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科學校法、家庭教育法修正與文化部業務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專科學校法及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並聽取文化部業務報告。會議重點關注技職教育改革、學用落差、學雜費凍漲、校園教官去留、文化資產保存及新住民家庭教育等議題。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文化部就預算執行、人才培育、文資保存及原住民影視產業等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文化部部長列席報告 (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影視政策、文化資產保存)
核心議題
- 文化部就其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的執行進度、績效、經費配置及預計目標進行報告,並闡述影視政策與地方影視園區的資源整合方略。
- 檢討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文物或地景在列入文化資產保存前後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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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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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就委員質詢的影視音計畫執行、影視政策、文化資產保存等議題進行即席答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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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文化部 102 年度計畫執行成效改善報告
核心議題
文化部 102 年度計畫執行金額僅佔預算數的 75.17%,且應付保留數達 20.56%,原因包括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海洋文化中心、流行音樂硬體工程、公視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等執行期程跨年度,以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進度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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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改善 102 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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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並要求文化部以書面報告改善執行成效。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文化部影視音短、中、長期人才培育計畫研究
核心議題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建置需創意、硬體及幕前幕後人才,但台灣文創影視產業就業人數不增反減,人才流失嚴重,影視音產業面臨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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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針對影視音短、中、長期人才培育計畫進行研究。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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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並要求文化部將研究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三:文化部提升古蹟保存、人文素養與觀光收入
核心議題
- 借鑑日本、英國、奧地利等國藝文發展與歷史古蹟保存經驗,台灣應加強利用現有人文結合古蹟,在現代化都市中保存歷史記憶與感動。
- 建議文化部除了編列預算保存古蹟外,應進一步提升在地人民人文素養、培養城市記憶,並使古蹟成為觀光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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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提升在地人民人文素養、培養城市記憶,並使古蹟成為觀光收入來源。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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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四:文化部第一期五年三大旗艦計畫人才培育檢討與第二期規劃
核心議題
- 第一期五年電影、電視、流行音樂旗艦計畫經費減少近一半,人才培育經費分配低且缺乏策略方向,導致成果有限。
- 面對中國大陸市場吸引與韓國流行文化產業衝擊,台灣影視音人才流失問題嚴峻,文化部應積極檢視人才培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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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 3 個月內提出第一期五年三大旗艦計畫人才培育執行情況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報告具體說明第二期五年旗艦計畫人才培育之目標、策略方向、預估預算額度與短中長程績效目標。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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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五:文化部促進原住民族影視音產業與霧社事件古戰場保存計畫
核心議題
- 文化部推動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及文化資產保存措施,應促進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地區相關影視音產業發展,特別是扶植原住民電影。
- 霧社事件古戰場的保存維護需具體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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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 1 個月內提出促進原住民族影視音產業及扶植原住民電影發展的具體計畫。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 1 個月內提供霧社事件古戰場的具體保存維護計畫。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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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六:文化資產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之具體做法
核心議題
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主管機關得設專責機構進行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其中「教育」、「推廣」應不限於技藝推廣,應將文資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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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會同教育部,商議文資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之具體做法,並於 2 個月內擬具相關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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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七: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歷史建築破壞罰則及保護措施
核心議題
-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古蹟破壞有罰則,但對破壞「歷史建築」與民間認為具保存價值而尚未進入審查程序的建築,並未規定罰則。
- 近年來準古蹟、歷史建築或爭議中具文資價值建築屢遭破壞,需擬具積極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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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 2 個月內擬具積極保護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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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八:文化部督促台北市文化局調查台北刑務所聚落遺址
核心議題
- 台北刑務所聚落是全台第 1 個現代化監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但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過去未積極保存其完整性,導致遺址多有破壞。
- 國土清理小組在整理時對刑務所遺址多有破壞,挖動古城牆石亦未確認是否為完整遺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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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督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專款專案,邀請遺址專家對台北刑務所城牆與地下水道等遺址進行試掘及現勘調查,並提出完整研究書面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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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九:文化部協調台北刑務所聚落保存規劃與公有地利用
核心議題
- 台北刑務所遺址過去無完整保存規劃,為避免後續開發對重要文化資產造成破壞,應先確認保存方式。
- 建議文化部應主動協調財政部、法務部,待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完成完整保存規劃研究報告並確認保存方式後,方得進行公有地之再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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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應主動協調財政部、法務部,待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完成台北刑務所完整保存規劃研究報告後,方得進行公有地之再規劃利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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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十:文化部督促台北刑務所遺址保存計畫納入都市規劃
核心議題
- 台北市政府正研擬台北刑務所城牆及地下水道等重要遺址區域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 文化部應本於國家文化資產保存職責,主動協調並督促台北市文化局完成「保存計畫」、「修復再利用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後,將之納入都市規劃內容,以完整保存國家重要文化資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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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應主動協調並督促台北市文化局,完成台北刑務所城牆或地下水道之遺址保存相關計畫後,將之納入都市規劃內容。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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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十一:公廣集團轉播兩岸協定監督條例與服貿協定審查
核心議題
基於民主透明原則,公廣集團應善盡公共媒體資源社會責任,全程轉播立法院有關兩岸協定監督條例相關草案與兩岸服貿協定的審查會、公聽會與院會之審議討論及表決情形,以便全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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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廣集團全程轉播立法院兩岸協定監督條例及服貿協定相關審查會、公聽會與院會,以利全民監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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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3
併案審查「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強化專科學校實用專業人才培育功能,展現技術及職業教育特色,並健全專科學校制度,以利自主運作及確保教育品質。
- 修法重點包括強化培育就業能力、授予副學士學位、增訂分校/分部設立與合併規劃、定期自我評鑑、校長遴選制度、教師評鑑與聘用彈性、學生參與校務及資訊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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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專菁英班一貫制學制與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徐欣瑩委員等提案增訂五專菁英班法源及經濟弱勢學生補助,教育部認為現有升學管道暢通且已有免學費及弱勢助學計畫,建議暫不推動。
- 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比例:蔣乃辛委員等提案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教育部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有明確規範,不需重複立法,但尊重提案。
- 學校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陳亭妃委員等提案要求專科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教育部表示同意其保障學生權益的宗旨,建議將其納入行政院版草案第 43 條,但建議刪除條文中「對象」二字及與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無關的獎補助經費條款。
- 就學貸款彈性與政府保證人:林淑芬委員等提案將就學貸款規定入法,教育部認為現行辦法可配合社會情況機動調整,入法將失彈性,且政府已有信保機制承擔 8 成風險,不宜由社會大眾共同負擔義務,建議暫不推動。
- 科技大學回復專科學校:蔣乃辛委員質疑修法允許專科改制為學院或大學後可再改回專科,是否為鼓勵科技大學回復專科以解決產業界技職人才短缺問題,部長表示修法是讓管道暢通,但實際推動需尊重學校辦學意願,並非強制。
- 教師實務經驗與證照:陳淑慧委員指出技專校院教授普遍缺乏實務經驗,影響專業人才培育,建議修法應加入具有豐富實務經驗者可被優先錄用,部長表示同意大方向,並正推動教師實務增能及業師參與教學。
- 學雜費調整與凍漲:何欣純委員質詢學雜費調整方案,強調經濟不景氣下應凍漲。部長表示教育部有既定辦法,考量物價、薪資、可支配所得等因素,但新方案因立法院意見多而暫緩。院長宣示不宜大幅調整,部長則強調需依規範審查,否認院長有宣布凍漲。
- 教官退出校園與配套:何欣純委員及陳學聖委員就教官退出校園議題提出質詢。何欣純委員強調朝野協商 8 年內教官回歸國防體系並補足專業輔導教師,部長則指出另有決議要求以校園安定、學生安全為優先,並表示正採「退多補少」方式,但教官工作權需保障,且許多教官及學校希望維持現狀。
- 技職教育學用落差與人才培育:李桐豪委員及黃志雄委員指出技職體系學用落差嚴重,企業找不到人、學生找不到工作。部長說明正推動技職再造第二期,透過產業學院、產學合作平台、設備改善等方式,試圖解決問題,但承認需要時間與觀念改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關注新住民子女的文化刺激不足問題,建議教育部在家庭教育活動中邀請家長參與,並檢討「新住民火炬計畫」成效。
- 質詢學校營養午餐漲價問題,認為教育部不應消極尊重地方政府決議,應確保兒童營養健康,並準備好經費補助弱勢學童。
- 質疑大學學雜費凍漲與否,認為教育部應遵守機制審查,並對行政院長「不期待大學學費實質調漲」的說法提出看法,強調教育部應依規範處理。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對營養午餐品質的判斷,指出豬肉價格上漲導致品質下降,要求教育部提出解決方案,並檢視補助弱勢學生的不足。
- 指出自設廚房與團膳比例可能不符教育部說法,並要求調查禮拜三中午團膳不提供午餐、弱勢學生無補助的問題,以及縣市合併後營養午餐價格不一的狀況。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肯定專科學校法大幅修正,但對部長不鼓勵科技大學回復專科表示失望,認為台灣大學數量過多,應鼓勵部分大學回復專科以培養技職人才,縮小產學落差。
- 支持修法優先聘用具專業證照或實務經驗教師,以提升技職教育品質,並要求教育部掌握有證照教師人數。
- 強調教育應重質不重量,呼籲教育部加速大學及專科的退場或整併。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人口結構變化,高中畢業生將大幅減少,大學退場機制需做好準備。
- 強調教育政策應更具彈性,縮短學用落差,例如鼓勵文科學生修商學院課程,並加速新學門的設立與調整。
- 主張教育應從「有教無類」轉向「因材施教、適性揚才」,重視菁英培育,並探討技職教育提早分流的可能性。
- 嚴厲譴責台北市議員對大學校長的言語暴力行為,要求教育部重視並加強學校及家庭教育中的性平教育落實。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譴責對大學校長的言語暴力,並呼籲民意代表以身作則。
- 質詢《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關於原住民族中小學及重點學校校長、主任優先遴選原住民的落實情況,要求教育部發函各縣市政府貫徹執行。
- 反映花蓮縣校護兼任主計、出納等非護理工作問題,要求教育部查明並處理。
- 要求部長安排時間接見信義鄉伍氏家族,討論傳統領域問題。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認為專科學校法修法規模已達政策革命程度,目的應是解決技職體系學生就業與專業能力不足、學用落差問題。
- 指出技專校院教授普遍缺乏實務經驗,建議修法第 24 條應加入「具有豐富實務經驗者」可優先錄用。
- 質疑現行職校改制為專校後可改回職校,以及專科改名大學後可改回專科的規定,要求釐清位階。
- 強調技職人才缺乏保障、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偏重頂尖大學)導致「台勞」現象,呼籲修法應改善這些問題。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詢學費調整方案進度,強調在景氣低迷、薪資倒退下學費應凍漲,並引用行政院長江宜樺說法,要求部長明確承諾。
- 質疑行政院版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第 20 條仍明訂設置軍訓室及教官,認為是開倒車,應比照大學法刪除或明確教官回歸部隊時程。
- 要求教育部提供教官退出校園後,補足專業輔導人才的 8 年計畫。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主張校園問題應採「加法」而非「減法」,避免因排除或減少現有穩定力量(如教官)引起不必要動盪。
- 呼籲教育部作為溝通平台,解決教師評鑑等問題造成的團體對立,樹立良好規範。
- 舉例說明補救教學中學生因怕考太好而故意落後,指出制度僵硬缺乏同理心,建議設立「成長獎金」鼓勵學生進步。
- 反映桃園縣特教班師資不足問題,要求教育部專案處理。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教改 20 年來普設大學並未真正培養人才,反而增加學生就業壓力,要求教育部提升教育品質、人才培訓,並處理辦學不佳學校的轉型或整併。
- 質疑 12 年國教超額比序複雜造成家長惶恐,主張高中或國中應採能力分班或適性分組教學,以因材施教。
- 質疑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中董事會聘選校長需報教育部核准,認為有礙私校自主,建議改為備查。
- 建議副校長資格仍應有限制,不應完全鬆綁。
- 關切新移民家庭教育課程 4 小時是否足夠且有效落實,避免流於形式。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回應行政院長江宜樺對高等教育擴充負面影響的說法,認為廣設大學是全球趨勢,但台灣腳步太快,應加速產學教育體制改變,提升學生學力與競爭力。
- 質疑台灣大學生出國打工多為「二流」學生之說法,認為反映台灣教育環境、工作環境惡劣,呼籲政府應有明確的育才、留才、攬才制度。
- 認為專科學校法修訂僅著重「除弊」,缺乏「興利」誘因,呼籲教育部應全面性「攻擊」,提出技職再造的願景與誘因。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教改後高等教育泡沫化,專科學校數量大幅萎縮,導致學歷通膨與學用落差。
- 批評台灣教育重「量」不重「質」,學歷指標凌駕實際能力,造成社會虛假現象,要求教育部應嚴格把關,杜絕「關係取向」與「學店」文化。
- 質疑部長在某些學校董事會爭議案件中不敢指名道姓,認為缺乏改革的勇氣。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注技職體系發展,指出年輕人失業與企業找不到人的矛盾現象,舉例說明電子晶圓代工廠聘不到國內人才需聘外勞。
- 強調技職體系應改革,建議將德國學徒制經驗轉化為系統性具體作為,從高中或高職就開始與技職體系整合,並提前分流,增加學制彈性。
- 呼籲教育部將試點實驗計畫擴大為系統性作為,並與產業更密切配合,更新設備,培養初級、中級、高級技職人才。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技職司長專科學校法修法目的,並指出其背後目的應是恢復專科榮耀、減少大學畢業生失業率。
- 要求技職司長及部長具體列舉高職、專科、科技大學與企業合作的成功案例,以證明教育部在產學合作方面的務實作為。
- 期許教育部能更務實地推動產學合作,讓學生畢業即能找到工作,企業也能找到人才。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同意新住民子女在文化刺激與語言上相對弱勢,表示教育部透過課綱、新住民日活動、火炬計畫等提供協助,並將與內政部持續努力,檢討計畫成效與增加資源。
- 回應營養午餐問題,表示尊重縣市政府調整價格,但應有公開透明機制、家長參與,並加強對弱勢學童的補助,承諾會檢視各縣市處理方式,並在一週內提交解決方案。
- 說明學雜費調整依既有辦法辦理,考量物價、薪資、可支配所得等因素,新的常態性調整辦法因立法院意見多而暫緩,否認行政院長有宣布凍漲。
- 針對教官退出校園議題,表示尊重立法院「8 年內教官回歸國防體系」的附帶決議,正採「退多補少」方式,但強調校園安全是第一要務,並需保障教官工作權,且有另一決議要求審慎評估,不可率然處置。
- 同意台灣大學數量過多,但強調辦學應重質,希望科技大學能辦得更好,修法允許大學回復專科是提供管道,尊重學校選擇,並將透過技職再造、產學合作平台等解決學用落差。
- 同意優先聘用具實務經驗或證照教師,並推動教師實務增能及業師參與教學,以提升技職教育品質。
- 表示教育部已掌握未來人口變化,並在制度設立中考量,將從領域細分人才需求,推動技職再造第二期,透過產業學院等方式促進學用合一。
- 同意教育應「因材施教、適性揚才」,支持高中階段採「能力分組教學」而非全面能力分班,以避免標籤化。
- 針對校護兼任主計、出納問題,表示過去已全面排除,將再了解花蓮縣個案並一週內書面回應。
- 承諾將安排時間接見信義鄉伍氏家族,討論傳統領域問題。
- 說明專科學校法修法旨在健全專科教育,與大學法精神一致,私校校長聘用需經教育部核定資格,但副校長資格已鬆綁比照大學法。
- 回應學用落差問題,指出正透過技職再造第二期,建立產業合作平台,推動產業學院,並改善設備,以期供需平衡。
- 承諾會務實推動產學合作,未來能列舉更多成功案例。
李彥儀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
- 說明私立學校校長人選由董事會勾選後,需報教育部核定校長資格,此為比照大學法規範。
- 說明專科學校副校長資格已鬆綁,比照大學法無特別限制,因其性質可偏向行政或學術。
- 說明專科學校法修法目的為配合大學法體例,重新檢視修正,恢復專科榮耀並展現其特色。
- 列舉高雄中山工商與億光、鼎泰豐、三井等企業合作,以及護理專科學校與醫院合作、勤益科技大學與上銀科技等工具機業者合作的產學案例。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送交各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 陳亭妃、鄭汝芬、鄭麗君、何欣純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001
- 卷/期/冊
- 103/30/1
- 發布日期
- 2014-05-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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