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施行細則合憲性與程序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2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會議聚焦於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後,內政部為因應條例違憲失效而修正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之適法性與程序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該施行細則未經母法授權且未踐行預告程序,恐有違憲之虞。最終,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內政部應依合憲適法方式另行修正公告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則將擇期回到初審會進行共識彙整。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並特別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後,內政部為因應條例違憲失效而修正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之適法性與程序正義問題進行討論。
- 內政部報告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已修改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銜接法律失效,並說明目前全國有1,042件都更案正在進行,其中90件事業概要因法律實質規定未明暫無法審議。
相關爭議
- 施行細則欠缺母法授權:立法委員質疑在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被宣告違憲失效後,內政部逕行修正施行細則,恐因缺乏母法授權而有違憲之虞,認為行政權逾越立法權。
- 施行細則修正程序不符:立法委員林淑芬質疑內政部在修正施行細則時,未踐行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預告、公告、徵詢意見等民主程序,並質疑其「緊急狀況」的合理性,因大法官解釋已於1年前公告失效期限。
- 施行細則內容適法性爭議:立法委員質疑施行細則中關於資訊公開、送達方式(如傳單周知、里辦公處公告)的強度不足,無法充分保障權利關係人權益,且其部分條文(如第38條之1)可能衝擊「程序從新」原則。
-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權限劃分:立法委員強調法律應由立法院制定,行政機關不應以行政命令架空立法審查,自行認定並修改大法官釋憲後違憲之處。
- 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施行細則的態度: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均表示因時間緊迫,未及充分研究並對內政部修正的施行細則表達明確背書意見,對部分條文(如第38條之1)表示有疑慮,並強調施行細則作為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母法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善後補救措施的適法性,擔心若民眾權益受損恐引發國賠問題。
- 強調應儘早通過都更條例修正案,避免都更案被擱置導致都市發展混亂。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認為應以法律訂定的部分就應以法律訂定,施行細則的補救範圍有限。
- 關切施行細則的程序是否完備,並要求內政部說明相關進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內政部修正施行細則的程序正義,包括未預告、未經公聽會或專家會議等,認為其以行政權力架空立法權。
- 主張在母法尚未修正完成且部分條文已失效的情況下,內政部無權訂定施行細則,此舉違憲且適法性有問題。
- 質疑施行細則中關於資訊公開與通知方式的強度不足,無法有效保障權利關係人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施行細則已公告,但缺乏母法授權,應釐清其適法性問題。
- 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內政部修正的施行細則未予背書,且未踐行充分程序,應立即撤銷公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釐清施行細則的合憲性及合法性很有意義,雖行政部門有急迫性,但仍需符合法律程序。
- 指出母法未修完的主因在於排案過晚,非委員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缺乏法律授權下公告施行細則的執行困難,並要求撤銷該次修正公告。
- 主張應撤銷臨時提案中「建請」二字,直接要求內政部處理。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部門明顯違法,臨時提案應照原內容處理,不應妥協。
- 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本身也可能是錯的或違憲的。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內政部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已修改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銜接法律失效,並強調僅修正程序性規定,不涉及實質規定。
- 解釋施行細則已公告,但因時間急迫性未能踐行預告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中緊急情況的排除規定。
- 指出施行細則的修正精神是將草案精神及文字納入,且在更早的草案送立法院前已踐行公聽會及專家學者參與程序。
- 表示施行細則完全沒有逾越目前程序部分相關的修正草案條文,且在發布前已與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及地方政府討論確認。
- 強調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已於101年12月7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非臨時提出,內政部尊重立法院權限,並希望委員諒解內政部兼顧法制面及業務推動的考量。
林佑璘 簡任技正兼科長 內政部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主要針對更新條例第10條(事業概要審議組織與同意門檻)及第19條第3項(計畫資訊送達與聽證程序)違憲。
- 解釋修正施行細則旨在補強資訊提供、民眾參與、意見送達、聽證程序及審議組織等程序性規定,以回應大法官解釋意旨。
- 說明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6條、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11條之1、第11條之2及第38條之1等條文的修正與增訂內容,主要強化資訊公開、通知範圍、審議組織及聽證程序。
- 強調施行細則的補充內容是針對大法官認為程序上有不足導致違法事實的部分,且對民眾參與、資訊公開更加有保障,並依照行政程序法制定,無需以法律定之。
丁育群 署長 營建署
- 表示在學生占領立法院後,已加速處理施行細則,以避免違憲影響民眾權益。
- 說明修正的8個條文完全針對大法官解釋事項,未涉及法律最低門檻,屬於行政程序部分,且已與地方政府開會討論。
- 指出第38條之1的訂定是基於內政委員會多次會議及朝野協商共識,即已走過的審查程序適用舊規定,後續程序適用新規定。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施行細則屬於法律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只能規定執行母法的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不得規定實體事項。
- 認為施行細則草案中關於同意比率的部分涉及實體事項,無法在施行細則中規定,但目前草案未針對此做規定,應無違憲之虞。
- 對施行細則第38條之1(已踐行程序適用修正前規定,未踐行適用修正後規定)有所疑慮,認為可能衝擊「程序從新」原則,但最終尊重內政部自行審酌。
- 表示法務部對施行細則未表示明確意見,因時間緊迫需仔細研究後才能發文。
王漢章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因時間緊迫,未能在第一時間彙整內部意見,故尚未發文對施行細則表達意見。
- 指出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的法規命令,並非法律,且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除急迫情況外應事先公告周知。
- 表示施行細則若逾越概括授權範圍,恐牴觸母法或遭受違憲審查,但基於不干涉個案訴訟,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權責。
相關後續
- 對於內政部營建署發布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內政部應即依合憲適法方式另行修正公告。
-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擇期回到初審會階段,先進行共識條文彙整,再進入委員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201
- 卷/期/冊
- 103/32/1
- 發布日期
- 2014-05-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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