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與質詢:聚焦採購、品質、閒置設施及服貿衝擊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09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概況進行報告與質詢,主要討論內容涵蓋政府採購效率與國貨保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閒置設施活化、重大工程延宕與預算追加等問題。委員們對工程會的監督機制、廠商遴選、資訊系統採購及《服貿協議》對國家安全的潛在影響提出諸多質疑,工程會主委則回應現行措施並承諾檢討改進,最終多項議題要求工程會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查核。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希舜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整體業務概況,包含政府採購法規制度、公共工程品質與進度管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以及工程產業全球化等施政重點。
  • 會議深入探討公共工程採購的公平性與效率、工程品質的監督機制、重大工程延宕與預算追加問題,以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國內公共工程產業及國家安全的潛在影響。

相關爭議

  • 政府採購國貨優先與中小企業扶助:多位立委質疑工程會缺乏具體措施保障國貨與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尤其與美日中等國的保護政策相比,台灣在外商採購比例上顯得不足。
  • 資訊系統採購與最低標爭議:立委批評政府資訊系統採購常因最低標導致品質不佳及系統當機,主張應採最有利標並統包軟硬體,而非分標。
  • 不良廠商屢獲標案與工程品質:立委質疑工程會未能有效淘汰有不良紀錄的廠商,導致重大公共工程品質堪憂,並批評工程會監督機制被動。
  • 重大工程延宕與預算追加:立委指出多項重大工程(如五楊高架、花東鐵路電氣化、機場捷運)因工期縮短而追加巨額預算,最終仍未能如期完工,質疑預算追加的合理性與監督機制失靈。
  •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與成效:立委批評閒置公共設施數量不減反增,工程會的活化標準過於寬鬆(僅「正常開放使用」),且全民督工系統功能不足、回應遲緩。
  • 《服貿協議》對公共工程與國家安全的影響:多位立委對《服貿協議》開放中國大陸投資國內公共工程(如水庫、碼頭、橋梁、隧道)的範圍、12%持股限制是否有效、以及有無實質影響力等議題表達高度疑慮,擔憂國家安全與經濟控制權受損,認為工程會說法模糊且缺乏明確規範。
  • 協力廠商保障不足:立委關注主要承包商倒閉導致下游協力廠商求助無門的長期問題,呼籲工程會應從制度面設計保障機制,修法降低協力廠商損失。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未有具體措施保護國貨與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且台灣政府採購外商比例過高。
  • 批評政府資訊系統採最低標導致戶役政系統等重大工程出包,主張應採最有利標並統包軟硬體。
  • 要求工程會於2個月內提出政府採購國貨優先的具體技術性法規、行政命令及作法。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登」等不良廠商仍能得標金門大橋、花東鐵路電氣化等重大工程,批評工程會未能主動查核並淘汰。
  • 指出五楊高架及花東鐵路電氣化等工程為縮短工期而追加數百億預算,最終仍延宕,要求工程會提出近十年重大工程預算追加與實際完工數據檢討。
  • 要求工程會半年內建立篩選優良廠商的工程履歷制度,並檢討最有利標的弊端。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全民督工」網站設計不良,民眾通報閒置空間後缺乏即時回應與查詢機制。
  • 質疑閒置設施活化標準僅以「正常開放使用」為準不合理,應加入使用率與創意變更使用等條件。
  • 指出台灣加入GPA後,外國廠商在台業務遠多於台灣廠商在國外業務,要求工程會檢討原因與解決方案。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關切機場捷運工程延宕、纜線破損與軌道材料過期等問題,要求工程會追蹤PCM(世曦公司)及交通部相關官員責任。
  • 主張工程圍標、綁標的關鍵元凶是工程主辦機關,而非僅歸咎廠商,要求工程會加強對主辦機關的監督。
  • 質疑工程會因組織改造而虛耗,要求確保過渡時期業務不間斷,並對採購法把關機制提出明確要求。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全民督工App下載與報案人數過低,要求工程會加強推廣與宣導。
  • 要求工程會提供專業意見時應秉持專業,避免包庇,並慎重處理涉及限制性招標的爭議,以保障勞動條件與文創產業。
  • 質疑高速公路收費站拆除工程造價不合理,各站每公里平均造價與類似項目費用差異高達4至6倍,要求工程會立即立專案查核。
  • 對《服貿協議》開放公共工程項目表示高度擔憂,質疑談判過程未諮詢工程會意見,要求釐清國家安全疑慮。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認為工程弊端關鍵在於主辦機關承辦人員對法規不清楚、不敢負責或上下其手,要求工程會加強研訓並提出解決方案。
  • 指出閒置公共設施數量持續增加,主因是地方政府為爭取經費而興建不必要工程,建議工程會建立機制,依閒置經費比例扣除中央補助款。
  • 要求工程會於9月前將工程履歷與閒置空間補助款控制辦法一併提出。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主委備詢準備不足,未能針對立委關切的實際問題提供具體資料與回應,僅照本宣科。
  • 強調五楊高架工程對交通改善的重大貢獻,但仍需追蹤其安全問題。
  • 質疑《服貿協議》中資參股公共工程(如公路、橋梁、隧道)的12%限制不足以保障國家安全,要求政府提出更多保障條款。
  • 要求工程會針對委員提出的問題,儘速提供完整資料並進行專案查核,以釋民眾疑慮。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要求工程會就《服貿協議》中公共工程及營造投資部分向民眾清楚說明,以消除社會疑慮。
  • 關切壽險基金投入公共建設的計畫停滯,要求工程會協調財政部提出說明。
  • 呼籲工程會推動「最有利標」並提供參考範本,以改善地方政府發包弊端,並提升工程效率與品質。
  • 建議工程會加強與營造業者的實務研討,改善查核機制中學者與實務經驗脫節的問題。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對《服貿協議》中資參股「不具控制力」的定義模糊,以及開放天然氣、煉油廠、碼頭等敏感設施後再審查國安問題的邏輯矛盾。
  • 指出許多金控公司最大股東持股僅10%左右,但仍具實質影響力,質疑12%持股限制的有效性。
  • 關切花東鐵路電氣化等工程中,得標廠商倒閉導致下游協力廠商求助無門,要求工程會檢討現行法規疏漏,從制度面設計保障機制。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永續公共工程」的進展,主張公共工程應從生態、景觀、社會經濟等多角度考量,而非僅限於技術層面。
  • 指出台灣景觀專業技師在公共工程招標中常被排除,導致城市景觀破壞,呼籲工程會持開放態度接納景觀法思維,並讓景觀專業者有參與機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高度質疑《服貿協議》開放中資參與水庫、碼頭等基礎設施將影響國家安全與經濟運作,要求工程會明確宣示水庫不得開放。
  • 要求工程會作為把關單位,應團體作戰,向民眾清楚說明《服貿協議》的影響與防堵機制,並提供各機關工程進度與撥款的統計資料。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列管閒置公共設施的數據與地方政府及審計部不符,且未能主動清查,導致大量蚊子館浪費公帑。
  • 要求工程會提供全國各縣市蚊子館的完整統計資料,並檢討督導不周的原因,提出積極活化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陳希舜 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報告2013年公共工程預算執行率達95.34%創新高,並推動最有利標、修正採購法規、處理採購爭議、加強稽核等工作。
  • 說明2014年工作重點包括推動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度、強化停工解約管控、活化閒置設施、提升全民督工功能、強化重大計畫管控及健全品質管理體系。
  • 回應政府採購國貨優先問題,表示依GPA適用與對等原則,並引用採購法第17條規定。
  • 表示資訊服務採購應鼓勵最有利標,並推動「先軟後硬」模式。
  • 澄清不良廠商得標係因尚未列入拒絕往來戶,並表示正推動建立工程履歷制度,預計半年內上路。
  • 說明變更設計與追加預算有嚴謹審查機制,工期延長皆有管控,並承諾提供相關書面報告。
  • 承諾改善全民督工網站功能,包含列管標示、友善環境及1週內提供通報查詢系統,並同意活化標準應更具體,納入使用率等條件。
  • 說明《服貿協議》第三條不適用公共採購,投資部分有12%持股限制且不具控制力,涉及國安可不同意,但需業管單位協商。
  • 承諾檢討協力廠商保護機制,參考過去經驗,從制度上協助降低損失。
  • 對景觀專業技師納入公共工程設計持開放態度,但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協調現有技師。
  • 確認水庫建設涉及國家安全,將審慎處理中資參與,碼頭則需視商業性質討論。

蘇明通 主任秘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採購法第97條授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採購,訂有40%年度金額比率目標。
  • 解釋高速公路收費站拆除費用,表示已檢視招標文件項目,未發現不合理之處。
  • 說明《服貿協議》中關於「不具控制力」的解釋傾向於公司董監事、總經理等實質經營職位,並表示相關文字解釋應由經濟部負責。
  • 指出適用促參法的案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重大建設仍需政府核准,且《服服貿協議》第11條提及涉及國安考量則不適用協議規定。
  • 說明委外設計會要求機關注意建築師、技師設計有無綁標、限制競爭,統包則較不易涉及綁標。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機場捷運申訴廠商已敗訴,將被列為不良廠商;其他工程爭議項目尚未送調解。
  • 指出機場捷運最大缺失是纜線破損(已更換)及埋入式軌道使用過期材料,號誌安裝第一階段測試中,材料需預先送審合格。
  • 承諾要求交通部檢討相關官員及PCM責任,並對瑕疵部分進行鑑定。

何育興 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 說明2005年列管163件閒置設施,已活化154件,目前加上地方自籌及民眾通報共186件全面列管中。
  • 表示已修正部分閒置設施使用率標準,並有抽查機制、民眾通報系統主動發現閒置設施,皆有活化計畫與季度列管。

徐景文 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

  • 說明工程會將生態工程轉為永續公共工程,並在網路平台進行教育訓練、建立碳排放估算軟體與平台。
  • 解釋技師分科程序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必要條件、考試科目及工作範圍,經協調後工程會積極辦理。

相關後續

  • 第1案:路平專案應訂定隨機抽驗比率及盲試驗標準,並針對不合格廠商訂定淘汰機制,工程會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第2案:政府語音服務、通報等便民措施應具實質便民、即時民意雙向溝通及改善實效。
  • 第3案:針對特定廠商屢次出現工程弊端仍獲標案,工程會應提出淘汰機制以保障公共工程品質。
  • 第4案:為保障台灣中小企業工程及國貨獲標能力,政府應提出一定比例的保障預算,工程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第5案:工程會應建立機制,對於地方政府有類似蚊子館的工程,於9月以前依閒置經費比例扣除其中央補助款。
  • 第6案: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拆除重置工程造價與工法合理性存疑,工程會應立即立專案辦理稽查查核,並於2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601
卷/期/冊
103/26/1
發布日期
2014-05-0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