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強制執行法與刑法修正草案:聚焦詐欺、贓物、重利罪與執行程序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強制執行法」與「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強制執行法主要修正查封筆錄記載事項及拍賣公告內容;刑法部分則廣泛討論詐欺、重利、贓物等罪的加重刑責與適用範圍,其中委員丁守中與法務部、司法院就詐欺罪最低刑度存在爭議。最終,多數刑法條文依行政部門建議修正通過,本案審查完竣並將提交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核心議題包含強制執行應兼顧各方權益的公平原則、查封筆錄應載明不動產特殊情事、執行法院調查權限,以及拍賣公告應詳載不動產實際狀況與特殊情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研議修正民法及強制執行法,以處理債務人無財產情況下,債權人為中斷時效而聲請強制執行所造成的程序與司法資源浪費。
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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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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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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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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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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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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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後,逕行逐條審查。
- 「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條、第77條、第77條之1、第81條修正通過。
- 草案第19條、第53條、第68條之2及第122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不需黨團協商。
- 廖正井委員提案關於消滅時效中斷與強制執行程序浪費之問題,照案通過,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研議。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加重詐欺罪、重利罪、贓物罪的罰則,並探討詐欺行為的域外適用性及電腦犯罪的刑責。
- 討論重點包括提高重利罪的法定刑度、擴大詐欺罪的加重處罰情境(如集團性、冒用公務員名義、利用媒體散布),以及修正收受贓物罪的罰金刑。
相關爭議
- 詐欺罪的最低刑度爭議:丁守中委員主張詐欺罪應提高最低刑度至「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增強嚇阻力並避免輕易易科罰金或緩刑,認為現行判例多為6個月以下。
- 司法部門對最低刑度的考量:法務部與司法院反對將詐欺罪最低刑度設定為「6個月以上」,認為個案情節差異大,法官應有較大裁量權,以避免對輕微案件(如騙取麵包)造成輕重失衡,並指出嚴重詐欺已有加重條款(如第339條之4)。
- 域外詐欺行為的處罰範圍:法務部對於將單純發生在外國的詐欺行為(如台灣民眾在美國詐欺美國民眾)納入我國刑法處罰範圍持保留態度,認為涉及調查、舉證困難且對我國法益侵害不大。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5條、第339條及第341條,主張規範詐欺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外亦適用我國刑法,且詐欺行為不再輕易獲得易科罰金,應科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
- 提案修正刑法第349條,加重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牙保者的罰則,以嚇阻銷贓行為並阻止竊盜案件發生。
- 於審查刑法第341條時,堅持應將刑度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為此舉才能有效遏止詐欺行為,避免輕判或易科罰金。
- 指出台灣已成為詐騙王國,許多老鼠會等無實體商品銷售的詐欺案件頻傳,且判例多在6個月以下。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刑度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285條,將花柳病修正為性病,並提高刑度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提案修正刑法第339條,提高詐欺罪罰金刑額度至「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公務員假借職務或權勢犯本條罪者之加重規定。
- 提案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增列冒用外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乘災害之際犯詐欺罪之加重處罰情境。
- 提案修正刑法第343條,新增第2項規定第324條不適用於第339條之4之罪。
- 提案新增刑法第344條之1,將以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方法取得重利者納入加重處罰範圍。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與司法院反對詐欺罪增設最低刑度的理由,是否考量監獄人滿為患或輕罪犯入監後可能學壞等因素,要求說明清楚。
蔣乃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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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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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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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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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國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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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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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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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文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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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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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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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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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同意提高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罪的罰金刑至「50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詐欺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外是否適用我國刑法,建議委員慎重檢討,因涉及調查舉證困難且對中華民國法益侵害不大。
- 針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建議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並建議增加構成要件「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強調詐欺罪個案情節差異大,法官應有裁量權,輕微案件無必要強制判處6個月以上徒刑。
- 說明針對網路、集團性詐欺或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等嚴重情節,刑法第339條之4已增列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處罰。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反對將刑法第341條詐欺罪的量刑裁量權一律限制在6個月以上,認為個案狀況差異大,可能導致輕微案件(如騙取微不足道財產)輕重失衡。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
- 刑法第5條維持現行條文。
- 刑法第251條、第285條、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4、第341條、第342條、第343條、第344條、第344條之1、第349條,均照法務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正井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201
- 卷/期/冊
- 103/32/1
- 發布日期
- 2014-05-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