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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經區環評、全國區域計畫與資源循環利用法公聽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環評制度變革,以及全國區域計畫修訂等議題舉行公聽會。會議聚焦於環評鬆綁、農地保護、環境污染與填海造陸等爭議,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要求行政機關召開行政聽證會並審慎評估相關政策,會議最終作成5點結論,作為法案審查參考。

討論事項一

就《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從「環評制度改變」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設施計畫」談「全國區域計畫」修訂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中環評制度的變革與其對環境的潛在影響,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設施計畫」與「全國區域計畫」修訂對農地使用、環境保護設施(如填海造陸)及區域產業發展的影響。
  • 會議亦關注飲用水及糧食安全、農地總量管制、事業廢棄物處理、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及國際醫療開放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自經區環評鬆綁:民間團體質疑經濟部與環保署聲稱未鬆綁環評,但條文實際簡化程序,恐引進高污染產業;官方則稱僅針對低污染、小變更簡化,並非免除環評。
  • 全國區域計畫合法性與程序:民間團體質疑其擴大解釋區域計畫法,缺乏罰則與行政聽證,並在國土計畫法審議中逕行提出;內政部回應為國土計畫法準備,且已公開資訊,行政聽證不符定義。
  • 農地保護與總量管制:民間團體擔憂農委會刪除地方農地總量規定,恐放任農地開發;農委會表示有分類分級管理,不反對分派地方,但需考量周延性。
  • 填海造陸與廢棄物處理:民間團體質疑填海造陸是為配合產業政策處理廢棄物,恐造成二次污染;環保署澄清是為解決廢棄物困境,並強調會確保技術可行與無害化。
  • 外籍人士租稅優惠與國際醫療:民間團體質疑自經區對外籍專業人士薪資半數課稅不合理,且開放外國醫事人員不受證書限制將醫療商品化;國發會解釋是為吸引國際優秀人才,參考他國做法,且有條件限制,國際醫療也經衛福部規劃並審查資格。
  • 污染總量管制與健康風險評估:民間團體要求經濟部、環保署盡速訂定北中南空污總量,並公開石化業健康風險評估報告,質疑中油三輕報告造假、小港大林蒲地區污染嚴重卻不面對;經濟部稱中油報告可下載但不能列印,且主動進行大社等地的健康風險評估。
  • 自經區對經濟與環境衝擊評估:民間團體質疑政府未對自經區設立進行完整明確的衝擊評估即任意劃定範圍,違背地方民主;林淑芬委員書面意見指出自經區法令鬆綁與國際趨勢相違背。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說明公聽會主題與討論題綱,包含自經區環評制度變更、全國區域計畫的環境保護設施與農地使用變更,以及飲用水安全與區域產業發展等。
  • 強調希望集思廣益,促使相關修法更完善,提升環境保護政策與區域產業發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自經區草案第6條將環保許可審查移轉至其他行政機關,恐使環保單位自廢武功,且擔憂自經區恐成「環保署廢掉」的自經島。
  • 書面意見提到自經區草案第17條新增產業類別變更僅需備查,連最後把關機制都省略,缺乏明確理由。
  • 書面意見指出自經區提供便宜取得土地方式(如築堤填海造地)是為處理事業廢棄物,而非真正產業用地需求,背離資源循環利用法源意。
  • 書面意見強調自經區法令鬆綁與國際自由貿易協定中要求高標準環境保護的趨勢相違背。
  • 書面意見提及政府透過自經區條例及各部會配套措施(如環保署放寬土壤污染標準、農委會刪除農地總量管制)減弱環保法規,與國際接軌目標不符。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環保署副署長

  • 表示公聽會意見將納入考量,強調環保設施計畫是為解決廢棄物處理需求,而非與經濟發展掛勾。
  • 澄清填海造島是為解決國內廢棄物處理困境,減少陸地掩埋,並會確保技術可行、無害化,且可從小區域示範建立互信。
  • 說明填海造島的考量是利用陸地上可用的廢棄物作為填方,減少抽砂對海域的影響。
  • 強調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港口預留填築計畫,絕非為石化業發展而設。

葉俊宏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立場是不影響環境或對環境有利的變更才能免予環評或採取備查方式,若條文有讓高污染產業免環評的可能性,則需修正。
  • 指出經建會規劃的自經區5個業別(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教育創新)屬低污染,若轉型為這些業別環保署無意見。
  • 強調若非小變更或輕微變更,涉及重大污染者仍需依環評法辦理。

陳文德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依據糧食安全會議評估,全國農地需求總量為74萬至81萬公頃,目前非都市農牧用地與都市計畫農業區合計約91萬公頃。
  • 指出農地管理將採分類分級為四類,A類及B類優先保留,將與內政部共同控管。
  • 澄清農委會不反對將農地需求總量分派至地方,但需考量周延化。
  • 說明農地污染數據,農試所調查超過管制值的面積為6,943公頃,與主計處普查推估的6.5萬公頃有落差,普查多為口頭詢問,地政資料統計較為精確。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全國區域計畫已於102年9月9日經行政院備案,並於10月17日公告,但部分議題(如部門計畫、農地問題)仍需檢討納入規範。
  • 強調優良農地定義、分類分級、數量及劃定變更原則等事項,將尊重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農委會)意見,並組成專案小組審查討論。
  • 解釋國土計畫法草案已6次送審行政院,內政部擬定全國區域計畫是為國土計畫法做準備,並依區域計畫法現行架構制定上位綱要計畫。
  • 承諾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將採公開透明方式,設專區供民眾提供意見,並送環保署作政策環評,但範圍廣大不符行政程序法聽證定義。
  • 表示內政部絕對會站在保留優良農地的立場,並與農委會積極協調,待農委會具體意見送達後將召開小組會議公開討論。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回應全國區域計畫的合法合理性,說明因應高鐵、高速公路等發展,生活圈改變,故擬定全國性計畫從國土利用大問題著手,符合區域計畫法定義。
  • 說明農地保護問題,內政部與農委會將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慎討論是否分派到各縣市,因硬性分派可能限縮雲嘉南等農業縣的產業發展機會。
  • 解釋自經區環評聯審是為吸引外資,有其道理,過去也有類似案例,且聯合審查時兩個專家委員會仍會審慎審查。

陸信雄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 說明北中南區域產業規劃是配合國土發展計畫中城鄉經濟發展需要,旨在形成產業聚落並輔導產業升級轉型、減少污染。
  • 澄清中油健康風險評估資料可下載閱覽,但列印功能待處理,並表示經濟部會主動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 解釋自經區條例第17條關於坵塊整併、配置調整可免環評僅需備查,是引用產業創新條例,而產業類別變更主要針對醫療、物流等低污染產業,其環境影響評估程度低於原有類別。

林俊儒 國發會產業發展處科長

  • 補充說明示範區審查原則不會納入污染量大或可能造成生態浩劫的申請案,且示範區主要以服務業為主,污染量不大。
  • 解釋對外籍專業人士提供租稅誘因是為吸引國際優秀人才,參考新加坡、韓國做法,且有條件限制(國內欠缺、前3年薪資減半課稅)。
  • 說明國際醫療是衛福部規劃,引進歐美先進國家醫師,並會審查其資格學經歷,並非全部開放。
  • 指出示範區旨在促進國際化、發展服務業,預計103年可創造33,000個就業機會,對國內發展有益。
  • 表示國發會已舉辦多場公聽會與說明會,並透過網路懶人包等方式與各界溝通,會參考各方建言審慎研議。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內容將做成書面報告,分送立法院委員及出席者,作為本院審查法案之參考。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關環評項目之法規修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召開行政聽證會。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17條第3項,有關不超出污染總量之開發僅須備查,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第1項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之規定,建議應予以刪除。
  • 全國區域計畫有關農委會和經濟部訂定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行政院環保署訂定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以及農地發展方向,皆應先行分別召開公聽會,必要時得召開行政聽證會,以廣聽建言。
  • 為保護國家安全存量糧食,全國區域計畫之直轄縣市農地需求總量應如何納入區域計畫,請農委會再和內政部積極研商;全國區域計畫之優良農地,應從事與農業生產有關之使用,其他農業所需之加工、物流、倉儲納入優良農地,應有總量管制。
  • 請環保署依空氣汙染防制法,訂定北中南空氣汙染總量和空氣品質(AQI);經濟部應提出台灣石化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鋼鐵業部分請經濟部工業局另行規範健康風險評估之作業方式。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001
卷/期/冊
103/30/1
發布日期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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