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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修正案與服貿爭議檢討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0

內政委員會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修正草案」,聚焦於兩岸事務是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以確保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委員提案刪除或限縮排除適用,陸委會則主張維持現行條文以保有彈性。會議亦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洽簽過程爭議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最終決議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並要求陸委會提供貨貿協議相關資料。針對第95條之3修正案,陸委會將參酌委員意見於3週內提出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一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爭議之檢討及改進之道」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中,資訊公開、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國會監督等面向的爭議,並研議改進之道。
  • 釐清服貿協議決策形成、談判及社會溝通過程的爭議,並探討其對國家經濟與社會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服貿協議決策過程被批評倉促、缺乏嚴謹產業調查與溝通、未提出完整影響評估報告,且事後缺乏國會監督,引發社會對「黑箱服貿」的爭議。
  • 陸委會主任委員王郁琦就總統馬英九對服貿效益(GDP影響)的說法與經濟智庫報告的差異,未能給出明確一致的解釋,引發委員對政府資訊可信度的質疑。
  • 委員質疑陸委會在服貿討論中被邊緣化,未能有效回應社會對產業評估、配套措施及經濟前景的焦慮。
  • 委員質疑服貿協議談判過程中,國安局是否事前知情並進行國家安全影響評估。
  • 針對醫療服務業,委員擔憂服貿生效後大陸資金以「合資捐助」方式進入台灣醫療法人,並可能透過合併現有醫療法人,形成法律漏洞,影響台灣醫療體系。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在服貿爭議中角色邊緣化,未能體察學生對產業評估、配套及經濟前景的焦慮。
  • 就馬總統對服貿效益的說法與經濟智庫報告的差異,質疑政府資訊的可信度。
  • 詢問學運對「馬習會」的影響,並指出服貿簽署過程缺乏透明度是社會不信任主因。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簽署服貿協議時的草率態度,與其聲稱的謹慎不符,尤其在簽署後才舉辦公聽會。
  • 詢問陸委會是否事前告知國安局並請其評估服貿協議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 強調兩岸事務應高度謹慎、透明,並向國會報告,以避免「黑箱作業」導致人民不信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服貿簽訂後大陸資金可能透過「合資捐助」非營利醫療法人,再與現有醫療法人合併,形成規避管制的漏洞。
  • 建議行政院研議「日出條款」,在相關法律修正並建立管制規定前,不開放醫療服務業,以確保人民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行政部門在服貿協議溝通與資訊提供方面有不足之處,學生運動凸顯了這些問題。
  • 解釋總統引用中經院報告時,該報告使用2007年數據,當時兩岸尚未開放,因此數據有其背景。
  • 表示「馬習會」並非必須舉行,且不急於一時,與服貿審查進度無關。
  • 強調兩岸服貿協議談判超過2年,立法院知情,但承認在國會報告時機點上存在認知差距,未來協議監督條例將明確規範。
  • 不認為國安局事前不知情服貿協議簽署,並表示行政院提出的協議監督條例將加強資訊公開透明與國會參與。
  • 對於醫療法人合併漏洞問題,表示會帶回研究,並認為委員提出的「日出條件」模式值得思考。

相關後續

  • 通過成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調閱專案小組」的臨時提案。
  • 通過要求陸委會會同相關部會於1週內提供兩岸貨貿協議自始至今歷次談判相關資料及評估報告的臨時提案。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陳其邁等22人提案及委員李俊俋等17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條文是否應修正或刪除,以決定兩岸事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權益。
  • 討論在兩岸關係常態化下,如何平衡行政機關處理兩岸事務的彈性與效率,與保障台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權益的需求。

相關爭議

  • 現行條文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被質疑導致兩岸事務決策缺乏正當性、人民信賴不足,且損及人民權利。
  • 陸委會主張維持現行條文,認為兩岸事務具特殊性,涉及國家安全、高度機密或需急速因應,實務運作上仍需彈性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例如陸配婚姻真偽查核、入出境管制等。
  • 委員質疑陸委會以「便宜行事」的心態,將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的事項也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例如陸配來台申請處理期間、大陸人民居留地送達程序等。
  • 委員認為現行條文將台灣地區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兩岸事務行政程序保障上等同視之,導致本國國民的權益(如退伍軍人退休給與、赴大陸投資許可辦法等)也可能因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而受損,不符比例原則。
  • 提案委員主張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第3條,僅排除涉及國家安全或外國人出入境等特定事項,其餘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以確保程序正義及人民權利保障;陸委會則傾向維持現行條文,或僅考慮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修正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法務部認為兩岸條例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現行條文排除實體與程序規定有其必要性,但若修法,則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第95條之3,使兩岸事務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以確保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程序,保障人民利益。
  • 質疑陸配來台審查、大陸人民居留地送達等事務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不應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
  • 指出陸委會雖聲稱遵守行政程序,但現行條文允許其便宜行事,未能有效保障人民權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95條之3,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外,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以落實程序正義、強化政策正當性。
  • 認為現行條文將台灣國民的權益保障也排除在行政程序法之外,不符人權進步國家原則,例如退伍軍人赴大陸領取退休給付的相關辦法。
  • 建議陸委會應區分本國國民與大陸地區人士在行政程序保障上的差異,不能因噎廢食,犧牲本國國民權益。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是否曾就修正案與提案委員溝通,認為事前溝通有助於化解爭議,加速審查。
  • 理解實務運作的困難,但認為行政部門應更誠懇地面對修法討論,不應堅持不改。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書面報告在「建議修正為加『程序』二字」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之間存在矛盾。
  • 強調第95條之3修正案涉及兩岸關係重大,應審慎考量,並納入內政部移民署、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意見。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應考量客觀環境變遷及法律精神的與時俱進,並平衡行政機關實務運作可行性與民眾權益保障。
  • 指出若不修改條文,行政部門應確保不會因此造成民眾權益保障不足或侵害。
  • 詢問陸委會所提特殊案例(如入出境管制、婚姻查核)主要發生在何種對象身上,以釐清條文適用範圍。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陸委會加強與委員及學生領袖的溝通,解釋政策,化解誤解,避免政治算計影響法案審查進度。
  • 認為兩岸關係敏感脆弱,部分事務確實難以完全透明公開,支持折衷修法方向,如陳其邁委員的提案。
  • 表達對服貿審查進度的悲觀看法,但強調應以天下蒼生為念,儘快通過監督機制而非一味拖延。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第95條之3立法沿革,係為反映法務部函釋,將「大陸事務」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國家安全保障事項」而排除適用。
  • 強調實務上各主管機關在處理兩岸事務時,除非必要,仍會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僅在少數特殊情況下才主張排除。
  • 舉例說明實務運作困難,如入出境管制(攸關國境安全,不具明理由)、陸配初次團聚審查(需多次訪查,排除2個月處理期限)、廢止居停留許可送達(來台人數眾多,排除掛號送達)等。
  • 認為為因應兩岸特殊情勢及變化,大陸事務在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上仍需保有彈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承認第95條之3條文不盡完美,但認為實務運用謹慎,對人民權益影響小,且其排除適用精神與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相符。

范文豪 法務部參事

  • 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屬於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目前運作實體和程序都一併排除,這對於達成行政管制目的有其必要性。
  • 指出若無此條文,則需回復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

張顯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承諾將往陳委員的修正案方向思考,召集各機關處理大陸人入出境及居留問題,並思考委員討論的部分。

相關後續

  • 陸委會將參酌委員意見,往陳其邁委員的修正案方向思考,並於3週之內將修正動議送交內政委員會,待行政部門修正動議送達後,委員會再召開會議完成審查程序。
  • 陸委會需統計自2008年5月以來相關法規命令修正的預告和公告時間,並於3週內送交內政委員會,以釐清其實務上遵守行政程序法預告程序的情況。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701
卷/期/冊
103/27/1
發布日期
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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