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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修法:聚焦法拍屋資訊揭露、比例原則與司法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律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刑事妥速審判法」的限制出境與減刑規定,以及「強制執行法」中不動產拍賣的公平性、資訊透明度與瑕疵擔保責任。會議討論法拍屋凶宅、海砂屋等資訊揭露問題、強制執行比例原則,以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壟斷法拍業務的爭議。最終,部分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另有法案繼續審查或送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事妥速審判法中,限制被告出境期間的上限,以及案件審判逾期未能確定時,法院應如何審酌並減輕其刑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修正通過,增列第五項規定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本文修正通過,明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法院應審酌侵害被告迅速審判權利且情節重大者減輕其刑。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儘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併案審查主要聚焦於強制執行法中不動產拍賣的公平性與資訊透明度,特別是關於債務人權益保障、法拍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的揭露義務,以及拍賣程序效率的提升。
  • 會議也探討了法院在法拍中是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獨家壟斷法拍業務的合理性與對市場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比例原則與債務人權益:** 賴士葆委員指出,現行法規允許銀行為追討小額債務拍賣債務人高價值不動產,導致債務人流離失所,認為應增訂比例原則以兼顧雙方權益;司法院民事廳則表示執行拍賣本來就應符合比例原則,原則上同意修法。
  • **法拍屋資訊揭露與瑕疵擔保:** 多位委員質疑法院在法拍屋資訊揭露不足(如凶宅、海砂屋、漏水等),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卻無救濟管道,認為法院應負起更積極的調查與揭露義務;司法院則認為強制執行是被迫拍賣,執行人員難以全面掌握屋況,但承認應盡力透明化資訊,並表示現行法規已允許拍定人因程序瑕疵聲請撤銷拍賣。
  • **台灣金服公司獨家壟斷:** 李貴敏、丁守中委員質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獨家承辦法院委託的法拍業務,且曾大幅提高服務費用,涉嫌濫用市場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金管會解釋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司法院則表示人力補足後已減少委託,並承諾會後了解媒體報導的價格爭議。
  • **人身保險與社會福利津貼是否可強制執行:** 尤美女委員支持修正強制執行法第53條及第122條,主張人身保險、社會福利津貼及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債權不應被強制執行,以保障弱勢生存權,避免因債務而剝奪基本生存保障。
  • **法院揭露資訊的執行困難與責任:** 司法院坦承要求法院主動調查凶宅等資訊可能因人力、時間及專業人員不足而延宕程序,且警察機關大多拒絕提供凶宅資訊;委員則認為不能以人力不足為由推卸責任,應思考委託第三方執行,並質疑法院為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主張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並規範不動產拍賣應揭露凶宅等瑕疵資訊。
  • 引用選民服務案例,強調小額債務卻拍賣高價值房產的不合理性,造成家庭悲劇。
  • 質疑司法單位在學運後對民意抬頭的反應遲緩,認為法官和檢察官應更貼近民意,改革步伐過慢。
  • 批評司法單位對凶宅修法的抗拒態度,認為是「老大心態」,不尊重第一線民意。
  • 強調租稅官司拖延數十年,以及年輕檢察官對待醫生態度惡劣等問題,顯示司法系統脫節民意。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要求查封筆錄應詳細記載不動產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以保障拍賣人權益。
  • 指出每年有大量不動產法拍案件,但資訊不透明導致弱勢民眾買到瑕疵屋卻求助無門。
  • 質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獨家壟斷法院法拍業務,卻不負與一般房仲業者相同的資訊揭露責任,導致不公。
  • 強調強制執行法應比照消費者保護法,對不動產拍賣資訊進行完整揭露,以實現公平對等。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支持法拍資訊透明化,並要求資訊公開需即時、完整且非片面,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質疑司法院提出的法拍撤銷案件數為「零件」,與其主張可透過現行法規解決問題的說法自相矛盾。
  • 批評法拍效率不彰,程序冗長,且法拍蟑螂因資訊優勢壟斷市場,影響債權人、債務人及潛在買家權益。
  • 質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在2005年大幅提高委託費用,導致司法院停擺委託,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壟斷市場,要求司法院追究責任。
  • 建議應檢討法拍市場是否只由一家公司壟斷,並思考是否能引入其他銀拍屋等公平競爭機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違法錄音中斷及操縱錄音,且筆錄無證據能力,認為是濫權起訴的嚴重問題。
  • 批評法務部對檢察官違法行為的議處不公,甚至將被要求議處人員升官,顯示「官官相護」。
  • 強調法官應重視實務經驗,並舉例桃園地院法官問案態度不佳,甚至對證人筆錄錯誤不予更正。
  • 主張不應姑息養奸,透過監察院彈劾及職務法庭處分,以遏止檢察官濫權,保障公務員及民眾權益。
  • 提出針對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修正的提案,建議研議處理債務人無財產時,債權人為中斷時效而聲請強制執行的無謂程序。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在法拍過程中,因無心或不求甚解,導致高價值房產被賤賣,造成社會不公,有違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則。
  • 強調民眾基於信賴法院而購買法拍屋,卻因資訊不詳盡買到凶宅,法院應負起揭示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 批評法院「貨物售出,概不負責」的心態,認為是對司法天秤和司法院標誌的侮辱。
  • 指出法院雖已增訂注意事項要求揭露資訊,但仍未統計相關數據,顯示對瑕疵法拍案件的改善缺乏具體成效。
  • 呼籲司法院不能以人力不足為由,應積極檢討並找出方法解決法拍資訊不透明和高價低拍的問題,避免成為欺壓弱勢的幫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舉例說明民眾買到凶宅法拍屋後,銀行拒絕貸款導致保證金被沒收,以及不知情買到凶宅導致房屋大幅貶值卻求助無門的案例。
  • 建議法院應有更好的制度性更改,例如在公告中明確勾選是否為海砂屋、凶宅等,讓買方自行決定,避免後續糾紛。
  • 關切法院人犯脫逃事件,建議在法警人力不足情況下,應檢討行政作為,例如符合要件的被告可上腳鐐,以加強戒護安全,並要求司法院加速明確化相關規定。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法院對於凶宅資訊公布不實,且在委員提案修法後才修改注意事項,批評法院「沒人反映就不作為」的心態。
  • 書面意見認為丁守中委員版本將漏水、輻射屋、海砂屋等納入查封筆錄應載明事項,法院不應有執行困難,否則參考要點形同虛設。
  • 書面意見強調法拍屋資訊應完善揭露,不應損害民眾權益,避免因政府機關不作為而引發學運抗議等事件。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強制執行中拍賣階段的法律性質混亂,導致民眾多所抱怨,應儘速定義拍賣的法律性質以杜絕爭議。
  • 書面意見認為既然司法實務不願承擔公法上責任,就應回歸民法規定,並指出現行程序無法有效處理漏水等瑕疵問題。
  • 書面意見強調應釐清拍賣的法律性質,使民眾更能相信司法。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法院對拍賣不動產實際狀況資訊揭露不足,導致弱勢者權益受損,尤其買到凶宅卻被法院以「不負瑕疵擔保之責」推諉。
  • 書面意見認為此情況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並違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 書面意見特提出修正案,要求將「凶宅列為法拍屋需明確揭露事項」,並規定若因公告資訊未詳細載明致影響購買意願者,原拍定人無須負擔價金差額。
  • 書面意見請司法院尊重並支持立法委員修法,勿阻攔,以維護弱勢者權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強調強制執行應考量比例原則,質疑銀行為小額債務拍賣高價不動產的合理性,建議強制執行法中增訂相關規範。
  • 書面意見主張法拍資訊應公開透明,不應讓消費者自行承擔因資訊不完善導致的風險,要求法院善盡資訊揭露義務。
  • 書面意見指出法院消極不作為會損害人民信賴度,認為法院作為公權力機構應職權調查並公布不動產資訊。
  • 書面意見特別提及單親媽媽買到凶宅被銀行拒貸的案例,強調應在法律中明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特殊情事,以保障民眾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支持蕭美琴委員提出的強制執行法第53條及第122條修正草案,主張人身保險(醫療保險、壽險)及社會福利津貼應受保障,不得為強制執行。
  • 書面意見批評法院見解認為健保已提供所有醫療保障,忽略健保自費項目多,導致經濟拮据者無法負擔必要醫療費用。
  • 書面意見舉例說明過去卡債案件中,債務人被迫解約為罹病女兒投保的醫療保險,以及先生癌末保險金被扣押的案例,強調這些是救命錢。
  • 書面意見指出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已保障部分津貼不得扣押,但法律仍有缺漏,導致灰色案例剝奪生存權。
  • 書面意見建議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應針對個案審酌,而非要求所有保障都停繳解約,才能讓債務人真正重生。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支持加強不動產拍賣資訊揭露與透明化,但提醒應考量執行法院與一般買賣出賣人管領能力的差異,避免造成治絲益棻。
  • 書面意見指出不點交拍賣中,執行法院難以鉅細靡遺勘查標的物,若記載後屋況遭惡意破壞或因程序延宕產生變化,責任難以釐清。
  • 書面意見關切法院作為國家機關,若拍賣記載與點交實況不符,可能衍生國家賠償問題,以及拍定人棄拍多衍生費用由何方負擔。
  • 書面意見建議主管機關在修正相關規定時,應綜觀法效,審慎研議,力求周延,以平衡法律關係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維護。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一般民眾賣屋需公開資訊,但法院法拍屋卻無,導致民眾像瞎子摸象般賭運氣,點交後才知屋況,認為不公平。
  • 書面意見認為法院應負起義務公布相關資訊,讓參與法拍者順利判斷,不應以人事理由推卻。
  • 書面意見批評法拍屋不負責瑕疵擔保責任,且有「不點交」情況,導致民眾缺乏保障,質疑法院是否在「霸凌民眾」。
  • 書面意見指出銀拍屋有充分資訊公開保障,但法拍屋卻無,認為在文明社會中房屋買賣都應資訊公開透明,要求司法院積極執行法拍資訊公開化。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強制執行法第一條修正案,認為目前強制執行法規已有類似比例原則及執行限度規範,但建請委員會審酌是否增訂。
  • 回應委員對法拍屋瑕疵擔保的質疑,認為法拍是被迫執行,執行人員不一定能全面了解屋況,但承諾會努力讓資訊透明化,並要求執行人員注意公告、查封和調查。
  • 回應李貴敏委員關於台灣金服公司壟斷問題,表示司法院將會後了解媒體報導的價格爭議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 回應委員對法拍屋資訊揭露問題,表示已修正注意事項要求執行人員勾選相關事項,但坦承凶宅調查仍有困難,因警察機關大多拒絕提供資訊。
  • 回應黃偉哲委員關於人犯脫逃問題,表示士林地院已在高院檢討並報送改進措施,原則上會因應人力不足加強實施,並表示上腳鐐需符合一定要件,會加速明確化規定。
  • 同意將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列入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的應記載事項。

范文豪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回應廖正井委員關於檢察官筆錄無證據能力問題,表示證據能力有無由法院法官認定,檢察官偵查中應注意程序,辦案要中立,不能有政治偏私。
  • 回應廖正井委員關於法務部對檢察官議處問題,表示法務部對此會依法秉公處理。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學運後司法單位反省,表示法務部立場是檢察官儘量蒐集違反刑事法律證據,依證據判斷案件。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欠稅限制出境問題,表示此非其主管業務。

陳駿璧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回應賴士葆委員關於不成比例拍賣案例,表示執行實務上應不太有此情形,但原則上同意修法,執行拍賣本來就要符合比例原則。
  • 回應丁守中委員關於金服公司收取費用問題,表示其費用是做不動產拍賣服務,過去4年委託金服公司拍賣案件約4,000件,總編列7,000萬元。
  • 回應丁守中委員關於金服公司獨家壟斷問題,表示依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可認可的公正第三人目前只有這一家。

劉燕玲 金管會銀行局科長

  • 回應丁守中委員關於金服公司獨家壟斷問題,解釋當年金融機構合併法制定有其歷史背景,第15條規定可委託公正第三人處理。
  • 表示針對金服公司受法院委託拍賣部分,金管會已研擬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修正草案,未來法院委託過程將有相關授權辦法規範。

王漢章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在協商階段協助釐清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文字修正,建議在列舉項目後加上概括條款,以避免掛一漏萬。
  • 建議統一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中「應記明之事項」的文字,僅保留「其」字,避免出現兩個「其他」。

相關後續

  • 「強制執行法第一條」修正通過,強調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並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修正通過,查封筆錄應載明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通過,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或訊問第三人,並向警察及其他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陳述或提供虛偽文書者,得管收或處罰鍰。
  •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修正通過,拍賣公告應載明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 廖正井委員等人提案關於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的研議案,無異議通過,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研議處理無謂執行程序。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201
卷/期/冊
103/32/1
發布日期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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