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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條例修正草案:爭議程序與關鍵條文討論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6

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會議初期聚焦主席排案爭議、利益迴避及議事程序問題。隨後進入都更條例實質審查,討論核心包括名詞定義、信託機制、基金設立與運用,以及公聽會通知對象等爭議條文。多數條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釐清而保留,會議決議將於次日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確認無誤,予以確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 20 個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回應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並處理都市更新相關爭議。
  • 會議初期,委員們對主席排案程序、議程透明度及主席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強烈質疑,導致程序性討論冗長。

相關爭議

  • 主席排案程序與議程透明度:多位委員質疑主席張慶忠未按慣例提前公布議程,導致委員與行政機關無法充分準備,破壞國會尊嚴。
  • 主席利益迴避:李俊俋、陳其邁、田秋堇等委員指控主席張慶忠身為建商背景,主持都更條例審查有利益迴避問題,要求其下台或迴避。
  • 都市更新條例名詞定義與架構:委員對於第三條中「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地區」等名詞的定義順序與層次關係,以及「準則」與「指導」的用詞有不同意見。
  • 都市更新基金設立與規模:姚文智委員等主張政府應挹注都市更新基金,強化公辦都更能量,並提出具體基金規模,但主計總處以國家財政困難為由表示保留。
  • 公聽會與聽證程序通知對象:尤美女委員主張公聽會應通知承租人、舊違章建築戶等利害關係人,以避免再次發生爭議,但內政部營建署以執行困難及法定權利人範圍為由,建議採公告周知及傳單方式。
  • 信託實施都更規範:曾巨威委員與姚文智委員皆主張都更信託應以信託業為限,且實施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受託人,以避免利益衝突與弊端。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適格性審查:蔡正元委員建議應對都更事業機構的資本額、股東結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如排除黑道背景)進行適格性審查,以防範不法行為。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排案程序不透明,會議議程常態性延遲公布,導致委員無法準備,對行政機關亦不公平。
  • 要求主席說明隔日議程,並指出委員會排案應依慣例於前一週公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控主席違反議事規則第 16 條,議事日程未於兩日內送達,且今日議程亦是昨日才知。
  • 質疑主席張慶忠經營都市計畫變更公司,應就都更條例審查進行利益迴避。
  • 批評主席排案須請示黨團甚至馬英九,破壞國會尊嚴,要求主席下台。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主席排案表示訝異,指出兩岸監督條例從未交到委員會,不應排入議程。
  • 批評主席將特殊緊急情況作為常態來安排議程,不尊重委員與行政部門,並指主席對議事規則偏執導致委員會停擺。
  • 主張應優先排定政黨法,解決國民黨黨產問題,而非卡住其他法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主席不斷違反議事規則,聽命上級指示,透過杯葛來彰顯對黨的效忠。
  • 質疑都更條例如此重要法案,內政部長卻因兵推請假,顯示對法案不重視。
  • 提出第九條修正,建議將地震斷層帶、海砂屋、輻射屋等納入迅行劃定更新地區條件,並建議在第十條增加聽證程序。
  • 主張應大幅挹注都市更新基金,以帶動大規模都市改造,並提出基金規模達 7,854 億元的具體數額。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說明都更條例修正的急迫性,因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要求於 4 月 25 日前完成修正,否則將影響數千件都更案。
  • 解釋議程延後是因嘗試在朝野及各委員版本間整理綜合版,希望圓滿處理重大法案,為主席遭受誤解表示歉意。
  • 呼籲同仁把握時間,集中火力審議條文,回應社會期待。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委員行為法對利益迴避有明確規定,若有疑慮應向紀律委員會舉發,而非在委員會中提出。
  • 指出都更條例有急迫性,應回歸法律層面處理,不應在條文尚未處理前就提利益迴避。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都更條例修正機會來自大法官釋憲,土地正義是重要角色,主席建商出身,主持審查難被社會接受。
  • 建議主席迴避,由國民黨邱文彥委員代理主持,以避免爭議,讓人民信任立法院。
  • 對第九條迅行劃定條件過寬表示擔憂,恐造成地方政府規避應踐行程序。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導致都更條例審議時間緊迫,應盡快完成審議。
  • 建議休息協商,並讓邱文彥委員繼續推動審查,呼籲大家為都更條例相忍,避免開天窗。
  • 對第六條送達通知事項過於繁瑣表示擔憂,建議分類規範,避免程序複雜化。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張慶忠可再次「肚子痛」由邱文彥委員代理,以表達對主席主持審議都更條例的強烈意見。
  • 批評主席排案怪招頻出,搞得內政委員會每天像打仗,且「半分鐘」事件已讓大家神經緊繃。
  • 要求主席若要留任召委,應即刻利益迴避,敦請其他委員代理主席,絕不允許其主持都更條例審查。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以初步審查小組初擬共識條文為基準進行審查,避免版本混亂。
  • 建議調整第三條名詞定義的款次順序,使其更具層次感,例如先都市更新計畫再更新地區。
  • 批評營建署將都更條例視為執行都市計畫的說法不通,強調都更應有上位計畫高權,引導空間改造的核心價值。
  • 對第八條「居住環境惡劣」定義抽象表示擔憂,恐被濫用。
  • 對第九條迅行劃定條件過寬表示憂慮,認為應限於緊急狀況,以免地方政府規避民主程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應先念過所有條文,不管有無共識,有共識就通過,以釐清版本混亂問題。
  • 主張第三條名詞定義應有整體架構,先都市更新計畫再劃定地區,依序解釋。
  • 質疑第八條第四款「建築物未能與政府重大建設計畫配合」定義,引用法院判決指出此可能與公共設施無關,恐違反都市計畫法立法意旨。
  • 主張第十條應增訂聽證程序,確保人民有表達意見機會,尤其涉及地景地貌、古文物等,不能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對第二十二條預審機制中「主管機關認可」表示疑慮,認為預審不應具備實質效力,以免後續變動產生爭議。
  • 質疑第二十六條中,都市更新會人數不足時,是委託技術顧問公司還是建商,認為應委託專業顧問公司以減少爭議。
  • 主張第三十二條公聽會應通知承租人、舊違章建築戶等利害關係人,認為他們是實質利害關係人,排除在外恐重演王家事件。
  • 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表示異議,認為應改為「原則不停止」,給予裁量權。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指出都更信託現行產生弊端,實施者藉由專業性對小市民產生控制性行為,造成利益衝突。
  • 建議都更信託受託人應以信託業法所定之信託業為限,且實施者及其企業關係不得為受託人,以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二十五條增訂適格性審查,要求都更事業機構應有資本額限制,並排除有黑道背景、組織犯罪或不良信用紀錄者。
  • 指出南港地區有許多無資金的黑道背景事業機構進行都更,應予以排除。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常務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內政部陳部長因參加兵推而請假。
  • 針對第十條聽證程序,表示本法已於第 32 條之 1 放入聽證機制,但若在大範圍上位計畫階段即舉辦聽證,恐使計畫推動困難。
  • 回應第三十一條都市更新基金的設立與運用,指出目前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已涵蓋多項補助,但貸款信用保證目前無法做到,且在法律中明定恐限制彈性。
  • 說明第三十二條公聽會通知對象,認為「現住戶」名詞不精確,且承租戶、違章建築戶範圍過大,執行有困難,建議維持現行通知法定權利人,其餘透過公告周知。
  • 說明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精神,主管機關有裁量權。

丁育群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回應第三條名詞定義,認為「指導」優於「準則」,可避免誤解為中央法規命令形式。
  • 回應第九條建議,說明輻射鋼筋屋、海砂屋已有快速通關機制,可單獨改建並享容積獎勵,不需經都更程序;斷層帶亦有建築技術規則規範。
  • 回應第二十一條之一,表示目前已有都更推動中心提供協助,各級機關人力有限,不需再增列此條文。
  • 回應第二十二條預審機制,認為預審是行政協助,實質權益部分應由都更審議委員會審慎審查,建議維持原條文。
  • 回應第二十五條適格性審查,表示立意良好,但新成立公司可能無營運經驗,且經濟部已取消最低資本額限制,負責人資格規範非營建署專業,需慎重考慮。
  • 說明第三十一條都市更新基金已有八款用途,但貸款信用保證因無足夠資金無法做到,在法律中明定恐限制基金運用彈性。
  • 說明第三十二條公聽會通知對象,表示實際作業會通知里長轉達,但將承租人納入法定權利人恐因戶籍資料難以送達,且違章建築戶非都更處理範圍,應透過社政單位安置。
  • 說明第四十九條現金繳納,建議統一文字為「繳納」。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第三十條設專責機構問題,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若「各級主管機關」包含中央,恐與基準法競合。
  • 針對第三十九條個資保護,認為實施者在概要未核定前即取得戶籍地址資料,恐違反比例原則及個資保護,建議由主管機關通知或取得同意後提供。
  • 說明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原則上不停止,但當事人可申請停止,而「不得停止」會限縮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的彈性。

王崇斌 專門委員

  • 說明第三十條設專責機構問題,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且現行條文僅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若修正條文納入中央主管機關,將產生競合問題。

邱蓉萍 專門委員

  • 說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中央政府債務已接近公共債務法上限,都市更新基金為作業基金,應回收再投資,目前現金僅 2 億元,不宜大幅放寬補助項目。
  • 建議第三十一條之一若要通過,應保留送院會討論,因涉及國庫撥補問題,且基金補助款易放難收,恐影響基金成長。

王東永 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 說明都市更新會需向政府立案,有理事、監事等完整組織,總人數應為奇數(至少 5 人),若人數不足無法成立更新會,亦無法擔任實施者。
  • 說明都市更新促進會是民間組織,不需立案,可協助監督實施者,政府可提供經費補助。
  • 說明第二十八條已於 3 月 17 日修正通過,規範主管機關協助評選技術服務機構、事業機構等,可解決部分委員疑慮。
  • 說明第三十二條公聽會通知方式,除雙掛號通知法定權利人外,可透過登報、網站公開資訊,並輔以發傳單方式周知周邊利害關係人。

陳雅萍 科長 金管會

  • 表示第二十四條關於信託的修正條文符合金融監理上防止利害關係交易的精神,金管會予以尊重。

王漢章 調辦事法官

  • 建議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關於審議意見公告,應調整為增列第四項,將「審議前提出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公告周知,更符合法律時序。
  • 建議第三十二條公聽會通知對象應納入「其他利害關係人」,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文,避免爭議。
  • 建議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可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命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賦予主管機關裁量空間。

林佑璘 簡任技正兼科長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 說明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的差別在於是否經過政府劃定更新地區,政府劃定者多數同意可免事業概要程序,未劃定者則須經事業概要程序。
  • 說明第三十六條同意比例計算若區分公寓大廈或獨立建物恐造成執行困難,且無條件撤銷同意書會影響都更安定性。
  • 建議第四十四條關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表示意見時,應視為「無意見」而非「同意」,以避免爭議。

邊子樹 副署長

  • 建議第四十三條第五款中「公用土地」等字應拿掉,因前項已規定「公有財產」,公有財產包含公用與非公用土地。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等條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釐清而保留。
  • 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原則通過,細節待確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文字修正後通過)、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等條文經討論後通過或修正通過。
  • 第二十四條關於信託實施都更,經曾巨威委員及姚文智委員提案修正為受託人限信託業,且實施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受託人,經金管會同意後通過。
  • 會議決議,為確保民眾權益,第三十二條公聽會通知對象除法定權利人外,應以登報、傳單及專屬網頁周知,修正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至第五十四條,將於次日(4 月 17 日)上午 9 時繼續開會,視為本次會議之延續會議,不再另行通知,並要求委員預先檢視後續及保留條文。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801
卷/期/冊
103/28/1
發布日期
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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