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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計畫高權、信託與公有地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代拆規定、信託機制防弊、公有地讓售爭議、及都市更新計畫與地區劃定的先後順序。會議對多條文達成共識並通過,但針對涉及公權力行使、私權保障、財政影響及大法官釋憲相關的關鍵條文,如過渡條款、聽證主持人資格、容積獎勵與租稅優惠等,因意見分歧嚴重,最終決議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繼續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重點討論包括公權力行使與私有權益保障的平衡、都市更新信託機制的健全化、公有土地處理原則、以及都市更新計畫體系的架構調整。
  • 會議亦處理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衍生的過渡條款適用問題,以及都更獎勵措施的合理性與社會觀感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代為拆除規定 (第五十五條):營建署建議維持初擬共設條文,認為權利變換計畫確定後行政機關不應再調處已走完行政救濟的拆除事項;立法委員則建議刪除政府代拆規定,強調公權力行使須兼顧私有權益保障。
  • 都市更新計畫與地區劃定順序 (第七條):立法委員主張應「先擬訂都市更新計畫,再劃定更新地區」,以確立政府計畫高權及整體空間再造的核心價值;行政部門則認為實務操作困難,地方政府難以全面擬定全市都更計畫,且可能與現行都市計畫法規產生體例衝突。
  • 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 (第六十九條):部分立法委員認為都更實施者已有容積獎勵,不應再給予減稅,恐加劇貧富差距並影響社會觀感;內政部與財政部則主張該優惠限縮於特定地區及規劃費用,金額不大且具政策導引意義,建議保留。
  • 公有土地讓售實施者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立法委員質疑「讓售實施者」條款恐導致「掠奪國產」,認為公有地配合都更已是為公共利益,不應再讓售;國產署表示若委員會決議刪除則無意見,並解釋現行規定已要求大規模國有地參與權利變換,但有委員舉例小面積持分無法解決的特殊歷史問題。
  • 信託財產同意權行使 (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立法委員擔憂地主將土地信託給建商後喪失權益,建議同意權仍應由委託人行使以加強保障;法務部則指出此舉恐與信託法本旨相違背,因信託已將財產管理處分權移轉給受託人。
  • 聽證會主持人資格 (第三十二條之一):立法委員主張應在母法中明定聽證會主持人須經專業訓練,以確保聽證會有效運作並避免衝突,引用過去經驗及大法官解釋;行政部門則傾向於子法中詳細規範,並認為行政程序法已有基本規定。
  • 過渡條款適用 (第八十三條):討論修法後對進行中都更案的適用原則,特別是涉及大法官釋憲違憲部分(如同意比率、公開展覽、公聽會、聽證、送達等程序)應如何適用新法,以避免再次違憲。委員們對文字表述的精確性及適用範圍有不同解讀。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關鍵議題應多討論,特別是公聽聽證程序、參與都更同意比率、公權力與私有權益兼顧及過渡條款。
  • 建議代拆相關條文暫予保留,統一處理。
  • 對於獎助條文,建議將綠建築或低衝擊開發模式等原則性精神納入,避免寫太細的技術規範。
  • 提出應先釐清都市更新計畫的綱要與細部層次,並將綱領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
  • 支持在委員會中解決保留條文,反對輕易送交協商,以維護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透明。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詢問高腳屋設計的容積免計問題,並理解其為防洪用途。
  • 建議對老舊特種工業設施(勞工住宅)放寬捐贈三成規定,以利都更推動,並支持姚文智委員的相關修正案。
  • 以台北市斯文里、信義區學產地及南港案例,說明公有地持分讓售給住戶的必要性,以解決都更推動困難及居住正義問題。
  • 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認為抵減金額不大,可接受刪除,但後續支持保留以利政策導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因都更實施者已有容積獎勵,再減稅恐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加劇貧富差距。
  • 強烈主張在母法中明確規範聽證會主持人的資格,應受過專業訓練,以確保聽證會有效運作並避免衝突。
  • 對過渡條款中「已完成」的程序是否仍需回頭補辦大法官解釋要求的聽證程序提出質疑,強調聽證的重要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都市更新計畫應由地方政府主動積極提出,先有計畫再劃定地區,以扭轉都更孤島式、個案式發展。
  • 提議擴大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的範圍,包括斷層帶、九二一地震前老舊特種工業設施、毗鄰建築物、海砂屋及輻射屋等,以推動防災型都更。
  • 建議對因防洪堤防而犧牲景觀的周邊地區,給予免計容積獎勵,以鼓勵公共步道、滯洪、綠美化等公共設施,促進都市親水性。
  • 主張對老舊特種工業設施給予獎勵,訂定計畫與進度,加速大規模整頓,並將地價稅加倍課徵後提撥部分至都更基金。
  • 建議對因公共計畫需拆除的合法建築物,給予容積移轉等鼓勵措施,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 對公有土地讓售實施者條款表示疑慮,認為可能變成切割,並質疑其必要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都市更新計畫應先於地區劃定,政府應有整體規劃,避免都更案成為「癩痢頭」式的孤立發展。
  • 對過渡條款的文字表示不符原則,認為修法通過前未完成的程序,若涉及違憲部分,應全部依照新法處理。
  • 關切信託機制被濫用,指出地主直接將土地信託給建商,使建商成為實施者的情況,可能不受現行條文規範,主張應加強防範。
  • 建議信託財產同意權的計算應以委託人的人數為準,以保障地主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堅決主張都更應採「區域中心概念」,先有政府主導的都更計畫,再劃定地區,以確保公共利益及空間再造的整體性。
  • 強烈反對公有土地讓售給實施者,認為此舉恐導致「掠奪國產」,且現有國有財產法已有解決小面積占用問題的機制,不應為少數個案開此先例。
  • 要求行政部門對保留的爭議條文拿出最大誠意,進行充分溝通,並反對在爭議未釐清前將法案送出委員會,以維護議事透明及公民參與。
  • 指出過去違憲條文的產生亦是立委責任,呼籲持平處理,並建議給予地方政府2至3年時間因應新的都更計畫架構,再實施日出條款。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會應解決核心爭議問題,而非將有意見的部分全部保留送院會,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 呼籲行政部門不應將程序性人權保障規範視為「洪水猛獸」,應在委員會中處理,以面對民意檢驗。
  • 建議聽證會、代拆及計畫範圍順序等關鍵議題應先釐清後再送出委員會。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關切都市更新信託方式的良善本意不被誤用或濫用,希望條文規範更嚴謹。
  • 針對第二十四條,擔憂現行條文無法防範地主將土地直接信託給建商,導致建商成為實施者的漏洞。
  • 建議第三十六條增列「其同意權並應由委託人行使」,以防止信託關係被濫用,保障委託人權益。
  • 對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七條原則上沒有意見,認為可接受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林次長慈玲 內政部

  • 建議第五十五條維持初擬共設條文,認為權利變換計畫確定後行政機關不應再調處已走完行政救濟的拆除事項。
  • 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強調容積獎勵已設定上限,第六十九條僅為小額獎勵,建議保留。
  • 解釋劃定更新地區是透過都市計畫檢討,而非憑空劃定,強調都更與都計不可能分離。
  • 認為地方政府若需擬定全市都更計畫,實務操作上會非常困難,且可能與都市計畫體例產生困擾。
  • 說明大法官解釋後,內政部已透過補充行政規定,要求各地方政府踐行新程序,以避免違憲疑慮。
  • 對於信託財產同意權由委託人行使,法務部認為與信託本旨相違背。

王組長東永 營建署

  • 說明高腳屋設計的容積免計已有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不限於都更案。
  • 解釋工業區更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需回饋捐贈,但低於平均居住水準的勞工住宅可有容積獎勵。
  • 澄清過渡條款中,比率問題及未完成的程序性部分(如聽證)皆須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
  • 說明都市計畫已存在,都更是在其架構下進行地區檢討與改良,劃定更新地區後再擬定計畫,邏輯上與都市計畫法一致。
  • 補充說明聽證會主持人資格可於子法中詳細規範,因行政程序法已有基本規定。

林簡任技正兼科長佑璘 營建署

  • 說明工業區更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捐贈回饋是依「變更回饋辦法」規範。
  • 解釋第七條條文邏輯是先劃定地區再擬訂更新計畫,與都市計畫法及本條例其他條文一致,且不會有先射箭再畫靶的問題。
  • 建議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僅限規劃設計費用,金額小且有鼓勵都更開發必要性,應保留。
  • 說明第八十二條預審機制,法規適用期日以申請預審日為準,更符合實際狀況。

許副署長文龍 營建署

  • 說明工業區住宅若為違規工業住宅,都市計畫變更時可同意一坪換一坪,但捐贈部分可以代金方式繳納。
  • 解釋台北市政府對「全市都更計畫」的看法,認為工作量龐大且不實際,故主張先劃定地區再擬計畫。
  • 強調內政部已就大法官解釋疑慮做成會議結論,各地方政府對未完成的程序(如聽證)皆會依不違憲的新規定辦理。

磊主任秘書麗薇 財政部

  • 說明第六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現行已有,適用家數及抵減金額有限,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 針對第六十七條之一地價稅問題,建議回歸商港法規範,且加倍課徵收入納入都更基金不宜由中央法規限制,應屬地方自治範疇。

林參事秀蓮 法務部

  • 表示過渡條款設計只要訂清楚即可,適用修正前或後規定由立法院決定。
  • 針對信託財產同意權由委託人行使的建議,認為與信託本旨相違背,因信託已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處分。
  • 建議在第二十四條增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其關係企業或都市更新會成員,不得同時為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信託受託人」,以防範弊端。

吳局長孟德 內政部

  • 解釋第九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是為補正建築法與都市計畫法執行缺口,回應社會變遷與防災需求。
  • 說明斷層帶雖未公告,但都更條例提示性規定可促使各方謹慎注意。
  • 以高雄五輕、中鋼大林埔煉油廠為例,說明特種工業區更新可解決工業孤島與住宅孤島問題,提升土地價值與國家經濟。
  • 提及大台北地區沿河築堤造成空間受限,建議開放堤防頂高度以下部分作為公共設施免計容積,以改變城市風貌並符合「軸線翻轉」概念。
  • 解釋第六十七條之一地價稅條款,旨在扭轉港埠用地封閉營利卻免稅,而周邊居民受害卻需繳稅的不公現象,並提撥部分稅收作為補償金。

邊副署長子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說明國有土地參與都更原則:大規模土地參與權利變換分回房地,小面積或佔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亦同。
  • 表示若委員會決議刪除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讓售實施者」條款,國產署沒有意見,因不影響國有土地參與都更。
  • 澄清正義國宅案中國有土地是參與權利變換分回房地,沒有讓售實施者。
  • 同意第四十四條將「視為同意」修正為「視為無意見」。

謝志誠 老師

  • 建議應站在歷史高度修正都更條例,釐清過去將都市更新計畫矮化為更新地區劃定計畫的錯誤。
  • 指出都市計畫法與都更條例在都市更新計畫位階上的差異,強調都市更新計畫應是更高層次的綱要計畫。
  • 呼籲即使地方政府實施有困難,也應還都市更新計畫一個歷史的清白,或至少將「都市更新計畫」正名為「更新地區劃定計畫」。

陳科長雅萍 金管會

  • 說明信託業務中存在「指示型信託」,受託人仍可依委託人指示管理運用與處分財產,同意書的爭取也是指示之一,需視契約約定。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章章名、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照初審共識條文通過。
  • 第一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其中第四十四條末句「視為同意」修正為「視為無意見」。
  • 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二、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三條保留,擇期於委員會繼續討論。
  • 主席建議姚文智委員辦公室將其提出的相關意見整理濃縮為通案性、具法律位階的條文,技術面部分則作成附帶決議或主決議供內政部參考。
  • 內政部應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期限(4月25日)過後,在法案未修正通過公布前,提出完善對策以妥善處理相關權益人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801
卷/期/冊
103/28/1
發布日期
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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