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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環保夥伴計畫與兩岸環保協議報告及就保法修正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確立保險給付專戶保障。會議重點聚焦於行政院環保署、外交部與陸委會針對「國際環境夥伴計畫」及「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的報告及備質詢,探討臺美環境合作的深化,以及兩岸跨境污染治理與產業合作的利弊與進度。多位委員就環保政策、勞工權益及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提出質詢,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22條,旨在確保被保險人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並可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且該專戶存款不受抵押、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二條條文照委員潘孟安等18人所提條文及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劉建國召集委員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草案」、「家事服務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兩項旨在保障家事勞工權益的法案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三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就「臺美環保合作與國際環境夥伴計畫」及「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美國環保署長訪臺、成立「國際環境夥伴計畫」對臺美環保合作的影響,以及「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的利弊評估與洽簽協商進度進行報告與質詢。
  • 討論臺灣在全球與區域環保領域的定位與貢獻,以及如何務實推動兩岸環境合作以解決跨境污染問題(如霾害、海漂垃圾)並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相關爭議

  • 國際環境夥伴計畫的實質效益與臺灣的環保領導地位:立法委員質疑該計畫是否過於虛泛、自我膨脹,並詢問臺灣在環保領域的具體優勢與輸出能力,而非僅為外國技術輸入國。
  • 兩岸環保協議的監督與立法進度:立法委員關切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未完成前,兩岸環保協議的談判進度與生效方式,以及協議是否應納入罰則以約束對岸的污染行為。
  • 兩岸環保協議的定位與規範:立法委員質疑兩岸協議的性質(兩區或兩國),以及簽署時應援引《巴塞爾公約》精神,並強調協議應以環境本位而非產業本位考量。
  • 服貿協議開放環境服務業的影響:立法委員擔憂服貿開放環境服務業可能導致中國廢棄物傾銷臺灣,或排擠國內現有業者,並詢問環保署的管制準備。
  • 核能安全與環保署職責:立法委員認為核能安全應納入環保署業務範圍,尤其中國大陸沿海核電廠對臺灣環境的潛在威脅,但環保署表示其職責分工不包含核安。
  • 環保署內部組織與效率:立法委員質疑環保署為兩岸事務另設「大陸事務辦公室」而非利用現有「永續發展室」的必要性與資源配置,以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執行進度緩慢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美環保合作與麥卡馨署長訪臺,認為是外交突破。
  • 詢問國際環境夥伴計畫的具體內容、參與國家及合作項目,尤其關注電子廢棄物處理及環境教育。
  • 關切兩岸環保協議在監督條例未立法前的協商進度,並詢問協議生效方式及是否會進入實質談判。
  • 建議兩岸環保協議應納入損害賠償機制,以強制對岸改善霾害等污染問題。
  • 質疑環保署水質水量自動監測及連線設施的執行進度與覆蓋率,要求加強監管。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服貿協議開放環境服務業可能導致臺灣成為毒廢棄物處理中心,並詢問是否排擠國內業者或引進國外廢五金。
  • 質疑兩岸環保合作協議能否澈底解決PM2.5問題,認為中國大陸自身污染嚴重,合作效益悲觀。
  • 建議兩岸環保協議應納入賠償機制,迫使對岸改善污染。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在垃圾分類、海洋資源永續利用(如黑鮪魚、櫻花蝦)方面的成就,認為美國應向臺灣學習。
  • 肯定外交部在臺日漁業談判上的成果,並要求外交部加強與菲律賓的漁權談判,特別是重疊經濟海域劃界與漁船越界罰款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麥卡馨署長訪臺是14年來美國閣員首訪,具重大外交突破意義,並詢問外交部如何促成及未來是否會有更高層級官員訪臺。
  • 建議外交部持續努力,爭取美國支持臺灣實質參與UNFCCC等國際氣候變遷組織。
  • 詢問環保署在國際環境夥伴計畫下,未來與美國在氣候變遷議題上具體的交流計畫,特別是碳捕集封存及淨煤技術。
  • 關切臺灣能源政策過度依賴火力發電的碳排放問題,並建議環保署發揮專業,積極研發與推動黑潮發電等再生能源。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馬英九對環保團體說「環保是沒完沒了的東西」的措辭與態度,認為與面對美國官員時態度迥異。
  • 詢問國際環境夥伴計畫對臺灣的實質幫助與永續發展意義,並質疑臺灣在環境保護上是否真居領導地位。
  • 指出臺灣近期重大環境污染案例(日月光、彰化電鍍廠)與自詡環保優勢的矛盾,要求環保署加強稽查、裁罰與捍衛土地正義。
  • 關切農地土壤污染場址的處理進度,建議透過國際合作技術交流解決問題,並要求環保署提供書面報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環境保護協議的洽簽進度,特別是金門海漂垃圾與中國大陸霾害問題。
  • 質疑兩岸協議若無罰則,則簽訂意義不大,應堅持納入罰則或代處理費用機制。
  • 質疑環保署設置「大陸事務辦公室」的必要性與合法性,認為應由現有「永續發展室」負責,並要求提供設置要點。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際環境夥伴計畫」的目標(提升臺灣領導地位、分享成功經驗)是自我膨脹、好大喜功、不切實際。
  • 質疑臺灣環保產業在世界體系分工中的定位,認為臺灣環保技術處於低階,難以輸出,並引用加拿大合作案例說明務實考量。
  • 建議環保署應務實發展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並在兩岸協議中堅持環境本位,納入空污、海洋污染、過度捕撈等實質議題,並建立爭端協商機制,而非僅談低階產業合作。
  • 提出書面質詢,進一步闡述對國際環保合作與兩岸環保協議的疑慮,強調應務實推動,避免自我膨脹,並指出國內環保工作仍有諸多待加強之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詢問外交部與環保署,國與國之間簽訂協議是否會訂定罰則,強調協議通常著重合作與彼此約束。
  • 要求環保署澄清「國際環境夥伴計畫」是由臺灣主導,並說明臺灣可在該平台分享的具體環保成就與強項。
  • 關切服貿開放環境服務業後,中國大陸資金投資的環保業者是否僅能處理島內廢棄物,以及環保署與商業司在營業項目審核上的勾稽問題。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對環評的鬆綁疑慮,要求環保署說明規劃,並注意與地政等跨部會協調,以避免土地兼併等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長上任後在臺美外交上的成果。
  • 質疑總統馬英九對環保團體說「環境保護這個東西是沒完沒了的一件事情」的用語,並強調環保工作應是無窮盡的努力。
  • 關切「空污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在行政院長期延宕,要求環保署提出明確期程,並警告若持續延宕將會鍥而不捨追蹤。
  • 批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自2011年公告以來執行進度緩慢,第一批場所至2016年才開始檢測,形同不會施行的法律,要求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後續適法場所的公告規劃。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加速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後續適法場所的公告規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肯定美國環保署長麥卡馨訪臺與成立國際環境夥伴計畫的意義,並詢問臺灣在環保技術與制度上的展望。
  • 提出具體案例,關切國內廠商進口美國淘汰的輻射線偵測防火警報器並在縣市大量裝置的問題,要求環保署立即調查檢測,強調臺美環保合作應注重資訊交流與互通聲息。
  • 強調臺美環保合作是全球性議題,不應被視為對付中國大陸,但同時也應讓中國大陸了解互惠互利的重要性,避免以鄰為壑。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是否會涵蓋大陸沿海核電廠安全監測,認為核安應屬環保署業務範圍。
  • 質疑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及高中以下教職員學生每年4小時環境教育課程的實施狀況與執行率,並對「其他活動」的認定標準提出質疑,認為應加強抽查考核。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國際環境夥伴計畫仍處綱要階段,但已在既有臺美環保合作基礎上,聚焦電子廢棄物處理、環境教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氣候變遷等項目,並希望臺灣在區域環保中扮演領導角色。
  • 解釋總統馬英九「環保是沒完沒了」的意思是環保工作無止境,需持續進步。
  • 承認臺灣在垃圾分類與環境教育方面有值得稱頌的經驗,可分享給中美洲和非洲國家。
  • 回應兩岸環保協議尚處議題形成階段,需進行內外部溝通,並將金門海漂垃圾、PM2.5霾害列為重要合作議題,但協議內容與罰則仍在研議中。
  • 澄清服貿協議開放環境服務業不涉及廢棄物進口,業者只能處理臺灣島內廢棄物,並將加強與經濟部、海關的勾稽審核機制。
  • 說明自經區特別條例的環評把關會依環評法規進行,並需多機關配合。
  • 解釋「空污法第十二條」修正案仍在行政院審議,需考量配套措施與未來環境資源部成立後的組織架構,強調會持續推進。
  • 說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公告第一批適法場所,並將在2個月內提出後續公告規劃,強調需循序漸進以確保執行成效。
  • 表示核安非環保署直接業務,但作為原能會委員也會關注,並將建置空飄物監測系統以應對核災等跨境污染。
  • 說明環境教育法執行率高,但會加強抽查考核,並澄清環境教育形式有認證場所限制,非所有活動都算數。

史亞平 外交部次長

  • 說明麥卡馨署長訪臺是14年來美國閣員首訪,凸顯臺美關係緊密友好,並是雙方建立實質議題夥伴關係的重要里程碑。
  • 強調「國際環境夥伴計畫」強化臺美實質合作,提升臺灣在區域及國際環境議題的影響力,使臺灣成為環保經驗與技術的輸出國。
  • 表示將持續推動與美國閣員及政要的交流,並爭取美國支持臺灣參與UNFCCC等國際組織。
  • 說明臺日漁業合作協議已爭取到臺灣2倍大漁場,並建立漁業委員會,改善漁業秩序與資源養護。
  • 表示與菲律賓的漁業談判將以臺日模式為參考,建立漁撈次序與刑事司法互助機制。

林祖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環境保護合作議題尚在「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尚未進入實質業務溝通或談判。
  • 強調將遵循「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確保國會監督、產業溝通、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
  • 表示兩岸環保合作協議的最終性質(備查或審查)需待協議簽署後方能確定,且需視未來監督條例的規定。
  • 澄清兩岸業務交流持續進行,但尚未進入實質談判或簽署階段。

連建辰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 說明國與國之間簽訂協議,罰則通常是針對違反規定的國民,而非直接處罰他國,協議多以合作為基礎。

劉宗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永續發展室技監兼執行秘書

  • 針對臨時提案第一案,建議將「環保署會同」修正為「經濟部水利署會同環保署」,或「環保署配合經濟部水利署」以釐清主責機關,並表示水利署已同意協商。

楊素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副處長

  • 報告去年底(今年1月申報)有407萬人完成4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僅1個機關未申報,並認為機關申報資料真實。

謝炳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副處長

  • 針對臨時提案第二案,建議修正文字與時間,將「一個月內」改為「2個月內」提出後續適法場所公告規劃。

相關後續

  • 委員潘維剛、楊玉欣、王惠美、林淑芬及鄭汝芬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臨時提案1案: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外交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儘速釐清並統整海外工作之精確人數,以利後續我國赴海外工作者權益建立相關配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2案:勞動部應積極排除萬難,早日完成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之立法,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3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提出完整的就業影響評估報告,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4案:修正通過譴責勞動部在全國關廠工人案中失職,並要求勞動部深切檢討,積極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工資墊償制度及落實對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之查核工作,俾保障關廠工人之權益。
  • 臨時提案5案:鑒於國內每年特定地區都會面臨到缺水危機,爰建請環保署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針對加強水資源管理及水庫清淤計畫,研擬有效之具體改善措施,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6案:環保署應在2個月內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後續適法場所之公告規劃,展現施政魄力,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001
卷/期/冊
103/30/1
發布日期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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