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技審官職權、營業秘密保護與專利訴訟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擴大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職權、強化營業秘密保護、統一法律見解及被告具體答辯義務。委員們對專利訴訟勝訴率過低、技術審查官角色與透明度、以及營業秘密舉證責任轉換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要求司法院及經濟部針對相關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進行修正,涉及農田水利會的設立、任務、會務委員會組成、會長候選人資格及會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等。
  • 修正旨在規範農田水利會的運作機制,使其能更有效率地興辦、管理農田水利事業,並配合政府政策運用資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章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六章章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本次會議審竣至草案第三十九條。

討論事項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技術審查官的專業效能,強化營業秘密保護,促進法律見解統一,並明確被告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的答辯義務。
  • 修正內容涵蓋技術審查官職務範圍、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定義、民事第一審上訴管轄權,以及避免法條重複列舉管轄權的精簡化方向。

相關爭議

  • 技術審查官角色與透明度:部分委員質疑技術審查官人數不足、多由智慧財產局借調可能造成「球員兼裁判」角色混淆,且其報告不公開,恐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形成「黑箱作業」。
  • 專利訴訟勝訴率過低與專利有效性質疑:有委員指出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勝訴率僅 11.6%,而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高達 60%以上,質疑智慧財產局核發「無效專利」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無效專利」案件,恐阻礙產業發展。
  • 營業秘密舉證責任轉換的衡平性:有委員關切在營業秘密法修正後,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金額已提高,若再轉換舉證責任,恐對被告過度嚴苛,導致法律失衡。
  • 商標登記時程與後天識別標準:有委員質疑商標登記時程過長影響廠商成本,並認為「後天識別」的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容易受審查人員主觀影響,導致不公平。
  •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權:有委員提案將智慧財產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回歸普通法院,以避免少數法官壟斷見解,並促進法官養成。
  • 色情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有委員對智慧財產法院認定色情片受著作權保障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為可能與公序良俗及國家文化發展宗旨相悖,並與最高法院見解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被告否認而拖延訴訟的實務情況。
  • 詢問「具體答辯」會否因個案差異影響審理,並獲答覆執行上不會有困難。
  • 指出智慧財產權申請審查效率慢,期望智財局能加快專利審結速度至 22 個月。
  • 質詢優遇大法官兼職問題,建議司法院檢討相關制度。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民事一審專利權侵權訴訟原告勝訴率僅 12.X%,遠低於美日,且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比率過高,質疑智慧財產局與法院的專業能力。
  • 擔憂低勝訴率和高無效比率會使台灣成為產業進步的絆腳石,企業不願來台申請專利或進行訴訟。
  • 質疑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人數少且多無實務經驗,恐造成見解壟斷。
  • 批評技術審查官多由智慧財產局借調,有「球員兼裁判」角色混淆疑慮,建議多元進用並增設迴避制度。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感謝司法院支持其提案,旨在將智慧財產案件管轄權回歸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避免未來修法重複且解決跨委員會審查延宕問題。
  • 強調台灣產業創意無限,政府及法院應重視並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 呼應廖委員對技審官制度的質疑,建議智財法院放寬技術審查官進用門檻,廣納業界認可的技術專家,並考慮納入國外專家證人制度。
  • 主張應公開技審官意見及諮詢結果,避免「黑箱作業」,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後,各級法院繫屬中與集遊法相關案件的處理狀況,建議司法院應進行瞭解並確保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
  • 呼應李委員對技審官制度的質疑,認為技審官不公開報告且不接受詰問,恐導致法官過度依賴其意見,建議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 要求智財法院提供數據,分析技審官意見與最終判決結果的關係,以評估技審官制度的成效與必要性。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民主與法治必須並行,反對以暴力占領國會殿堂的抗爭方式,並質疑司法院對集遊法釋憲的時機與標準。
  • 提醒司法院推行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應汲取服貿協議的教訓,充分溝通並向民眾說明好處,避免造成誤解。
  • 批評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審結期間過長(曾達 45 個月),績效不佳,要求智財局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目標縮短至 20 個月以下。
  • 提案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第 22 條之 1,賦予被告具體答辯的訴訟協力義務,以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年輕人熱忱,但對占領行政院行動感到遺憾,認為法官思維應配合時代進步,法官學院應精進在職進修課程,深化人權、民主與法治精神。
  • 質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 條對技術審查官職務的規定是否不夠明確,特別是涉及審判核心的部分。
  • 關切營業秘密法修正後,刑事責任加重及民事賠償金額高昂,若再轉換舉證責任,恐對被告過度嚴苛,導致法律失衡。
  • 建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3 條應配合公平交易法修法趨勢,刪除重複性刑罰規定。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詢商標登記時程過長(約 7 到 8 個月),增加商家成本,要求智財局提供鄰近國家時程比較資料並設法縮短。
  • 關切商標申請過程中創意被模仿的風險,並質疑「後天識別」的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例如 Miss Wu 案。
  • 要求智財局將後天識別的評比條件具體化,確保審判標準公平。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旨在擴大技術審查官效能、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及促進法律見解統一。
  • 同意委員李貴敏提案將智慧財產案件管轄權回歸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避免重複列舉規定。
  • 回應優遇大法官兼職問題,表示優遇薪水僅三分之二,未來申請優遇會減少,但會檢討相關配套。
  • 回應釋字第 718 號解釋,強調其針對緊急集會的補充解釋,與 445 號解釋不衝突。
  • 表示年輕人熱忱令人感動,但群眾運動失控令人遺憾,認為台灣會更進步。
  • 承諾將委員關於法官學院在職進修課程精進的建議轉告法官學院。
  • 對於占領立法院是否合法不便發表評論,因案件可能進入法院偵審。

高秀真 院長 智慧財產法院

  • 回應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被告否認而拖延訴訟的案例目前不多但會逐漸變多。
  • 解釋「具體答辯」會視個案情形而定,執行上不會有困難。
  • 說明民事一審專利權侵權訴訟勝訴率低、專利無效比率高是專業法院成立初期常見現象,有助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 表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經過嚴格篩選訓練,具專業素養,裁判品質受日本肯定,上訴維持率高達 92%以上。
  • 認為技術審查官借調制度有助提升智慧財產局審查品質,使專利品質更堅實。
  • 表示非常鼓勵引進專家證人制度,目前透過專家諮詢方式協助審理。
  • 說明技術審查官報告不公開是因其為法官助理,與證人不同,且報告會隨攻防不斷更新。
  • 回應舉證責任轉換問題,強調原告釋明程度需提高至「高度可能性」才合理,並承諾將在執行上提醒法官注意立法理由。

王美花 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說明專利審結期間已從 46 個月降至今年 3 月的 35 個月,目標是兩年內降至 22 個月。
  • 表示商標申請時程約 7 到 8 個月,與世界各國相比已算快。
  • 解釋商標申請案量大,現有人力已壓縮時程至極限,且無法委託審查。
  • 說明台灣商標審查制度採「先查近似再核准」,與歐洲系統不同,因此時程較長。
  • 解釋商標申請日優先原則,可避免創意被模仿。
  • 說明「後天識別」是依使用量、廣告量及消費者熟知程度綜合判斷,無具體數值標準,並非「開後門」。

陳國成 廳長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說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 條關於技術審查官職務,原條文已涵括委員所提的細項,細節可由審理細則規範,避免掛一漏萬。
  • 說明第 22 條之 1 條次改列為第 10 條之 1,並將「原告」、「被告」改為「當事人」、「他造」以求周延。
  • 建議第 23 條暫不刪除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因公平法修正尚未通過,且部分表徵保護可能無法回歸商標法。

相關後續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通過。
  • 委員呂學樟等 36 人擬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條次改列為第 10 條之 1,並修正文字後通過。
  • 司法院、行政院、李貴敏委員及呂學樟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 A 案(關於智財法院第一審回歸普通法院可行性)、B 案(關於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勝訴率過低及有效性抗辯問題)、C 案(關於多元進用技術審查官及迴避制度)因與上次會議附帶決議內容相同,將依照上次會議決議執行,要求司法院及經濟部於兩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上次會議起算)。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701
卷/期/冊
103/27/1
發布日期
2014-05-0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