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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修法公聽會:教保專業、師資資格與幼兒園公共化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3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聚焦於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與工作權、5歲班級師資配置、幼兒園補助政策及公共化發展等核心議題。各界專家學者、教保團體及家長代表提出多元觀點,教育部對此做出初步回應,並承諾將各方意見納入年底研定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與幼照法通盤檢討。

討論事項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修正案,討論核心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與配置、5歲幼兒班級是否應強制配置幼兒園教師、幼兒園補助政策的合宜性與公平性,以及幼兒園公共化(普設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的推動方向。
  • 會議亦探討了未具教保資格者協同教學的妥適性、園長資格認定,以及幼托整合後對教保員工作權與幼兒教育品質的整體影響。

相關爭議

  • 幼兒園5歲班級師資配置爭議:教育部主張5歲班級應至少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以利幼小銜接並強化教育層面,幼保團體則認為教保員已具備獨立帶領5歲幼兒班級的能力,要求刪除此規定以保障教保員工作權。
  • 教保員工作權與專業地位:多位教保員及幼保學者指出幼托整合後教保員受到歧視與階級化,薪資補助不平等,且限制其獨立教學權利,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
  • 未具教保資格者協同教學:教育部擔憂此舉可能導致幼兒園才藝化、分科化,增加家長負擔,且對未具資格者的條件與時數缺乏限制,恐影響教保品質與幼兒權益。部分委員則認為應允許體適能或才藝專業人才協助教保服務。
  • 幼兒園補助政策:教育部強調補助要件旨在確保家長受益與教保品質,並考量財政負擔;幼保團體則呼籲應將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幼兒,並採直接補助家長的方式,以提升生育率與普及性。
  • 公立與非營利幼兒園普設:家長團體贊同普設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以改善公私立比例失衡,提供平價選擇;部分幼保團體則認為應停止增設公立幼兒園,將預算用於補助所有適齡幼兒家長,並質疑「非營利」幼兒園的定位。
  • 園長資格認定:教育部主張園長需具備實際教學經驗,負責人年資不宜計入;部分幼保團體則認為具教保員資格的負責人應可兼任園長並計入年資。
  • 幼托整合的成果與方向:部分學者認為幼托整合提升了整體品質,應繼續朝專業化、單軌分級發展;但也有團體指出整合造成諸多爭議,並導致私立幼兒園品質下降與教保員恐慌。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擔任公聽會主席,感謝各界參與並強調所有意見將作為修法依據。
  • 表示本委員會已累積10個以上幼照法修正案,期望透過公聽會聽取各界聲音。
  • 提及自己亦有提出修法版本,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但呼籲理性討論,避免騷擾或扣帽子。
  • 承諾未來委員會審查或協商過程,只要擔任召委,都願意開放旁聽,以示民主程序。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意見,認為幼照法第15條限制幼兒園聘用體適能或多元才藝等專業人才,嚴重影響教保功能。
  • 建議修法允許幼兒園聘用專業人才協助合格教保人員進行教保服務,以提升教保功能,協助幼兒健康均衡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林淑真 次長 教育部

  • 強調教育部推動幼照法措施皆以確保幼兒教保服務品質為出發點,並兼顧現職人員權益。
  • 建議維持幼照法第7條,確保家長為實際受益對象及機構品質,並提及合作園機制已行之有年。
  • 建議維持幼照法第15條,強調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應從事教保服務,以維護教保品質與國際趨勢。
  • 建議維持幼照法第18條,強調5歲班級配置1名以上幼兒園教師是為幼小銜接與強化教育層面,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已提供5年緩衝期與進修管道。
  • 建議維持幼照法第19條,考量園長擔負教學與行政領導之責,負責人年資不宜計列為園長資格要件。
  • 回應關於身心障礙幼兒班級人數應減少,教育部認同並已實務執行,贊成納入規範。
  • 回應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應為過渡性質,文字可再調整。
  • 說明幼兒園教師養成需32學分教保專業知能、16學分師資職前教育、半年教育實習及教師檢定考試,教保員則需32學分專業知能。
  • 表示教育部推動公共化非營利幼兒園,旨在提供平價優質服務,保障教保員薪資,並將公私比提高至4比6。
  • 解釋將補助向下延伸至2歲幼兒恐非政府財政能負擔,5歲幼兒補助已達74.9億元。
  • 對於未具資格者協同教學的條文設計表示擔憂,因缺乏條件與時數限制,且恐有不法前科者進入,執行上地方政府恐有困擾。
  • 承諾部裡將儘速通盤檢討幼照法,並配合年底完成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研定,將各界意見納入參考。
  • 強調所有思考皆應以幼兒最佳利益為整合核心,國家追求社會公義,資源應最適切運用。

邱志鵬 副教授 臺北市立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 針對幼照法第18條,建議刪除5歲班級必須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的規定,或改為「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或具大學學歷之教保員」作為折衷方案。
  • 主張應支持並鼓勵混齡編班,刪除「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規定,並增列混齡班級人數計算方式。
  • 不贊同將負責人年資計列為園長資格要件(幼照法第19條)。
  • 建議幼照法第15條「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應允許在具有教師或教保員資格者在場時,教保員助理可協同教學,符合國際潮流。
  • 建議幼照法第7條評鑑優良部分,應改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並可參考國外政府購買私立服務名額的做法。
  • 認為幼照法第10條社區互助式應是一種獨特模式而非過渡方式,重點在於互助合作與自治精神,刪除「普及前」並無不妥。
  • 指出「平價」與「普及」不可分割,「優質」用詞不當,建議改用「合宜」。

謝京含 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

  • 強烈抗議幼托整合後教保員受到歧視與階級化,導致「一園兩制」與「一園三種階級」現象。
  • 指出幼教師資格取得管道多元,非幼教系畢業生亦可透過師培學程取得,質疑其專業性不必然高於幼保系畢業的教保員。
  • 強調幼保系學生經過3年高職與4年大學的專業培養,能力不輸幼教師,卻不能獨立帶大班,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
  • 要求刪除幼照法第18條第4項,保障幼保系在學學生及現職教保員的工作權。
  • 建議若無法刪除,應開辦乙級教保師證照考試,或考慮廢除技職體系幼保系以解決問題。

施文仁 總會長 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

  • 反對幼照法第6條增修文字,認為第7條已明定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教保服務。
  • 建議停止增設公立幼兒園,公幼應優先招收弱勢幼兒,並將節省預算比照衛福部0-2歲托育補助,直接匯入家長帳戶,從2歲開始補助以提升生育率。
  • 強烈要求刪除幼照法第18條「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規定,以維護教保員工作權。
  • 指出幼托整合前教保員即可帶2-6歲幼兒,整合後卻受限,實屬不公,且教保員與幼教師養成大致相同,專業能力無異。
  • 認為幼照法第19條應允許具教保員資格的負責人兼任園長,並計列年資,因負責人亦有行政管理經驗。

蘇傳臣 理事長 中華幼兒教育協會

  • 引用日本幼保一體化政策失敗案例,說明政府不應過度介入管制,應保有幼稚園與保育所並存的多元模式。
  • 質疑台灣公私立幼兒園資源分配不均,公立享有全額補助卻限制私立收費,導致私立品質下降,非良性競爭。
  • 主張應去除管制保障品質的迷思,解除不當事前管制,維護人民教育選擇自由,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 引用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私人興學不應過度管制的案例,支持市場機制決定私立學校成敗。
  • 呼籲政府應以「紅蘿蔔」方式引導,而非「棒子」手段強勢主導,否則可能造成民怨積重與幼教環境退化。
  • 認為幼托整合應增加人民選擇,而非嚴格限制,否則將是一種退化。

楊金寶 副校長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堅決主張不具幼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及無實際教保工作經驗者不應從事教保服務或擔任園長,強調資格保障是維護幼兒照顧能力的基礎。
  • 指出幼照法與兒權法皆明定從業人員需具備專業知能,以提供適齡適性服務,並確保人際安全與人品嚴選。
  • 強調教保人員資格是保障幼兒托教品質的基本條件,教學需有巧心設計與巧妙落實,非跑班、短暫、非合格、非全職老師所能取代。
  • 說明大學幼保系課程鋪陳包含對幼兒理解、服務能量執行(課程規劃、健康安全)及專業倫理,培育合格教保人員不只具備學歷。
  • 認為幼兒園管理需「溫度與濕度兼具」,園長需有教學領導與行政領導經驗,無資格經驗者恐難勝任教學引導。
  • 強調優質教育的前提是有「對的人」,即具備合格要件的教保人員。
  • 解釋幼兒身體動作發展特殊性,5歲以下幼兒肌力不足,不宜強調體育,應由合格教保人員引導身體動作活化。

吳忠泰 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教師會

  • 贊成普設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但認為應明定比例或時間。
  • 建議重新思考降低班級人數與解決不利條件幼兒過於群聚的問題,公幼若逐年調整至24人會更有空間。
  • 認為社區互助式與部落互助式是「將就」模式,若要通過應另做附帶決議才能刪除「在普及前」字樣。
  • 反對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擔任教保服務工作,認為濫行放寬恐導致幼兒園才藝化,建議就算放寬也應設比例限制(如每週最多2節)。
  • 指出刪除「至少一師」規定可能導致公立幼兒園全面「托兒所化」,縣市為節省人事費恐補教保員而非教師。
  • 贊成協助因制度改變而受影響的教保員,但認為不應直接刪除條文,應透過師培法第24條精神,給予一段時間充當教師甚至就地取得資格。
  • 建議修法應以不製造教保員或幼教教師被消滅為前提,精緻文字應由各方協商,並細膩化師培法第24條以降低恐慌。

陳淑芳 副教授 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 認為幼托整合提升了偏遠地區幼兒園的教學品質,例如蘭嶼鄉托人員因整合而有進修機會,並強化課程與教學。
  • 主張幼托整合後應邁向未來,整合教保與幼保培育人才的大學端,建立合理職涯規劃,讓優秀人員有更多培訓管道與發展機會。
  • 支持普設公立和非營利幼兒園,認為這是一條正確的道路,政府應提供閒置空間降低成本,保障教師薪資福利。
  • 強調教育是自由市場,但應競爭「幼兒之利」,而非大人利益,國家應確保照顧幼兒的人力素質。
  • 支持邱教授的單軌分級概念,認為可協助幼教建立職涯規劃,讓有熱忱、有能力者有更多培訓管道。
  • 認為幼托整合後將大班教師降低為1位是低估幼兒教育的艱難與使命,期望未來能爭取2歲至6歲每個年齡層皆「一師一保」,且教師培育管道應多元開放。

鄭青青 副教授 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 期許幼兒教保人員(保育員與老師)應攜手並進,不樂見分化。
  • 指出102年後教保人員專業性已提高,103年起幼教師需具備32學分教保知能訓練、16學分教育學分、實習與國家考試,專業地位皆獲提升。
  • 堅持幼照法第15條應維持原文,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應從事第一線教學工作,因教保專業化是全民期望。
  • 強調國家立法代表未來方向,應持續保障幼兒與家庭福祉。
  • 指出國內有50幾個大專幼保相關科系,提供充足專業人力,且國家已提供多元培訓管道吸引有志者取得資格。
  • 認為幼兒階段老師最重要的是對幼兒的基本理解,需具備教保資格的基本訓練。
  • 強調幼兒園課程採統整方式實施,非幼保訓練者進入教學現場恐破壞統整課程,才藝老師應在才藝課時進入,而非第一線教學。
  • 指出教育專業設計中,與未成年孩子相處需涵養學生基本素養,並具備教育基本知識、學科知識及教材教法知識,非僅學科內容即可。

林佩蓉 系主任 臺北市立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 強調少子化趨勢下,幼兒需具備更好能力,學前教育品質關鍵在於教保服務人員。
  • 支持幼照法第15條,認為未具教保訓練者進入幼兒園將導致才藝化、分科化,增加家長收費負擔,並降低教保工作者薪水與專業性。
  • 質疑將才藝老師納入法規,將使台灣幼兒園才藝化、補習班化,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產生競合,建議才藝老師應在補習班工作或循正常管道取得教保資格。
  • 支持幼照法第18條,認為幼教師與教保員應合作而非分化,應循制度面建立專業職級發展。
  • 指出國際幼托整合國家(如芬蘭一師二保、大陸兩師一保)皆強調合作,台灣幼托整合目標是避免幼兒因機構與人員差異而受不同待遇。
  • 認為真正被剝奪工作權的不是教保員而是老師,因公立幼兒園已多轉為一師一教保,且教師培育量遠低於教保員。
  • 強調5歲班級應有幼師,因越高年齡層幼兒越需要教師,且需做到幼小銜接。
  • 認為台灣幼兒園教學品質受國際肯定,若放寬資格將導致品質向下沉淪,變成才藝班教學。
  • 主張應走非營利幼兒園或公立化之路,而非市場化,教育不應淪為私立為主。

周志宏 教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 從法律專業角度,強調幼托整合應以「幼兒的最佳利益」為中心,而非單方利益。
  • 指出國家角色除了保障人民權益,更要追求社會國原則,實現社會正義,對私人興學的限制具正當性。
  • 認為政府資源投入應強調最有效運用,幼兒補助應符合目的,照顧社會弱勢,並要求園所符合評鑑與收費標準,避免補助被吸收。
  • 支持幼照法第7條關於幼兒補助的限制,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社會正義及平等原則。
  • 指出幼照法第18條關於5歲班級配置教師的規定是多年協商妥協結果,制度改良影響既得利益者是必然,但若朝好的方向則具正當性。
  • 強調母法已給予托兒所5年調整期,符合大法官解釋的信賴保護原則。
  • 認為應期待大院立法訂定整合的「教保人員專法」來做最適當調整,而非直接刪除既有條文,否則將製造更多問題。
  • 贊成幼照法第6條普設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的修正方向,但建議應有目標比例值,強調公共性與照顧弱勢。
  • 認為幼照法第15條基本原則是對的,若有例外應鎖定目的,且需符合教保課綱與準則要求,避免才藝化取代補習班。

謝國清 副理事長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 站在家長立場,不希望班級內有過多不利條件兒童,但若限制導致其進入私幼,對私幼品質與巧立名目收費有疑慮。
  • 非常贊同幼照法第6條普設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認為國家公私立幼兒園3比7的比例失衡,政府有責任照顧多數幼兒。
  • 不贊同幼照法第15條允許不具教保資格者協同教學,認為會墊高成本增加家長負擔,且可能產生不利兒童的學習活動。
  • 認為幼照法第19條負責人兼任園長應符合相關規定,如具備教保員或幼教師資格、5年以上經驗及園長專業訓練。

陳靜儀 總會長 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

  • 強烈要求教育部讓教保員獨立教大班,認為教保員很優秀且熱愛幼教工作,是國家寶貴資源。
  • 指出幼托整合後,教保員因法令限制無法獨立教大班,是受犧牲與剝奪,帶來兩萬多份教保員請願書。
  • 反對幼兒園變成才藝班,駁斥媒體報導幼兒園會用才藝師取代幼教師的說法,認為是對全國幼兒園的傷害與污名化。
  • 強調幼教師與教保員都是老師,工作職責無太大差異,幼保系畢業教保員具備專業理論與實務經驗,不應因學制不同而權益受損。
  • 呼籲政府愛護教保員與幼教師,不分彼此,共同創造幼教未來。
  • 指出私立園所因無政府補助而收費較高,家長選擇私幼是市場機制,政府應將資源補助所有孩子,給予自由教育選擇權。
  • 質疑「非營利」幼兒園的定位,認為幼兒園應僅分公立與私立。
  • 堅持幼托整合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保障現職教保員2歲至6歲的教學工作權,刪除幼照法第18條相關規定。

陳思庭 教保員 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 以自身經驗為例,說明教保員需經多年專業學習與實務培養,對幼教有熱忱,卻因法令修改工作權被剝奪。
  • 質疑5歲班級強制更換老師,對孩子適應、家長信任及老師教學連貫性造成傷害。
  • 認為全國近3萬名教保員因幼照法修法面臨工作權剝奪,感到不公平。
  • 強調教保員每年需接受18小時研習,工作認真盡責,質疑非本科系修26學分取得教師證者,其專業能力是否優於本科系教保員。
  • 呼籲政府、學者與長官尊重基層教保員,保障工作權,不要剝奪其對教育的熱忱與愛孩子的權利。

蘇祐晟 理事長 新北市家長聯盟

  • 質疑5歲班級需「一師一保」才能銜接國小課程的說法,認為有恐嚇家長之嫌。
  • 指出家長對幼兒園複雜名詞與問題感到疑惑,認為政府不應以綁架式民主或提高教育品質為由,犧牲家長權益與幼兒受教權。
  • 認為公立幼兒園不足導致家長被迫選擇私幼,是教育部應檢討的問題,不應再剝奪家長選擇私幼的教育權。
  • 強調家長選擇私幼有其原因,例如教保員能提供個別化指導,並舉例其孩子在教保員指導下獲得全國奧林匹克數學競賽佳績。
  • 呼籲無論幼教系或幼保系合作,都應以「孩子之利」與「家長之利」為優先考量,而非僅為制度改變。
  • 認為實施「一師一保」制度不必然讓孩子學習更好,且可能導致家長負擔增加或需送孩子到更遠的地方。

韋明淑 副教授 環球科技大學幼兒保育學系

  • 以自身從財稅系轉入幼教領域,經多年進修與實務經驗,擔任幼稚園、托兒所老師及園長的經歷,說明教保員與幼稚園老師在專業上無本質區別。
  • 強調無論高教或技職體系,只要有愛心、真誠願為幼教工作者就是好老師。
  • 質疑若經7年培訓的教保員仍不足以帶大班,教育部應思考是否要廢除高職幼保科。
  • 建議為幼教未來與和諧,應訂定檢測標準,讓所有熱愛幼教工作的老師都能進入職場獨立帶大班。
  • 認為幼教工作應著重品格教育與團性培養,認知能力並非最重要,因此教保員應可獨立帶大班。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口頭發言、書面資料及未發言學者專家提供的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將做成公聽會報告分送立法院委員、與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參考。
  • 教育部將併同年底研定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儘速通盤檢討並配套研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屆時會將各界的意見都納入參考。
  • 主席說明立法院修法程序,法案經院會一讀付委後,委員會審查會舉行公聽會及法案協商,待意見融入且有共識後才會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201
卷/期/冊
103/32/1
發布日期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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