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審查老人福利法與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老人福利機構管理、定型化契約、老人受虐通報,以及器官捐贈者自主權、境外移植通報與健保給付爭議。部分老人福利法條文獲修正通過,器官移植條例則另定期審查,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包括漸凍人臨床試驗加速審查及加強橄欖油檢驗等。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營運規範、評鑑機制、與入住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以及老人受虐通報與處理流程的法規修正。
- 核心議題包括提升評鑑信度與效度、確保老人權益、強化機構公共安全管理,並優化通報處理時效與效率。
相關爭議
- 機構設立營運緩衝期:委員提案增列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後3年內未營運可申請延長1次,衛福部認為現行子法已有停業規定且無窒礙難行,並擔心與限制增加收容老人的規定衝突。
- 定型化契約內容細項:委員提案將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復健服務、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明確入法,衛福部認為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涵蓋,且契約內容應具彈性,但江惠貞委員強調未立案機構的公共安全問題,促使衛福部承諾修正範本。
- 老人受虐通報處理時限:委員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24小時內處理,承辦人員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衛福部同意立即處理,但反對嚴格時限,認為案件類型多元複雜,且兒少法實施經驗顯示時限規定造成執行困難,建議分級處理。
- 服貿開放與機構管理:陳節如委員質疑服貿開放後,政府對小型老人養護機構(特別是獨資且非營利但可能規避規範者)的評鑑、契約、募款等管理能力不足,擔憂對台灣公共醫療體系及老人權益的衝擊。
- 榮民之家轉型社福機構:李桐豪委員質詢榮民之家作為重要老人扶養機構,因未被認定為社會福利團體,導致水電費無優惠、預算遭刪減,經營困難。衛福部社家署表示榮家法源及收容對象不同,需尊重退輔會意見,並需跨部會協調。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38條定型化契約,明確載明收費、營養、復健、公共安全等核心事項。
- 強調未立案老人機構的公共安全管理問題,要求衛福部在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納入此項。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老人福利法規定的鬆散,擔心服貿開放後對小型機構的衝擊,以及政府對評鑑、契約、募款等管理能力不足。
- 主張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應更嚴格,若兩次評鑑丙等或丁等應勒令歇業,比照身心障礙機構處理。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對老人照顧的思維與政策落後,政府經濟治理能力差導致財政困難,將福利事業推給民間商業化。
- 擔憂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快且年輕經濟人口外移,加劇社會負擔,主張應對老人福利政策進行整體考量與重新布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詢榮民之家因未被認定為社會福利團體,導致水電費無優惠、預算遭刪減,經營拮据,影響服務品質。
- 要求衛福部表態是否贊成榮民之家轉型為社會福利機構,以獲得相關優惠及保障。
薛凌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齡化社會下衛福部十年長照計畫的完整性與因應對策,質疑政府開放小型老人養護機構對本土業者造成的衝擊。
- 質疑原住民性侵害被害人訴訟費用補助歷年為零,要求衛福部基於平等權應編列相關預算並釐清統計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福部次長
- 回應服貿開放台資醫院在中國經營困難,主要原因為競爭基礎、醫師招募、醫保申保及當地公立醫院信任度等問題。
- 表示衛福部不鼓勵醫院赴陸設點,但支持醫管輸出,將藥品、醫材和ICD帶入。
- 回應高齡化課題,指出長期照護整合重要性,長照服務法已通過委員會,長照保險法預計下半年送行政院。
- 表示小型老人養護機構屬非營利性,對本土業者衝擊小,且對陸資捐助財團法人醫院有審查機制與盈餘不能分配的限制。
陳素春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
- 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設立後營運緩衝期、評鑑、捐贈徵信等,認為現行子法已有規定或公益勸募條例已有規範,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同意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應依規模及性質訂定。
- 承諾修正定型化契約範本,將公共安全管理列為核心項目。
- 回應對服貿開放小型養護機構的擔憂,表示小型機構受「三不政策」限制,且目前已有自然人設立機構,會把關。
- 回應小型養護機構空床問題,表示將輔導業者在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設立。
- 說明老人福利政策針對不同對象有不同方案,包括友善關懷、醫療健保因應重症、長照計畫因應失能老人。
莊金珠 衛福部社家署副組長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後營運及停業的子法規定,最長可停業2年。
- 說明財團法人登記有3個月緩衝期,若未在6個月內完成法人登記,原許可將失效。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 針對老人受虐通報,認為現有113、110專線及網路通報系統已涵蓋「任何人」通報,不需在法條中增列。
- 同意主管機關應立即處理老人受虐通報,但反對24小時及4日調查報告的時限規定,認為案件類型多元複雜,且兒少法實施經驗顯示時限造成執行困難,建議分級處理並回歸辦法訂定。
- 回應原住民性侵害被害人訴訟費用補助問題,表示現有預算涵蓋所有性侵被害人,無差異補助,可能是公務統計區隔問題,將請地方政府釐清。
相關後續
- 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5條維持現行條文。
- 老人福利法第37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評鑑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
- 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一項、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修正通過,強調立即處理但取消時限,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通報及處理辦法。
- 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正,旨在強化病人自主權、鬆綁活體器官捐贈規定以增加器官來源,並加強對活體捐贈者的保障。
- 同時,議案也關注如何杜絕器官買賣與移植旅遊等非法交易,並規範境外器官移植回國後的通報義務及健保給付問題。
相關爭議
- 病人自主權與健保卡註記爭議:楊玉欣委員主張意願人應自主選擇是否在健保卡上註記器官捐贈意願,避免強制性註記侵害隱私並造成誤解;衛福部則認為健保卡註記有助於醫護人員即時辨識意願,把握勸募時效,且實務上仍需家屬同意。
- 境外器官移植的健保給付問題:田秋堇委員提案,若器官來源經剝削、強迫或利益交換,健保不應給付治療費用,已給付者應追回,以符合WHO指導原則並杜絕非法交易;衛福部健保署表示現行健保法規無法區隔,且擔心影響通報意願。
- 死刑犯器官捐贈限制:蘇清泉委員質疑因國際人權考量,死刑犯器官捐贈幾近於零,導致器官來源減少,即便死刑犯自願捐贈給親屬也受阻;衛福部表示世界醫師協會定義自然死亡才能捐贈。
- 仲介器官移植的罰則效力:徐少萍委員質疑修法增訂仲介器官移植刑責的效能,認為大部分介紹行為不涉及金錢難以查證,且許多醫師或親友基於同情介紹,恐因法規不明確而卻步。
- 活體器官捐贈鬆綁範圍:田秋堇委員建議應考慮開放陌生人之間的利他性捐贈,以擴大器官來源;衛福部表示目前修法僅針對腎臟配對捐贈,擴大陌生人捐贈需取得醫界共識並逐步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強化病人自主權,主張意願人應自主選擇是否在健保卡上註記器官捐贈意願,避免強制性註記侵害個人隱私。
- 強調告知後的同意非常重要,並建議在意願書上增設勾選欄位,讓病人清楚可以註記或不註記。
- 呼籲衛福部總體思考器官供需失衡問題,並應論述境外移植通報義務是為了防止我國成為國際強摘器官的幫兇。
- 建議衛福部應成立窗口,引進國際最先進醫藥設備和專家,協助急重症病人,避免其因資訊不對等而受害。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關於漸凍人幹細胞腦部移植臨床試驗審查遲滯8個月,導致患者境外安樂死,要求加速審查。
- 引用多個幹細胞腦部移植成功案例,質疑衛福部審查效率及補件要求,並要求衛福部說明台灣漸凍人申請人體試驗的案例數量及通過情況。
- 要求衛福部應讓病人自主選擇接受試驗,並加快審查速度。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國際醫療長遠發展及經營評估報告,並加速審查漸凍人臨床試驗計畫。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灣洗腎人口多達7萬餘人,等待換腎者逾6千人,但每年移植案例僅300餘例,器官來源嚴重不足。
- 擔憂境外器官移植的黑數及風險,建議衛福部應掌握黑數,並思考如何保障回國患者權益。
- 質疑修法增訂境外移植通報義務,若有罰則,恐導致患者不敢回國就醫,影響後續治療。
- 關切軍中肉品注射保水劑問題,要求衛福部全面清查,並對規避檢查、不願下架的惡劣廠商嚴處,甚至停業或以刑法追究。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感謝疾管局在H7N9疫情防堵上的辛勞。
- 嚴厲譴責呷七碗使用過期添加物並規避檢查,要求衛福部對惡質廠商施以最嚴厲處分,不應只罰錢了事,應考慮停業或移送檢調。
- 建議衛福部建置世界水準的電子病歷系統,並考慮採用指紋辨識取代健保IC卡,以提升醫療便利性與資訊互通性。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器官捐贈供需失衡問題,特別是腎臟移植等待人數眾多,境外移植比例高,尤其以中國大陸為大宗。
- 質疑修法增訂仲介器官移植罰則的效力,認為難以證明金錢往來,恐讓醫生或朋友不敢介紹,建議再考慮。
- 質疑台灣移植醫學會不接受死刑犯器官捐贈的人權考量,認為應尊重死刑犯遺愛人間的意願,以增加器官來源。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應考慮開放陌生人之間的利他性器官捐贈,以擴大器官來源。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擬修法,若確知境外移植器官來源經剝削、強迫或利益交換,健保不應給付治療費用,已給付者應追回,以符合WHO指導原則並杜絕非法交易。
- 強調境外器官移植通報義務的重要性,是為了防止我國成為國際強摘器官的幫兇,並將此視為嚴重的醫學倫理及人權問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擬國人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回國後於醫院接受後續治療,若確知其器官是經由剝削或是強迫、或給予捐贈人及死者親屬利益所獲得,健保不應給付該治療費用之相關修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死刑犯器官捐贈因人權考量幾近於零,導致器官來源減少,即便死刑犯自願捐贈給親屬也受阻,認為這是非常可惜的現象。
- 說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主要針對活體器官移植,特別是腎臟配對捐贈以增加來源,以及肝臟移植免報備。
- 指出境外器官移植後回國,醫師有通報義務,病人若不告知也會受罰,並強調慢性腎臟病照護的重要性,因器官移植後長期醫療費用龐大。
- 質疑衛福部對大陸醫院的品質未進行評估與篩選,認為應教育病人並規範醫師,而非變相鼓勵境外移植。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衛福部次長
- 回應漸凍人臨床試驗,表示林院長申請的是全球首例腦中及靜脈同時治療,安全性需特別注意,已召開一次審查會,需補件,下次會議訂於4月25日。
- 回應器官捐贈供需失衡問題,表示將加強宣導,並鼓勵國人改變「全屍」觀念,將器官捐贈列入醫院評鑑項目。
- 回應死刑犯器官捐贈,表示台灣移植醫學會不接受死刑犯器捐,因世界主要國家無死刑且世界醫師協會認定只有自然死亡者才可捐贈。
- 回應仲介器官移植罰則,表示僅涉及金錢的仲介才會處罰,需經調查確認。
- 回應境外移植回國通報義務,表示醫師有通報義務,可掌握確切數目,並希望透過腎臟配對捐贈增加10%移植案例。
- 回應軍中肉品注射保水劑問題,表示磷酸鹽保水劑合法用於加工食品,但不可用於鮮肉,若有違法將依食安法處罰,並配合檢調調查。
鄒玫君 衛福部食藥署研究員
- 說明漸凍人臨床試驗補件內容包括病患篩選、術後追蹤、受試者權益及風險告知,以確保試驗安全性。
- 表示4月25日將召開臨床試驗專家會議,引導細胞研究轉入臨床試驗,提供協助、諮詢及輔導。
- 說明軍中肉品注射保水劑問題,若加在鮮肉中違反食安法第18條及第45條規定,可處罰3萬至300萬元,目前正配合檢調調查。
- 回應橄欖油銅葉綠素問題,表示食藥署會依照風險進行判定,對風險較高產品加強逐批檢驗,但非全面檢驗,並同意加強檢驗機制。
王宗曦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漸凍人體試驗因倫理委員會對副作用有疑慮,需林院長補充說明實驗機制的設計,強調保障漸凍人壽命與生活品質。
- 澄清恩慈治療並非醫療法授權療法,應走人體試驗途徑,政府已向漸凍人協會說明人體試驗及把關機制。
- 回應西班牙推定同意制度,表示其成功主因是社會利他觀念,台灣目前國人觀念不易一步到位,將加強觀念宣導。
- 說明醫師若仲介病人到大陸做非法移植,即使無金錢往來,仍可用醫師法吊銷證書,修法是為更明確化且擴及任何人。
- 說明境外器官移植回國後,醫師有義務詢問並通報器官移植登錄中心系統,未通報者醫師和病人皆會受罰。
蔡魯 衛福部健保署副署長
- 說明目前台灣洗腎人口為73,643人。
- 回應境外器官移植的健保給付問題,表示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只要是被保險人因器官移植需要接受抗免疫藥物使用,健保依法都得給付,無法區隔是否為非法取得器官。
- 回應健保IC卡改用指紋辨識建議,表示IC卡目前僅為就醫憑證,若有共識可納入新IC卡考量,但需考量人權與隱私。
劉嘉琪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副執行長
- 說明境外器官移植最大宗為中國大陸,佔90%以上。
朱日僑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簡任視察
- 回應境外器官移植健保給付問題,表示保險給付基於社會風險安全考量,需完全涵蓋,且釐清器官是否非法取得極為嚴肅複雜,擔心影響當事人通報意願。
- 同意在3個月內研議相關修法可能性,但強調需全面考量社會安全制度及通報意願,不應因前端情形未釐清而拒絕給付。
相關後續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另定期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須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規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人民提出的請願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1案:推動老人創新服務領域
核心議題
- 鑒於台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需求龐大,且多數老人不願入住安養機構,應積極推動以房養老、社會住宅等創新服務模式。
- 整合身障、老福,連結勞動、教育、交通及住宅等多領域政策,以符合長者多元養老需求,特別是都會區高房價下的在地老化服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以房養老、社會住宅等創新服務提出可行方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素春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
- 表示以房養老、社會住宅等牽涉金管會、內政部等不同部會,協調溝通需時,建議將提案要求提出可行方案的時間由2個月改為3個月。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可行方案,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2案:發展台灣國際醫療與幹細胞治療研究
核心議題
- 台灣醫療具備高品質、高科技、價格合理和優質服務,應不只侷限於醫美、健檢,應考量重大疾病手術、幹細胞治療研究、老人醫療照護等項目,與全球醫療趨勢連結。
- 提案強調幹細胞中西醫療法在重症治療上的卓越成效,要求衛福部評估台灣國際醫療的長遠發展及經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以利監督。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俾利監督。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3案:加速審查漸凍人臨床試驗計畫
核心議題
- 鑒於全台約有2千多名漸凍人患者,目前尚無特效治療方法,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經動物試驗證實幹細胞治療可延緩病程,為患者帶來希望。
- 提案指出該醫院向衛福部申請人體試驗已8個月卻遲遲未通過審查,要求衛福部儘速處理,因患者已無時間等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儘速審查卡關8個月的「漸凍人臨床試驗計畫」。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3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應儘速審查「漸凍人臨床試驗計畫」,並在2週內針對漸凍人症患者訴求,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4案:加強進口橄欖油檢驗機制
核心議題
- 鑒於國人飲食習慣以高溫烹調為主,若境外輸入橄欖油摻混偽油並添加銅葉綠素,將危害國人健康。
- 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堅持對進口橄欖油逐批檢驗,以國人健康為第一考量,不得因國外異議而鬆綁。
相關爭議
檢驗強度與風險管控:林淑芬委員要求食藥署應加強對進口橄欖油的檢驗機制,並質疑現行風險管控模式的有效性,擔心僅依風險判定而非逐批檢驗不足以保障國人健康;食藥署則表示考量人力與資源,難以逐批檢驗,但會依風險高低加強查驗。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食藥署應堅持對進口橄欖油逐批檢驗,以國人健康為第一考量。
- 質疑食藥署現行風險管控機制,擔心其檢驗強度不足,要求加強對進口橄欖油的檢驗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鄒玫君 衛福部食藥署研究員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食藥署應堅持目前對進口橄欖油之查驗措施」,並說明食藥署會依照風險進行判定,對風險較高的產品加強逐批檢驗,但非全面檢驗。
- 同意將提案文字修正為「食藥署應對進口橄欖油查驗機制外,再加強檢驗,以國人健康為第一考量」。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4案照林淑芬委員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對進口橄欖油查驗機制外,再加強檢驗,以國人健康為第一考量,不得因國外有所異議而貿然鬆綁。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5案:研擬境外器官移植健保不給付非法器官治療費用之修法
核心議題
- 鑒於美國國務院和歐洲議會均指出中共活摘器官的事實,且世界衛生組織指導原則指出,若器官經剝削、強迫或利益交換獲得,醫生不得執行移植程序,健保機構不應承擔費用。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擬修法,針對國人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若確知其器官為非法取得,健保不應給付後續治療費用,已給付者應追回。
相關爭議
- 健保給付與非法器官來源認定:田秋堇委員提案要求若確知器官為非法取得,健保不應給付治療費用,已給付者應追回,以避免健保成為器官強摘的共犯;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則表示健保給付基於社會安全制度考量,需完全涵蓋,且釐清前端是否非法取得器官極為嚴肅複雜,擔心影響當事人通報意願。
- 修法時程與影響:田秋堇委員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擬修法,但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建議改為3個月,並擔憂此舉可能影響當事人向醫師陳述器官來源的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擬修法,若確知境外移植器官來源經剝削、強迫或利益交換,健保不應給付治療費用,已給付者應追回。
- 強調健保是全體國人共同支持的制度,不應間接成為器官強摘、強迫利益交換的共犯,此為嚴重的醫學倫理問題。
- 同意將研擬修法時間由1個月延長至3個月,並將最後一行修正為「健保不應給付該治療費用,已給付者並應追回之相關修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提案的實施可行性,認為在器官來源無法確切證明乾淨合法的情況下,此研議恐無意義。
- 擔憂若健保不給付,恐導致患者不敢回國就醫,或將境外移植患者視為人球,認為此舉對病患立場過於嚴苛。
- 認為健保支付洗腎患者巨額費用,若因器官來源問題而拒絕給付,對患者家庭而言過於沉重,且「健保是幫兇」之說過於沉重。
相關人員回應
朱日僑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簡任視察
- 從保險給付立場,保險必須給予完全涵蓋的給付層面,基於社會風險安全考量,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無法因前端情形未釐清而拒絕給付。
- 建議將研擬修法時間由1個月改為3個月,擔心若醫師詢問器官來源且當事人得知可能不獲健保給付,恐影響其通報意願。
- 強調釐清前端是否非法取得器官是一個非常嚴肅且必須考慮清楚的層面,研議修法需針對整體方案進行考慮。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5案照田秋堇委員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研擬國人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回國後於醫院接受後續治療,若確知其器官是經由剝削或是強迫、或給予捐贈人及死者親屬利益所獲得,健保不應給付該治療費用,已給付者並應追回之相關修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701
- 卷/期/冊
- 103/27/1
- 發布日期
- 2014-05-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