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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與老人福利法案及海外工作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國人赴海外工作概況及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進行專案報告及質詢。會中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部分法案保留送黨團協商,並對勞動部在關廠工人案、海外工作數據掌握及家事服務法推動等議題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與要求。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關於解僱勞工保護範圍的條文修正,特別是第二條的適用對象及相關配套措施。
  • 討論內容涵蓋企業以優退或其他方式使大量勞工離職,是否應比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先通知與協商。

相關爭議

臨時提案指出,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僅限於特定解僱要件,導致企業若以優退等方式使大量勞工離職,則不須事先通知與協商,恐衍生失業問題,實質上與大量解僱效果相同。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針對大量勞工離職事先通知與協商機制,並提出具體可行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補充說明。
  • 針對大量勞工離職事先通知與協商機制,建請勞動部研議具體可行計畫,並於2個月內送交委員會,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債權優先受清償權、退休金提撥及相關罰則條文的修正,旨在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 討論重點包括勞工債權的優先順位、墊償基金的適用範圍以及雇主未提撥退休準備金的問責問題。

相關爭議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法:金管會屢屢以影響金融秩序及投資意願為由,阻礙「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權的立法。
  • 關廠工人案的問責:委員林淑芬強烈譴責勞動部部長潘世偉在關廠工人案中怠忽職守,未盡勞工保護義務,反而提告工人,並拒絕立法院提供的解決方案(如移送行政法庭或修法特赦)。
  • 勞退舊制提撥問題:委員質疑勞動部對60萬舊制勞工雇主是否足額提撥退休金狀況不明,認為若不問責、不修法,將導致歷史重演,勞工權益持續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積極排除萬難,早日完成勞基法第28條修法,確保勞工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權。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提出完整的就業影響評估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嚴厲譴責勞動部部長潘世偉在關廠工人案中的失職行為,並要求檢討制度及法制面的不足。
  • 主張勞基法第28條應修法,將工資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並擴大墊償範圍納入退休金及資遣費。
  • 強調政府應對勞退舊制提撥問題負起責任,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應嘗試將勞動債權擺在物權或抵押權之前,認為此為大膽且進步的作法。
  • 建議關廠工人案的譴責應針對勞動部整體,而非個人,並希望勞動部記取教訓,進行深刻檢討與改進。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對關廠工人案的譴責不應只針對個人,應考量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困難。
  • 支持吳育仁委員的意見,建議勞動部應檢討改進,而非僅譴責個人。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部長 勞動部

  • 表示勞動部已針對勞基法第28條修法、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及擴大墊償範圍等議題進行討論。
  • 承諾舊制足額提撥一案已送行政院討論,並將於今年底前清查完畢舊制帳戶是否確實開戶及提撥。
  • 回應已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進行就業影響評估調查。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積極排除萬難,早日完成勞基法第28條立法,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提出完整的就業影響評估報告,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深切檢討,並積極研議修正勞基法第28條工資墊償制度及落實對勞退舊制之查核工作,俾保障關廠工人之權益,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2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請願案內容包括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執行疑難問題的釋明,以及保障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退休保障能比照「勞動基準法」最低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轉達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工會等連署書,陳請保障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退休保障比照勞動基準法最低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兩案請願建議均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4月16日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老人福利法」中關於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通報處理程序及相關條文的修正,以提升老人福利服務品質及保障其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就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三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三十七條條文照委員徐少萍等18人、委員謝國樑等23人所提條文及委員江惠貞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第四項修正為:「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三項照委員徐少萍等18人提案修正;並增列第四項照委員徐少萍等18人提案通過。
  • 第四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4月16日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關於器官移植的相關條文修正,特別是第六條的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就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4月16日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請願案內容為建請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增列排除條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請願建議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七

邀請勞動部等報告國人赴海外工作概況及其相關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主要議題為近5年來我國國人赴海外工作概況(含類型、國別、人數、行業別及工作時間等統計資料)及其相關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政府對海外工作數據的掌握、度假打工政策的實施成效、海外勞動權益保障機制、兩岸社會保險互免問題,以及家事服務法立法進度等。

相關爭議

  • 數據掌握困難:勞動部、外交部、陸委會均表示難以掌握國人海外工作確切數據,因牽涉憲法保障遷徙與工作自由,且非勞工輸出國。
  • 勞動部對海外就業態度:部長潘世偉認為海外就業是個人選擇,不應視為「台勞」輸出,但委員質疑政府應更積極保障。
  • 度假打工變調:委員質疑青年度假打工多淪為低階勞力工作,而非以度假學習為主,且可能面臨剝削。
  • 雙重投保問題:台籍幹部在大陸工作面臨台灣勞保與大陸社保雙重負擔,且兩岸尚未啟動社會保險互免談判。
  • 童工工作範圍:委員質疑15歲以下童工可從事傳單發放、餐飲、銷售等行業範圍過寬,且未分齡規範。
  • 家事服務法延宕:委員質疑家事服務法推動11年仍未立法,導致22萬家務移工長期處於低薪、工時長、無休假的非人道勞動條件。
  • 政府對低薪化問題:委員質疑政府對22K低薪化問題未能有效改善,導致年輕人被迫出走海外尋求更高薪資。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詢各部會為何缺乏國人赴海外工作類型、國別、人數、行業別及工作時間等統計資料。
  • 關切台灣赴海外工作人數龐大,認為政府應掌握相關數據以保障勞工權益。
  • 關注青年學生海外度假打工的工作類型、時間及薪資細節掌握不足問題。
  • 強調全球化下勞動力流動資訊掌握對國安的重要性。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中低收入戶僱請外勞的統計數據,認為其收入難以負擔每月2萬多元費用,懷疑存在假中低收入戶。
  • 質疑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成效不彰,僅18個個案,且本勞與外勞待遇不公。
  • 要求檢討社家署規定家裡有外勞就不能申請臨托、居家服務的限制,認為犧牲民眾權益。
  • 要求勞動部對裕元鞋廠(寶成集團)在中國發生勞資糾紛後,應對其台灣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對透過私人仲介到海外就業的求職、推介就業人數進行更精確的年齡層統計。
  • 建議勞動部應學習韓國推動青年海外就業計畫,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系統化整理資訊並提供協助。
  • 關切台灣母公司外派勞工到大陸面臨雙重投保(台灣勞保與大陸社保)問題,要求政府啟動兩岸社會保險互免談判。
  • 質疑勞動部對15歲以下童工開放傳單發放、餐飲、銷售等行業範圍過寬,且未分齡規範,恐影響兒童身心健康。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對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缺乏確切統計表示擔憂,認為政府應成立「台勞管理局」或「台勞管理司」。
  • 感嘆台灣經濟現況,批評反服貿、反核四等阻礙經濟發展的言論,認為將影響年輕世代未來。
  • 質疑外交部在與他國簽訂勞動權益保障協定上的怠惰,要求加強努力。
  • 呼籲勞動部與交通部應引以為戒韓國歲月號船難事件,加強對漁船、交通船等船員勞動條件(如過勞)的管理,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嚴辦摩斯漢堡員工救火燒傷事件,譴責公司處理態度不當,並要求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嚴格辦理。
  • 關切台籍勞工赴大陸工作後,台灣勞保可能被企業切斷的問題,要求勞動部掌握數據並保障勞工權益。
  • 質疑青年度假打工變調為賣淫問題,要求外交部與勞動部加強篩選仲介、導正觀念、輔導關心青年,維護台灣國際形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對外籍人士在台工作(藍領、白領)的統計數據,並要求外交部提供外國青年來台度假打工的統計資料。
  • 質疑外交部在鼓勵青年海外度假打工時,未能有效掌握國人打工類型、保障其勞動安全,並舉澳洲背包客受傷案例為證。
  • 指出台灣勞工赴新加坡工作人數不斷增加,但新加坡對外來勞工制度嚴謹且可能存在不公平待遇,要求外交部與勞動部提供相關數據及制度說明。
  • 要求外交部與勞動部針對海外工作問題提供相關數字,並於下午排定專案報告。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職訓局37億元就業導向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成效不彰,6萬多人未回到職場,要求勞動部查明原因並提供資料。
  • 呼籲勞動部應加強對新住民的職業訓練與就業協助,促進其融入台灣生活,避免隔代教養問題惡化。
  • 要求勞動部應針對企業需求進行職前訓練,以提升失業者重返職場機會,並避免經費浪費。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對台灣平均薪資及20K以下勞動人口比例的統計數據,要求提供精確數字以供社會參考。
  • 質疑勞動部對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行業別等缺乏掌握,認為這不利於政府擬定輔助政策及應對突發狀況。
  • 要求勞動部提供香港、新加坡、韓國和日本等國人力到國外發展狀況的現有資訊。
  • 要求勞動部提供過去3年各企業和勞動朋友請生理假的相關資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台灣年輕人赴新加坡從事低階勞務工作(WP簽證)的薪資水準與數量缺乏掌握,認為台灣已是「外勞輸出國」卻無管理政策。
  • 指出菲律賓等外勞輸出國對仲介規費、海外勞工管理有規範,而台灣缺乏國家角色,導致仲介剝削嚴重。
  • 強調台紐經濟合作協議中的勞工專章對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性,主張未來所有經濟貿易談判(包括服貿協議)都應增設勞動專章。
  • 批評政府22K政策導致低薪化,促使年輕人出走,且勞動部對此問題的報告缺乏檢討與改善措施。
  • 呼籲政府應積極推動家事服務法立法,保障22萬家務移工基本人權,解決其無休假、低薪、被剝削的困境。
  • 揭露外籍看護工來台前需支付高額仲介費,導致前1.5年做白工,並強調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限制的重要性,以避免勞工血本無歸。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增加,並非單純「勇於嘗試」,而是台灣勞動條件惡化的警訊。
  • 指出台灣若輸出白領管理人才多,代表產業空洞化;若藍領輸出多,代表勞動條件差,呼籲勞動部應為勞工做更多。
  • 建議從提高基本薪資來帶動整體薪資結構改善。
  • 批評勞動部無法建立國人海外工作資料庫,導致台灣政府對海外勞工權益保障束手無策,遠不如印尼政府。
  • 強調國家應建立資料庫,主動掌握國人海外工作狀況,提供關懷與協助,而非僅被動提供資訊。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國人赴海外工作狀況著墨不多,缺乏確切統計數據。
  • 認為媒體對22K的報導造成年輕人對國內就業市場信心不足,要求勞動部澄清25歲至29歲年輕人平均薪資為31K的正確資訊。
  • 指出天下雜誌報導年輕人赴新加坡工作雖薪資較高但生活條件差,要求勞動部提供正確資訊,避免年輕人被錯誤資訊引導。
  • 要求勞動部應主動利用網路、電視媒體,讓國人知道各行業實際薪資資訊,並對廠商進行抽樣調查。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22K問題是年輕人沈重現實,台灣存在低薪化、高失業率、工時高、職災多等勞動環境問題。
  • 關切國人赴新加坡工作人數激增,但可能面臨不能任意轉換工作、不能結婚、不能懷孕、護照被扣留、遭受歧視等不公平待遇。
  • 要求外交部與勞動部整合,於3至6個月內建立各國勞動相關法令資料庫,主動關心國人海外工作權益。
  • 強調外交部在海外應扮演第一線法律扶助與諮詢角色,不應讓國人求助無門。
  • 呼籲勞動部應改善國內勞動環境,特別是低薪化問題,以減少年輕人被迫出走海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組織改造後,勞動基金監理會從原有法律授權的地位,變成依處務規程設置的任務編組,恐弱化其法律強度及監理功能。
  • 要求勞動部解釋勞動基金監理會的委員組成、產生方式、議事規則及法律位階,並請孫司長會後詳細說明。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同馬總統「人才外流是國安問題」的說法,認為國人赴海外工作與人才外流關聯性高。
  • 要求勞動部應針對海外求職年齡層、主要工作國家、薪資水平、停留時間、工作性質及產業類別等進行詳細研究與統計。
  • 指出國內長期經濟低迷不振、薪資倒退是年輕人被迫到海外尋求工作機會的主要原因,認為推力遠大於拉力。
  • 批評勞動部對青年度假打工制度扭曲變形,多淪為從事低階勞動力工作,而非以度假學習為主,要求外交部扭轉此現象並注意勞動力剝削。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對大陸工作的台商及台籍幹部(85萬人次)的統計資料,質疑經濟部投審會對赴大陸投資廠商的資料未能即時更新。
  • 建議可利用內政部移民署的出入境資料,初步掌握國人長期居留海外狀況。
  • 強調掌握海外工作國人資料的重要性,不僅涉及租稅問題,更關乎其勞退、勞保及健保等社會安全網的連結與公平性。
  • 指出台灣社會安全系統存在潛藏負債,呼籲政府應建立制度,確保海外工作國人也能公平承擔並維持體系運作。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對馬航班機唯一台籍失蹤者事件中,馬來西亞政府與馬航對台灣的差別待遇表達強烈不滿,要求外交部持續協助和要求。
  • 批評馬來西亞政府對中國大陸與台灣家屬待遇懸殊,認為台灣外交弱勢導致被視若無睹。
  • 要求外交部與民航局應採取更強烈態度,確保台灣罹難者家屬獲得與他國同等的說明會、聯絡窗口、交通及住房協助,維護國家尊嚴。
  • 呼籲民航局應對馬航施加影響力,不容許其對台灣罹難者家屬態度馬虎,避免留下不良案例,保障國人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部長 勞動部

  • 表示全球各國(除非是外勞出口國)都難以掌握國人出國就業的確切資料,因國民擁有自由就業市場與遷徙自由。
  • 承諾會加強統計精確度,並擴充「國人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資訊,提供勞動法令、勞動條件、薪資及生活消費水準等客觀專業資訊。
  • 表示對青年海外就業,勞動部目前未將其視為國家政策,但鼓勵年輕人充實能力走向世界就業。
  • 承認中國大陸存在雙重投保問題,但兩岸尚未啟動社會保險互免談判,且大陸對台籍就業人數掌握不足。
  • 澄清15歲以下童工工作範圍,強調母法未限制行業,子法反而限縮,且會考量妨礙身心健康發展的限制。
  • 回應摩斯漢堡員工燒傷事件,認為公司處理不夠,應予以譴責,並將進行勞動檢查。
  • 說明國人赴大陸工作若非受僱於台灣公司,則無法參加台灣勞保,但可參加國保,且年資可併計。
  • 表示台灣對外籍人士在台工作有白領2.7萬人、藍領49萬人等統計數據,主要集中在製造業及社福業。
  • 同意將努力想辦法建立國人海外工作資料庫,並與外交部合作蒐集各國勞動法令與民情習慣。
  • 強調基本工資提升不一定能完全帶動薪資提高,且許多研究顯示不可能,但會持續改善國內勞動環境。
  • 表示對家事服務法立法持開放態度,但需考量弱勢被照顧家庭負擔、長期照顧配套、就業安定基金用途、契約自由、工作時間認定等困難。
  • 澄清勞動基金監理會組織改造後,監理功能並未弱化,反而提升至部本部層級,並將透過勞退條例授權訂定辦法,維持法律位階。

史亞平 次長 外交部

  • 表示外交部非勞動權益主管機關,主要配合勞動部需求,透過駐外館處協助蒐集各國勞動市場資訊及法令。
  • 說明青年度假打工計畫以「度假、學習」為主,「打工」為輔,簽證非工作簽證,原則不允許長期或專業工作。
  • 表示目前與11國簽訂度假打工協定,澳洲有3萬多人,但因其移動性高且非工作簽證,難以掌握確切工作內容與薪資。
  • 回應澳洲度假打工賣淫報導,表示澳洲性工作合法,政府無法取締,需從國內教育導正觀念,並鼓勵青年找合法仲介。
  • 澄清南澳背包客掉入消毒鍋案例,表示該員非黑工,有勞工保險,醫療費用及薪資由公司支付。
  • 表示外交部對海外國人提供急難救助,設有24小時專線,並將持續依勞動部需求蒐集勞動資訊。
  • 回應馬航班機失蹤台籍家屬待遇問題,表示駐馬代表處已密切聯繫並表達抗議,但馬方處理確有讓各國不滿之處,會持續交涉要求公平待遇。
  • 表示對與各國簽訂勞動專章,外交部會配合主管部會需求,但並非所有國家都願意簽訂。
  • 說明目前來台度假打工的外國人約2,444位,以日本人最多,但同樣難以掌握其確切工作性質。

吳美紅 副主任委員 陸委會

  • 表示國人赴大陸除公務人員外無許可機制,難以確切掌握赴陸觀光、探親、工作或定居人數。
  • 根據非正式推估,常駐大陸台商、台幹與眷屬約85萬人次。
  • 說明台籍幹部在大陸面臨雙重投保問題,呼籲大陸方面尊重台商及台籍員工納保意願,並將持續研議兩岸社會保障議題。
  • 表示陸委會已成立「台商窗口」,編印大陸勞動法令書刊,並透過海基會協處台商及國人糾紛。

廖為仁 署長 勞動力發展署

  • 說明中低收入戶僱請外勞有就業安定費減免優惠,低收入戶3,489人、中低收入戶3,700多人、中低收入身障者4,000多人,均經社政單位審核。
  • 說明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目前有4家,1家已開始運作,但個案數不多(18人),將檢討成效。
  • 說明外勞在國外已受90小時訓練,標準與國內一致;外展服務本勞與外勞均採月薪制,本勞薪資高於外勞。
  • 表示勞動力發展署針對新住民提供專屬訓練與就業服務,102年開訓1,542人,協助1.2萬人就業。
  • 說明失業者職前訓練每年投入40多億,培訓15萬人次,9萬人次回到職場,但仍有部分因工作意願等因素未就業,會持續追蹤原因。
  • 說明新加坡WP簽證薪資約台幣3.4萬元,主要針對低階勞務工作者。
  • 表示勞動部已於去年進行研究,了解日、韓、澳、紐等國勞動力輸出作法,並將摘要提供給委員。
  • 說明勞動力發展署已在處理廠商徵才薪資資訊,上半年初步結果顯示大學畢業生平均薪資約3.1萬元,將制度化定期公布。

石發基 司長 勞動保險司

  • 說明國人若經台灣公司派赴大陸工作,勞保可繼續加保;若受僱於大陸公司,則應在大陸當地加保,與國內僱佣無關。
  • 澄清勞保條例規定,不受僱於國內單位者不應參加勞保,但可參加國保;勞保年資可併計。

劉傳名 司長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澄清15歲以下童工工作範圍,表示現行勞動基準法母法並未限制行業,子法反而設有行業限制,相對限縮。
  • 說明只要工作性質妨礙身心健康發展,主管機關就不會核可,即使是廣告或餐飲業,也會加以限制,並將提到法規會再討論。

劉天賜 處長 統計處

  • 說明102年平均薪資為45,664元,經常性薪資為37,527元。
  • 說明2萬元以下主要工作收入者約69.5萬人,佔受僱就業者8.1%,比率呈下降趨勢。
  • 說明大學初任人員平均薪資約2.6萬元,研究所約3.1萬元。

傅還然 署長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說明船員職業安全衛生依船員法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勞動部並非直接管理。

陳美蕙 副組長 社會及家庭署

  • 說明外勞逃逸期間可申請喘息服務,但目前基於經費編制問題,家裡有外勞者不得申請臨托、居家服務,承諾會回去檢討此限制。

孫碧霞 司長 勞動福祉退休司

  • 說明勞動部組改後,基金運用集中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監理職務由部本部負責,並提升層級。
  • 澄清勞動基金監理會將來會依勞退條例授權訂定辦法,位階與過去條例相同,並實現監、管分離的正軌做法。

方志文 副局長 交通部民航局

  • 說明馬航班機事件發生後,民航局立即聯繫馬航台北分公司,要求其與家屬聯繫,並要求設立聯繫窗口及公平對待所有旅客。
  • 表示民航局會持續要求馬航台北分公司與家屬溝通、聯繫並回應家屬訴求,不因罹難者身分而有不同處置。

陳燕珠 組長 經濟部投審會

  • 表示投審會隨時更新赴大陸投資廠商的資料,並掌握相關件數。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外交部、陸委會,釐清並統整海外工作精確人數,建立相關配套,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修正通過。
  • 委員潘維剛、楊玉欣、王惠美、林淑芬及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八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案審查「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草案,旨在明確保障被保險人所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津貼不得被扣押,並允許開設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以避免失業勞工陷入經濟困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強調現行法規疏漏導致保險給付匯入帳戶後仍遭債權人扣押,違背立法目的。
  • 提案明定已受領之給付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並允許開設專戶專供存入,保障失業勞工基本生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進一步明確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更全面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部長 勞動部

  • 表示就業保險給付對勞工具特殊專屬性,現行已採親自領取或郵寄支票方式因應扣押問題。
  • 敬表支持委員提案增訂勞工可開立專戶,提供多一種保護管道,保障失業勞工基本生活。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二條條文照劉建國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草案」、「家事服務法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草案」及「家事服務法草案」,旨在為家事勞工(不分本國籍或外國籍)建立基本勞動條件保障,解決其長期缺乏勞基法保障的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家事勞工的工資、工時、休假、保險、勞動契約終止限制、隱私權保障等,以及政府應提供的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立法延宕與政府態度:家事服務法推動11年,行政院版本遲未提出,勞動部報告顯示似乎已放棄此法,引發委員及勞工團體質疑政府失職。
  • 弱勢雇主負擔:勞動部擔憂家事服務法實施將直接增加弱勢被照顧者家庭經濟負擔,特別是工資、膳宿、加班費等規定。
  • 工作時間與休假認定:家事勞工工作具間歇性及不定性,難以釐清工作與休息時間,雇主難以記載出勤,硬性規定工時與加班費恐不符實際需求。
  • 喘息服務配套不足:保障家事勞工休假權利雖符人權,但在政府喘息服務尚未到位(且已聘外勞者不得申請)的情況下,恐造成失能者照顧空窗期。
  • 就業安定基金用途爭議:草案建議以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健康檢查費用及工資墊償,勞動部認為與基金法定用途不符,恐排擠運用。
  • 勞動契約與資遣費:勞動部認為家事工作具信賴關係,勞雇雙方應回歸民法依契約自由原則議定契約終止及資遣費,不宜比照一般事業單位規範。
  • 勞工保險強制納保:將家事勞工納入強制投保對象,涉及弱勢家庭保費負擔及未加保處罰問題,影響層面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期間發給失業給付亦與就保基金原則不符。
  • 勞動檢查困難:家事勞工工作地點在民宅屬私領域,勞動檢查員恐無法強行進入,實際執行有困難。
  • 仲介剝削問題:勞工團體指出外籍勞工來台前需支付高額仲介費,導致前1.5年做白工,薪資被仲介嚴重剝削,但政府缺乏規範與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家事服務法自第6屆立委任內即提出,旨在保障家事勞工基本人權,因其勞動場域特殊且與勞基法脫鉤,處於多重弱勢。
  • 指出國際勞工組織已通過「家務工國際公約」,確認家務工應獲平等對待與保障。
  • 提出家事服務法草案重點,包括特別保護立法精神、隱私權保障、強制健保勞保、規範雇主終止契約、保障勞工終止契約權、基本工資與直接給付、資遣費與失業給付、休息休假權益、外籍勞工語言弱勢保護、勞雇權利教育、女性保護與性騷擾預防、政府提供「喘息服務」、權益訴訟基金與安置收容、雇主違法取消聘僱許可及加強罰則等14點。
  • 呼籲國家應挑起責任,大幅改進,保障家事服務工及其他照顧者權益,解決長期低薪、無休假問題。
  • 質疑勞動部對家事服務法立法似乎已放棄,導致22萬家務移工長期處於非人道勞動條件。
  • 指出仲介剝削嚴重,外籍勞工來台前需繳高額仲介費,導致前1.5年做白工,要求勞動部規範仲介剝削狀況。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擬具「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部長 勞動部

  • 表示勞動部向來重視家事勞工勞動權益,但因其在家庭提供勞務、家庭非營利單位、部分被看護者家庭弱勢等特性,適用本法恐直接增加家庭經濟負擔。
  • 指出草案所定例假、特別休假等假別,需有喘息服務或居家服務等配套措施,然現行長期照顧計畫尚未能同步調整。
  • 對林淑芬委員草案內容提出多項疑慮,包括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健康檢查費用與工資墊償不符法定用途、勞動契約應回歸民法契約自由、膳宿及工資規定增加弱勢家庭負擔、退休金比照勞基法與勞退條例執行困難、工作時間難以釐清、勞工教育假無強制規範、勞保強制納保影響層面廣、性別工作平等法已適用家事勞工、勞動檢查執行困難、雇主舉證責任與行政程序法重複、罰鍰額度過高不符比例原則等。

陳素香 秘書長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

  • 指出台灣22萬家庭看護工中,約43%(10萬人)在台3年期間完全沒有休假,勞動狀況非常差,呼籲政府應立法保障基本人權。
  • 擔憂勞動部似乎已放棄家事服務法,批評台灣號稱人權國家卻剝削在台外勞人權。
  • 認為家事勞工休假後的病人照顧問題,應由政府提供喘息服務等配套人力,不應由家庭單獨承擔。
  • 揭露外籍勞工來台需支付高達20萬台幣仲介費,導致前1.5年做白工,每月薪資僅1千至8千元,呼籲勞動部應規範仲介剝削。
  • 強調保障外籍勞工勞動契約完整做滿3年非常重要,避免因提早解約血本無歸,即使受委屈也因債務約束不敢終止契約。

相關後續

本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32901
卷/期/冊
103/29/1
發布日期
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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