歐盟仍將其視為醫療器材管理。

何弘能 臺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

  • 生育事故試辦計畫是針對產科而非所有婦產科醫師,因婦女為國家生育承擔風險,計畫設計相對單純,責任清楚。
  • 認為生育事故試辦計畫是很好的計畫,但財源需固定,不能永遠擔心醫發基金有無經費。
  • 指出醫糾法若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科別,基金分擔比例問題將更複雜,婦產科醫界對負擔70%比例持保留態度。
  • 表示若醫糾法要求婦產科負擔70%基金,將比外部投保保險更貴,參與者恐不多。
  • 說明醫學會已發出問卷調查會員對基金負擔比例的意見,待分析完成後向衛福部報告。
  • 表示生育事故試辦計畫中,審查委員會若判斷有明顯問題的案件,就不列入補償範圍,116件補償案均為因果關係不明確而難以責難的案件。
  • 認為生產本身並非疾病,婦產科責任不高,應立法保障,但需與全聯會及委員共同討論如何進行。

黃淑英 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 認為試辦計畫雖減少訴訟、民眾獲賠償,但訴訟減少不意味事故減少,且無真相導致醫療品質未能提升。
  • 指出試辦計畫因由醫發基金支應,給付對象為醫院而非產婦,造成國家政策對女性有差別待遇,且無法涵蓋所有生產事故。
  • 強調試辦計畫不責難精神應落實除錯機制,但目前無法實現,因審查不敢認定過失,恐淪為付錢了事。
  • 主張應單獨立法「生產風險補償基金」,脫離醫發基金控管,讓婦女成為保障主體,並透過立法保障除錯機制。
  • 認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生育風險處理在賠償精神上無法銜接,基金本質也不同,生產是國安問題,國家應承擔大部分風險(如80%)。

許美月 臺灣助產學會常務理事

  • 說明助產學會以母嬰照護為重,助產所與醫院有轉介聯繫,居家生產遇緊急狀況仍需轉送醫院。
  • 指出試辦計畫若繼續使用醫發基金,因其先天限制,將導致部分女性在多元生產方式下無法被納入保護。

郭一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研究助理

  • 說明生育事故救濟契約中規定,若事故經司法確認為醫事人員可歸責且具故意或重大過失,衛福部有請求權基礎向醫療機構追回補償金。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曾調查醫院從事產後服務情況,與監察院報告不衝突,但調查數據可能未完全反映醫院實質運作狀況。

林慶豐 衛生福利部醫管會執行長

  • 說明衛福部推動「溫馨、多元、友善的生產計畫」,由部立醫院優先試辦,旨在提升產婦在生產前後的尊重、多元共照及友善環境,助產師居輔助角色。

謝卿宏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前理事長

  • 認為婦產科與其他科別不同,生產本身並非疾病,婦產科該負責任不高,支持立法以建立可長可久制度。
  • 表示學會願意與全聯會、吳宜臻委員及大院委員共同討論如何進行立法,並期待能對醫糾相關法案立法有所貢獻。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警察局基於犯罪調查需要,可請相關醫院或私立機構提供調查資料。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田秋堇及林淑芬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衛生福利部需於委員會結束前報告哪家醫院提供病患資料、如何處置該醫院及提供者應負刑責。
  • 「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並等待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及黃昭順委員提出修法版本,於1個月內交付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臨時提案1案 (爬梯機輔具驗證制度)

核心議題

  • 失能長輩和身心障礙民眾對爬梯機有迫切需求,但爬梯機被歸類為醫療器材,需GMP認證,導致市場上無經查驗登記產品,影響民眾使用權益。
  • 檢討我國生活輔具驗證制度,參考國際規範,並重新評估爬梯機之風險及等級。

相關爭議

  • 我國將爬梯機歸類為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要求GMP認證,但日本將其列為生活輔具且製造商不需GMP認證,導致日本進口產品無法符合我國規範。
  • 政府機關(如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曾採購或捐贈多部爬梯機供展示與租用,但因未經驗證而無法使用,造成資源閒置及民眾採購後無法獲補助。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指出爬梯機被歸類為醫療器材,需GMP認證,導致公私部門爬梯機無法使用,影響民眾需求。
  • 要求衛福部儘速研究相關條文,研商是否放寬規定,爬梯機只需經過ISO或安全認證即可。
  • 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爬梯機輔具問題,立即行文地方政府不追究責任,並檢討驗證制度、風險等級及溯及既往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鄒玫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說明衛福部認定電動爬梯式輪椅為醫療器材,是為保障其有效性與安全性。
  • 表示除了日本將爬梯機視為一般輔具外,美國與歐盟仍將其視為醫療器材管理。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同意將討論爬梯機相關法律鬆綁,考慮是否只需ISO或安全認證。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決議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會同經濟部、社會及家庭署收集並研析歐洲、日本及美國等各主要生活輔具出口國相關驗證規定,並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我國生活輔具之驗證制度。
  • 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2週內重新檢討爬梯機之風險及等級。
  • 爬梯機之驗證制度如修改時,應考量現役爬梯機之驗證溯及既往問題。

討論事項四

審查臨時提案2案 (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延長之解決方案)

核心議題

  • 衛福部計畫將「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延長至105年,但在無法律授權保障下,產婦救濟、經費編列及配套措施均付之闕如。
  • 相關通報檢討機制亦窒礙難行,影響計畫成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試辦計畫延長面臨的問題,於2週內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並向委員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請求將報告提交期限從2週延長至1個月。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保留,提交期限將與提案委員劉建國協商後確定。

討論事項五

審查臨時提案3案 (生育事故試辦計畫執行成效統計分析報告)

核心議題

  • 衛福部專案報告中關於生育事故死亡及重大傷害案件的通報率,需要提供審議結果併同比對,以及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之統計分析結果。
  • 落實對試辦計畫成效的瞭解和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日內向委員會提出102年度試辦計畫通過審議獲得賠償救濟的比率及數量之統計分析結果報告,並提供審議結果併同比對。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報告提交時間問題將與提案委員劉建國討論。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建議將提交期限從3日內改為2週內。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提交期限從3日內改為2週內。
  • 衛福部需就上述事項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六

審查臨時提案4案 (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評估報告)

核心議題

  • 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的落實,是建立生產風險承擔機制的關鍵環節,涉及醫療人員據實通報義務、相關罰則、代位求償機制及資料匯整公開。
  • 確保政府對產婦生育風險控管及其身體健康的把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週內就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等問題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並向委員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表示已與提案委員劉建國討論,同意將提交期限從2週改為1個月。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提交期限從2週改為1個月。
  • 行政院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就上述問題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七

審查臨時提案5案 (糾正台北市刑大違法調閱病患資料)

核心議題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偵查案件為由,持公文向醫療院所調取特定時段急診病患就診登記紀錄及病歷等資料,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
  • 此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扣押主體規範及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保密義務,構成政府公權力濫權行為。

相關爭議

  • 台北市刑大在無犯罪嫌疑及證據下,要求醫院提供不特定人士病歷資料,被指為警察國家行徑。
  • 法務部參事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但委員質疑其適用性,認為警察無權獨立發文調閱個資,需檢察官或法官發動且有搜索票。
  • 衛福部醫事司最初表示未收到公文副本,後續調查澄清6家醫院均未提供資料,但委員質疑衛福部態度軟弱,未能及時公開譴責。
  • 委員指出警察在學運現場要求醫護人員撤離,威脅上手銬,違反兩公約及醫療法,嚴重妨害醫療人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台北市刑大發函醫院要求提供急診名單及病歷資料,違反個資法,要求衛福部立即通知所有醫院拒絕提供。
  • 認為警方應在成案後經過法官允許才能調閱個人資料,否則屬違法亂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警察無權發公文向醫院調閱病人個資,法務部說法混淆,衛福部應立即糾正並公開表示立場。
  • 譴責警政單位違法調閱個資是國家暴力,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應捍衛病人隱私及醫療獨立性。
  • 要求衛福部調查是哪家醫院違法提供資料,並追究責任。
  • 認為衛福部部長對此事件態度軟弱,未能譴責警政機關的行徑。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警政單位無權在無特定對象、無法源依據下調閱病患個資,衛福部應加強宣導,避免醫院誤提供資料。
  • 指出衛福部健保署掌握最完整個資,應有正確法律觀念並承擔最大風險。
  • 認為警政單位執法者做此行為更為誇張,衛福部應藉此機會宣導法令界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警察局聲明稿的矛盾,認為其要求調閱急診資料又稱無蒐集病歷情事。
  • 強調捍衛醫事人員基本尊嚴及病患隱私權,醫院不應隨意提供警方資料,檢察官調閱也非如此簡單。
  • 提案要求衛福部公開糾正台北市刑大違法行徑,拒絕警察機關違憲違法要求。
  • 強調提案目的是確立醫院不是警方隨意調閱資料的對象,並捍衛醫事人員尊嚴和病患隱私權。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以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身分表示,檢察機關調閱病歷會全力配合,但警察局、刑警隊發文就要名冊不妥,除非有檢察官調閱證明。
  • 認為醫院若因不了解狀況而提供資料不應受罰。
  • 澄清3月23日、24日醫事人員執行救護過程未受傷,警察對醫護人員禮遇,但嗆聲事件應查清楚對質。
  • 建議全聯會應正式行文警政署長,要求尊重醫事人員救助傷患的獨立、專業和神聖性。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醫師誓詞要求無差別服務病人,不容許警察阻止醫護人員照顧傷者。
  • 指出警察在學運現場要求醫護站撤離並威脅上手銬,違反兩公約、醫療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部長公開向警政署長道歉並追究責任。
  • 認為台北市刑大公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個資法,無特定目的關聯,要求部長硬起來捍衛醫療人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醫事司已澄清無醫院提供資料,後續懲處問題不成立,建議修正提案內容。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書面嚴正譴責台北市刑大在無犯罪嫌疑下,要求醫院提供不特定人士病歷資料,等同警察國家,逾越憲法比例原則。
  • 書面呼籲衛福部公開表態力挺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拒絕警察機關違憲違法要求,勿讓醫療淪為政治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病人絕對是第一優先,且醫療服務絕對公平,會試著向警政署提出建議,在病患處理上可以有更好方式。
  • 承諾會詳細了解警察調閱病歷事件,並告知醫院必須要求對方提出法律依據及明確事實才能提供資料,捍衛病人隱私權。
  • 強調保護病人隱私是衛福部責任,會對警政機關講清楚,但衛福部主要管理醫院端,對警政機關是否違法需深入了解。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台北市刑大發函6家醫院要求提供急診就診紀錄及病歷資料,但衛福部事後才知情,且未收到公文副本。
  • 澄清經調查,目前沒有任何一家醫院提供資料給台北市刑大,強調不贊成提供不特定病患資料。
  • 說明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院不得無故洩漏病人資料,若違反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款,行為人有責任。
  • 承諾今天之內馬上去了解是否有醫院違法提供資料,並請其追回,但強調內容是什麼需先了解。
  • 說明已與台北市刑大聯繫,澄清6家醫院均未提供資料,且市刑大也表示未收到資料,情況已確認。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警察局基於犯罪調查需要,可請相關醫院或私立機構提供調查資料,但需接受檢察官指揮監督。
  • 表示若警方非基於犯罪調查,則不可向醫院要求提供病患資料。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為:「我們認為衛福部不能坐視台北市刑大如此違法濫權的行為,衛福部應基於保障病人隱私及維護醫療獨立,立即公開糾正台北市刑警大隊違法行徑,拒絕警察機關違憲、違法要求。」

討論事項八

審查臨時提案6案 (急診壅塞改善計畫)

核心議題

  • 全台醫學中心急診壅塞情形嚴重,部分醫院患者滯留急診逾48小時未能住院,顯示「急診暨轉診品質提升計畫」成效有待加強。
  • 衛福部需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以紓解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急診塞爆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送交委員會,同時提供執行成效數據、困難瓶頸及突破對策。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急診壅塞每年有進步但有限,因病人仍偏好知名醫院,轉診措施雖有但病人不願前往,南部成效較好。
  • 承諾會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並提供相關資料。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通過。
  • 衛福部除持續宣導民眾養成轉診習慣外,應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紓解急診壅塞問題。

討論事項九

審查臨時提案7案 (擴大試辦計畫至內科及兒科)

核心議題

  • 衛福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風險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已大幅減少婦產科醫糾案件,並已規劃擴大至外科及麻醉科。
  • 為評估未來醫糾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上路前補償基金規模,研擬將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與內科及兒科醫學會討論,共同研擬將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相關人員回應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澄清目前擴大至外科及麻醉科是有限度的,因經費有限,只能先做試辦。
  • 對於擴大至內科及兒科,因醫發經費困難,建議將「研擬」改為「共同評估」,以討論所需配套及經費。
  • 說明外科及麻醉科佔所有醫糾的三分之一,風險複雜度高於產科,試辦範圍將縮得很緊,優先針對重大救命手術導致死亡或重度殘障案件。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將「研擬」改為「共同評估」。
  • 衛福部於1個月內與內科及兒科醫學會討論,共同評估將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601
卷/期/冊
103/26/1
發布日期
20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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