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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聚焦納稅人權益、個資保護與租稅獎勵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6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納稅人權益保護、稅務個資保密、調查基準日認定、重大違法企業租稅獎勵停用,以及行政救濟案件課稅時效。會議同時討論了不動產稅制、租稅協定、FATCA對金融業影響、夫妻懲罰稅、網路購物課稅、公營行庫合併等議題。部分修法條文經協商通過,部分爭議條文如行政救濟時效及停止租稅獎勵則保留擇期處理,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提前開放民眾申請扣繳憑單。

討論事項一

上次會議議事錄及相關報告與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並聽取財政部及金管會就「推動不動產稅制朝房地合一課稅制之阻力及其解決之道」以及「我國與世界各國租稅協定推動現況,以及美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對國內金融業影響」的報告。
  • 會議中提出臨時提案,建議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頻率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研議將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調整。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研議將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調整。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研議將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調整。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研議將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吳秉叡、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 1 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建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研議將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調整。

討論事項二

審查「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稅捐稽徵法」多項修正草案,包括放寬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認定標準與調查基準日、明確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第三人資料的限制與稅務個資保護規範、以及重大違法企業停止租稅獎勵的機制。
  • 同時也討論了行政救濟案件課稅時效的增訂,以保障人民權益並遏止稽徵機關浮濫開單。

相關爭議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調查基準日):賴士葆委員主張放寬調查基準日認定,以保護納稅人權益並鼓勵自首補繳;財政部則擔憂此舉恐影響誠實申報制度並滋生訟源,建議維持現行實務運作。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之 1 (行政爭訟時效):黃文玲委員提案增訂行政救濟案件若 8 年內無法確定應納稅額則不得再核課,以保障人民權益;但多位委員(如盧秀燕、費鴻泰、羅明才)反對,擔憂此條款可能淪為逃稅漏洞,並提及涉及鉅額稅款的爭議案件。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 (停止租稅獎勵):曾巨威委員主張情節重大違法者應取消租稅優惠資格,且「應」停止獎勵,並明確停止「租稅優惠或租稅減免」;財政部同意將「得」改為「應」,但對於停止資格與停止當年度優惠的認定與曾委員存在分歧。
  • 夫妻懲罰稅:賴士葆、盧秀燕委員質疑因學運導致修法延宕,影響今年適用,要求財政部考慮追溯退稅;財政部表示因作業時程已來不及,且大法官釋憲文原意為明年申報才適用。
  • 網路購物課稅:薛凌委員質疑信用卡團購紅利轉售課稅不公,現金交易難以查核,導致「老實人被課稅,懂門道者免稅」的雙重標準;財政部表示依法律課稅,但現金交易確實難以掌握。
  • 公營行庫合併:薛凌委員質疑公公併效益不彰,規模難達國際競爭力,且可能只是政府籌措財源的手段,建議考慮公私併;財政部則表示尊重各行庫評估,追求綜效與競爭力,公私併亦為選項。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旨在放寬調查基準日認定,以保障納稅人權利並鼓勵自首補繳,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42 號解釋,允許放寬到行政機關裁處或救濟程序終結前。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 30、33、43 條,旨在加強個資保護,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善盡調查責任並自我節制,除非對納稅義務人調查無結果,否則不應隨意對第三人調查。
  • 質疑因學運導致取消夫妻懲罰稅的修法時程延宕,使今年無法適用,要求財政部考慮追溯退稅。
  • 肯定財政部稅額試算服務的效率與便利性,但提醒應注意試算錯誤導致納稅人補稅的糾紛。
  • 認為「全年稅收受薪階級占 70%」的說法不正確,應是「綜所稅中受薪階級占 70%」,此誤解加重了受薪階級的相對剝奪感,是導致學運的原因之一。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主張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 同意財政部將「其他法律」限縮在環保、勞工及食品安全三項,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後處理。
  • 主張情節重大者,不論是逃漏稅或違反其他法律,都應採取一致性的「應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規範。
  • 建議將「獎勵」明確為「租稅優惠或租稅減免的待遇」,以避免與其他部會主管的補助混淆。
  • 對財政部建議的「停止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獎勵」有疑慮,認為應取消業者適用租稅優惠的資格,而非僅限於當年度,以達到更強的懲罰效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查稅認真導致申訴案件增加,希望稅務人員有所節制,避免無限擴充查案範圍。
  • 質疑國庫收入成長停滯,但規費、罰款和賠償收入大幅增加,尤其罰款多來自查緝逃漏稅,認為查稅過度可能產生副作用,影響經濟穩定性。
  • 要求財政部提供稅務人員出勤、加班、查緝獎金等數據,以審查查稅行為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股市未能衝上 9,000 點大關是否與學運有直接關係,並認為若無學運影響,股市應能突破 9,000 點。
  • 肯定外資對臺灣經濟基本面有信心,導致資金持續淨匯入及買超。
  • 認為稅收增加(特別是證交稅)代表景氣回春,並樂觀看待全年稅收超徵。
  • 主張服貿協議若能順利通過,對經濟動能有加分效果,但簽訂服貿協議若減免關稅,應探討如何彌補關稅損失。
  • 質疑經濟部否定「服貿協議受益回饋及受害補償條例」的理由過於簡單,認為受益產業應提撥部分收益彌補受衝擊產業,以符合社會觀感與公平性。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次長將股市漲跌與學運掛鉤的說法,認為股市影響因素複雜,且學運期間股市實質上漲。
  • 質疑政府宣稱服貿「利大於弊」卻無法明確指出「利」與「弊」的具體內容與受惠/受損對象,認為這僅是口號。
  • 主張受益單位應提撥部分收益彌補受害單位,但前提是政府需明確界定受益與受害對象及程度。
  • 關切賦稅公平議題,認為財政部對資本利得及高收入者的稅收貢獻不足,受薪階級稅負比例過高。
  • 批評財政部對已通過委員會審查的「所得稅法」海外避稅天堂修正案未積極推動院會協商,質疑其推動決心。
  • 要求財政部提供網路購物交易量與課徵稅金的詳細數據,檢討稅收比例是否合理。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反映民眾在扣繳憑單無紙化政策下,需等到 5 月 1 日才能申請紙本憑單,與政府鼓勵提早報稅政策不符,要求財政部提前至 4 月 27 或 28 日開放申請。
  • 質疑學運退潮後股市仍下跌,財政部將股市漲跌歸因於學運或國際情勢的說法前後矛盾,有失公平。
  • 關注政府補助熱水器開立稅單錯誤問題,要求財政部主動更正扣繳憑單並協助民眾退稅。
  • 主張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已遭大法官解釋違憲並失效,若修法能於 5 月 1 日前通過,財政部應准予民眾適用最有利申報制度並退稅。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將股市下跌歸咎於學運的說法,並指出學運期間股市實質上漲,認為政府官員不應像股票分析師般誤導大眾。
  • 質疑財政部對信用卡團購紅利轉售課稅的政策,認為現金交易難以查核,導致「老實人被課稅,懂門道者免稅」的不公平現象,並質疑其是否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 質疑公營行庫合併(公公併)的效益,認為其規模難達國際競爭力,且可能只是政府籌措財源的假議題,建議考慮公私併以提升競爭力。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注扣繳憑單無紙化政策對民眾報稅的影響,預期 5 月初國稅局臨櫃查詢人潮將暴增,要求財政部提出人力調配方案。
  • 建議開放自然人憑證查詢直系血親所得資料,並建請財政部開闢網路專頁供申報戶加密查詢自己及家人所得,以解決民眾取得報稅資料的困難。
  • 反對增訂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之 1 關於行政爭訟時效的條款,擔憂其可能成為逃稅條款,特別是對於有龐大律師團的案件,認為不公不義。
  • 支持司法院對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稅務個資保密)修正條文的建議,確保行政罰的對象限於機關人員而不包含機關本身。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之 1 增訂後,是否會成為王永慶案等涉及鉅額稅款的「豁免條款」,導致 8 年後無法確定應納稅額就不再課稅,並批評財政部對大案子不抓,卻對小老百姓錙銖必較。
  • 要求財政部說明王永慶案 4,000 多億稅款的追查進度,質疑國稅局為何不主動偵訊當事人說明財產來源,以維護國家稅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修正案中加入「不涉及逃漏稅捐」的構成要件提出質疑,認為此舉賦予財政部過大的裁量權,且可能因財政部 89 年函釋對進項稅額申報的限制,導致中小企業和個人因會計疏漏而被認定逃漏稅,使本條無法適用。
  • 主張營業稅的連鎖勾稽制度下,進項稅額應予扣除,財政部禁止扣除進項稅額而認定漏稅事實,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的「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吳當傑 財政部次長

  • 針對稅課收入波動,解釋主因是所得稅(特別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受全球及國內經濟影響。
  • 強調誠實納稅是國民義務,稅捐人員查核逃漏稅是職責所在,且查核計畫均經事先擬定,力求公平、不擾民。
  • 回應股市波動議題,指出金管會數據顯示學運期間股市漲幅較亞股小,不排除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但強調股市影響因素多元,且臺灣經濟基本面良好。
  • 表示政府尊重四大基金的投資決策,學運期間並未護盤。
  • 肯定稅收增加(特別是第一季稅收成長 7.3%)與景氣回春呈正相關,並樂觀看待全年證交稅可達預算目標。
  • 認為服貿協議若順利通過,對經濟動能有加分效果,雖然可能微幅影響關稅收入,但整體投資環境改善將帶來稅收正面效益。
  • 對於「服貿受益回饋及受害補償條例」,表示經濟部初步研究認為受益企業資格難認定,但觀念上受益單位應彌補受害單位是正確的。
  • 承諾會後提供財政部在賦稅公平方面的政策作為資料,並指出財政健全方案中的所得稅法修正案旨在讓高所得者回饋中低收入者,朝租稅公平方向努力。
  • 表示財政部已成立專案小組查核網路交易,會後將提供相關查稅數據。
  • 同意將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停止租稅獎勵)的「得」改成「應」,並可接受停止期間限於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使兩項規範一致。
  • 強調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修正案中「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與現行法一致,且第 44 條已涵蓋在內,應維持前後一致性。
  • 承諾將委員提出的關於報稅服務(如自然人憑證查詢直系血親資料、網路專頁申請所得資料)及扣繳憑單提前開放申請的建議帶回研議,儘快處理。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取消夫妻懲罰稅的修法時程,指出因稅額試算表需作業時間,新法最好在試算前 2 個月確定,目前已來不及適用今年報稅,預計明年才能適用。
  • 解釋稅額試算服務的便利性,指出財政部已掌握資料,若納稅人依試算表申報金額有誤,在一定金額以下(25 萬元以下)免罰。
  • 承諾會處理民眾因政府補助熱水器而錯誤收到稅單的問題,將要求內政部各地消防局更正扣繳憑單,並主動協助已繳稅民眾退稅。
  • 針對信用卡紅利轉售課稅問題,說明若紅利點數有所得就會有課稅問題,若持卡人轉售則牽涉移轉所得,但現金交易難以查核。
  • 說明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之 1 關於行政救濟時效的提案,指出目前有 36 案,稅款金額 48 億,若通過恐對誠實納稅者不公。
  • 澄清王永慶案尚未開單,國稅局仍在持續蒐集相關資料,因涉及家族共同持有及司法訴訟,情況複雜。
  • 解釋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修正案中「不涉及逃漏稅捐」是大法官釋憲的理由,且行為罰本身不涉及漏稅罰,故維持該文字。
  • 同意將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停止租稅獎勵)的「得」改為「應」,並可接受將停止期間限於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使兩項規範一致。

蘇俊榮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 解釋報稅系統原規劃 5 月 1 日開放申請紙本憑單,是為確保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避免因陸續後到資料造成查詢落差。
  • 表示若程式允許,會儘量配合委員建議,將扣繳憑單申請開放時間提前至 4 月 27 或 28 日。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報告去年網路交易在關稅部分約收到 1 億多元,主要來自郵包及快遞貨物。

李政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報告近期地上權標售狀況仍不錯,雖議價率不高,但仍樂觀看待,今年預計推出 2,000 億案源。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確認經濟委員會同意將企業租稅優惠相關議題移至財政委員會處理,而其他補助則在產創條例中處理。
  • 說明經濟部部長主張停止租稅獎勵應以「違法期間」為原則,但考量稅務執行便利性,同意以「違章行為所屬年度」為適當。

林欣蓉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建議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3 項修正條文應明確行政罰的對象限於機關人員而不包含機關,以符合修法精神。
  • 認為第 33 條第 3 項中「準用同項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應明確改為「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因刑事案件應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準用範圍可能僅限於行政罰。
  • 對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 2 項增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有疑義,認為大法官釋憲僅免除行政罰,不必然包含刑事責任,且第 44 條與第 48 條之 1 第 1 項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不必然要作對等規範。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同意司法院關於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3 項中行政罰對象限於機關人員的看法。
  • 認為第 33 條第 3 項維持「準用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即可,因除涉及刑法外,還有第 43 條的罰鍰,若刑事上從輕處理仍可處以罰鍰。

相關後續

  • 稅捐稽徵法新增第 21 條之 1 條文保留,擇期處理。
  • 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賴士葆等 17 人提案版本,第一項文字修正為「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其餘均照提案通過。
  • 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賴士葆等 17 人提案版本,第一項刪除「及其他課稅」文字;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照賴士葆等 17 人提案條文通過。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保留,擇期再審,待與經濟委員會達成共識後再處理。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賴士葆等 16 人提案版本,第二項文字修正為「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除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第三項不予增訂,其餘均照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建議財政部於 2 個月內檢討完成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臨時提案第 1 案通過,要求財政部於 103 年 4 月 28 日即開放民眾申請並取得扣繳憑單。
  • 臨時提案第 2 案照案通過。
  • 本次朝野協商,共計 2 案(稅捐稽徵法第 30、33、43 條修正草案及第 48 條之 1 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801
卷/期/冊
103/28/1
發布日期
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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