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條例及討論服貿協議調閱小組運作要點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持續審查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多數條文經決議照初擬條文或修正動議通過,部分重要條文則予以保留。會議主要討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委員們就小組組成、調閱期間、國安會納入調閱對象及職權行使法第53條適用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運作要點草案經協商修正通過,確定調閱期間至103年5月31日並可決議延長,並要求詢答公開轉播,行政部門需配合提供資料。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及本院委員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等案 (繼續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討論並處理各項條文的修訂與保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103年4月16日初擬條文為討論主軸,並將委員姚文智、段宜康、陳其邁等3人;委員姚文智等8人;委員邱文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多數條文(包括章名、第2、4、5、11至19、23、33、34、37、38、40至42、45、47、48、50、52至54、56至63、66至68、70至77、78至81、84、85條)照103年4月16日初擬條文通過。
- 第6條照委員邱文彥等4人修正動議通過,第82條照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通過。
- 第1條除末段「保障居住正義」修改為「維護居住正義」外,餘照103年4月16日初擬條文通過。
- 第32條除第五項前段文字內容「應登報及傳單周知」修改為「應以登報、傳單及專屬網頁周知」外,餘照委員邱文彥等4人修正動議通過。
- 第44條除末句「視為同意」修改為「視為無意見」外,餘照103年4月16日初擬條文通過。
- 第3、7、8、9、9之1、10、20、21、21之1、22、24、25、現行法第25之1、26至31、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第31之1、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第32之1、35、36、39、43、46、49、51、55、64、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第64之1、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第64之2、65、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第67之1、委員姚文智等8人修正動議第67之2、69、83條及相關條文修正動議併予保留。
- 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討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並制定內政委員會成立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調閱專案小組」的具體運作規範,包括小組組成、調閱範圍、調閱期間、資料查閱方式、以及相關機密文件處理等細節,以釐清服貿協議簽訂過程的行政責任。
- 探討調閱小組的運作是否會影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進度及服貿協議的後續審查。
相關爭議
- 調閱小組的組成與權責範圍:張慶忠委員建議應擴大為8個委員會聯席組成,而非單一內政委員會,因服貿協議涉及多個部會;主席陳其邁則堅持由內政委員會單獨處理,認為單一委員會運作較為單純。
- 調閱期間的設定:邱文彥及鄭天財委員認為原訂至103年8月31日的期間過長,且可延長的規定可能導致無止盡的拖延,建議縮短至103年5月31日並限制延長期限;主席則主張維持原案或依慣例處理。
- 國安會是否應納入調閱對象:尤美女及段宜康委員主張將國安會列入調閱對象,認為其作為機關應受監督;陸委會王郁琦主任委員則認為國安會是總統幕僚機關,不直接對立法院負責,納入可能產生憲政爭議。
- 職權行使法第53條的適用性:陸委會王郁琦主任委員及張慶忠、鄭天財委員擔心,若調閱小組未提出報告,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規定,將可能導致服貿協議無法進行最後決議,影響審查進度;段宜康委員則認為調閱重點與審議過程無邏輯連動,不應過度擔心。
- 運作要點的嚴謹性與明確性:邱文彥委員對多項條文提出質疑,包括會議出席比例、專業人員指派方式、對外發言規範、機密文件處理、社會關係人員定義及查訪地點範圍等,認為應更為具體嚴謹。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規範應更具體,例如委員參與比例、延長期間定義、院長指派專業人員產生方式、發言規範、機密文件洩露處理等。
- 建議將調閱期間縮短至103年5月31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避免無止盡延長。
- 主張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產生方式及訪談對象由小組議決,以確保程序嚴謹。
- 強調調閱對象及相關人士的決策應有明確程序,反對黨在意程序正義。
- 擔心將國安會列入調閱對象可能引發憲政爭議。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建議調閱小組應擴大由8個委員會聯席組成,而非單一內政委員會,以擴大參與並確保服貿協議審查透明化。
- 擔心若調閱小組報告未完成,依職權行使法第53條可能卡住服貿協議的審查進度,呼籲釐清此疑慮。
- 質疑調閱期間至8月31日可能拖過一個會期,應審慎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國安會列為調閱對象,因其職權涉及兩岸關係及國家安全,且有預算在立法院審查,應受監督。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調閱小組目的在於了解兩岸談判過程及與特定行業溝通細節,與服貿協議審查進度沒有邏輯連動,毋須擔心被職權行使法第53條卡住。
- 支持將國安會納入調閱對象,認為國安會是機關應受監督,即使不一定有資料調閱,納入可方便調閱作業。
- 認為調閱期間的延長需經議決,邱委員不需過度擔心。
- 表示國民黨委員人數較多,若有疑慮可透過開會表決,對結果應有自信。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的適用性,擔心專案小組若未完成報告,會卡住服貿協議的審查進度,甚至院會都無法處理。
- 認為調閱期間設定過長且可延長的規定不妥,建議縮短至103年5月31日,必要時延長1個月。
- 認為單一委員會的調閱小組可能導致1個委員會卡住8個委員會的審查進度。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調閱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但對延長調閱期間表示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說明國安會是總統的幕僚機關,除預算外不直接對立法院負責,建議不將國安會列入調閱對象,避免憲政爭議。
- 表示若有國安會相關資訊需求,可透過行政部門協調,陸委會會盡力提供合法資料。
- 請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關於「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的解釋,擔心調閱報告未出爐會卡住服貿審查,建議單純解釋為調閱資料需求。
相關後續
- 運作要點草案第一點增列文字,說明小組成立旨在釐清行政責任。
- 運作要點第7點調閱期間修正為自103年4月21日至103年5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
- 增列「本小組開會時應全程錄音、錄影、記錄,進行詢答時應予公開轉播」等文字。
- 刪除國安會為本小組調閱對象。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照修正意見通過。
- 主席呼籲陸委會、經濟部及海基會等行政單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希望遇到行政部門不配合的情況。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2901
- 卷/期/冊
- 103/29/1
- 發布日期
- 2014-05-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