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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審查勞動法案:聚焦勞工債權、職災補償與輔具政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勞工債權優先受償、墊償基金擴大範圍、雇主不法行為罰則,以及勞工退休金管理等。會議亦討論生育事故爭議計畫、爬梯機輔具驗證制度、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申請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研議並提出報告,部分法案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之成效、延長及擴大辦理至其他科別之計畫」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的執行成效,評估其延長與擴大適用範圍至其他科別的可行性,並討論相關法律授權與配套措施。
  • 探討爬梯機輔具驗證制度對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影響,以及警察機關調取病歷資料對病人隱私權的侵害問題。

相關爭議

  • 試辦計畫延長的合法性:委員質疑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尚未通過前,延長試辦計畫缺乏法律授權,且相關經費編列、產婦救濟與通報機制皆不足。
  • 爬梯機輔具驗證障礙:爬梯機被歸類為醫療器材,需GMP認證,導致日本進口產品無法符合規定,使失能長輩與身心障礙者無法租用或使用已捐贈及採購的爬梯機。
  • 警方調取病歷資料:台北市刑大以偵查名義向醫療院所調取急診病患就診與病歷資料,被指控違反刑事訴訟法及醫療法,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提供職災保險法草案,並應與勞工團體充分討論。
  • 關切護士打卡問題及勞工假期增加對醫院與照護機構的衝擊,建議勞動部提出輪班折衷辦法或專章。
  • 質疑勞保局勞動檢查開罰過重,未解決根本問題。
  • 要求勞動部加速規劃機構教保人員訓練。
  • 質疑勞退新制勞工自提部分為何不能一次領取,認為此舉違憲。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積極處理5萬國保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的納保問題,應與戶政、警政、健保系統連動清查。
  • 要求勞動部清楚解釋勞工國定假日補假政策,區分週休二日與隔週休勞工的休假模式。
  • 建議將陪產假從3天增加至5天,以因應少子化並鼓勵男性分擔育兒責任,呼籲中央統一政策。
  • 質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優先再僱用義務的獎勵措施成效不彰,10年僅3家企業回聘21人,要求勞動部提出更積極的辦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競爭力衰退,勞工素質未提升導致薪資停滯,年輕人不願從事辛勞工作。
  • 指出農業(鳳梨園)及長照(照顧服務員)面臨嚴重人力短缺,即使高薪也難以找到本國籍勞工,建議考慮引進外勞。
  • 關切高醫口衛系實習生職災問題,認為實習生應比照建教生納入勞保保障,要求勞動部主動解決。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勞基法28條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修法的反對意見,認為海商法已有類似規定且未影響融資,不應以影響金融秩序為由阻擋。
  • 認為勞退準備金提撥不足即限制雇主出境的提案需審慎評估,因涉及人身自由限制與計算困難。
  • 詢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協商不成後的處理程序。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催促勞動部儘速提出「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法行政院版本,不應因其他部會反對而拖延,承諾委員會將作為勞動部的後盾。
  • 質疑勞動部對墊償基金擴大範圍的道德風險擔憂,認為應透過稽查與防患機制來降低風險。
  • 要求勞動部高調公布願意加薪的廠商資訊,並針對整體勞動市場薪資調整狀況進行選樣公布。
  • 提醒勞動部應重視業務緊縮或歇業導致的勞工失業問題,防患於未然。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國定假日補假政策的適用對象與方式,認為應明確勞工補假權益,並將補假法制化。
  • 關切五一勞動節遊行訴求,特別是反對派遣議題,要求勞動部加強溝通與因應。
  • 認為勞動部提出的派遣勞工保護法應處理不合理的派遣契約,保障勞工權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向勞工清楚說明服貿協議內容,澄清中國勞工不會來台、不會影響台灣企業競爭力等疑慮。
  • 認為政府應向民眾說明服貿協議有修改、解釋、協商及廢除等機制,並非簽訂後就不能改。
  • 關切五一勞動節遊行訴求,要求勞動部與工會團體溝通,並注意學生參與情況。
  • 質疑勞動部對「勞動基準法」第76條之1限制雇主出境條款的反對意見,認為應比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基於保護弱勢勞工而予以限制。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評估服貿協議簽訂後中國資本家進入台灣市場及台灣勞工受僱於中國資本家的比例,要求進行相關研究。
  • 關切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簽訂3年無進展,中方不遵守國際標準,導致台灣生技產業面臨技術流失及就業率降低,認為服貿協議將使勞動市場產生巨大轉變。
  • 呼籲勞動部部長潘世偉應在行政院協調會上對金管會等反對勞基法28條修法的部會有更強硬的立場,捍衛勞工權益。
  • 強調勞委會升格為勞動部後,應展現決心,儘速通過勞基法修法,為勞工帶來實質改變。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勞退新制上路多年仍有6,000多件勞工家屬因不了解制度而未領取勞退金,總額達1.2億元,要求勞保局應與戶政事務所勾稽,主動通知並協助家屬領取。
  • 反映鞋類產業技術斷層問題,建議勞動部與職校合作開設相關技術課程,培育在地人才。
  • 關切2017年外勞輸出國可能停止供應外勞,要求勞動部未雨綢繆,解決外勞短缺問題。
  • 建議勞動部研擬中高齡婦女從事看護工的補助辦法,直接補助本國照護員並延長補助期限,以解決中高齡婦女失業及本國照護人力不足問題。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勞基法第79條「得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名稱改為「應公告」,以加強強制力,並擴大公告範圍至資遣費、預扣薪資、產假、退休金等15項影響勞工權益更嚴重的條文。
  • 質疑勞動部召開勞資團體、學者協商國定假日補假會議,卻不願提供與會名單與議題內容,批評其資訊不透明。
  • 主張應修正勞基法第37條,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制及單週40小時工時制,並以休六日為原則,保障勞工休假權益。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召開的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會議,未將其辦公室提出的具體建議納入討論、會議紀錄或給予適當回應,認為會議紀錄文不對題。
  • 指出身心障礙者對職務再設計有高度需求,但現行制度排除非自營作業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申請,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精神。
  • 強調職務再設計對於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至關重要,但高達66.75%的身心障礙者不知道有此服務,要求勞動部紮實改進。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部對太陽花學運中學生捍衛工作權訴求的正當性看法,並認為這是政府失能的問題。
  • 要求勞動部針對青年失業率攀升問題,提出積極作為,並高調公布求職資訊。
  • 質疑外籍勞工對中高齡婦女就業機會的衝擊,建議研擬直接補助中高齡婦女從事看護工的辦法,並提高本籍照護員薪資。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限制雇主出境的執行效率,擔憂行政程序過慢導致惡意負責人潛逃,要求勞動部加快處理速度並提出具體說明。
  • 建議勞動部規劃勞工退休金自選方案,讓勞工能參與退休金投資決策,並考慮將部分退休金作為自有住房頭期款的用途,借鑒新加坡公基金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職災保險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會後將提供草案予委員並持續與團體討論。
  • 勞動部不反對勞工債權優先於其他抵押權,但考量社會不同意見及金融秩序影響,行政院版傾向勞工債權與其他抵押權平行。
  • 關廠工人問題的解決方式是制度上的建立,未來不會再透過就業安定基金處理,而是透過勞基法28條及56條修正來解決。
  • 國保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的問題,勞動部作為代管單位會依程序處理,但政策面由衛福部主導。
  • 國定假日補假政策大方向支持,但勞動市場多樣化,勞工與公務員體系不同,需找出解決差異性的方法。
  • 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優先再僱用義務,認為獎勵成效不佳,但強制處罰亦非根本解決之道,應透過勞資協商機制降低影響。
  • 承認台灣勞工工會不夠強大,政府需透過立法約束,但需平衡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 認為服貿協議未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高階經理人來台數量有限,主要關切點是台灣企業競爭力與勞工失業問題。
  • 對五一勞動節遊行訴求保持關注,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旨在處理不合理的派遣型態。
  • 對於青年就業問題,已通過青年促進就業方案,並要求招標廠商提供調薪與減少工時情況作為評分標準,將公開勞動市場薪資水準資訊。
  •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問題,承諾會追蹤了解,並在最短時間內提供適切答復。
  • 認為學生捍衛工作權訴求有正當性,但對學運本身不予評論,強調憲法已保障人民工作權。
  • 承認中高齡婦女就業問題,但認為外勞是補充性政策,薪資水準應提高,而非僅靠補貼。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 部長

  • 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林秀蓮 法務部 參事

  • 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列席答覆。

何弘能 臺灣婦產科醫學會 理事長

  • 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列席說明。

謝卿宏 臺灣婦產科醫學會 前理事長

  • 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列席說明。

許美月 臺灣助產學會 常務理事

  • 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列席說明。

黃淑英 臺灣女人連線 理事長

  • 就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列席說明。

劉傳名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司司長

  • 針對護士打卡問題已進行調查,將撰寫報告。
  • 解釋勞工國定假日補假原則為「碰到例假日或休息日就擇期補休」,並非增加假期天數。
  • 說明勞動部會與地方政府協商,確保勞工補休權益,並將擴大宣導工時制度調整。
  • 針對勞基法79條新增罰則,認為應待整體條文定案後再處理。

石發基 勞動部 勞保司司長

  • 已與全國性勞資團體討論職災保險法草案,會後將提供草案予委員。

廖為仁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已與衛福部研究機構教保人員訓練問題,正研議中,會儘速辦理。
  • 針對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申請主體問題,表示部內意見分歧,需繼續研議,並建議將「研擬」改為「研議」,且爭取2個月研議時間。

林仁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訓練組組長

  • 表示會與衛福部社家署聯繫,儘速提高教保人員訓練開班人數。

羅五湖 勞動部 勞保局局長

  • 國保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的5萬人中,去年有5,800人主動聯繫,但僅600多人繳費,其中300多人領取給付。會利用就業等管道通知。
  • 解釋勞退新制勞工過世後未領取退休金的原因,包括拋棄繼承、金額過低不願領,或家屬間無法協調,將持續主動通知。

邱淑貞 金管會 銀行局副局長

  • 認為勞基法28條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修法,會影響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意願及金融秩序,因銀行在授信時會考慮債權變更。
  • 表示未發現國際上有將退休金、資遣費等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立法例,希望台灣法制能與國際衡平。

王厚偉 勞動部 勞動關係司司長

  • 解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解僱人數門檻的計算困難,強調該法主要為程序規範,資遣合法性仍回歸勞基法。
  • 表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已有禁止雇主出國的授權辦法,最緊急案件可在2天內處理,並承諾將授權辦法中「報請」前加上「立即」二字以加快速度。
  • 認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協商不成後,仍回歸勞基法規定,該給付的依法給付,不依法處理則經訴訟程序。

孫碧霞 勞動部 福祉退休司司長

  • 勞基法56條與28條有連動關係,涉及舊制退休金提撥率,勞動部有完整配套方案。
  • 針對勞基法76條之1限制雇主出境條款,認為涉及人身自由,需審慎研議,但同意可比照大解法精神。
  • 解釋勞基法78條刑罰與行政罰應分開,並會參採法務部意見修正76條之1的廢止禁止出國規定。

黃肇熙 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勞退基金、勞保基金等政府基金已進行國內外股債多元運用,並按月公開收支運用情形、資產配置、績效等資訊。
  • 認為勞退基金運用資訊若公開買賣操作細節,恐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及基金長期獲利,建議維持現行作法。
  • 說明勞退基金自選方案正在研議中,初步考量勞工對保本的重視。

賴樹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 目前補助雇主聘用本國勞工從事長照每月1萬元,1年12萬元,正研擬直接補助中高齡或本國勞工投入長照工作的政策。

呂建興 法務部 檢察官

  • 對勞基法75條增訂刑罰條文,認為構成要件不明確,且聯合、不當或違法行為現行刑法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勞基法76條之1限制出境條款應增訂期限或解除條款,避免雇主一輩子不能出國。

蘇昭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 針對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會議,表示已邀請相關單位討論,但意見分歧,會繼續研議,並建議委員可提供團體名單參與研究。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林淑芬、徐耀昌、潘維剛、鄭汝芬、趙天麟及劉建國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並協調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婦產科醫學會共同研擬相關法案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將俟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婦產科醫學會共同研擬相關法案提案,並於1個月內依規定完成院會交付審查程序,屆時再併同本案及其他相關付委法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若屆期仍未完成付委,則將逕行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及相關付委提案。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1案:檢討爬梯機輔具驗證制度

核心議題

解決爬梯機被視為醫療器材而受限於GMP認證,導致失能長輩與身心障礙者無法租用及使用輔具的問題,並檢討驗證制度。

相關爭議

法規與實際需求脫節:爬梯機在日本為生活輔具,但在台灣卻被歸類為中風險醫療器材,需GMP認證,導致無產品能通過驗證,使已採購或捐贈的爬梯機無法被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解決爬梯機輔具驗證問題,確保失能長輩與身心障礙者能租用及使用爬梯機。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解決爬梯機輔具驗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會同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收集並研析歐、日、美等主要生活輔具出口國驗證規定,並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我國生活輔具驗證制度。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2週內重新檢討爬梯機之風險及等級。
  • 爬梯機驗證制度修改時,應考量現役爬梯機之驗證溯及既往問題。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2案: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延期之配套措施

核心議題

檢討「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延長至2016年,在無法律授權下產婦救濟、經費編列及配套措施不足的問題。

相關爭議

計畫延期缺乏法律授權:試辦計畫延長至2016年,但「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仍在審議,導致產婦救濟、經費編列及相關配套措施付之闕如,通報檢討機制窒礙難行。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延長的合法性、經費與配套措施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衛生福利部應就上開問題,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3案:102年度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核心議題

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2013年度「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的執行成效詳細報告,包括審議結果、賠償救濟比率及數量,以利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2013年度試辦計畫的審議結果與賠償救濟統計分析,以監督計畫成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衛生福利部應就上述事項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4案: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之書面評估報告

核心議題

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的落實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包括醫療人員通報義務、罰則、代位求償機制及資料匯整公開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生育風險通報、管控機制提出書面評估報告,確保產婦及嬰兒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就上述問題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5案:糾正台北市刑大濫權調取病患就醫資料

核心議題

針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濫權調取醫療院所病患就醫資料,要求衛生福利部公開糾正,保障病人隱私權及維護醫療獨立性。

相關爭議

警方濫權侵害隱私:台北市刑大以偵查案件為由,調取急診病患就診登記紀錄及病歷資料,被指違反刑事訴訟法及醫療法,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要求衛福部公開糾正。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公開糾正台北市刑大違法調取病患資料的行為,保障病人隱私及醫療獨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基於保障病人隱私及維護醫療獨立,立即公開糾正台北市刑大違法行徑,拒絕警察機關違憲違法要求。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6案:急診壅塞改善計畫

核心議題

針對醫學中心急診壅塞問題嚴重,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以紓解現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以提升急診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建請衛生福利部除持續宣導民眾養成轉診習慣外,應提出急診壅塞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紓解急診壅塞問題。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第7案: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核心議題

評估將「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的可行性,作為未來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上路前,評估補償基金規模的參考依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與內科及兒科醫學會討論,評估將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與內科及兒科醫學會討論,共同評估將試辦計畫擴大至內科及兒科。

討論事項十

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牛玉津先生請就「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執行疑難問題的釋明請願文書。
  • 審查立法委員吳育仁國會辦公室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工會等連署書,請願保障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退休保障比照勞動基準法最低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兩案請願文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參考,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11

併案審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並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4條、第12條及第18條,旨在擴大適用範圍、強化勞工權益保障、加速處理惡性雇主潛逃,並確保被解僱勞工的優先再僱用權。
  • 討論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預告期間、雇主限制出境機制及未優先再僱用勞工的罰則。

相關爭議

  • 大量解僱門檻的合理性: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對大量解僱勞工定義的人數與比例有差異,王育敏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在不同規模企業間的解僱人數門檻存在邏輯不合理之處(規模小的企業反而需解僱更多人才能達標)。
  • 預告期間長短:盧嘉辰委員提案將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的期限縮短至30日,勞動部則認為應維持60日以利就業市場調整。
  • 雇主限制出境的時機與權限:李桐豪委員提案強化「逃亡之虞」即可限制出境,勞動部顧慮侵害遷徙自由,傾向在債權明確後才限制,但承諾加快處理時效。徐少萍委員質疑勞動部對勞基法76條之1限制出境條款的反對,認為應比照大解法保護弱勢勞工。
  • 優先再僱用義務的強制性:王育敏委員提案對未履行優先再僱用義務的雇主處以罰鍰,但勞動部認為獎勵方式較妥當,且現行獎勵成效不彰,但仍反對強制性罰則。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2條,要求當雇主代表人有逃亡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採取緊急措施限制出境,以保障勞工權益。
  • 質疑勞動部對限制出境的處理速度,擔心行政程序漏洞導致惡意雇主潛逃,要求加快處理時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2條大量解僱門檻計算不合理,認為規模較小的企業反而需要解僱更多人才能達標。
  • 提案修正第18條,對未盡優先再僱用義務的雇主處以罰鍰,以強化對被解僱勞工的保障,因現行獎勵措施成效不彰。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 部長

  • 行政院版第2條修正草案旨在擴大適用範圍,增列「同一廠場」及單日解僱人數規定。
  • 對邱志偉委員等降低大量解僱人數門檻的提案持保留態度,認為可能課中小型企業過大行政成本。
  • 對盧嘉辰委員等縮短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期限的提案持保留態度,認為不利就業市場調整。
  • 對李桐豪委員等提案於勞工債權未明確下即限制雇主出國,顧慮過度侵害憲法遷徙自由。
  • 對王育敏委員等提案課予雇主回聘義務並裁罰,認為應以獎勵方式提高雇主意願,因技術變遷及勞工意願等因素影響回聘。
  • 承諾將「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三條中「報請」前加上「立即」二字,以加快處理速度。

王厚偉 勞動部 勞動關係司司長

  • 解釋行政院版第2條大量解僱門檻計算的難處,認為門檻前後人數差異在所難免,但有「單日逾20人」等規定輔助。
  • 認為盧嘉辰委員等縮短預告期間的提案與大解法目的不符,應維持60天以利安置勞工。
  • 說明現行「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已能有效限制惡意雇主出境,最緊急案件可在2天內處理。

相關後續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但勞動部承諾將授權辦法中「報請」前加上「立即」二字以加快處理速度。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8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但勞動部應提出解決辦法並送交委員會。

討論事項12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並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6條、第75條、第76條之1、第78條、第79條、第79條之2、第79條之3及第80條之1,旨在強化勞工債權保障、擴大墊償基金範圍、規範退休準備金提撥、完善罰則及資訊公開。
  • 討論勞工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的優先受償權問題,以及雇主不法行為的處罰機制。

相關爭議

  • 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將勞工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但勞動部顧慮影響金融秩序及投資意願,傾向與其他債權平行,並表示行政院內部意見分歧。金管會銀行局則明確反對,認為會影響中小企業融資。
  • 墊償基金擴大範圍與道德風險:委員提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至資遣費及退休金,勞動部擔心現行費率無法負荷且可能擴大道德風險,導致雇主惡性倒閉轉嫁責任。
  • 退休準備金提撥規範:委員提案要求雇主一次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或按月公告基金運用資訊,勞動部則認為涉及實際退休意願、技術變遷等變項,且公開買賣資訊恐影響基金獲利穩定性。
  • 罰則的強制性與範圍:委員提案將勞基法79條「得公布」違法雇主名稱改為「應公布」,並擴大罰則適用範圍,勞動部則認為應考量違法情節輕重,給予主管機關裁量空間,且部分刑罰構成要件不明確。
  • 限制雇主出境的適用範圍:委員提案對未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雇主限制出境,勞動部顧慮舊制提撥率不固定,且限制人身自由需考量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9條,主張對偷竊勞工工時的雇主應按查獲勞工人數及日、週、月數計算處罰,以達嚇阻效果。
  • 建議將政府裁處罰鍰的一部分比例作為檢舉獎金,並歸還給受損勞工。
  • 主張勞工債權應優先於抵押權,認為可促使銀行在放款時將積欠工資等納入考量,強化雇主配合勞動法規的意願。
  • 質疑勞動部報告中就業安定基金墊償關廠工人經費是否符合基金使用目的,認為前後矛盾。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8條,除了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外,應擴大墊償基金的墊償範疇至資遣費及退休金,並提高提撥率至萬分之15。
  • 指出微型企業(5人以下)普遍免勞保、免提撥6%退休金,導致大量勞工權益無法保障,質疑勞動部未掌握相關數據並健全法令。
  • 質疑服貿協議未設勞工專章,台紐經濟合作協議卻有,批評政府對自由貿易下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且未掌握台灣勞動力輸出國外的情況。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8條,保障勞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勞動債權,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以防惡性倒閉。
  • 批評勞動部對勞基法28條修法行政院版本的拖延,認為委員會已走在前頭,應展現決心。
  • 質疑勞動部對墊償基金擴大範圍的道德風險擔憂,認為應透過機制避免企業惡性倒閉。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6條之1,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一定金額,經限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以保障勞工權益。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2條,要求當雇主代表人有逃亡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採取緊急措施限制出境,以保障勞工權益。
  • 建議勞動部規劃勞工退休金自選方案,讓勞工能參與退休金投資決策,並考慮將部分退休金作為自有住房頭期款的用途,借鑒新加坡公基金制度。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6條,要求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應為每月薪資總額6%以上,並每年檢視補足未來3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的退休金差額。
  • 提案修正第78條,提高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的罰則,並對未給付勞工退休金的雇主處以刑罰,對未補足勞退準備金差額的雇主處以罰鍰。
  • 提案新增第79條之2,對積欠勞工退休金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達一定金額的雇主限制出境。
  • 提案新增第79條之3,對違反前條規定的雇主實施禁奢條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9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強化嚇阻效果。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9條,增訂雇主未經勞資協商片面調整工時的罰鍰,並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9條,罰鍰額度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並增加累犯加重罰則,且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9條,針對違反工時規定的雇主,應按查獲勞工人數處罰。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9條,建議將「得公告」改為「應公告」,並擴大公告範圍至資遣費、預扣薪資、產假、退休金等15項影響勞工權益更嚴重的條文。
  • 提案新增第80條之1,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勞基法75條至80條情形的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 部長

  • 勞動部對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修法方向不反對,但認為社會上對此有重大辯論,行政院版傾向平行處理,並將搭配56條修正。
  • 對墊償基金擴大範圍至資遣費與退休金,表示依現行費率恐無法負荷,且可能擴大道德風險,需審慎評估。
  • 對勞基法56條退休準備金提撥問題,勞動部已研提修正草案,增訂雇主年終檢視並補足未來1年內差額的義務,但對課雇主通知個別勞工義務持保留意見。
  • 對雇主或勞工詐領墊償基金處以罰鍰並負民刑事責任的提案無意見。
  • 對限制雇主出境的規定,認為舊制退休準備金屬準備性質,是否積欠尚未確定,且限制人身自由需考量比例原則,應審慎評估。
  • 對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的提案,認為應考量雇主違法情節、是否累犯及法益輕重,給予主管機關裁量空間。
  • 對依勞工人數處罰的提案,認為雇主違反規定本可分別處罰,但參酌比例原則仍得統為一次處分,建議維持現行規範。

孫碧霞 勞動部 福祉退休司司長

  • 勞基法56條與28條有連動關係,涉及舊制退休金提撥率,勞動部有一完整配套,希望能用滾動方式檢討。
  • 對勞基法76條之1限制雇主出境條款,因涉及人身自由,學者認為需審慎,但同意可比照大解法精神。
  • 解釋勞基法78條刑責部分應與行政罰分開,行政院提案已將其規定在76條中,朝野協商時會修正。

黃肇熙 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針對勞基法56條基金運用資訊公開的修正意見,表示民進黨團已整合並於2012年12月14日朝野協商通過,已依決議上網公告,不需再增修條文。

呂建興 法務部 檢察官

  • 對勞基法75條增列刑罰部分,認為處罰構成要件不明確,且聯合、不當或違法行為現行刑法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勞基法76條之1限制出境條款應增訂期限或解除條款,避免雇主一輩子不能出國。

劉傳名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司司長

  • 對勞基法80條之1新增條文,認為涉及75條至80條的罰鍰與刑罰,需待整體條文定案後再處理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問題。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各委員提案條文,一併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高委員志鵬、潘委員孟安與王委員育敏等4案,一併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75條因涉及第28條,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76條之1因與第56條提撥率部分連結,一併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78條因涉及第56條,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與第28條及第56條有關,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2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3保留送朝野協商。
  •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保留送朝野協商。
  • 所有排入議程的19案,經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701
卷/期/冊
103/27/1
發布日期
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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