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緩起訴金、不利益變更及個資法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的繳庫與運用機制、刑事案件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明確化,以及政府機關個資法意識不足等議題。會中委員與行政官員就財政紀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面向進行辯論。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附帶決議,部分案件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三百七十條及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的分配、運用與監督機制問題,包括其收支是否應納入國庫預算體系,以及支付對象集中於特定公益團體的公平性爭議。
-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明確化,特別是「刑」的定義應否涵蓋宣告刑與執行刑,以及第三審準用第二審審判規定的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的繳庫與運用:委員普遍認為應全數繳交國庫以符合預算法及財政紀律,並避免資源集中與圖利特定團體;法務部則主張其目的不在制裁而是回饋社會,全數繳庫將影響公益活動推動。
- 緩起訴處分金管理透明度:審計部與委員質疑現行由各地檢署自行辦理的模式缺乏整體規劃、分配不均且查核不實,要求提高透明度與外部監督;法務部則強調已建立事前審查、事後查核及公開透明機制。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刑」定義:有委員提案明確將「刑」定義為宣告刑及執行刑,以避免被告因上訴而遭受更重執行刑的不利結果;司法院及法務部原則贊同此方向,但對具體條文文字及第三項的適用範圍有細部建議。
- 緩起訴處分金提撥制度可行性:委員提案若緩起訴處分金全數繳庫,可由檢察機關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公益團體;主計總處認為若採收支並列方式可行,但法務部擔憂款項一旦入國庫,難以自行提撥運用。
- 審查機制公正性:委員質疑現行緩起訴處分金的審查小組由檢察機關代表主導,存在「球員兼裁判」疑慮,要求引入更多社會公正人士與外部監督。
- 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衝突:法務部指出若緩起訴處分金全數繳庫,將無法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撥款項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及保護機構,影響其運作。
- 緩起訴處分金的地域分配不均:委員指出緩起訴處分金在各地檢署間累積金額差異巨大,導致資源「富者恆富、貧者愈貧」,影響當地公益團體運作。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緩起訴處分金應納入公務預算,並訂定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以符合預算法規定,且不影響對公益團體的補助。
- 主張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刑」明確定義為宣告刑及執行刑,以避免被告上訴後執行刑反而加重的不合理情況。
- 批評法務部對審計部糾正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的問題不甩,且說明完全扭曲其提案用意。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量刑標準制定進度緩慢,導致民眾對司法信心潰敗,應加速制定各類犯罪量刑標準。
- 建議司法院應公開量刑標準,讓被告、被害人及其律師、社會大眾都能了解量刑基礎,以保障權益並監督司法。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530號已說明司法院行政監督量刑基準不干預審判獨立,無需有違憲疑慮。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緩起訴處分金撥入國庫比例大幅下降,轉而集中補助特定公益團體,有圖利或公平性問題。
- 支持廖委員正井的提案,認為緩起訴處分金繳交國庫並編列預算指定用途是正確做法,但應持續溝通最佳解決方案。
- 支持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刑」明確定義為宣告刑或執行刑,以避免適用爭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反對將緩起訴處分金全數繳回國庫,認為其性質與罰金不同,應保留檢察官發揮創意讓被告回饋社會的空間。
- 提案修正緩起訴處分金應成立基金,並由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各三分之一組成審查機制,確保公開透明及專款專用。
- 批評法務部對緩起訴處分金分配不公、集中特定團體的問題未確實改善,即便已修正作業要點,許多地檢署仍未遵守。
- 要求法務部召開審議式民主會議,聽取民眾意見,討論緩起訴處分金如何有效運用於改善社會,而非成為「私房金庫」。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緩起訴處分金應納入國庫,避免預算法扞格及圖利自己,且可解決各地檢署轄區緩起訴處分金累積金額嚴重失衡問題。
- 認為法務部反對緩起訴處分金統收統支的理由不充分,國庫編列預算仍可達到相同公益目的。
- 指出司法院報告對委員提案「敬表佩服」,顯示委員提案言之成理,且點出法務部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緩起訴處分金應全數繳交國庫統收統支,以貫徹財政紀律,並獲得財政部、審計部、主計總處支持。
- 質疑法務部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召集人多由檢察官擔任,存在「球員兼裁判」的制度缺陷。
- 要求法務部提供全國有多少社會團體分配到緩起訴處分金及其分配金額的統計報表。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緩起訴處分以支付處分金為條件的比例過高,質疑是否為「拿錢換自由」,且對富人缺乏改過自新效果。
- 書面質詢指出緩起訴金支付公益團體比例過高,導致特定公益團體資金用不完,且集中於法務部管轄的團體,質疑「球員兼裁判」。
- 書面質詢建議緩起訴處分金的分配、運用與監督應改由法務部統籌辦理,並徹底清查支付對象是否符合規定。
- 書面質詢質疑宣告刑與執行刑落差過大,執行刑制度恐鼓勵被告一再犯罪,且法官裁量空間過大,應有更明確公平的基準。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對委員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刑」定義為宣告刑及執行刑表示贊同,但建議條文文字應符合體例,並配合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 說明司法院已努力建立量刑準則供法官參考,包括提供量刑資訊系統、蒐集影響量刑因子、利用統計學建立預測公式。
- 承諾司法院網站將公開量刑系統資訊,讓審、檢、辯三方及社會大眾都能查閱,以達監督與預期功能。
- 說明第三審準用第一、二審審判規定的修正,建議僅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在第三審的準用立法,因第三審為法律審與第二審性質不同。
- 澄清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的修正,旨在涵蓋數罪併罰判決一部上訴後,另以裁定定執行刑時,仍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限制。
吳陳鐶 政務次長 法務部
- 主張緩起訴處分金立法目的不在制裁被告,而是藉由自願支付回饋社會,全數繳庫將使其變質,有害目的實現。
- 說明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國庫比例已提高至6成以上,且已建立事前申請審查、事後查核及資訊公開透明機制。
- 坦承緩起訴處分金代收轉撥機制有實務必要性,但已研議配套防弊措施,並積極解決專戶高額積存款問題。
- 指出緩起訴處分金全數繳庫將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相違,影響犯罪被害補償金及保護機構財源。
- 反對成立基金處理緩起訴處分金,認為可能衍生其他問題且不利有效運用國家資源。
- 承諾會改善緩起訴處分金相關缺失,並重視立法院決議,但強調預算編列需經主計總處同意。
- 就個資法問題,說明警方蒐集及利用個資須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若不符則不能利用,且個資法屬告訴乃論罪。
- 承諾法務部會提出宣導的具體改善措施,以提升政府機關對個資法及隱私權的意識。
李順保 簡任審計官兼廳長 審計部
- 指出審計部自2003年起持續揭露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問題,監察院也曾要求改善缺失。
- 強調就國家整體財政資源運用而言,統支統收為最佳狀態。
- 說明成立非營業基金需另訂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法制面相對完備,有助於透明化和有效運用。
- 反映有公益團體反映緩起訴處分金資源分配不衡平、運用效益不佳,希望未來執行能更透明化。
陳幸敏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說明預算法第13條規定政府歲入歲出皆須納入預算編列。
- 原則上支持委員將緩起訴處分金全數繳交國庫以統收統支的提案,認為符合整體資源規劃、分配、運用與管理監督。
- 建議可採「收支並列」方式,將緩起訴處分金收入指定用於特定支出,以達到專款專用及透明化目的,且在整體資源規劃上更妥適。
周宜君 公股管理組副組長 財政部國庫署
- 原則上尊重司法院對法律規定的看法。
- 從整體財政角度,支持統收統支,認為這樣更有利於財政紀律。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款修正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並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最後一項修正為「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並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四款比照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修正案,增列「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例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並增訂「提撥比例收支運用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一併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並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並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訂。
- 尤美女委員所提關於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審查機制之附帶決議,經主席修正文字後,以「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庫後,法務部應成立有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成員各三分之一組成之審查機制,該審查機制之委員名單、會議資料、審查結果應公開於網路供公眾監督,請法務部參酌辦理」通過。
討論事項五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A案:法務部應提出政府機關對於個資法及隱私權意識不足之具體改善措施,並於2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核心議題
- 政府機關(特別是警政署)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眾隱私權保障意識不足,導致有員警公開民眾個資及廣泛調閱病患資料等爭議事件。
- 法務部作為個資法主管機關,相關宣導及教育顯有不足,未能有效提升各機關的個資保護意識與實務操作的合規性。
相關爭議
- 法務部對個資法宣導與教育的責任範圍:法務部次長認為僅負責宣導,教育部分是各機關職責;委員則認為法務部應在法令解釋和教育上更積極,且宣導不應流於形式,應具體有效。
- 提案文字的具體性:委員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主席及法務部次長則認為「具體」一詞過於抽象,建議刪除,但委員堅持應具體化以避免敷衍。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中正一分局女警公開洪崇晏個資及台北市刑大廣泛調取病患資料的行為,顯示警政署及政府機關個資法意識欠缺。
- 批評法務部作為個資法主管機關,宣導及教育不足,且對違法情況狀況外,辦案原則採用雙重標準,引起民怨。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的宣導及教育改善措施,並於2週內向委員會報告。
- 強調宣導不應太平常,應針對政府機關,並在法令詮釋上符合個資法精神,避免濫用個資法掩飾應公開資訊或藉辦案暴露個資。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贊成法務部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不只是宣導,以解決個資法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政務次長 法務部
- 承認法務部是個資法主管機關,但對於員警洩漏個資事件表示不了解具體個案。
- 說明警方蒐集個資需有特定目的,目的外利用須符合法定要件,且個資法屬告訴乃論罪。
- 承諾法務部會提出宣導的具體改善措施,但教育部分為各機關職責,法務部無法強迫各機關受訓。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為「法務部應提出宣導的具體改善措施」,並於2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通過。
討論事項六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B案:建請司法院說明「人地不宜」條款之實際內涵,過往以此為由調任法官之具體情形,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核心議題
- 司法院對《法官法》中「人地不宜」條款(或第45條「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的解釋與適用範圍不明確。
- 質疑司法院以「情緒管理不佳」、「鬧上媒體版面」為由強制調動法官,可能侵蝕審判獨立,並造成法官內部寒蟬效應。
- 職務法庭判決未具體說明「人地不宜」條款內涵及過往適用情狀,引發法官界反彈,擔憂司法行政濫用調動權。
相關爭議
「人地不宜」條款的解釋:委員質疑司法院擴張解釋「人地不宜」條款,將其適用範圍延伸至非關法官不法行為,恐損害審判獨立;司法院則表示可在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說明內涵及適用情狀。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花蓮地院法官陳嘉瑜因質疑庭長涉關說遭記警告及調職的處分,以「人地不宜」條款強制調動,可能侵蝕審判獨立。
- 指出職務法庭判決未具體說明「人地不宜」條款的實際內涵及過往適用情狀,引發法官界反彈。
- 提案要求司法院說明「人地不宜」條款的實際內涵、過往以此為由調任法官的具體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表示此為司法院人事處業務,可在1個月內以書面向委員會報告。
相關後續
請司法院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701
- 卷/期/冊
- 103/27/1
- 發布日期
- 2014-05-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