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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與國發基金等預算審查:聚焦租稅優惠、基金運用與偏遠地區補助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要通過多項條文以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增僱員工及加薪。會議亦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的103年度預算進行審查,委員們就基金投資績效、興建辦公大樓、出售台積電股權、自經區溝通與原住民族權益等議題提出質詢。下午議程則審查「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石油基金補助範圍至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並增訂探勘開發回饋機制。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透過稅務優惠措施,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新投資、增資擴展,並增僱本國籍員工及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以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就業率。
  • 同時,法案亦處理技術股入股緩課等關鍵課題,預計將創造就業機會並增加GDP。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說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的提案要旨。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就提案內容提出質詢。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就提案內容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就提案內容提出質詢。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就提案內容提出質詢。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就提案內容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就委員提案報告並即席答復質詢。

許虞哲 財政部常務次長

  • 就委員提案報告並即席答復質詢。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五條條文照案通過。
  • 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除第二項末句中「綜合所得稅額」之「稅」字刪除外,其餘內容均照案通過。
  • 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明定中小企業在特定經濟景氣指數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達一定額度並增僱本國籍員工且提高薪資總額時,可就增僱薪資金額的 130% 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第三十六條之三條文照案通過。
  • 第四十條條文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十年止」。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經濟兩部應於修正草案通過後 6 個月內通過相關子法並積極宣導,以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增僱加薪,並解決技術股入股緩課問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的 103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並檢視其 102 年度預算執行成效與未來主要業務計畫。
  • 討論內容涵蓋基金投資績效、資金運用透明度、興建辦公大樓的必要性、出售台積電股權決策、自經區政策溝通與國安疑慮,以及偏遠地區發展基金的分配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國發基金投資績效與退場機制:委員質疑國發基金投資多家公司連續虧損,執行率低,要求建立退場或減投資機制;主委則解釋國發基金扶植高風險、回收期長的策略性及新興產業(如生技),強調需長期評估,且整體投資組合市場價值仍呈現獲利。
  • 國發基金資訊透明度:委員質疑文化部執行文創基金的投資內容不透明,監察院也難以取得資料,要求國發會加強監督;主委表示國發基金正在研議增加間接投資的監控機制,並承諾提供相關資料。
  • 國發基金出售台積電持股:委員質疑國發基金為何出售每年穩定獲利數十億元的台積電股票這項「金雞母」;主委回應是配合政府預算需求,且台積電已達當初投資扶植目的,釋股方式由其他政府基金接手,不直接影響市場。
  • 國發會興建辦公大樓:多位委員質疑國發會動用國發基金興建新大樓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認為現有空間已足夠且有閒置土地未活化,此舉有規避公務預算監督之嫌;主委解釋新大樓是為整合分散辦公的單位以提升管理效益,並強調會將舊有空間歸還公家,且此舉不增加政府債務。
  • 自經區政策溝通與國安疑慮:委員質疑政府對自經區的溝通不足,未能有效解決年輕世代的憂慮,且政策形成過程可能忽略國安風險,特別是土地徵收與炒作問題;主委承諾公聽會意見會納入修正,自經區土地取得條文將大幅修改,並強調自經區與服貿的國安疑慮程度不同。
  • 離島建設基金分配與檢討:委員質疑離島建設基金的補助分配應考量地方財政狀況,不應「通通有獎」,並提及離島機場設免稅商店的爭議;主委承諾會通盤考慮,依地方建設實際需求處理。
  • 花東基金會議延宕與農業轉型:委員質疑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會議長期延宕,顯示對花東業務不重視,且花東地區最脆弱的產業是農業,應優先協助轉型;主委解釋會議延宕原因,並表示會內已啟動專案盤點「產業有家,家有產業」政策,將花東地區列為優先推動項目,並將與農委會討論農業相關修正。
  • 原住民族權益在經濟政策中的考量:委員關切兩岸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中原住民族群的權益保障不足,呼籲國發會應為原住民訂定專門的產業經濟發展計畫;主委表示國發會將特別注意花東及原住民部分,並研擬新的規劃,而非僅將其納入特殊計畫中。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與學生溝通服貿的有效性,指出世代剝奪感與政府信任感不足是主要障礙,並認為政府下鄉座談效果不大。
  • 關切國發會辦理自經區說明會報名額滿的真實性,質疑是否存在技術性干擾反服貿團體參與。
  • 對自經區中保育法與土地徵收的修訂表達疑慮,擔心行政院否決國發會修正版本導致公聽會白開。
  • 對國發會主委處理服貿議題的態度給予肯定,並期待修正版本。
  • 支持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款,希望有資源能用於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的基本生活所需液化石油氣費用,但認同行政單位說明不堅持納入法條。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詢問中經院上修 GDP 預期數字的原因,以及國發會對此樂觀走向的看法。
  • 質疑 GDP 數字是否虛列海外收益(三角貿易),導致實際為負成長。
  • 關切台灣商品出口及服務貿易出口排名雙雙下滑的警訊,認為是 FTA 簽署太少所致。
  • 詢問經貿國是會議延期的原因,並質疑會議是否只呈現多元意見而無決策結論。
  • 關切國發會主委是否曾表示服貿政策形成過程忽略國安風險,特別是大陸操控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基金委員開會比例不高,導致投資虧損公司多,要求說明決策流程與退場機制。
  • 關切國發基金投資生技產業的虧損情況,特別點名台康生技,要求說明回本時程與退場機制。
  • 質疑國發基金執行成效差,編列預算高但實際撥款少,認為政府給錢卻沒人要。
  • 關切國發基金對文化部文創產業的資金運用不透明,質疑文化部不提供投資內容資料且有保密條款,影響監督。
  • 反對國發會動用基金興建辦公大樓,認為應優先扶植產業而非蓋廳舍。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反對國發會興建辦公大樓。
  • 質疑國發基金編列高額投資預算但執行率長期偏低,認為不需要這麼多預算。
  • 質疑國發會主委對學運的看法,並關切自經區是否潛藏國安問題,特別是糧食安全和滅農疑慮。
  • 批評行政部門對公聽會意見的回應,認為僅是「利大於弊」的說法無法解決人民憂慮。
  • 質疑國發會主委在服貿議題上被邊緣化,未能參與重大政策討論,並要求主委展現能力解決農業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報導政府虛列海外收益導致 GDP 由負轉正,認為政府「騙很大」,並詢問 GDP 統計是否合乎國際標準。
  • 指出民眾對 GDP 成長無感,因物價上漲、薪資倒退,認為政府公布的數字不準確。
  • 探討學運背後年輕人對經濟停滯、物價上漲、薪資倒退及國家債務的無望感,以及對台灣經濟可能被中國鎖定的擔憂。
  • 肯定國發會主委參與自經區公聽會的態度,但要求將草案撤回行政院重新檢討,而非僅形式上聽取意見。
  • 反對國發會動用國發基金興建辦公大樓,認為應優先建設國家而非政府廳舍,並質疑新大樓的坪數規劃與現有空間利用的合理性。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發會自經區懶人包的製作與效益,強調政府資訊輸出應依據事實且簡單清晰。
  • 質疑國發會出售台積電股票的決策,認為是政府財源困難而拋售優良資產,如同「殺雞取卵」。
  • 建議國發會應協助台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的發展,透過花東基金或創業天使計畫提供資金、人才或規劃協助。
  • 關切台灣台商南向發展趨勢,詢問國發會是否有相關政策協助,或僅著重「鮭魚返鄉」。
  • 詢問服貿延宕對台灣 GDP 的影響評估,認為其影響不容小覷,並指出服貿重點在市場准入而非關稅。
  • 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將「山地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納入「偏遠地區」,以擴大石油基金補助範圍,並建議檢討山地鄉大家庭桶裝瓦斯補助級距,依人口數增加補助數量。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發基金的成立目的、歷史沿革及投資決策機制,並質疑國發基金出售台積電股票與投資虧損公司的矛盾。
  • 強調國發基金的投資方向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協助重點產業發展,並要求主委清楚說明出售台積電股票的原因。
  • 質詢國發會主委「安陸以聯外」的經濟策略意涵,認為台灣經濟發展必須與世界接軌,並肯定主委願與學運人士溝通的態度。
  • 關切國發會與國防部共同開發松山區民生段土地及中山區長安段土地的規劃與進度,質疑鑽石地閒置,要求幕僚提供翔實報告。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動用國發基金興建辦公大樓,認為此舉規避預算法,且與基金「加速產業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國家發展」的用途不符。
  • 批評國發會合併後辦公空間規劃不當,現有房產已足夠,新蓋大樓將造成土地閒置與資源浪費。
  • 指出國發基金帳上累計投資損失高達 37.19 億元,批評其不去整理虧損部分,反而出售台積電這隻「金雞母」,認為是政府為規避舉債上限而「殺雞取卵」。
  • 關切因應 ECFA 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預算編列與決算數為零的問題,質疑門檻過高或宣傳不足,導致受衝擊產業未能獲得協助。
  • 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增訂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家庭用桶裝瓦斯之定額補助,並要求建置油氣探勘開發獎勵的回饋機制。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會議長期延宕,顯示國發會不重視花東基金與相關業務,影響花東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的核定與檢討。
  • 關切花東基金補助經費在花蓮與台東兩縣市之間存在巨大落差的原因。
  • 建議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概念轉型為以青年創新、創業為主的新試驗區,特別針對中小企業,避免淪為土地炒作工具或財團壟斷。
  • 批評自經區草案中土地取得條文過多,讓人感覺是「土地炒作條例」,要求大幅修改。
  • 認為國發會的經濟移民想法過於保守,要求提供青年創新、創業相關資料。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島建設基金的使用與分配應檢討,特別是金門財政盈餘與離島機場設免稅商店的合理性,建議考量地方財務狀況再核撥。
  • 關切國發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所承諾的就業機會數(12,000 個)是否過度誇大,要求審慎評估,避免公信力受損。
  • 指出國發基金與兆豐銀行合作的科技事業創業投資計畫,將部分資金用於買賣股票,不符創投特質,且未獲董監事席次,或投資公司未配發股息,要求檢討淘汰不良投資項目。
  • 關切經濟部對苑裡陸域風力發電爭議的態度,特別是廠商展延設立期程的問題,要求經濟部重新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與鄉親協商。
  • 質疑桃園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由民間籌組公司的政策方向,認為此舉可能圖利財團、逃避國會監督,成為另一個 IPP 民營電廠翻版,要求經濟部三思。
  • 詢問經濟部對林義雄先生絕食反核四的態度,並質疑核四是否仍需繼續耗費社會資源,強調人民生命安全重於電力,應檢討替代能源政策。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規劃目標與重點產業,特別是農業加值部分,認為引進國外原料加工可能帶來疫病蟲害後遺症,且對國內食品加工業造成惡性競爭。
  • 要求自經區草案應刪除區段徵收和徵收條文,避免土地炒作疑慮,並將農業加值中的食品加工業部分移除。
  • 關切自經區計畫對保育類動物的影響,要求國發會與農委會討論修正。
  • 要求國發會提供更細緻完整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評估報告,並對報告未及時送達表達不滿。
  • 質疑核四爭議,反對繼續耗費社會資源,認為經濟部應解決人民疑慮,並批評公務員在政策規劃上無法減低民怨。
  • 批評天然氣接收站由民間籌組公司的政策方向,認為應由使用公司自行進口,避免增加電力成本與圖利財團。
  • 支持將「偏遠地區」納入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補助範圍。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離島建設基金編列的必要性,因其有助於改善離島地區(包括蘭嶼等原住民鄉鎮)的生活與基礎設施。
  • 詢問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的主要工作,並關切兩岸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中原住民族群權益的排除問題。
  • 呼籲國發會應為原住民族地區訂定專門的產業經濟發展計畫,並支持原民會提出的相關計畫,以解決道路、農路和橋梁經費不足的問題。
  • 建議兩岸協議應訂定專門保障少數民族經濟、農業及文化交流的協議,以回應原住民大學生的批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經管台北市長安段等精華地段土地的市值與用途,批評其閒置未活化,任其荒煙蔓草,不符國發會職責。
  • 建議中央政府應全面清理閒置土地,交由地方政府暫為管理,活化利用為公共空間或停車場,以減輕管理負擔並提升國民福利。
  • 強調經濟危機是台灣真正的危機,應透過「物盡其用、人盡其才、貨暢其流、地盡其利」的原則來解決,並以台南市的市政經驗為例,說明經濟發展並不困難。
  • 批評國發會未以身作則,擁有高價值土地卻未有效利用,反而規劃興建新大樓,不符合節約公帑的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為與學生溝通是好事,有做比不做強,並承諾會將公聽會意見帶回修正。
  • 澄清自經區說明會報名額滿並非打壓反服貿團體,而是場地限制,正增租會議室擴大參與。
  • 承諾自經區修正版本將有實質改變,特別是土地徵收部分會做正面、積極處理,不會讓公聽會白開。
  • 解釋 GDP 編列依國際慣例,無虛列問題,且國際預測機構對台灣經濟相對樂觀。
  • 坦承台灣商品及服務出口排名下滑是警訊,除 FTA 簽太少外,產品競爭力也是因素,政府正努力規劃商品及服務輸出。
  • 說明經貿國是會議延期是為求辦得更好,而非顧問團難產,全國會議預計 7 月舉行,將廣開言路,呈現討論共識或多數意見。
  • 表示所有事情都有風險,經濟部在服貿談判取捨中已做拿捏,並非忽略國安風險。
  • 解釋國發基金投資案有兩道審議程序,投資高風險產業(如生技)中間賠錢是正常現象,但整體投資組合市場價值仍獲利。
  • 承諾研究國發基金投資虧損公司的退場或減投資機制。
  • 解釋國發基金執行成效受民間資金充沛及投資環境影響,強調預算編列是為萬一企業有需求時可投資,且未撥款資金仍在基金內。
  • 表示國發基金對文化部文創基金的監控機制正在努力建立中,並承諾提供投資資料(若無保密條款限制)。
  • 說明出售台積電股票是配合政府預算需求,且台積電已達當初投資目的,並非「拋棄」資產。
  • 承諾將積極了解與協助台東縣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聚落,透過花東基金或其他方式。
  • 表示國發會目前政策是希望台商「鮭魚返鄉」,而非協助南向發展。
  • 說明服貿延宕對 GDP 影響已在國建計畫中保守估計,並強調加入 FTA 是為確保競爭立足點,不加入損失會更大。
  • 解釋國發基金設立目的為協助重點產業發展,投資決策經管理委員會討論,並強調出售台積電持股是因其已穩定且達投資目的。
  • 解釋「安陸以聯外」是綜整對外談判中,許多國家會考量大陸態度的現實,是台灣經濟經貿的重點方向。
  • 表示願意參與與「廷帆二人組」在校園的討論,宣導正確知識。
  • 說明國發會與國防部共同開發松山區民生段土地是因中美基金有小塊地,中山區長安段土地與外交部聯合開發案則在等北市府文資審議,承諾提供翔實資料。
  • 說明國發會興建辦公大樓是因現有辦公空間分散於 5 處,合署辦公可提升管理效益,且舊有空間會歸還公家,不增加政府債務。
  • 表示國發會已檢討閒置土地,部分已繳還國有財產署,其餘正在規劃中。
  • 承諾會檢討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決算數為零的問題,探討宣傳不足或門檻過高等原因。
  • 說明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會議延宕原因,並表示工作會議持續進行,已安排與新召集人鄧振中政委說明業務,將優先處理花東農業轉型。
  • 承諾自經區土地取得條文會有大幅修改,並將在審查前提出修正動議,另有單獨的青年創新、創業專案計畫正在規劃中。
  • 承諾會通盤考慮離島建設基金的分配,依地方實際需求與財務狀況處理,不會「通通有獎」。
  • 表示國發會將專門針對花東及原住民族部分研擬計畫,並將原住民特色產業發展視為最重要的工作。

相關後續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103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擴大石油基金的補助範圍,將現行「山地鄉」修正為「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以涵蓋更多偏遠山區及平地原住民鄉鎮,縮小其與平地地區的石油(液化石油氣)價差。
  • 同時,修正案也增訂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獎勵應訂定回饋機制,並擴大能源政策及油氣利用研究發展的應用與推廣範圍。

相關爭議

  • 擴大補助範圍與經費負擔:委員提案將補助對象從「山地鄉與離島地區」擴大至「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預計增加約 9,000 萬元經費,經濟部次長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基金尚可負擔。
  • 探勘開發獎勵回饋機制:委員提案要求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獎勵應訂定回饋機制,行政單位表示要點中已有相關規定,但同意入法可增加社會觀感與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將「山地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納入「偏遠地區」,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並擴大照顧偏遠地區民眾。
  • 建議檢討山地鄉大家庭桶裝瓦斯補助級距,放寬 5 人以上家庭的補助桶數,依家戶人口數不同增加補助數量,使其更合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主張將「山地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因「山地鄉」用語已不符現況(部分已升格為區),且「原住民族地區」是基本法用語,範圍更廣。
  • 指出原住民族地區(如花蓮豐濱鄉)與都市地區桶裝瓦斯存在顯著價差,應透過石油基金補貼。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認為將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及非原住民區的偏鄉納入補助範圍是正確且符合公平正義,並認為每年增加 9,000 萬元的經費是可負擔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詢問車用柴油全面添加生質柴油政策(B5、B2)的實施進度與問題,關切 B2 生質柴油導致油槽淤泥增加、車輛熄火等行車安全疑慮。
  • 要求經濟部檢討中油與加油站業者的油價毛利公式,考慮提高每公升油價毛利 5 毛的訴求。
  • 支持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將「偏遠地區」納入石油基金補助範圍。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對苑裡陸域風力發電爭議的態度,特別是廠商展延設立期程的問題,要求經濟部重新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與鄉親協商。
  • 質疑桃園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由民間籌組公司的政策方向,認為此舉可能圖利財團、逃避國會監督,成為另一個 IPP 民營電廠翻版,要求經濟部三思。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偏遠地區」納入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補助範圍。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詢問石油基金的運營績效與經費是否充足,並質疑在基金經費不足的情況下擴大補助範圍的合理性。
  • 關切貨貿協議中毛巾產業是否能被排除在降稅模式之外,以保護國內弱勢傳統產業。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肯定中油林董事長上任後改善與地方互動,但仍將嚴格監督環保議題,特別是流行病學調查進度,要求從中油員工做起,提供明確資料。
  • 支持將「偏遠地區」納入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補助範圍。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增訂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家庭用桶裝瓦斯之定額補助,並要求建置油氣探勘開發獎勵的回饋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支持將「山地鄉」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並增列「偏遠地區」的提案,認為符合行政院政策方向及朝野協商共識,可擴大照顧偏遠地區民眾。
  • 說明車用柴油添加生質柴油(B2)政策因油槽淤泥增加及車輛熄火問題,基於行車安全考量,準備暫緩用於車輛部分,並強調安全重於環保。
  • 表示將研究加油站業者要求提高每公升油價毛利 5 毛的訴求。
  • 同意檢討山地鄉大家庭桶裝瓦斯補助級距,朝依家戶人口數增加補助數量的方向研議。
  • 說明經濟部對苑裡陸域風力發電爭議的態度是希望重新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納入鄉親意見,取得平衡點,目前尚未決定是否准予展延。
  • 澄清桃園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由民間籌組公司的政策尚未定案,強調政府決策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最大化,且最終仍需接受國會監督。
  • 澄清核四辦公室主任吳玉珍表示 9 月僅送測試報告,沒有裝填燃料棒,經濟部會管控工程進度,但安全部分尊重原能會。
  • 承認石油基金績效有目共睹但經費不足,擴大補助範圍所需 1.5 億元尚可負擔,並支持本次修法。
  • 說明毛巾產業屬於弱勢內需型產業,經濟部有在關注,並承諾將毛巾產業排除在貨貿降稅模式之外列入考慮。

吳玉珍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

  • 解釋石油基金補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是因距離、設施產生價差,補貼的是價差而非針對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補助屬於衛福部權責,因此不建議增訂第九款。
  • 說明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獎勵的回饋機制已在要點中訂定,若探勘有結果就必須回饋。

張瑞宗 台灣中油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中油正在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含大林廠、林園廠,特別是林園廠因新三輕計畫的風險評估延伸出此調查,但具體方案(如執行時程、保險)仍在研議中。

相關後續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照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通過,納入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
  • 第三款照修正動議通過,增訂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獎勵應訂定回饋機制。
  • 第四款至第八款均照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通過。
  • 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款(低收入戶、弱勢家庭液化石油氣定額補助)不予增訂,因其屬衛福部權責。
  • 第二項照廖委員國棟等提案條文通過。
  • 附帶決議照案通過,要求經濟部檢討現行山地鄉桶裝瓦斯補助級距,依家戶人口數增加補助數量。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801
卷/期/冊
103/28/1
發布日期
2014-05-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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