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身障權益、校園安全與教育改革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4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會議,併案審查學位授予法、學校衛生法、特殊教育法及圖書館法等修正草案,並處理多項臨時提案。討論核心涵蓋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權、校園無障礙設施、特殊教育學生輔導、科技人文與科普政策、學運後社會對話與教育省思等議題。會議最終通過多項法案修正與臨時提案,部分交付行政機關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設置與管理,包括稽核人員的資格與職責、學雜費及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的限制,以及會計制度的績效導向原則。
  • 旨在強化校務基金的透明度與效益,並確保資金運用符合特定用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三章章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章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五章章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七條經修正後,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得以契約進用,並增訂稽核人員迴避事項由教育部訂定。
  • 草案第十條經修正後,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投資資金來源,並增訂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 草案第十二條修正為校務基金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學術研究及教學特性訂定績效導向會計處理原則。
  • 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中「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為「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師資培育法,為已於幼兒園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者提供教育專業課程進修機會,並針對學歷符合條件且有實際教學經驗者,放寬教育實習課程的修習規定。
  • 旨在提升幼兒園在職人員的師資專業資格,並考量其工作經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明定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並繼續任職者,6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進修機會。
  •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實習課程合格者,由師資培育大學發給證明書;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7年內於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教學累計滿3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修教育實習課程,並自修正施行日起10年內適用。
  • 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 相關應修課程、招生、免修教育實習課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推請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3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審查103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的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學位授予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無障礙地接觸碩博士論文資訊,要求論文除提交國家圖書館保存外,也應提供數位格式給指定圖書館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 討論論文數位化與特殊格式提供的法源依據,並考量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國家機密保護的例外情況。

相關爭議

  • 條文修正版本爭議:教育部與提案委員陳節如就第八條修正條文的文字及附帶決議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最終決定維持現行法條文,但將附帶決議附帶於政黨協商中的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人陳節如委員主張其版本文字規定更清楚,特別是在特殊讀者服務的徵集、轉製等細節上,教育部則傾向將細節訂於子法,並擴大特殊讀者定義。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學位授予法第八條及圖書館法第九條,以確保視障、學障、聽障及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身心障礙者能接觸資訊。
  • 引用「馬拉喀什條約」精神,主張碩博士論文應以數位格式提供專責圖書館典藏,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設有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國家機密保護的但書。
  • 強調修法是因應馬拉喀什公約的最後兩塊拼圖,並反對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將教育放入社會福利機構的修法方向。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對於學位授予法第八條修正案,詢問教育部與提案委員的溝通結果,並確認條文的最終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教育部所提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17條第1項已規定論文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保存,其電子檔可經轉譯軟體轉換為視障者閱讀格式,符合委員需求,故認為無須再增列文字。
  • 同意採行政院版並附加附帶決議,同時澄清現行條文與修正通過版本的差異。

熊宗樺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

  • 說明學位授予法博士、碩士論文電子檔將由國家圖書館收錄,並交由指定為視障及特殊族群圖書館的臺灣圖書館收藏,依著作權法、圖書館法規定應用轉製,提供特殊族群使用。
  • 表示將提供補助以實現特殊需求族群的轉換版本運用。

相關後續

  • 陳委員節如等20人擬具「學位授予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維持現行法條文,審查完竣。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陳節如委員和教育部達成共識的附帶決議,將附帶於現在政黨協商的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屆時在院會增加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五

審查「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學校衛生法,明文規定校園內無障礙設施的設置項目與規格,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平等受教權。
  • 討論現行無障礙設施規範的落實情況,以及教育部在校園無障礙環境建構上的責任。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法規適用性:教育部認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已有相關無障礙空間規範,無須在教育法律中重複規定;若為宣示性意義,建議改列於特殊教育法或其授權辦法中,以符合立法精神一致性。
  • 主管機關明確化:教育部建議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修正為「中央營建主管機關」,以避免執行爭議。
  • 校園無障礙設施落實不足:陳亭妃委員指出政府對無障礙設施的設置與宣導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障生在校園生活不便,強調教育部應積極監督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反對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將教育放到社會福利機構的修法方向。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鑑於政府對無障礙設施的設置與宣導不足,導致身障生在校園求學不便,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21條,明文規定無障礙校園設施的設置項目與規格。
  • 強調現行法規雖有規定但未落實,認為教育部應負監督責任,積極推動校園無障礙設施普及化與明確化。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認為相關法規如建築技術規則已有規定,不必然需在此法中重複規範。
  • 若為宣示性意義,建議將條文內容改列於特殊教育法或其授權辦法中,以符合立法精神一致性。
  • 建議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營建主管機關」,以避免執行上的爭議。
  • 原則上建議維持原條文內容。

相關後續

  • 陳委員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維持現行法條文,審查完竣。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修正特殊教育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接受機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相同的服務,以保障其平等受教權。
  • 討論實驗教育中「機構」的定義,避免與社會福利機構混淆,並確保教學資源的適當提供。

相關爭議

  • 「機構」定義的混淆:陳節如委員擔憂條文中「機構」的定義可能與社會福利機構混淆,影響對學齡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歸屬,要求在說明欄中明確定義,排除社會福利機構。
  • 修正案文字順序調整:教育部建議將原提案中的文字順序從「在家實施及機構」調整為「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以使語句更通順,並獲得提案連署委員的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中「機構」是否包含社會福利機構,擔憂此定義可能造成各縣市混淆,影響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歸屬。
  • 要求在說明欄中清楚定義「機構」,並附註不包含社會福利機構,以解除家長團體的疑慮。
  • 指出過去曾因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教育部委託而發生問題,強調教育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應分清楚。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案旨在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接受機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相同的服務,並得到教育部的原則贊同。
  • 強調政府在特殊教育或實驗教育議題上,預算雖有增加但缺乏完整配套法令,呼籲教育部應做更系統性整理並主動提案修正相關法令。
  • 對部長承諾在預算編列上照顧特殊需求學生表示肯定,但認為具體政策作為太少且速度慢。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對陳節如委員的質疑表示不解,並建議會後討論以加快議程進度。
  • 確認法律修正案不需要提案委員在場,只要連署委員同意即可進行文字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原則同意委員所提修正案,但建議調整文字順序,將「實施」移至「機構」後方,使語句更通順。
  • 解釋條文中的「機構」是指機構式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而非社會福利機構,並表示實驗教育相關規範對機構有明確定義,可避免混淆。
  • 承諾在說明欄中將機構定義清楚,以解除委員及家長團體的疑慮。

郭玲如 教育部科長

  • 解釋機構式非學校型態教育的案例為文教基金會(如台中磊川文教基金會),非營利性質。
  • 說明學生學籍仍掛在學校,但可到機構上課,且學生是自願申請而非分發。
  • 表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已有機構定義,未來擬定的條例也會明確化。

相關後續

  • 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文字調整後審查完竣。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何委員欣純補充說明。
  • 教育部需在說明欄附加陳節如委員的要求,將機構的定義再說明清楚。

討論事項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圖書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圖書館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全面修訂圖書館法,旨在擴大圖書館服務範圍,特別是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特殊讀者服務,並更新圖書資訊定義以涵蓋數位媒體。
  • 討論圖書館的設立標準、組織、專業人員資格、經費、館藏發展、營運管理,以及國家出版品送存制度的調整,以強化圖書館的社會功能與文化保存角色。

相關爭議

  • 特殊讀者定義與服務範圍:陳節如委員提案擴大特殊讀者定義,並要求指定圖書館能徵集既有適當格式圖書資訊;教育部則提出更周延的特殊讀者定義,並將徵集轉製細節訂於子法。
  • 國家出版品送存制度: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將國家出版品送存範圍擴大至國家圖書館、各國立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教育部則評估此舉將造成出版界負擔、影響出版意願及圖書館實體館藏空間不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僅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 圖書館人員編制與購書經費:有委員指出圖書館員額配置不足,管理員被挪用,且許多鄉鎮圖書館缺乏購書預算,導致新書不足,影響民眾閱讀意願,呼籲教育部應制定辦法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圖書館法第9條,建議採用其版本,因其文字對特殊讀者服務的徵集、轉製等規定更明確。
  • 主張其版本第1項中的括弧文字應根據著作權法修改,擴大特殊讀者範圍。
  • 強調修法是因應「馬拉喀什條約」的最後一塊拼圖,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修正圖書館法第15條,建議增加國家出版品送存機關至各國立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以落實圖書館法立法宗旨及國家圖書館精神,重視台灣文史研究、史料保存及全民閱讀風氣。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詢教育部關於校園霸凌、學生自殺等問題,要求教育部檢討教育現況,提升學生競爭力,並處理學運後校園內師生對立情況。
  • 質疑教育部對警察進入台藝大校園事件的處理方式,認為教育部不應推卸責任或扭曲事實,並強調校園自主與保護學生不應成為掩蓋問題的藉口。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強調教育應治標治本,全面了解學運發生的原因,並從「身心靈合一政策」提升榮民照護。
  • 呼籲推動通用設計與文化近用權,要求教育部所屬場館應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享用資源,並提供軟體與素材的無障礙接觸,如手語導覽、語音點字等。
  • 關切偏鄉教育的數位落差問題,建議科技部與教育部整合資源推動3D列印人才培育,並檢討科普傳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使其更具分眾與分齡考量。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將學運視為社會省思的機會,強調教育應是雙向互動,互為主體,而非家父長式或單向灌輸。
  • 質疑「沒有把誰教好」的評論反映教育者心態,呼籲反思教育的本質,並強調學生學習應是反思、消化、多元且個體化的過程。
  • 要求教育部檢討20年教改,並敦促部長如期提出非學校實驗教育法草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學運後政府如何回應青年意見,建議教育部建立有效機制,讓青年意見有機會成為政策,並提升青年署的執行效率,避免流於形式。
  • 質疑青年署對立委索取資料的態度,認為其回應方式缺乏誠意,恐影響與青年溝通的成效。
  • 指出青年論壇經費與參與人次逐年減少,認為是因缺乏效果所致,肯定教育部增加青年署預算的努力,但強調需針對年輕人對未來的茫然與苦悶,提出符合其環境的政策與溝通方式。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關切巨量資訊在未來人才培養與教育部的計畫中的應用,強調有效運用資訊和雲端運算的重要性。
  • 對學運後的社會對立表示擔憂,呼籲將對立轉化為對話,化仇恨為愛,並期許青年成為能發光發熱的「太陽」。
  • 強調政府應加快政策溝通速度,檢視過去與學生互動的不足之處,並呼籲教授發言應審慎,避免製造社會對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引用胡適「容忍比自由更重要」言論,質疑學運霸佔國會議場、進攻行政院、圍堵中正一分局等行為的合理性。
  • 建議學運人士觀看電影「KANO」,以了解台灣先人篳路藍縷、不分族群為台灣努力的歷史。
  • 呼籲以寬容態度對待學運人士,但強調知法犯法者仍須承擔法律責任,並反對「秋後算帳」說法。
  • 關切原鄉國小設備欠缺問題,特別提到馬遠國小廁所修繕經費未到位,呼籲教育部重視原住民教育並增加經費挹注。
  • 質疑台大山地實驗農場敦親睦鄰計畫報告內容空泛,要求提出能澈底解決原住民土地糾紛的未來改善計畫。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方仰寧局長在議會答詢時公然說「即使違憲,也不核准路權」的言論,認為是其違法違憲,並強調還原事件真相需持平論述,不能只擷取片段。
  • 建議部長將其在質詢時對學運、溝通與同理心的答覆擷錄轉呈馬英九總統,認為總統應向部長學習傾聽與雙向溝通。
  • 肯定學運世代同學的多元能力、創新與創意,並呼籲12年國教應思考如何培養具備公民素質、雙向溝通與法治觀念的未來公民。
  • 質疑教育部「提升國民素養專案辦公室」的運作與資訊公開不足,網站無法連結相關資訊,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
  • 批評教育部校園法治教材「小執法說故事」以恐嚇性語言宣導法治,將圖書館大聲喧嘩與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連結,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視編排,融入國家機關角色定位,並強調法治教育應保護學生權益而非恐嚇。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詢部長對學運的立場,要求明確表態是「挺學運」還是「反學運」,並以學生在中央大學校園內「捍衛民主」的平和表達方式為例,詢問部長是否支持。
  • 質疑政府在處理學運事件中,對於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尊重不足,以及多數暴力壓迫少數意見的問題,並以中正一分局事件為例,認為政府強硬執行違憲政策將導致人民革命。
  • 批評馬英九總統為求兩岸和諧而製造國內對立,並堅持服貿「一個字都不能改」的態度,認為這是獨裁行為,呼籲部長善盡魏徵職責,向上反映民意,接受對台灣有利的服貿修改。
  • 強調教育工作者應保護學生、支持學生,並以最大包容協助學生,即使有過錯,而非為權力者服務或屈服於權力,並以323行政院驅離事件為例,認為部長應親臨現場協調,保護學生安全。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關心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的落實進度,特別是特教學生的助理人員制度,質疑相關子法定義模糊、未能完全落實修法精神,並擔憂學歷限制可能導致招不到人,要求部長具體檢討並函覆說明。
  • 批評政大建構10間無障礙宿舍卻3年無身心障礙學生入住,揭露無障礙設施規劃不當,呼籲教育部儘速請政大改善,並全面普查學校無障礙設施落實程度,提出調查報告。
  • 關切學位授予法修正案中論文數位化問題,要求教育部提出計畫,逐年提升既有書籍、刊物數位化、有聲化、電子化和點字化的比例,並強調不應以智財權為藉口阻礙資訊平權。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透過巴陵國小學童首次搭高鐵、參加合唱比賽的例子,強調教育應關注每個活生生的人,而非冰冷政策與數據,並指出教育失敗無彌補機會。
  • 講述一位重度自閉症孩子因媽媽陪讀6年而有進步,卻因進步導致助理員時數減少的個案,批評制度設計不夠人性化,呼籲教育部應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規劃個人化、人性化。
  • 以桃園圖書館因缺乏郵費而無法實現「甲地借書乙地還書」為例,提醒部長高位者應心懷體貼,關注基層實際生活,用心解決看似微小卻影響深遠的問題。
  • 建議在教改20年後,應培養孩子更好的情緒管理能力,並提倡恢復書法教育,認為書法藝術能培養心性圓融,而非電腦科技的「開與關」帶來的冰冷人際關係。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學運後學生「遍地開花」的行為,要求教育部應建構有效溝通平台,引導學生回到學校好好讀書,並將學運影響轉化為正向力量。
  • 質疑教師評鑑入法問題,指出校長、教師團體對教育部推動教師評鑑的目的與機制仍有疑慮,要求教育部關注並解決。
  • 關切圖書館員額配置不足、管理員被挪用及購書預算缺乏問題,呼籲教育部應提升圖書館功能,增強國人閱讀能力,並考慮推動數位圖書館。
  • 關切校園午餐豬肉添加保水劑問題,要求教育部應主動關心並制定管理機制,要求供應商提供豬肉成分,並嚴格把關學校販賣食品的甜度與成分,定期抽樣檢查。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12年國教上路後,技職教育與產業需求落差問題,以製鞋師傅難尋為例,建議教育部積極與產業公會合作,在職校開設職業課程,培訓具備一技之長且能考取證照的學生,以解決青年就業與22K問題。
  • 建議將長照人才培訓納入高職教育,以因應十年長照政策的龐大產值,確保學生未來就業機會。
  • 呼籲教育部與勞動部、經濟部等跨部會加強合作,整合有限資源,共同解決勞工技能學習與就業問題。
  • 關切學校福利社販賣高甜度食品導致學生肥胖問題,要求教育部嚴格把關學校販賣商品,並定期抽樣檢查。
  • 關心學生參與國際發明展缺乏經費補貼問題,導致參展意願不高,建議教育部檢視補助政策,特別是針對經濟弱勢學生,並與經濟部溝通整合資源,讓學生有機會親自出國歷練。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詢部長對交大吳校長和台大謝院長學運相關言論的看法,要求部長對教育界自我反省的言論表態,並質疑吳校長言論的真實性與其作為校長的績效責任。
  • 不認同部長僅「尊重」校長省思的態度,認為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應有督導之責,並建議凍結交通大學預算或教育部高教司預算,以示對校長「沒有把學生教好」言論的態度。
  • 強調溝通應是雙向的,不能只聽不作為,並以青年署對立委索取資料的處理態度為例,批評其缺乏誠意,恐影響與青年溝通效果。
  • 指出青年論壇經費與參與人次減少,反映其缺乏實質效果,肯定教育部增加青年署預算的努力,但要求部長就青年意見如何轉化為政策提出具體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在323行政院衝突中未盡保護學生之責,未追究警方執法過當導致學生受傷的問題,認為部長應在行政院會提出質疑,要求內政部交代。
  • 對4月7日台藝大警察進入校園事件提出質疑,包括校方是否告知學生、教育部為何未主動了解原委,以及警方在校園內對學生錄影蒐證的合理性,要求教育部追究並提交書面報告。
  • 引用虞兆中校長在戒嚴時期捍衛校園尊嚴、不讓警察進入校園的例子,強調校長和教育行政首長在必要時應捍衛學生、校園民主和尊嚴。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校園的特殊性與神聖性,學生作為國家未來主人翁,其動機單純應受國家更多照顧與鼓勵。
  • 批評教育部長在學運過程中對學生關心無感,未能親臨323行政院現場協調,保護學生免受國家暴力,認為部長應以教育工作者而非教育行政者的同理心來對待學生。
  • 質疑部長在處理學運事件中,未能有效引導社會對話,反而導致對立,並呼籲部長應召集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討論如何保護學生安全、消除對政府不滿與對立。
  • 強調教育工作者不應為權力者服務或屈服於權力,應以維護校園與師生安全為天職,並對部分校長言行可能影響師生觀感表示擔憂。
  • 關切校園性侵害與愛滋病案例攀升問題,要求教育部強化心理健康與生理健康教育,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針對交大吳校長「沒有把學生教好」的言論,認為凸顯世代差異,年輕人對未來徬徨,部分選擇衝撞體制,部分選擇離開(包括輕生),要求教育部應從結構性問題省思,而非僅限於師生互動。
  • 質疑部長以「想當年」的心態與年輕人溝通,認為年輕人對此不買單。
  • 比較台灣年輕人與中國憤青,認為台灣學生多元能力較強,但大陸學生態度更認真,呼籲教育部應全面培養學生人文科學素養、專業能力及多元軟實力。
  • 肯定學運扭轉社會對「草莓族」的觀感,但提醒教育部應關注學生自我封閉問題,並建立溝通平台,讓學生不需衝撞政府機關。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回顧自身年輕時的「憤青」經驗,肯定台灣年輕人在學運中展現的「教養」(秩序感、清理現場),認為是家庭教育與基礎教育的成功。
  • 指出台灣教育在培養學生理性探討問題、溝通技巧與彼此尊重的態度方面仍有不足,導致學運中情緒高漲時難以有效溝通,呼籲應在教育體制中建立這些價值。
  • 認為占領立法院的手段與其訴求目標不一致,但肯定學生勇於表達,並強調溝通應是平等且雙向的,部長與學生應建立對等互動平台。
  • 關切校園性侵害事件與愛滋病感染人數快速攀升問題,要求教育部強化心理健康與生理健康教育,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期待數據能轉向。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將「圖書館」定義增加「製作」功能,以服務特殊讀者,並將「電子媒體」修正為「數位媒體」,以因應新增業務和擴大圖書館範圍。
  • 針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的第15條修正案,評估增加出版品送存機關將影響出版界意願、造成實體館藏空間不足,且現行已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故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學運相關質詢時,強調學運影響深遠,應將對立轉化為對話,化仇恨為愛,以同理心包容多元意見,並呼籲教授發言應審慎,避免製造社會對立。
  • 承諾教育部將積極建構與青年學子的溝通平台,擴大青年政策論壇,讓學生意見能有效表達並納入政策,並會檢視過去政策流於形式的問題。
  • 回應校園無障礙設施問題,承諾會立即請政大改善,並全面了解學校無障礙設施落實程度,定期進行普查,並將相關計畫納入長程規劃。
  • 同意檢討校園法治教材中恐嚇性語言的使用,承諾重新檢視編排,融入國家機關角色定位,並以更廣泛、全面的角度推動法治教育。
  • 強調教育部將持續關心學生安全與受教權,對學運期間學生受傷事件,表示若執法過當將尊重司法調查,並呼籲各界以寬容、理性的態度面對。
  • 回應技職教育與產業需求落差問題,說明教育部已與57個產業公會建構平台,透過產學攜手專班、學程等方式培養學生,並承諾將持續努力,強化跨部會合作。
  • 回應校園午餐與福利社食品安全問題,說明已全面調查並未發現大專院校有豬肉保水劑問題,中小學也在規範內,並會嚴格把關福利社販賣飲料的含糖量,定期抽樣檢查。
  • 回應學生參與國際發明展經費補貼問題,表示會檢視調整補助政策,特別是針對弱勢學生,並與經濟部溝通整合資源,鼓勵學生參與。

熊宗樺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

  • 說明圖書館法第2條修正,增加「製作」功能以服務特殊讀者,並將「電子媒體」改為「數位媒體」以因應數位概念。
  • 解釋鄉鎮市為公法人,區不是,故第4條中不需加「區」字。
  • 針對第9條,建議特殊讀者定義採用行政院版本,擴大為「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並將徵集、轉製等細節訂於子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臺灣圖書館專責辦理。
  • 回應圖書館員額配置問題,表示鄉鎮圖書館依規定有管理員,但有時會被鄉鎮長挪用,教育部會透過輔導訪視和評鑑責成縣市主管機關改善,並表示情況已逐漸減少。
  • 指出目前圖書館法與學位授予法中,法定送存機關僅國家圖書館,台聯黨團增加送存機關的提案,恐影響出版界意願及圖書館實體館藏空間,故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 圖書館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圖書館法第九條照修正動議通過,特殊讀者定義擴大為「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圖書館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
  • 行政院提案圖書館法第十九條條文予以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1:保障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

核心議題

  • 檢討教育部所屬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的保障不足,尤其在導覽選擇和教學課程內容上的缺乏。
  • 旨在普查並提出積極改善計畫,以落實聯合國兩公約所揭示的人民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利益的權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教育部所屬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的保障仍停留在「身體觀」、「環境面」的無障礙空間規劃,缺乏「內容上」的保障,限制其參與權利。
  • 要求教育部普查、檢討相關機構既有措施,提出積極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照案辦理。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陳淑慧委員加入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2:擴大舉辦「青年學子與部長有約」活動

核心議題

  • 因應學運後青年學子關心公共政策的展現,要求教育部擴大並固定舉辦「青年學子與部長有約」活動,暢通與青年學子的溝通對話管道。
  • 旨在讓青年學子自主決定討論議題,並確保會議結論能納入政策參考,使政府作為具備「有感」效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自103年起擴大且固定舉辦「青年學子與部長有約」活動,廣邀青年學子與政府溝通對話。
  • 主張活動議題應由青年學子透過網路調查等方式決定,會議結論應協調有關部會納入政策參據,使青年學子「有感」政府作為。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照案辦理。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陳淑慧委員加入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3:推動圖書館藏有聲書製作與文學著作有聲化

核心議題

  • 擴大圖書館藏有聲書製作範圍,並推動文學著作有聲化,鼓勵民間企業製作相關App或有聲書,以利視聽障礙者無障礙接觸名著。
  • 旨在提升青少年閱讀興趣,並討論經費評估與可行方法,以落實馬拉喀什條約精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教育部除推動擴大圖書館藏有聲書製作範圍外,亦可參考日本聲音銀行做法,推動文學著作有聲化,鼓勵民間企業製作相關App或有聲書。
  • 指出此舉不僅可讓視聽障礙者無障礙接觸名著,亦使顧客有效利用零碎時間,同時有助於不愛閱讀青少年接觸文學作品。
  • 建議如有經費問題,可會同出版業界、特殊讀者群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可行方法,並詳細評估補助金額,以書面報告委員會。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對於教育部主管業務相關部分,同意照案辦理。
  • 表示若涉及文化部業務(如參考日本聲音銀行),可能需要相關部會配合。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陳淑慧委員加入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4:研擬各級學校食品及食材安全監控對策

核心議題

  • 因應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特別是基因改造原料與食品流入校園供餐單位或合作廠商,研擬各級學校食品及食材安全監控對策。
  • 旨在保障學生飲食安全與健康,並使家長安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會同衛福部及農委會等相關單位研擬,就各級學校內食品及食材安全、監控對策,以確保學生食安健康。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照案辦理。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陳淑慧委員加入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5:參考友善家庭指標,鼓勵家長參與學校活動

核心議題

  • 因應家庭結構變遷和功能弱化,學校老師成為學生生活中重要成人,參考美國「家庭連線」問卷歸納的友善家庭指標,鼓勵家長參與學校活動。
  • 旨在借助家長力量,共同教育下一代,讓家長享受為人父母的喜悅並發揮助力,同時協助孩子學習生活自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參考友善家庭指標,使家長樂於參與學校活動,並借助家長力量,共同教育下一代。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照案辦理。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陳淑慧委員加入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6:重新檢視校園人權法治宣導教育教材

核心議題

  • 檢討教育部校園人權法治宣導教育教材,指出其僅提及個人權利義務,對國家機關角色著墨少且有誤導,例如以恐嚇方式宣導法治,或未能教導學生如何自救與認知公權力關係。
  • 旨在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視教材編排,確保法治宣導以權利維護為優先,並融入國家機關角色定位,提供學生面對公權力時的認知與自救方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教育部校園法治教材,如「小執法說故事」將圖書館大聲喧嘩與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連結,具恐嚇性。
  • 批評「法治教育學生手冊」僅就禁止性法律效果提供案例,未能教導學生自救或認知國家機關作為與個人權利義務關係。
  • 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視編排相關教材,並於2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加入提案連署。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照案辦理。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陳淑慧委員加入提案連署。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7:檢驗「增進教師人權法治知能」推動的質性成果

核心議題

  • 檢討教育部「增進教師人權法治知能」推動成效,認為僅以量化指標(如補助學校數、課程數、參與教師人數)不足以衡量抽象的知能認識。
  • 旨在要求教育部提出質性成果的檢驗指標,並重新提交102、103年度的質性成果報告,以更全面評估人權法治知能的提升效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教育部「增進教師人權法治知能」成效僅以量化指標呈現,未能反映抽象知能認識。
  • 要求教育部針對「人權法治知能」推動,提出質性成果檢驗指標,並於1個月內就102、103年度執行成效重做質性成果報告,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原則同意本案,但建議修正文字,刪除「提出質性成果之檢驗指標」及「重做質性成果報告」中的「重」字。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轉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15

臨時提案8:尊重教師講學自由與學生集會自由

核心議題

  • 重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及集會自由,並指出學運行動符合大法官對「緊急性集會」的定義。
  • 旨在要求教育部尊重授課教師的講學自由權及參與學生的集會自由,不應干預教師的課堂評分機制,並不得以強制機制限制學生的參與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佔領國會」行動合於大法官對「緊急性集會」的定義,參與學生為享權利之本國公民,教師街頭「公民課程」亦為行使講學自由。
  • 強調「沒有罷課只有翹課」是教育部片面解讀,要求教育部尊重教師講學自由權及學生集會自由,不應干預課堂評分機制,不得強制限制學生參與權。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對提案中「沒有罷課只有翹課」是否為教育部片面解讀提出質疑,建議修正為「教育部解讀」,並刪除「片面」二字。
  • 表示可接受提案中關於教育部不應干預教師課堂評分機制及限制學生參與權的要求。

相關後續

  • 本案除將倒數第四行「其實是教育部片面解讀」等文字修正為「其實是教育部解讀」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修正通過。
  • 轉請教育部辦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701
卷/期/冊
103/27/1
發布日期
2014-05-0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