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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審查與企業社會責任推動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4

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審查「產業創新條例」多項修正草案,聚焦於研發投資抵減資格、重複獎勵限制,以及違反環保、勞工、食安規定之獎勵追繳機制。會議並通過三項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輔導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策略、研議於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與育成中心,並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國營事業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最終,產業創新條例四案併案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附帶決議將另行修正稅捐稽徵法以追繳違法企業之租稅優惠。

討論事項一

審查「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6條、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正,主要涉及規範公司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的資格條件,並加強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情節重大企業的獎勵或補助限制及追繳機制。
  • 同時,亦討論了租稅優惠與獎勵補助追繳的法律適用問題,區分產業創新條例與原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處理原則。

相關爭議

關於違法企業租稅優惠的追繳機制,委員會間就產業創新條例與已落日之促產條例、獎參條例的適用範圍及處理方式進行協商,最終決議產創條例維持其規定,而促產條例與獎參條例則回歸相關稅法處理,並另以附帶決議要求修正稅捐稽徵法以進行追繳。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傳達經濟部與財政委員會協商結果,說明對於在產創條例中領有研發補助、獎勵者,若有違法應終止補助。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針對公司或企業違反法律追繳、終止其違法期間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將另行修正稅捐稽徵法予以追繳、停止。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針對公司或企業違反法律追繳、終止其違法期間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將另行修正稅捐稽徵法予以追繳、停止。

相關人員回應

沈次長 經濟部

  • 與財政委員會曾巨威委員及主席進行協商,就產創條例中領有研發補助、獎勵、補助者,若查獲違法將終止補助,並就促產條例與獎參條例中領有租稅優惠者,回歸相關稅法處理達成初步共識。

吳局長 工業局

  • 與財政委員會曾巨威委員及主席進行協商,就產創條例中領有研發補助、獎勵、補助者,若查獲違法將終止補助,並就促產條例與獎參條例中領有租稅優惠者,回歸相關稅法處理達成初步共識。

相關後續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修正通過,規定公司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得在研發支出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30%為限。
  • 「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修正通過,規定已享有其他法令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重複享有本條例獎勵或補助;公司或企業最近3年因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本條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所獲獎勵或補助。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要求針對公司或企業違反法律將修法追繳、終止其違法期間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將另行修正稅捐稽徵法予以追繳、停止,以維社會公義。
  • 院會交付審查的4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輔導服務業開發新興國家市場策略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政府應有具體策略輔導服務業開發新興國家市場,特別是東南亞市場,並需提供資金取得、人才培訓、市場分析報告與講座、智財權保障與商事法令等協助,且在南台灣舉辦相同輔導課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並在南台灣舉辦相關輔導課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並在南台灣舉辦相關輔導課程。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並在南台灣舉辦相關輔導課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並在南台灣舉辦相關輔導課程。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並在南台灣舉辦相關輔導課程。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並在南台灣舉辦相關輔導課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儘快提出輔導台灣中小型連鎖服務業進軍東南亞的具體策略,包括資金取得、人才培訓、各國市場分析報告與講座、智財權保障與商事法令等,並於南台灣舉辦相同輔導課程。

討論事項三

研議於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研究與育成中心 (臨時提案二)

核心議題

考量南台灣服務業資訊與發展存在落差,建議研議比照工業技術研究院南分院模式,在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的研究所與育成中心,以促進地方服務業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研議在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的研究所與育成中心,以提升南台灣服務業發展。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研議在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的研究所與育成中心,以提升南台灣服務業發展。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研議在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的研究所與育成中心,以提升南台灣服務業發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研議在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的研究所與育成中心,以提升南台灣服務業發展。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研議在南台灣設置商業發展研究院的研究所與育成中心,以提升南台灣服務業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研議比照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南分院或機械所與食品所,在南台灣設置研究所與育成中心,如新設電子商務研究所或微型服務業經營研究所,以作為南台灣服務業的火車頭。

討論事項四

輔導國營事業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臨時提案三)

核心議題

鑒於台灣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重視不足且相關法令缺乏,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提升台灣企業永續發展程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及財政部輔導所屬國營事業每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201
卷/期/冊
103/32/1
發布日期
2014-05-1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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