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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預算凍結、流行音樂認證與文化政策議題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文化部103年度32項預算凍結案與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預算。主要討論聚焦於流行音樂人才認證制度的推動與爭議、對原住民族文化影視音的扶植、臺語定義的官方立場、文創園區的商業化趨勢、國父紀念館修繕及台灣電影文化中心進度等。委員對政策溝通與執行提出質疑,文化部則回應並承諾檢討。最終文化部預算凍結案暫不處理,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預算則經協商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處理文化部103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32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文化部103年度32個預算凍結項目,文化部報告其急迫性以推動文化藝術新秀、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社區營造、影視流行音樂發展、國際書展、藝術村及藝術銀行等業務。
  • 委員們對文化部提出的人才培育政策、對原住民族文化資源的分配、臺語官方定義以及文化資產維護等議題表達關切並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流行音樂人才認證制度爭議:文化部研議對流行音樂後製領域(燈光、音響音控)推動能力認證,但委員質疑此舉是否為「證照制」復辟,恐箝制創意,且政策說明不清引發業界恐慌,並質疑其與技職教育、勞動部職訓的連結及是否會變成特定團體獲利工具。
  • 原住民族文化扶植不足:委員批評文化部影視音輔導資源集中於少數知名導演,對原住民族電影人才扶植不足,且「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將原住民文化館排除於補助對象之外,與部長承諾相違。
  • 「臺語」定義爭議:文化部報告將「臺語」約定俗成地指稱閩南語,引發委員質疑此定義排除原住民族語及客家語,不符多元文化精神及官方文件慣例,要求文化部檢討。
  • 預算解凍與資料提供:部分委員拒絕解凍影視音相關預算,理由是文化部未依要求提供第二期影視音旗艦計畫人才培育等相關資料,認為在資訊不足下貿然解凍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 文創園區商業化:委員關切文創園區過度商業化,導致文化本質弱化,要求文化部思考永續經營模式,並讓藝術創作者能真正進駐。
  • 台灣電影文化中心進度緩慢:新北市政府已備妥土地與經費,但中央文化部對國家電影文化中心的營運規劃與軟體支援態度不明確,遭地方質疑漠視。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推動流行音樂專業職能提升計畫中建立證照制度的必要性及國際趨勢的解釋,認為其範圍過於狹隘。
  • 建議文化部應回歸教育制度檢討人才培育,而非另起爐灶,並應建立跨部會架構。
  • 要求文化部澄清「證」與「照」的區別,並盡快對外完整說明政策藍圖,避免引起業界惶恐。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在推動流行音樂證照制度前,所諮詢的業界代表性與範圍。
  • 認為文化部將研究階段的案子過早公布為政策,導致決策粗糙,引發社會軒然大波。
  • 關切金馬獎在台中國家歌劇院舉辦的進度,認為時間已來不及,要求文化部身為主管機關應掌握備案並積極處理。
  • 質疑文化部與教育部、職訓局在人才培育政策上的溝通層級與實質進展。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未經充分研議即拋出證照議題,引發業界反彈,建議應先廣納意見、成熟後再提出。
  • 指出業界最急迫的問題是資金而非燈光音響人才,質疑證照制度的優先性。
  • 拒絕解凍影視流行音樂預算,因文化部未提供第二期影視音旗艦計畫人才培育相關資料,且人才培育經費占比過低。
  • 建議文化部在人才培育方面應加強與教育部、勞動部聯繫,確保政策落實。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解凍影視音預算,批評文化部在扶植原住民族電影人才方面無具體辦法,資源集中於少數大片,並將「訓練原住民寫劇本」視為種族歧視。
  • 質疑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將原住民文化館排除於補助對象之外,與部長備詢內容相違。
  • 反對文化部將「臺語」約定俗成地解釋為閩南語,認為此定義排除原住民語和客家話,不符官方立場及多元文化精神,並指出民進黨時期官方文件未獨稱「台語」。
  • 建議在影視評選小組納入1至2名原住民導演,以扶植少數民族影片。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尊重多元意見,支持保留「臺語」稱呼,反對改為閩南語。
  • 關切林義雄絕食事件,認為應從公投法不公平的根源解決問題,呼籲部長向總統反映,爭取公平的公投制度。
  • 批評政府施政導致人民與政府信賴關係裂解,社會對立,經濟停滯。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對「臺語」定義的回覆與其對「臺灣人」的多元族群解釋相悖。
  • 指出官方文件(如民進黨時期草案及大眾運輸工具擴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均未將「臺語」定義為閩南語,要求文化部檢討。
  • 堅持凍結「文學推展」預算,要求文化部提出照顧原住民影像工作者的具體計畫。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對委員所提議題缺乏具體改善方法與檢討,影響會議討論績效。
  • 建議文化部應重視藝術教育法中與文化部相關的4項類別,並加強與教育部合作,將學術界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
  • 關切影視補助機制,質疑資源分配公平性及政策對產業的影響,並提及台灣電影文化中心與文化部立場不明。
  • 批評部長對學生佔領立法院的言論,提醒政務官應謹言慎行,避免偏頗。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詢問文化部「泥土化」定義,並建議修繕國父紀念館等現有文化設施,提升其品質與價值。
  • 贊成推動所有專業的認證與證照化,以提升專業素養與學用合一。
  • 關切數位化後電視台數量增加但內容品質不佳問題,特別是公視高畫質節目外包比例高,質疑其大量專職人員的必要性。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電影文化中心進度緩慢,批評文化部對新北市政府的積極作為缺乏具體承諾與協助,導致地方媒體誤解中央不支持。
  • 指出文創園區經營日益商業化,文化本質弱化,建議改變作法,將文化資產融入園區,並落實藝術創作者進駐。
  • 對林義雄絕食事件表達不捨,但質疑其方式是否最適當,呼籲台灣社會理性面對核四議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表達對國家社會對立、經濟停滯的憂心,認為與政府施政作為有關,人民與政府信賴關係瀕臨裂解。
  • 質疑文化部長的努力能否改變時局與人民觀感,表達代議士的無力感,認為社會力量奧援才能讓政府反省。
  • 關切文化部兩岸文化交流政策,質疑「前瞻文化論壇」在不再共同主辦後是否仍具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報告32項預算凍結案,總計新台幣15億6,151萬9,000元,強調解凍預算對推動文化藝術新秀計畫、縣市文化設施、社區營造、金馬獎、流行音樂中心、國際書展、藝術村及藝術銀行等業務的急迫性。
  • 澄清流行音樂人才認證制度僅針對燈光、音響音控等後製技術人才的能力認證進行研議,非全面性證照,且仍在諮詢階段,預計11月完成研究報告,並承諾擴大諮詢與座談。
  • 澄清「訓練原住民寫劇本」非歧視,而是指輔導措施涵蓋劇本開發到電影製作各環節,並承諾召開原住民電影創作者座談會。
  • 說明「臺語」定義是臺灣文學館經會議討論後,將各方意見呈報上來,並非文化部單方認定,並同意檢討相關規定。
  • 支持國父紀念館修繕,已向行政院提出文化設施中長程計畫,並將於明日召開台中歌劇院推動小組會議。
  • 澄清公視總員額為700人,無增加,納編派遣工約100多人,非委員所稱1,000人。
  • 回應台灣電影文化中心為新北市出資興建,文化部負責軟體(國家電影中心)進駐,強調全力支持。
  • 認同文創園區需關注商業與文化平衡,並表示華山文創園區有合約規範商業比例,將持續關注。
  • 對當前社會氛圍表示全球化與中國崛起帶來嚴峻挑戰,呼籲理性團結。
  • 說明「前瞻文化論壇」性質將改變為不再由兩岸文化部共同主辦,但交流仍有意義。
  • 承諾將與相關藝術展示中心溝通,訂定藝術品展覽的指導原則,特別是關於複製品的說明。
  • 對於老街聚落因房價上漲導致藝術街經營困難,表示將與地方政府溝通,但私有財產無法由上而下強制處置。
  • 說明文化部在建築美學方面權責有限,主要從全民美學扎根做起。

張崇仁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長

  • 說明流行音樂人才認證制度已諮詢流行音樂協進會、音響公司博飛、必應創造及廣播電視公協會等業界團體。
  • 解釋影視音輔導措施涵蓋劇本開發、人才培育、輔導金及製作等,並非僅訓練原住民寫劇本。

陳冠甫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司長

  • 說明民進黨時期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定義國家語言包含北京話、福佬語、原住民語、客語等,未獨稱「台語」。

吳祖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

  • 報告中正紀念堂品牌推廣業務剛起步,合作廠商65家,商品890項,權利金收入23萬餘元,建議增列收入目標由500萬元降至200萬元。
  • 承諾將檢討品牌推廣業務外收入的目標設定值,並納入績效指標辦理。

王福林 國立國父紀念館館長

  • 報告已與國防部儀隊溝通,將加強儀隊交接時的秩序維持與導覽宣導,以提升觀光品質。
  • 承諾將積極處理國父紀念館的營運事宜。

張譽騰 國立歷史博物館館長

  • 報告已完成典藏庫房研究大樓評估報告,並申請撥用中和國防管理學院舊址約2,000坪土地,以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

相關後續

  • 文化部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因文化部未針對委員所要求之資料或說明進行溝通,暫不予處理,擇日再議。
  • 針對流行音樂從業人員證照制政策,文化部將會同各界專家學者進行評估,並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其中「證照制」修正為「認證制」。
  • 文化部應以數位產製技術創新為優先,帶動更多節目產製,積極促成業界拍攝符合市場需求的大型經典電視劇,以提升數位電視節目產能及數位製作技術交流。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001
卷/期/冊
103/30/1
發布日期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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