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施政報告、影視音計畫與文資保存議題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並聽取文化部關於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文化資產保存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文化產業衝擊的報告。會議重點討論旗艦計畫的預算執行、人才培育、產業競爭力與未來規劃,以及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與積極作為。委員們對服貿協議對文化言論自由的影響表達高度擔憂,並就藝術銀行、原住民文化資產等議題提出質詢與臨時提案,多數提案經修正後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學位授予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四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學位授予法、學校衛生法、特殊教育法及圖書館法等四項法案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圖書館法中圖書資訊採訪、編目、典藏、閱覽等業務範圍的擴大,以及特殊教育法中在家及機構實施教育的文字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學位授予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維持現行條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維持現行條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除第一項中「之在家實施及機構」修正為「在家及機構實施」外,餘照案通過,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草案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擴大圖書館業務範圍;草案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刪除;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何召集委員欣純補充說明。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文化部部長列席報告「文化部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執行進度」及「檢討歷史文化價值建築文物保護措施」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文化部就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的執行成效、經費配置、人才培育策略及未來規劃進行報告,並檢討台灣具歷史文化價值建築與文物的保存現況及保護措施。
- 委員們質詢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文化產業(特別是印刷業、廣告業)的衝擊、言論自由的影響、文化部在協商中的角色,以及各縣市影視專區的規劃與文化資產的活化再利用。
相關爭議
- 服貿協議對文化產業的衝擊與言論自由:多位委員質疑服貿協議開放印刷業對出版及言論自由的影響,指出中國大陸對創作內容的審查與台灣開放社會的不對等,擔憂台灣文化產業將受箝制。文化部部長龍應台則強調服貿未開放出版,並表示文化部已就印刷開放的把關機制與經濟部討論,但委員認為其回應未能正視實質影響。
- 影視音旗艦計畫的成效與人才培育:委員質疑計畫過於注重產值量化,缺乏對就業薪資結構、人才培育深度及產學連結的關懷,並指出經費實際投入遠低於核定需求。部長承認人才培育為弱項,承諾在下一期計畫中加強。
- 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發展的衝突:委員指出多處文化資產在都市開發中面臨被破壞的風險,地方政府因經費及壓力常採「冷處理」,質疑文化部未積極主動協助地方。部長回應需建立加值誘因,並表示行政院已提升文化觀光整合平台層級。
- 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補助標準:委員質疑文化部補助高畫質連續劇有問題,部分獲補助的製作公司未能如期完成作品,卻仍能再次取得補助,認為應將前一年度執行績效納入評比權重。
- 藝術銀行營運模式:委員關切藝術銀行如何永續經營、達到收支平衡,並建議擴大參與者範圍,避免過於局限於少數贊助者。部長表示初期將以政府預算為主體,並引入企業資金,目標10年內自給自足。
- 文化部對服貿協議相關業務的職責範圍:委員要求文化部明確說明其在服貿協議中對口的業務範圍及後續參與協商的機制,特別是與廣告、攝影、翻譯等相關產業的衝擊評估,但部長多次強調廣告業非文化部職掌,引發委員不滿。
- 公視預算與體質調整:委員關心公視預算未能大幅成長,部長回應需待公視法修正及公視內部結構健康化後再討論,並指出目前公視預算已達法規上限。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對反服貿文化界人士溝通不足,且部長對服貿協議中文化相關議題的了解與回應避重就輕。
- 指出中國大陸對表演內容的審查與台灣完全尊重創作自由的不對等,擔憂台灣藝文界將受負面影響。
- 批評文化部關於「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的規定過於寬鬆,可能導致中國電影透過後製輕易變換身分,無限開放進入台灣市場。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指出影視音旗艦計畫應著重於人才培育與產學鏈結,而非僅看產值數字,並建議文化部應與教育部深度合作。
- 要求文化部在報告中提供經費投入比例與競爭對手的政策對照,以便評估投資效益與產業領先或落後狀態。
- 建議推動影視音產業的職能基準及證照制度,以提升專業人才素質與客觀敘薪標準。
- 提醒文化部應將大筆硬體建設經費有效運用於軟體建設及產業鏈建構,並鼓勵製作團隊直接拓展市場而非僅參與參展。
- 質疑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補助標準有問題,部分製作公司撤案或展延後仍獲補助,建議將前一年度執行績效納入權重評比。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對影視音產業的調查分析空泛,報告未反映就業結構變化及薪資水平,建議加強關懷從業人員的發展環境。
- 擔憂各縣市影視專區可能造成疊床架屋、重複投資,要求文化部應引導地方政府依特色分工,並釐清園區的核心內容與發展方向。
- 建議文化部應主動支持牛罵頭遺址等重要文化資產的研究經費,加速國定古蹟認定,而非被動等待地方政府提出計畫。
- 肯定藝術銀行在台中開幕,但建議增加公務預算以支持其收購經費,並平衡南北文化落差。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提供藝術銀行購藏作品類別、數量、放置地點及鑑價程序等詳細資料,特別關心原住民藝術品的比例。
- 質疑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對原住民電影的扶植與發展缺乏具體規劃,認為計畫流於官樣文章,且預算未能有效分配至少數民族電影。
- 建議文化部應政策性扶植少數民族電影,而非將經費完全交由評審決定,並要求提出霧社事件古戰場的具體保存維護計畫。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評估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在產值上成果不錯,但在質與人才培育方面有缺失,給予整體計畫80分,人才培育僅30分。
- 批評人才培育經費不足且項目不落實,要求文化部在第二期五年計畫中增加人才培育經費比例,並與教育部建立部長級溝通平台,加強產學銜接。
- 建議推動影視音及表演藝術領域的專業證照制度,以提升人才素質與產業專業化。
- 要求文化部提供第二期五年計畫的預算匡列、行政院核定及實際編列數字,避免重蹈第一期預算落差過大的問題。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批評龍部長對服貿協議開放印刷業影響出版的回答「跳針」,未能正視文化界擔憂,並舉《讀者文摘》案例說明言論審查的風險。
- 要求文化部就服貿協議中對口的業務、相關產業(如廣告、攝影、翻譯)的分工、後續推動與協商工作,以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於1週內提交委員會。
- 質疑中國大陸對合拍電影規定故事情節必須與兩岸有關,將影響台灣電影的多樣性,要求文化部應為台灣文化創作的自由與多元性努力。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部長不了解網路流行用語「Z>B」,認為部長與年輕世代脫節,未能掌握創意源頭。
- 批評文化部提交的服貿影響評估報告90%抄襲自中華經濟研究院的報告,質疑文化部未用心做功課,缺乏自身文化觀點。
- 建議文化部應擔起鳳山黃埔新村成立國家級眷村博物館的責任,而非交由國防部處理,並要求1週內提出腹案。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化部應針對服貿協議對台灣文化產業的衝擊,特別是廣告業開放對創作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影響,提出自己的評估報告與因應機制。
- 質疑文化部對跨部會協商機制的有效性,認為僅限縮開放戶外廣告而非廣播電視廣告的協商結果,未能全面保障創作自由。
- 批評文化部在面對中國審批制度對創作自由打壓時態度懦弱,要求部長提出具體因應政策與工具,保障台灣文化多元性。
- 要求文化部就近5年文化資產因火災、強拆等事故毀損的統計情況及後續處理,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擬定積極保護措施。
- 建議文化部應會同教育部,商議將文化資產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的具體做法,並於2個月內擬具相關措施。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影視音產業的國際化戰略上缺乏全面性思考,導致人才外流,並認為電視產業面臨夕陽困境,文化部需制定新政策因應。
- 建議文化部在補助高畫質連續劇時應直接補助製作公司,而非電視台,並鼓勵製作公司更新設備以提升節目品質。
- 強調文化資產掌握的重要性,建議文化部應與時俱進,將文化與科技整合,推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內容,而非僅關注國內產值。
- 建議文化部在人才培育上應以現有學校為基礎,指定成立特色學校,發展產業,而非另設學院,以提高效率。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提供原住民文化資產基礎文獻調查研究計畫的追蹤資料,包括已登錄的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清單。
- 批評文化部「人文歷史藝術深度旅遊雲端應用計畫」中原住民相關路線規劃不足,將原住民景點作為配角,未能有效整合資源,活絡原住民部落觀光。
- 建議文化部應與原民會、觀光局、中研院等建立橫向聯繫平台,共同規劃以原住民為核心的深度旅遊路線,並將中研院數位典藏資料庫納入運用。
- 要求文化部應將院長主持的觀光會報中有關原住民路線整合的決議及後續執行情況提供給委員會。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肯定影視音產業發展的急迫性,但質疑文化部在補助電影後缺乏後續附加價值及行銷策略,導致產業停滯不前。
- 建議文化部應由上而下整合資金、環境、人才及法律問題,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影視產業,並與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等跨部會合作,推動產業化。
- 強調應借鏡韓國成功經驗,將置入性行銷政策放寬,並鼓勵產官學合作,發展多元文創產業,推動「華流」行銷國際。
- 呼籲文化部在文物保存上應更主動積極,不分中央地方,並關心文物如何活化與再利用,以達到永續保存。
- 建議藝術銀行在穩固台中營運後,考慮在其他縣市設立分行,擴大公共藝術空間,並確保其永續經營。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肯定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在產值量化上取得成果,但質疑計畫在質的方面和產業結構變化中的因應不足。
- 指出過去五年對人才培育的經費投入過低,導致不夠重視,要求未來五年應加重經費比例,並加強與教育部、職訓局的產學合作,建立證照制度。
- 強調文化部應在都市建設開發、古蹟保存與文化觀光之間取得平衡,積極輔導地方政府,讓民眾了解古蹟加值與帶動觀光的潛力。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文化部官員搬遷新莊後的通勤問題,建議與新北市政府溝通,提供更順暢的公共交通系統。
- 要求文化部追蹤台南市公園國父銅像被破壞及虎尾分台遭到拆除等事件的後續處理,強調文化資產保存不應受意識形態影響。
- 指出台灣文化資產頻繁遭受火災或拆除破壞,要求文化部檢討個案背後原因,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包括立法、預算編列及提供地主誘因(如土地交換、容積率轉換、租稅優惠)。
- 質疑影視產業預算需求與實際編列存在巨大落差,要求文化部在編列下一期五年計畫時應更務實,避免過高的期待落差。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在人才培育方面應積極會同教育部,落實藝術教育法中學校專業藝術教育、學校一般藝術教育與社會藝術教育的功能與任務。
- 關切藝術銀行營運模式,詢問已出租作品的對象比例(公部門與私部門),並期待擴大藝術銀行俱樂部成員,讓更多人分享藝術成果。
- 批評台灣藝術展覽品質問題,舉例部分展覽展出複製品卻未明確標示,要求文化部應制定規範,維護展覽品質與保護參觀者權益。
- 質疑文化部對音樂產業的補助措施失衡,過於偏重主流音樂,忽視非主流樂團,要求在補助與投資之間尋求平衡,避免「大者恆大」現象。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醒文化部應加強對地方政府古蹟維護的督導,特別是碧潭吊橋等面臨都更風險的案例,避免因地方利益糾葛而忽略保存。
- 詢問文化部五年五億紀錄片行動計畫是否排除政治類紀錄片,部長回應評審標準不涉政治立場,僅看思想重量、手法與藝術成就。
- 肯定《看見台灣》等紀錄片挑戰社會現況,認為紀錄片本身即具反抗精神,反映社會公民素養與民主體質的健康。
- 關切紀錄片評審委員的產生方式,雖尊重專業,但擔憂專家背景可能影響結果,期望文化部保持客觀中立。
- 期許部長能保有「野火集」時期的批判精神,而非僅是「龍應台部長」的官方角色。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肯定影視音產業產值成長,但質疑國片市占率進步幅度,並對大陸片進口限制及兩岸文化交流的不對等性表達擔憂。
- 強調台灣文化價值在於其彈性、包容性與多元性,不容許受到封閉體制大國的不公平影響,呼籲文化部保護應保護的部分,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 指出台灣經濟面臨國家滅亡的進行式,文化作為更上層的價值,若不加保護,可能導致台灣社會基礎崩潰,期望部長正視這些深層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華光社區台北刑務所的歷史意義與文化價值,該處曾關押抗日先賢,並以清代台北城牆石建造,具有民主聖殿與監獄文學發源地等多重身份。
- 批評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對刑務所遺址保存不力,僅將部分牆體列為古蹟,卻任憑廠商施工破壞,未依文資法規定提出保存、管理維護及再利用計畫。
- 要求文化部督促台北市政府撥專款對刑務所城牆與地下水道遺址進行試掘、研究,即刻啟動文資審議,並禁止繼續施工,確保歷史記憶的完整保存。
- 提案要求文化部協調公廣集團,以公共電視台及其他主頻道全程轉播立法院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及服貿協議的審查會、公聽會與院會,善盡公共媒體社會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文化部推動影視音政策旨在提升作品品質、培養創作人才、擴大欣賞人口及開拓國際市場。
- 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在產值上呈現正面成長趨勢,電影票房從96年4億增至去年14億,流行音樂產值從98年70億增至101年123億,電視產業總產值亦微幅上漲。
- 承認影視音旗艦計畫在人才培育及產學連結方面存在缺失,將在下一個五年計畫中加強,並與教育部、勞動部技職部門合作建立證照制度。
- 回應服貿協議未開放出版業,但承認中國大陸對創作內容有審查制度,台灣為開放社會,兩者不對等。表示文化部已與經濟部討論印刷開放的把關機制,並堅持廣播電視廣告業不宜開放。
- 承諾將召集已建設影視園區的地方政府開會協調,避免資源重複投資。
- 說明藝術銀行營運初期將以政府預算為主體,並啟動企業資金挹注,目標在第10年達到自給自足。
- 表示將與原民會、觀光局等部會建立整合平台,由行政院院長親自主持,共同規劃原住民旅遊路線,確保文化底蘊與觀光發展結合。
- 解釋影視音旗艦計畫實際編列預算遠低於核定需求是因中央財政困難,並承諾下一期計畫將更務實編列。
- 同意將檢討藝術展覽品質規範,保護參觀者權益,並將檢討音樂補助辦法,希望能有更多改進,平衡主流與非主流音樂的扶植。
- 說明文化部在古蹟保存上,責任在立法、經費補助及在地方政府故意不作為時啟動中央代行,但強調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 表示文化部尊重公廣集團高度自治,盡量避免行政干涉,建議將要求公廣集團轉播立法院會議的提案改為「建請」。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 已完成台灣原住民文化資產基礎文獻調查研究計畫,目前有98項有形文化資產及45項無形文化資產具原住民身分,其中國定古蹟1處、縣定古蹟2處,相關資料可提供給委員。
- 支持市定遺址提升為國定遺址,對於直轄市定遺址全力補助,並將主動找台中市政府提出協助,加速牛罵頭遺址的研究。
- 說明文化部已與國防部合作,指定13個眷村文化園區,並可協助國防部進行鳳山黃埔新村國家級眷村博物館的研究,但強調地方政府為第一線處理機關。
- 解釋古物保存分為中央與地方系統,中央直接指定,地方政府及私人擁有的古物則先由地方文化局指定,私人可申請公部門補助維護。
- 回應雲林縣拆除廣播電台虎尾分台事件,副縣長已命令停止拆除並公開道歉,剩餘部分已列為文化景觀,文化部將與雲林縣政府密切溝通規劃。
- 說明台南市公園國父銅像目前在審議階段,需經古蹟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才能確定是否拆移。
相關後續
- 文化部需於2週內送交委員及委員會所需資料。
- 「臨時提案一」:文化部需就102年度計畫執行率未達80%的原因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執行成效。
- 「臨時提案二」:文化部需針對影視音短、中、長期人才培育計畫進行研究並送交委員會。
- 「臨時提案三」:文化部需提升在地人民人文素養與培養城市記憶,使古蹟成為觀光收入來源。
- 「臨時提案四」:文化部需於3個月內針對第一期五年三大旗艦計畫中人才培育之執行情況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說明第二期計畫的目標、策略、預算與績效。
- 「臨時提案五」:文化部需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促進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地區相關影視音產業的具體計畫,並提供霧社事件古戰場的保存維護具體計畫。
- 「臨時提案六」:文化部需會同教育部,商議文資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之具體做法,並於2個月內擬具相關措施。
- 「臨時提案七」:文化部需於2個月內擬具積極保護措施,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未規定罰則的歷史建築與具保存價值但未進入審查程序的建築。
- 「臨時提案八」:文化部需督促台北市文化局以專款專案,邀請遺址專家對台北刑務所城牆與地下水道等遺址進行試掘及現勘調查,並提出完整研究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九」:文化部需主動協調財政部、法務部,待台北市文化局完成台北刑務所完整保存規劃研究報告後,方得進行公有地之再規劃利用。
- 「臨時提案十」:文化部需主動協調並督促台北市文化局,在完成台北市刑務所城牆或地下水道之遺址保存的「保存計畫」、「修復再利用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後,將之納入都市規劃內容。
- 「臨時提案十一」:建請公廣集團以公共電視台及其他主頻道,全程轉播立法院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草案與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會、公聽會與院會之審議討論及表決情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701
- 卷/期/冊
- 103/27/1
- 發布日期
- 2014-05-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