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修正案審查、軍事審判移交及公民不服從議題質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證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將營業秘密法及部分軍事刑法納入保護範圍,並探討污點證人制度的實務適用問題。會議同時就軍事審判移交至普通法院後的影響、法務部對黃世銘回任爭議的立場,以及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與部長言論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最終,部分證人保護法修正條文及相關附帶決議獲得通過。
討論事項一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55條之2、第370條及第387條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緩起訴處分金之提撥比率、收支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上訴案件之刑度限制。
- 討論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庫後,應建立由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組成之審查機制,並公開委員名單、會議資料及審查結果供公眾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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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草案第253條之2,除第5項修正外,餘照委員廖正井等24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370條,修正通過,明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 草案第387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草案第455條之2,除第1項第4款修正及增列第4項外,餘照委員李應元等20人提案通過。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成立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審查機制並公開資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法務部應提出個資法宣導改善措施報告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警方洩漏民眾個資及廣泛調閱病歷,顯示警政署對民眾隱私權保障意識欠缺,且法務部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相關宣導與教育不足。
相關爭議
警方行為:員警莊翼飛肉搜並公布抗議民眾洪崇晏個資,以及台北市刑大未特定對象即調取醫院急診病患資料,被指控違反個資法並顯示警政署對民眾隱私權保障意識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警方洩漏民眾個資及廣泛調閱病歷,顯示警政署對民眾隱私權保障意識欠缺。
- 認為法務部作為個資法主管機關,相關宣導與教育顯有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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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宣導改善措施,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討論事項三
司法院應說明「人地不宜」條款內涵及適用情形報告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司法院職務法庭駁回花蓮地院法官陳嘉瑜不滿遭記警告及調職的聲明異議,引發對《法官法》「人地不宜」條款適用範圍的爭議,擔憂司法行政權侵蝕審判獨立。
相關爭議
- 「人地不宜」條款擴張解釋:司法院人審會以法官「情緒管理不佳」、「鬧上媒體版面」為由強制調職,而非因行為不檢或貪贓枉法,被質疑擴張解釋條款,損害審判獨立。
- 職務法庭判決未具體說明:職務法庭肯認警告及調職處分,但未具體說明「人地不宜」條款(或法官法第45條「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的內涵及過往適用情狀,引發法官界反彈。
- 寒蟬效應疑慮:此類強制調動被認為會造成法官內部不敢發表意見,引發不當寒蟬效應。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職務法庭駁回陳嘉瑜法官異議案表達關切,認為其判決未具體說明「人地不宜」條款內涵。
- 指出司法院擴張解釋「人地不宜」條款,可能侵蝕審判獨立並造成寒蟬效應。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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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人地不宜」條款之實際內涵及過往以此為由調任法官之具體情形。
討論事項四
證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主要討論將營業秘密法及部分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納入證人保護法的適用範圍,以利重大犯罪偵查及軍中證人保護。
- 探討證人保護法第14條污點證人條款在實務執行上的問題,包括檢察官對條文不熟悉、適用案件過少、法官駁回檢察官聲請的爭議,以及對主動揭弊者保護不足等議題。
- 質詢軍事審判移交普通法院後,現役軍人訴訟程序差異、間諜罪判決落差、部隊長官上訴權限喪失及判決資訊不透明等問題,並討論軍人證人安置於營區或軍事法院之妥適性。
- 討論公民不服從的定義及其與法務部長羅瑩雪言論的差異,以及黃世銘檢察總長洩密案後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的適任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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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法納入證人保護:法務部建議僅納入「意圖域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罪」 (第13條之2),而非所有侵害營業秘密罪 (第13條之1),理由是證人保護法限於重罪且營業秘密法已有「窩裡反條款」。
- 污點證人條款適用率低與不確定性:有研究指出檢察官對證人保護法第14條不熟悉,導致適用案件過少;且法官常駁回檢察官聲請,即便符合構成要件仍不適用,引發證人恐慌。
- 軍事審判移交後之影響:國防部反映軍事審判移交普通法院後,部分法官對軍中事務不熟悉導致判決落差(如間諜罪),且部隊長官喪失上訴權,軍事機關無法即時獲知判決資訊,影響部隊管理及保防作為。
- 軍人證人安置問題:國防部建議將軍人證人安置於營區以利兵役管理及升遷,但委員質疑營區內部的封閉與權威環境可能無法提供100%保護。
- 公民不服從定義爭議:法務部長羅瑩雪主張公民不服從以「守法」為前提,且服貿協議未通過不構成條件,與國家考試答案、學者觀點及行政院長江宜樺過去文章中「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挑戰法律的公開違法行動」的定義相悖。
- 黃世銘回任爭議:法務部長羅瑩雪允許因洩密罪一審被判有罪的黃世銘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引發立法委員質疑其法律倫理、司法威信,並與前任部長王清峰的處理標準形成鮮明對比。
- 證人保護法適用範圍限制:現行法正面表列重大犯罪才適用證人保護,次長認為國家資源有限,但委員擔憂未列舉之輕罪檢舉人可能受不法侵害,且民事案件證人保障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軍事審判移交普通法院後,現役軍人在訴訟程序上與軍事審判法規定的差異,特別是羈押要件與自首減刑問題。
- 關切軍事案件判決落差問題,尤其間諜罪判決結果與軍事審判差異大,影響國家安全及部隊管理。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加強對法官的軍事審判專業教育,縮短磨合期,避免影響國家安全與部隊紀律。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邀集司法院及國防部研議現役軍人證人保護措施,並修正施行細則及相關人事法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將營業秘密法納入適用,以鼓勵證人出面,幫助蒐證,特別是涉及海外證據的案件。
- 質疑證人保護法第14條「污點證人條款」實務適用率過低,檢察官對條文不熟悉,且法官駁回檢察官聲請的情形「離譜」,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加強內部訓練。
- 認為即便法官認同構成要件符合,仍有不准適用證人保護法的情況,對證人產生心理恐慌,質疑其妥當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第14條,旨在保障因相信檢察官勸說而供出案情的被告或嫌疑人,避免被起訴後無補救空間,強化打擊犯罪。
- 主張比照證人保護法第10條第1項對共犯的處理方式,讓被告或嫌疑人在供述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確定法律效果。
- 感謝法務部支持其提案,並就第14條第2項的修正方向與法務部進行討論,希望明確化法律效果,給予法院更大彈性。
- 關切法務部證人保護法整體的研修進度,認為此類法律應儘快修正通過,以適應社會變遷。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監察院建議對鄭性澤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處理進度,強調程序正義與誤判問題。
- 指出證人保護法在實務上經常漏掉對主動檢舉、吹哨者的保護,檢察官常將檢舉人列為共犯,且第15條窩裡反條款適用不足。
- 認為證人保護法的構成要件過於嚴格,應放寬減刑、免刑或不起訴處分的適用條件,不應限於檢察官事先同意。
- 強調吹哨者保護法應與證人保護法一併檢討修法,以避免內部人犯罪無法處理,並保護檢舉人免於報復性訴訟。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賄選案件中證人協助定罪的比例,強調證人保護法的重要性。
- 質疑證人保護法正面表列的適用範圍過窄,可能導致未列舉罪名的檢舉人面臨不法侵害,陷告發者於不義。
- 關切軍人證人安置於營區的保護效果,認為軍中封閉權威環境可能無法提供100%保護。
- 詢問是否有必要將民事案件納入證人保護法適用範圍,以及現行法視訊作證等措施是否會影響直接審理原則。
- 建議參考美國證人保護制度,考慮為證人提供全新身分、輔導就業及24小時保護,以解決台灣地狹人稠的安置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證人出面作證後受害的紀錄,認為司法執行面存在問題,法律規定與實際落實有落差。
- 指出實務上「證人變被告」的問題,導致民眾不敢擔任證人,降低破案機率。
- 建議擴大證人保護法的保障範圍,讓被動擔任證人且證言對偵破公益性重大案件有幫助者,也能自動獲得減刑或免訴等優惠,而非僅限於污點證人或窩裡反條款。
- 強調應重視專家證人制度,認為台灣司法改革應加強對非法律專業的尊重,提升專業素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黃世銘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的處理方式,認為部長的標準與前任部長王清峰差異大,且部長言論與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及多數檢察官意見不符,影響司法威信。
- 就「公民不服從」的定義質詢法務部次長,並批評部長羅瑩雪關於公民不服從「守法」前提的說法錯誤,與國家考試答案、學者及行政院長江宜樺的觀點相悖。
- 批評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對公民不服從概念的理解有問題,認為其言論只顯露出是馬英九的傳聲筒,只想用法律整肅學生,不適任部長職位。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次長對「公民不服從」定義的理解,並引用部長羅瑩雪及教育部網站的說法,指出公民不服從權適用於政府法律或政策侵犯人民權利時。
- 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案為例,指出警政署對「自製獵槍」的解釋逾越法律授權,與最高法院判決不符,但檢察官仍起訴,認為政府帶頭違法,原住民族最應使用公民不服從權。
- 要求法務部對「自製獵槍」做出統一解釋或行文最高檢察署統一見解。
- 批評行政院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解釋,認為因《土海法》未制定而無法適用,將導致該條款20年無法落實,要求法務部重新研究放寬解釋。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建議將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6款修正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罪」,並增訂第17款納入部分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理由是證人保護法適用於重大犯罪,且國家資源有限。
- 針對污點證人條款適用率低問題,承諾將透過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強化檢察官對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的教育訓練。
- 回應軍事審判移交後,軍事機關無法直接上訴,但可提供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並表示已與國防部建立溝通管道,將加強聯繫簡便瞭解現役軍人犯罪狀況。
- 表示法務部正在研究修正證人保護法,但尚未有預定時程,因為需配合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其他法律一併修正。
- 針對公民不服從定義,表示其為眾說紛紜,各家學說不同,且台灣憲法無相關規定,個人不便回答高考考題。
- 回應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案,已將最高法院判決提供檢察官研討,未來檢察官會參考其見解,並表示會再研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適用問題。
- 不了解黃世銘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的個案狀況,但強調檢察官人事權不能干涉,只能垂詢。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確認軍事審判已於1月13日移交司法院辦理,但現役軍人在訴訟程序上與軍事審判法有不同,例如羈押要件及部隊長官上訴權喪失。
- 表示軍事機關無法直接上訴,但可將理由提供給檢察官協助上訴;並指出移交後已發現2件判決與軍方落差大,已請檢察官上訴。
- 指出軍事機關無法即時獲知軍人判決資訊,會影響部隊管理與保防作為,已行文司法官學院及法官學院,希望將軍法案件排入課程。
- 建議將軍人證人安置於適當營區,以避免影響服役期限、升遷、調職、訓練及考核,並表示會配合修正相關人事法規。
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解釋法官基於獨立審判,採取嚴格證據,但會對法官進行在職專業教育,增進軍事審判智能。
- 針對污點證人條款適用問題,引用最高法院判決,說明要件旨在讓檢察官得以追訴,不應純粹就法律文字解讀,並表示部分法官可能對適用有誤解。
- 說明證人保護法第11條關於隔離訊問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因法官仍可觀察證人發言與表情變化。
謝志遠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檢察官
- 以幕僚身分不便回答關於黃世銘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的適任性問題。
- 表示無法替其他同仁回答黃世銘回任是否影響檢察官辦案,因其近2年處理行政事務。
相關後續
- 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6款修正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罪」,並增訂第17款「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前段與第5項、第45條及第46條之罪」通過。
-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3項文字修正通過,明確規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供述所涉之罪經起訴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條件。
- 證人保護法第21條不予修正。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邀集司法院及國防部,針對現役軍人執行證人保護措施,於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適當執行作法,並修正相關人事法律,陳報本委員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901
- 卷/期/冊
- 103/29/1
- 發布日期
- 2014-05-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