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罰則、糧商管理與農業政策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4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糧食定義納入奶粉、建立糧食履歷、大幅提高不實標示與混充的罰則、改革糧商登記制度為「一廠一照」,並觸及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糧食自給率及農產品產銷失衡等議題。行政院農委會對修法方向表示支持,但部分罰則與管理細節仍有歧見,多項議題待持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關於糧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擴大糧食定義納入奶粉、建立糧食產銷履歷制度、大幅提高糧食標示不實、混充及假冒行為的罰則,以及改革糧商登記管理制度。
- 會議亦廣泛討論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農業加值爭議、台灣糧食自給率的提升策略、農產品產銷失衡問題(如蒜頭過剩),以及禁用農藥巴拉刈對農民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糧食範圍是否納入奶粉:盧秀燕委員主張將奶粉列為國家糧食並比照管理,但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奶粉屬精緻食品,與大規模糧食需求不同。
- 罰則金額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如李貴敏、葉津鈴、丁守中、王惠美等)主張將糧食管理法罰則提高至比照公平交易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高可達2500萬或5000萬),以遏止不肖糧商詐欺行為。農委會則提出提高至400萬,並考量小型糧商與非食品安全相關違規的適用性。
- 糧商登記制度改革:立法委員普遍質疑現行「一址多照」或「多照」制度導致懲罰無效,要求改革為「一個工廠一張執照」並加強管理。農委會陳主任委員承諾將修改糧商管理規則,朝「以工廠為管理標的,一廠一照」方向努力,並將在修法通過後半年內完成。
- 廢除糧商制度:陳明文委員主張應從根本廢除糧商制度,賦予農民直接販售稻米的權利,以解決長期以來農民權益受損問題。農委會則回應管理仍需標的,碾米過程仍需工廠。
- 自經區農業加值:多位立法委員(葉津鈴、林岱樺、蘇震清)對自經區開放農產品進口可能帶來的疫病蟲害、衝擊國內農民利益表示擔憂。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則澄清「農業加值」主要指技術加值,並非僅農產加工,強調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並會嚴格把關檢疫。
- 巴拉刈禁用爭議:陳怡潔委員指出衛福部擬禁用巴拉刈引發農民反彈,因其成本效益高且無良好替代品,要求農委會應建立販賣機制而非直接禁用。農委會則強調其劇毒性及國際禁用趨勢,將做詳細評估。
- 公糧業者管理:蘇震清委員提案公糧業者稽查不合格應終止契約並限制承辦公糧,農委會則認為此屬私法委託關係,應放於公糧業者管理辦法,引發委員對農委會是否替糧商設想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嬰幼兒奶粉納入糧食管理法,比照稻米、小麥等主糧,進行來源、管理、存糧、價格及品質的國家級掌控。
- 主張奶粉管理應像石油一樣珍貴,透過發放特許執照要求商人存糧,國家無需額外成本。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主要針對糧食履歷制度的建立與罰則修正,強調國人健康與消費者知的權利。
- 主張將公平交易法第41條的罰則納入糧食管理法,提高對標示不實、混充等違規行為的罰款,避免糧商以低額罰款脫罪。
- 呼籲建立糧食履歷制度,明確標示稻米產地、進口時間、加工過程,並應區分本國米與進口米,保障消費者與生產者權益。
- 要求農委會不應透過行政協商排除公平法對不公平競爭的罰則適用。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糧食管理法第18條,提高罰責至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未改善者廢止糧商登記。
- 指出糧食管理法對混摻、摻偽或不實標示的處罰過輕,導致不肖商人謀取不當利益。
- 關切蒜頭產量過剩導致價格低迷問題,質疑農委會外銷輔導策略成效不彰,要求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罰則至40萬到200萬元,並主張第2次違法即應撤照,以遏止糧商屢次違規。
- 建議農委會應簡化公糧收購的稻米品項,從28種逐步縮減,以利管理並減少違規樣態。
- 質疑糧商「一址多照」亂象,要求農委會應以行政作為限制一個工廠只能有一張糧商登記。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指出多家知名糧商屢次以進口米冒充國產米或次級米冒充優質米,但現行罰則過輕,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 提案將糧食管理法罰則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最高可處5000萬元,並對摻偽或假冒者處以詐欺罪刑責。
- 質疑自經區農產品進口可能引進疫病蟲害,要求農委會加強檢疫,並避免將農業加值納入自經區,以保障農民權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修法速度過慢,導致委員自行提出大量修正案。
- 質疑農委會對糧商的考量過於周延,甚至顧慮到舊包裝袋去化問題,認為是替糧商而非全民設想。
- 建議提高罰則以嚇阻財大氣粗的大糧商,並主張公糧業者稽查不合格應終止契約且限制承辦公糧,不應以私法關係推託。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主張糧商應「登記並許可」後始得經營,而非僅登記,以確保主管機關審核其資格。
- 要求將罰則提高至比照公平交易法(250萬至2500萬),並可連續處罰,以有效嚇阻大型糧商的違法行為。
- 批評糧商多張執照的問題,建議以工廠為管理標的,一個工廠一張執照,並要求公告裁罰事項以昭公信。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釐清自經區的「農業加值」與「農產加工」定位,確保其能拉拔國內一級產業及在地農民,而非僅利於工業部門的食品加工業。
- 建議若開放進口農產品用於自經區加值,應採正面表列,並考慮地方政府自提農業加值專區的可能性,特別是土地使用的規劃。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糧食管理法已與時代脫節,應澈底從廢止糧商制度著手,讓農民能直接販售稻米,終結長期以來稻米價格被控制與農民被剝削的現況。
- 關切台灣人均米食消費量低於日韓,要求農糧署提出具體政策推廣米食,並提升台灣農業競爭力。
- 呼籲農委會應從整體農業發展方向思考,解決農民資金受限、南北農地融資不公等問題,創造農民利益。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去年混米事件後,今年是否有查獲違法個案,並關切市售米(含散裝米)的抽查頻率與合格率。
- 質疑糧商登記證浮濫發放問題,要求農委會落實「一個工廠一張糧商登記」的改革方向。
- 關切台灣稻米安全存量及整體糧食自給率問題,要求農委會提出其他糧食的安全存量標準與提升自給率的規劃。
- 質疑衛福部擬禁用農藥巴拉刈的政策,認為應建立販賣機制和輔導替代農藥,而非讓農民無路可走。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關切糧商重複違規問題,要求農委會加強稽查機制,並禁止進口米與國產米混充,推動生產履歷。
- 呼籲提高台灣糧食自給率,建議農委會訂定期程,並將台糖閒置農地歸由農委會整體規劃,供年輕農民使用或種植能源作物。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主張放寬糧食管理法限制,鼓勵農民(特別是知識青年)透過網路等管道直接販售農產品,促進良性競爭。
- 強調應禁止進口米與台灣米混摻,並要求嚴加查核,避免不肖糧商欺騙消費者,損害農民利益。
- 呼籲農委會應讓糧食產業正常化發展,與國際市場接軌,並參考世界各國標準,提升台灣米競爭力,而非保護不良廠商。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撤銷首張糧商執照,但也質疑其遲滯性與過去法令不周延問題。
- 要求農委會在半年內將糧商登記改為「一個工廠一張執照」,並將散裝米納入管理。
- 質疑農委會對「情節重大」違規的定義模糊,批評過去僅罰4萬元過於輕微,要求提高罰則至比照食管法5000萬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農委會主任委員
- 糧食管理法的修法目的在於保障糧食安全,承認現行法令無法有效保障國人,因此將含米量達50%以上之混合穀物納入管理。
- 承諾將修正糧商登記制度,朝「以工廠為管理標的,一個工廠一張執照」方向改革,並在糧食管理法通過後半年內完成相關管理規則修正。
- 表示將加強市售米的追溯與追蹤管理,要求進口米和國產米分開記錄,並將散裝米納入管理。
- 主張禁止進口米和國產米混合銷售,並提高標示不實、摻偽、假冒的罰則至4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直接撤照。
- 對將奶粉列入糧食管理持保留態度,認為其屬精緻食品,與大規模糧食需求不同。
- 澄清自經區的「農業加值」為技術加值,如觀賞魚、生物農藥等,非僅農產加工,策略為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並會加強檢疫把關。
- 解釋台灣糧食自給率32%是以熱量為基礎,稻米自給率高達85%,策略是活化休耕地以進口替代,並支持將台糖閒置農地規劃為農用。
- 承認蒜頭產量過剩,將提出有效辦法處理,包括補助國內加工,並會積極推動農業保險以應對農產品產銷失衡。
- 同意將糧食履歷制度納入修法方向,並明確規定進口米與國產米的流向登記。
- 表示刑罰部分不宜納入糧食管理法,詐欺行為仍適用刑法詐欺罪。對於高額罰則,表示可開放討論,但需考量小型糧商的適用性與執行的合理性。
- 承諾會努力改進,讓糧商在公平競爭環境下經營,並將裁罰公告於網站上。
李蒼郎 農糧署署長
- 台灣每年每人米糧消費量約45-46公斤,低於日本的57公斤和韓國的近60公斤。
- 農糧署正推廣「台灣米標章」及米穀粉,以鼓勵國人多吃米。
- 自宣布修法後,市售米抽驗未發現混米狀況,合格率約94%,但仍有標示違規;已將抽查頻率改為一個月一次。
- 解釋對違規廠商的裁罰是漸進式的,第一次罰4萬元,第二次提高,第三次達20萬元,並會視犯意決定。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審查的22個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及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001
- 卷/期/冊
- 103/30/1
- 發布日期
- 2014-05-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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