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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國安審查與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正案討論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1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動員法條文修正、服貿協議對國安的影響、陸資與人員來台風險管控、以及政府溝通與應對社會疑慮的策略。多項法案修正案獲通過或保留送院會協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加強國安評估與管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關於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後備軍人輔導組織的實施辦法,以及其成員因公傷亡的準用規定。
  • 討論也觸及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福利比照義警義消的法源依據與財務規劃,以及國軍救災裝備結合軍事與救災需求的盤點。

相關爭議

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福利與義警義消比照的法源及財務規劃:附帶決議指出,比照義警義消成立基金會涉及法源依據及財務來源與管理規劃問題,要求國防部妥慎研議,顯示此議題在討論中存在複雜性與待釐清之處。

立法委員發言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嚴明 國防部部長

  • 針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殷榮源 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

  • 針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二十五條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三十六條提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 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須交黨團協商;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應妥慎研議後備軍人輔導幹部比照義警、義消成立基金會的法源依據、財務來源與管理,以求制度保障穩健完臻。
  • 通過臨時提案:請內政部提出救災需求後,由國防部盤點能結合軍事與救災一體通用裝備,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邀請國家安全局局長蔡得勝等報告「兩岸簽署服貿協定之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及運作」,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運作狀況進行報告與質詢,特別關注陸資來台投資、大陸人士交流對國家安全造成的潛在風險與管理措施。
  • 討論內容涵蓋服貿協議的談判過程透明度、對台灣經濟與國際整合的影響、第二類電信服務開放的資安疑慮,以及國安單位在人力、法規與跨部會協調上的挑戰。

相關爭議

  • 服貿協議是否為黑箱作業:林郁方委員認為協議談判已久,行政部門多次說明,立法院也辦理多場公聽會,不應稱為黑箱。陳歐珀委員則強調反對的是「黑箱服貿」,而非服貿本身,質疑簽署後要求30秒通過且不能修改的程序問題。
  • 國安局對服貿國安風險評估的嚴謹性與內容:邱議瑩委員質疑國安局報告內容與蔡局長過往態度不符,認為報告有粉飾太平之嫌。邱志偉委員批評評估會議由副局長主持且僅開一次,過於輕忽草率。
  • 第二類電信業務開放的資安疑慮:管碧玲委員指出NCC對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的定義與範圍界定混亂,引用已廢止法規,質疑開放範圍過廣且可能影響資安。國安局與經濟部則強調有管控機制,並澄清開放項目與範圍。
  • 陸資滲透與國家安全威脅:蕭美琴委員擔憂服貿協議可能導致土地與農地被中資掌握,中小型企業受衝擊,並質疑政府只顧財團利益。尤美女委員則提出科技顧問服務業可能洩露台灣海峽水文資料的潛在國安風險。
  • 學運後社會動員模式的延續與國安挑戰:楊應雄委員詢問國安局對學運後社會運動延續的評估,蔡局長認為會延續一段時間,並指出國安單位在人力、物力及法治不完備下,面對兩岸交流擴大將面臨沉重負擔。
  • 服貿協議內容是否可修改及重啟談判:陳歐珀委員與邱志偉委員質詢服貿協議能否逐條審查及修改,以及中國大陸對重啟談判的立場。蔡局長表示只要修改即需重啟談判,且中國大陸不希望改變。
  • 政府溝通策略與民眾信任度:李桐豪委員指出政府未能有效昭信人民,導致謠言流傳,建議應建立跨部會溝通協調平台並進行兵推向人民說明。陳唐山委員則批評馬政府政策失策,民調低落導致民眾不信任。

立法委員發言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認為服貿協議並非黑箱作業,行政部門曾多次向立委說明並辦理公聽會。
  • 澄清國安局對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的立場並非全面不開放,而是僅開放其中3項且符合WTO規範。
  • 強調國內法位階高於協議,可援引國內法對付中共要求全面開放的壓力。
  • 肯定行政部門在談判中爭取到僅開放3項業務,比WTO承諾限縮許多,且業務量與對國人商機侵犯最小。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部門在兩岸談判中為保障國家安全所做的努力,但也指出學運後社會運動模式可能延續,對國安造成困擾。
  • 關切國安單位在現有人力不足情況下,如何有效控管日益龐大的大陸人士交流。
  • 建議應檢視學運後民眾訴求,並在兩岸關係條例中修訂類似美國總統在外資危害國安時可停止協議的機制,以增加民眾信心。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認為服貿引發學生反彈的主因是政府無能或失靈,未能有效昭信人民,導致謠言流傳。
  • 建議政府應建立跨部會溝通協調平台,並透過兵推方式向全國人民說明服貿協議的各項問題與解決方案。
  • 指出社會上關於服貿協議的許多不實資訊,例如台灣經濟垮台、500萬勞工受影響等,政府應以具體行動澄清。
  • 強調政府應提出各種設想狀態及部會運作操演情況,讓人民相信政府有能力解決問題,而非僅靠宣傳。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為何急於簽署服貿協議而非貨貿協議,並擔憂服貿協議對台灣中小型產業造成的衝擊。
  • 指出服貿協議涉及中國商務人士來台經營或移民的可能性,令許多人擔心。
  • 質疑經濟部部長所稱學運導致對外經貿談判中斷的說法,要求明確告知是哪個國家。
  • 關切國安局長是否在簽署服貿協議前充分看過協議本文及清單,並提出國安意見,擔憂國安評估機制不完備。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民進黨反對的是「黑箱服貿」,而非服貿本身,主張服貿協議應逐條、逐項審查。
  • 質詢國安局長蔡得勝,指出國安單位若無足夠政策工具(法令、人員、經費),未來兩岸交流深化將面臨更大風險。
  • 關切大陸人士來台投資的身分管理與違法行為處理機制,以及相關資料庫是否與經濟部、國稅局連線。
  • 提醒經濟部漢翔公司民營化應慎重,因其涉及國家科技安全問題。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報告內容與蔡局長過往對兩岸關係國安疑慮的態度不符,認為報告有被修改或粉飾太平之嫌。
  • 批評國安局對資通安全的報告內容,指出遠端操控、竊取資料不需進入機房,顯示國安局對資安問題掌握不足。
  • 揭露順豐速運已為陸資而非港資,質疑經濟部對陸資背景掌握不清,恐造成軍品運輸等國安疑慮。
  • 強調國安評估機制不應只由經濟部認定,國安局應主動介入評估所有潛在國安風險。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安局對歐巴馬總統亞洲行及美日安保、TPP談判動向的掌握與評估。
  • 質詢美國前AIT處長司徒文對服貿與TPP關係的發言,關切其是否代表美國官方立場。
  • 針對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建議第一階段審查的學者專家比例不應低於二分之一,以避免黑箱作業疑慮。
  • 主張國安評估程序完成後,應在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報告,即使是秘密會議形式,以落實國會監督。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肯定第一線談判人員的努力,並強調中華民國經貿生存依賴兩岸關係,若服貿協議未通過將不利台灣競爭力。
  • 呼籲國人應重視經貿生存問題,並加強愛用國貨及對外宣傳台灣在兩岸服務貿易方面的強項。
  • 認為兩岸關係應在和諧與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強調台灣作為弱勢一方應做更多補強措施以增強國人信心。
  • 要求國安局深入檢討媒體對服貿的負面質疑,提供正確訊息,並加強防範共諜案,從根本上鞏固國本。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對「黑箱服貿」說法的解釋,認為政府宣傳與溝通不足是學運發生的原因之一。
  • 轉達原住民學生對服貿協議的擔憂,特別是土地流失和工作權受影響的恐懼。
  • 建議未來任何協定簽署,應讓原住民代表參與談判,確保原住民聲音被聽到,並落實江院長承諾。
  • 強調台灣與大陸實力差距大,不能不防,並關切中國大陸對服貿協議是否有國安疑慮。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國安局對服貿國安評估會議的召開頻率與主持層級,認為過於輕忽草率。
  • 建議國安局應研議每年編製國家安全指數(NSI)報告,以量化方式掌握國家安全環境變化。
  • 質詢中國大陸對服貿協議重啟談判或修改內容的立場,要求國安局掌握相關情資。
  • 關切中國經濟前景與統治環境變化對台灣的影響,以及服貿協議第八條緊急磋商機制在無法達成共識時的實質效力。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的國家政策失策,在中國國防預算不斷增加且對台有主權敵意的情況下,卻與其簽訂多項協議。
  • 指出學運反映台灣人對中國做法的不信任與不安全感,問題核心在於國家安全而非僅經濟。
  • 批評馬政府過去承諾(如ECFA、六三三)未兌現,導致民眾對服貿協議的信任度低落。
  • 強調服貿協議不僅是經濟問題,背後隱藏中國吞滅台灣的戰略意圖,呼籲政府勿犧牲台灣安全。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院被霸佔、行政院被衝入才是國安危機,而非公民運動本身,強調執法者應勇於承認驅離違法者。
  • 關切台灣對大陸經貿依存度日益加重,但認為台灣不會像香港一樣,因台灣產業結構與香港不同。
  • 指出台灣加入WTO時已開放第二類電信業務,質疑為何當時未有疑慮而今服貿協議卻引發爭議。
  • 澄清服貿協議並未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搶工作權,且協議本身設有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等煞車機制可供修改。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報告稱觀光旅館業不涉國家安全,但擔憂陸資透過人頭在東部沿海購買不動產,可能作為飛彈攻擊的定位點,要求國安局調查並提供資料。
  • 關切日本在與那國島派駐軍隊及設置監控設備,可能對台灣蘇澳海軍軍港、花蓮港、空軍基地造成監控影響,要求國安局提出因應做法。
  • 指出周邊國家都在增加海軍陸戰隊能量,反觀台灣卻因兵制政策調整而減少,呼籲國安單位應重視此面向並與國防部討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對服貿國安風險評估的結論過於輕描淡寫,並批評各部會提供給國安局的資訊可能存在誤導。
  • 揭露NCC在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開放問題上,引用已廢止的民國79年數據通信規則來界定範圍,質疑其專業性與誠信。
  • 強調服貿協議是在ECFA架構下談判,而非WTO,且台灣對中國電信項目設有貿易障礙,指出政府說法前後不一。
  • 指出4G基地台已IP化,基地台工程開放與3項特殊二類電信開放,可能對資安造成嚴重影響,但NCC缺乏有效防範配套與裁罰機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人民對服貿協議的不放心主要來自國安問題,質疑國安團隊在兩岸交流頻繁下,是否有足夠人力與措施做好防範。
  • 批評政府對服貿協議的國安風險評估過於輕描淡寫,未能回應各行各業對國安問題的具體擔憂。
  • 提出科技顧問服務業開放恐洩露台灣海峽水文資料的潛在國安風險,質疑經濟部與中油對此的管控能力。
  • 要求政府針對人民提出的國安顧慮,逐點說明服貿協議中的具體防範規定,而非僅以標準答案回應。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是新訂而非原有,且是在服貿協議引發爭議後才提出,建議將具爭議的出版業、第二類電信納入審查。
  • 指出服貿爭議主因是未遵守法律程序正義(30秒通過),經濟利益得失說不清楚,以及對中資滲透的國安疑慮。
  • 擔憂中資藉由合資、假外資等方式進入台灣,特別是出版業與第二類電信業,可能影響台灣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
  • 關切大陸人士來台人數激增對國安監控造成的巨大負荷,擔憂台灣門戶大開恐重蹈香港覆轍。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對服貿協議談判的參與程度與國安風險評估的具體規劃,強調面對敵國應特別謹慎。
  • 關切服貿協議簽訂後,大量中國人士來台可能增加國安單位的工作負荷,質疑現有人力是否足以應對。
  • 要求國安局在最短時間內提出針對國安問題的法律制訂、政策擬定、審查機制、管理工具及判斷標準的書面報告。
  • 指出中國大陸能掌握台灣的資訊,國安單位應做好防範,避免讓所謂的「壞人」進入台灣。

相關人員回應

蔡得勝 國家安全局局長

  • 強調政府為因應WTO及兩岸交流,已建構人流、金流、物流、科技流等4大國家安全網,並策建15項兩岸交流安全管理機制。
  • 表示服貿協議簽署是為我國長遠經濟發展所需,機會與風險並存,只要做好風險管理即可有序漸進開放。
  • 澄清對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的立場,僅部分不宜全面開放,但3項是可以開放的,且比WTO承諾限縮。
  • 承認學運發生前未預料到後續複雜性,但認為學運是因政府安全評估與管控作為未充分讓民眾了解而產生不安全感。
  • 指出社會運動會延續一段時間,國安單位將加強情資蒐集,但面臨人力、物力及法治不完備的挑戰,需要更多政策工具支持。
  • 表示國安局有參與高層會議,看過服貿協議本文及清單,並在各部會需要時提供安全建言。
  • 坦承國安局人力、經費有限,難以獨立承擔所有跨領域國安評估工作,但會盡力做好情報蒐集與風險提醒。
  • 表示中國大陸不希望改變服貿協議內容,任何修改都將導致重啟談判。
  • 評估中國經濟未來3至5年將維持7%左右的中速成長,並非堪憂,且其社會仍屬有效統治,但長期來看政治專斷與經濟開放可能產生衝突。

卓士昭 經濟部次長

  • 說明政府對陸資來台投資已建立事前許可制、事中管理及事後處分等嚴謹管理機制,並持續精進,包括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增列為投審會委員。
  • 強調服貿協議不涉及開放大陸移民、勞工議題,且已排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敏感及重大衝擊的項目。
  • 指出服貿協議有助於我國服務業廠商拓展中國大陸市場,並吸引其他國家與我洽簽經貿協議,避免台灣經濟邊緣化。
  • 承認服務業市場開放難免有部分廠商受衝擊,政府已啟動產業就業輔導機制,並修正「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匡列982.1億元經費協助產業轉型升級。
  • 澄清台灣在加入WTO時已承諾全面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而服貿協議僅開放3項,比WTO要求限縮許多,是談判成功的結果。
  • 表示經濟部在學運前後對服貿協議的立場未變,認為其對國家經濟發展策略及融入區域整合至關重要,但會修正宣傳與溝通做法。
  • 同意將陸資來台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項目由「檢討」改為「修正」,因其屬於內部可自主決定的範圍。
  • 說明科技顧問服務業僅能依業主要求提供資料分析和判讀服務,且我方領海敏感資訊不會提供給中資使用,中油可自行評估是否提供資料。

張顯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服貿協議簽訂已考量WTO承諾及兩岸特殊情況,對國家利大於弊,有助於台灣參與經濟整合,但學運後將加強溝通。
  • 指出政府已針對國家安全及對我方經濟金融不利等狀況設有控管機制,且服貿協議第十一條設有國家安全例外條款。
  • 說明行政院提出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設有兩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是最高層級且全面性的機制。
  • 澄清服貿協議不適用於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措施,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或投資移民。
  • 表示陸委會作為兩岸政策協調整合的幕僚機構,責無旁貸應負責兩岸風險兵推與預備方案。
  • 說明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大陸是台灣最大的投資地、出口市場及貿易順差來源,不能放棄大陸市場。
  • 表示兩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是在服貿協議簽署後、今年提出的,並已納入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機制草案,但服貿協議已簽署送立法院審查,能否再進行審查有疑慮。
  • 說明服貿協議第八條為緊急磋商機制,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一條則規定了協議修正及國家安全例外措施。

謝立功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說明大陸人士來台投資依甲類、乙類辦理,與其他國家商務人士不同,且若違法可依現行法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 表示移民署已建立資源分享平台,與調查局、警政署等國安團隊連線,但與經濟部、國稅局尚未連線。
  • 承諾將了解102年度大陸商務人士入境人次遠大於核准人次(110%)的異常情況,並向委員報告。

虞孝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台灣在民國91年加入WTO時已對全世界開放所有第二類電信服務,而98年6月才開放陸資投資其中11項一般服務,且持股限制在50%,低於WTO承諾。
  • 澄清這次服貿協議開放的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服務對象多為企業用戶,資訊傳輸會個別加密,業者無法窺視,不致洩露個資。
  • 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做出決議,不同意開放此次服貿協議中的3項第二類特殊電信業務給大陸人士申請,屬於執行面的考量。
  • 指出在國際談判上,有時會刻意維持模糊空間,但強調會仔細檢討相關項目。

王德麟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 同意立法院被霸佔、行政院被衝入是國安危機,而非公民運動本身。
  • 表示國安局對服貿協議的國安評估與蔡局長意見一致,機會與風險並存,重點在於嚴謹管控機制。
  • 說明國安局有15項安全管控機制,並已聯合各國安機關進行大陸人士來台人流的查處工作。
  • 承認國安局人力有限,若兩岸交流廣化深化,責任將更重,希望立法院給予更多人力、經費及政策工具。
  • 說明國安局已掌握中國大陸對服貿協議的立場,不希望改變,任何修改都需重啟談判。
  • 澄清國安局並非各行各業的專業機關,無法掌握所有經濟、科技資訊,但會就投資人背景及軍事目的進行了解。
  • 澄清出版業並未開放,開放的是印刷業,並表示主管機關應已做好評估。
  • 指出大陸人士來台人數激增對國安單位是挑戰,但只要申請明確,國安單位有能力掌握,且已執行專案查緝違規活動。

吳盟分 交通部次長

  • 表示目前只有金門有一家陸資申請設立觀光旅館,其他尚未有申請案。
  • 說明觀光旅館設立有一定審查程序,會審查投資標的、土地適宜性及設施應用,以有效管控。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同意對於違法者應下令驅離,並對警察同仁的工作表示肯定。

劉謙 國家安全局第四處處長

  • 說明日本在與那國島設監聽站主要目的是針對中共,但對台灣的演訓活動也會監控到,屬於情報監控常態。
  • 指出與那國島是日本國土,我方無立場反對其設置監控設備。

王德麟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 說明國安局對服貿國安評估會議是由副局長主持,事前已請各機關評估,評估完後召開會議討論,並將結論送各機關確認。
  • 認為國家安全指數(NSI)的編製不宜由情報單位負責,應由其他機關主政,因國安局資源有限且非專業領域。
  • 表示國安局高層曾對未來與美國的TPP談判進行模擬,但具體議題涉及籌碼問題不便公開。
  • 表示國安局對出版業的顧慮是其特性可能涉及出版安全問題,但澄清服貿開放的是印刷業而非出版業。
  • 承認第二類電信開放可能影響資安,國安局有考慮這些問題。
  • 說明國安局與國安單位已聯合進行大陸人士來台查緝工作,掌握相關違規、違常、違法活動與動態。
  • 承諾將在最短時間內整理出國安問題的法律制訂、政策擬定、審查機制、管理工具及判斷標準的初步擬案,並提供給委員參考。

林慶恆 通傳會營管處簡任技正

  • 說明電信業務開放有法令依據,依電信法發布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並依規定公告開放業務及申請格式。
  • 澄清業務定義的沿革是依據電信總局在自由化以前的規定,但未明確回應管碧玲委員關於引用已廢止法規的問題。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國安局應協調有關單位及相關智庫,研議每年編製國家安全指數(NSI)以及國家安全指數報告的可行性。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國安局應協調相關單位做好安全維護管理的具體作法,提供書面報告給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以因應服貿協議後中國人士來台人數成長可能造成的情報蒐集與人員吸收風險。
  • 通過臨時提案1項:經濟部應會同NCC修正陸資來台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項目,並與NCC共同進行國安評估,以維護國家整體安全與人民資訊使用與通訊之安全。
  • 通過臨時提案1項:未來兩岸簽署相關協議,事前舉辦之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公聽會應全程錄影錄音,並上網提供公開查閱;國安局應於簽署前擬定評估報告,以利國會監督。
  • 通過臨時提案1項:移民署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供訪視團組成成員、訪視重點、違反來台申請目的予以處分及強制出境等情事的書面報告。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提供。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901
卷/期/冊
103/29/1
發布日期
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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