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與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限制、減刑與圖利罪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羈押、限制住居與出境期限、以及逾期未判決確定案件的減刑標準與啟動方式。同時,會議也審查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的修正案,針對其構成要件與檢察官起訴標準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速審法修正案經協商通過,而刑法圖利罪修正案則因人數不足未能決議,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討論重點在於審判中羈押、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的累計期限規範,以及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案件的減刑標準與啟動方式,旨在保障被告人權與提升司法效率。
- 討論亦觸及檢察官濫訴、法官濫行駁回上訴,以及審判長期延宕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第5條關於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期間是否應比照羈押設有8年累計上限:呂學樟委員主張應納入,以保障人權並避免長期限制造成家庭破碎;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限制住居、出境干預程度較羈押輕微,且重罪案件若設限恐導致重大罪犯潛逃,建議於刑事訴訟法通盤檢討。
- 第7條減刑標準應為「得」酌減或「應」減輕其刑:呂學樟等委員主張改為「應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以明確化救濟標準;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固定比例不符刑法體例,應保留法官依個案裁量權,並考量訴訟延滯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 第7條減刑啟動方式應為「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尤美女委員認為僅由被告聲請可能迫使被告認罪,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應賦予法院依職權審酌;司法院與法務部則傾向維持被告聲請為主,或納入職權審酌但仍需審慎考量。
- 減刑是否足以彌補速審權受侵害:尤美女委員主張應擴大救濟方式,除減刑外,亦應考慮駁回起訴或諭知免訴判決,以完整保障被告權利;司法院則認為此類救濟在外國立法例中較少見,且可能導致輕重失衡。
- 最高法院上訴案件駁回率過高問題:李貴敏委員指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比例高達87.4%,自為判決比例卻極低,質疑速審法是否導致司法為求迅速而犧牲公正與人權,法官是否因管考壓力而直接駁回。司法院否認有行政管制措施要求法官駁回上訴,並表示管考僅針對案件進度。
- 檢察官濫行上訴與起訴問題:李貴敏委員質疑檢方上訴勝訴率低且有濫行上訴之嫌,影響司法品質;法務部則回應已要求檢察官發揮道德勇氣,審慎起訴與上訴,並承諾提供具體改善措施。
- 久懸案件對司法威信的影響:吳宜臻委員以特殊身分被告案件長期未決為例,指出這類案件易造成「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社會觀感,質疑速審法第7條的減刑規定恐加深民眾對司法不公的疑慮。司法院承認此為問題,但強調減刑應排除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及第7條,旨在保障人權並提升司法效率。
- 主張第5條應將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納入8年累計期限,以避免人民因訴訟無限期受限,導致家庭破碎、工作流失。
- 建議第7條將減刑規定從「得」改為「應」,並訂定明確標準,以避免法官心證差異造成救濟不公。
- 要求司法院儘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以標準化減刑裁量。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率高達87.4%而自為判決率僅0.9%,認為速審法可能導致司法為求迅速而犧牲公正與人權。
- 關切檢察官濫行上訴與起訴問題,指出檢方上訴勝訴率低於40%,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措施提升檢察官品質,避免損及民眾權益。
- 強調速審法的立法目的應兼顧公正、合法、迅速、人權與公共利益,而非僅追求迅速。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與民意機關在速審法修正案上存在巨大認知落差,導致民怨。
- 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與濫權上訴嚴重,以及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決書內容離譜,建議廢除最高法院。
- 關切富邦與新竹商銀案,質詢法務部是否因新證據重啟調查,以及退休法官、海關涉案問題,強調此案的嚴重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切士林地院人犯脫逃案,質疑司法院檢討速度過慢且未提出有效預防措施。
- 指出速審法第7條「繫屬8年後得以酌減刑期」的規定,可能導致有特殊身分者透過延宕訴訟獲得減刑,加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社會觀感。
- 反對將減刑標準改為「應」減或「應減二分之一」,認為這會進一步打擊司法威信,並剝奪法院的裁量權。
- 強調若法院長期延宕訴訟,應追究其責任,並應考慮除減刑外的其他救濟方式,如駁回起訴或免訴判決。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肯定委員提案修法保障被告迅速審判權的良善立意。
- 對於第5條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納入8年累計期限,建議應在刑事訴訟法中詳加規範,並指出限制出境干預強度較羈押輕微,等同視之恐失衡。
- 對於第7條減刑標準,贊同修正方向,但建議將「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修正為「應減輕其刑」,以符合刑法體例並保留法官個案裁量權。
- 承認最高法院發回比率較少,但否認有行政管制措施鼓勵法官駁回上訴。
- 承諾會儘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使量刑更具標準。
- 回應人犯脫逃案,表示已發布通緝,並將要求高院調查並提出說明。
- 對於速審法第7條可能造成的負面觀感,強調減刑應排除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並認為減刑應由法院在個案中斟酌。
吳陳鐶 政務次長 法務部
- 贊同司法院意見,認為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期間規範應於刑事訴訟法處理,且不宜比照羈押設8年限制,因其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微。
- 原則贊成司法院意見,支持第7條「得減輕其刑」的裁量權,認為應視個案狀況判斷,不宜固定減輕比例,尤其若延宕可歸責於被告則不應減刑。
- 承諾檢方將發揮道德勇氣,審慎起訴與上訴,並將提供具體措施提升檢察官品質。
- 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爭議,解釋貪污治罪條例已明確規範「不法利益」限於法律或法規命令,不包括內部行政規則,且須證明公務員因而獲得利益才構成犯罪。
- 強調法務部已與各行政機關溝通,澄清圖利罪的界限,並將持續擴大宣導,以消除公務員的寒蟬效應。
相關後續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照現行條文,增列第五項:「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修正為:「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以下三款照現行條文通過。
- 增列一附帶決議:為確保人權保障之落實及速審權遭受侵害之救濟,建請司法院應儘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在場人數不足無法決議,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001
- 卷/期/冊
- 103/30/1
- 發布日期
- 2014-05-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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