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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審查:聚焦程序爭議與法案實質討論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30

立法院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會議初期,朝野委員就前次會議主席處理程序、政黨協商承諾及法案條文通過的合法性爆發激烈爭議。經協商後,會議同意管中閔主委報告修正建議,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設置管理特別條例」。然而,對第一條條文的實質審查仍存分歧,最終保留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包括法案名稱、總則及第一條條文的實質內容與立法目的,特別關注其對經濟發展、就業、社會衝擊及國際經貿整合的影響。
  • 會議前期亦聚焦於前次會議主席處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政黨協商默契,以及先前通過條文的效力等程序性爭議。

相關爭議

  • 前次會議程序合法性:多位委員質疑主席黃昭順在前次會議中,未經合法程序宣布延長會議時間,並在短時間內強行通過法案名稱及前 3 條條文,違反議事規則。主席黃昭順則堅稱其處理完全符合議事規則。
  • 政黨協商承諾爭議:在野黨委員指控主席黃昭順及國民黨黨團違反禮拜一達成的政黨協商結論,即應由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報告 15 條修正案後再逐條審議。國民黨委員費鴻泰、林鴻池則否認有簽字協商,認為協商未完成。
  • 法案名稱的定義與目的:委員們對「自由經濟示範區」名稱提出質疑,認為其名不符實,可能造成「一國兩制」和特權經濟,並建議修正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設置管理特別條例」。管中閔主委解釋「示範區」意指有限縮範圍,旨在鬆綁法規、促進生產要素自由流動。
  • 行政命令先行修訂:部分委員質疑在母法(自經區特別條例)尚未通過前,相關部會已先行修改多達 28 個行政命令,構成「偷渡」行為。管中閔主委解釋這些行政命令的母法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本法。
  • 法案對社會衝擊與檢討機制:多位委員強調法案目的應包含「促進國民就業」及「社會衝擊平衡」,並要求行政院提交社會影響評估報告且每 2 年檢討一次。管中閔主委則認為部分建議屬於立法目的,不適合列在條文中。
  • 自經區與TPP/服貿的關聯性:部分委員質疑管中閔主委將自經區與TPP、服貿掛鉤是「打恐嚇牌」,並擔憂自經區可能成為「偷渡」中國農產品和服務業的管道。管中閔主委則澄清自經區旨在為未來開放做準備,有助於減少加入TPP的阻力。
  • 委員會審查發言限制:在野黨委員質疑主席限制逐條審查時委員發言次數的合法性,認為這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阻礙充分討論。主席則引用朝野協商結論,堅稱當日不進行程序問題或會議詢問。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黃昭順在前次會議中,未經合法程序宣布延會,並在短時間內強行通過法案名稱及前 3 條條文,屬違法且無效。
  • 指控主席違反政黨協商結論,破壞朝野互信。
  • 提議修正第一條,要求法案目的應包含「促進國民就業」及「社會衝擊平衡」,並增訂行政院需提交社會影響評估報告且每 2 年檢討。
  • 認為委員會審查法案不應限制發言次數,質疑主席限制發言的合法性。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譴責主席黃昭順突襲通過條文,破壞協商,要求行政院撤回舊草案,重新送修正過的新草案逐條報告審查。
  • 質疑自由貿易港區實施 12 年來成效不彰,認為自經區條例並非解決台灣經濟問題的有效方法。
  • 認為自經區的租稅優惠和法令鬆綁政策,將使台灣經濟更加階級化。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批評主席黃昭順在前次會議中的處理程序,導致朝野互信蕩然無存,可能使自經區審查「服貿化」。
  • 質疑自經區的片面開放能否為台灣帶來對等利益,並擔憂可能導致國內廠商假冒外資進駐。
  • 要求行政部門評估自經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確保其效益大於損失。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母法尚未審查通過前,經濟部已先行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相關行政命令,屬「偷渡」行為。
  • 強調立法院應堅持程序正義,要求行政院撤回原案,另送新案審查。
  • 批評主席黃昭順不遵守政黨協商,強行通過條文,破壞國會尊嚴。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批評主席黃昭順在禮拜一下午以「偷渡」方式強行通過法案前 3 條條文,違反議事慣例和朝野協商。
  • 質疑自經區條例偷渡了中國投資限制、中國人來台工作機會及中國貨品進口問題。
  • 建議法案名稱比照其他管理條例,增列「設置管理」字樣,使其目的更明確。
  • 要求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明確納入「促進國民就業」及「社會衝擊平衡」,並增訂每 2 年檢討機制。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新聞稿已表明需依程序修正草案並報院同意後再提修法動議,但立法院卻未尊重此意見就進行審查。
  • 批評「自由經濟示範區」名稱過於籠統,未能精確反映其有限的政策目標,且其本質為「特權經濟」而非自由競爭。
  • 建議修正法案名稱,以更符合其政策實質內容。
  • 認為第一條條文僅列舉人員、貨物、技術流通,而遺漏資金、資訊等生產要素,顯示條文訂定思慮不周。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指控主席黃昭順違反政黨協商默契、法規影響評估零落、未廣徵民意及違反議事規則宣布延長會議時間,構成「程序不正義」。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名稱否定台灣已是自由經濟體的事實,並認為無需「示範」,應直接針對產業困境進行法規鬆綁。
  • 要求國發會撤回舊案,重新提出完整版本,廣納意見後再審查。
  • 批評主席黃昭順獨斷獨裁、不專業,否決公聽會的理性辯論空間。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前次會議主席宣布延長會議時間時,現場委員人數不足,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及議事規則第 27 條,導致會議無效。
  • 批評主席黃昭順以違法方式破壞朝野協商共識,其行為是「愚蠢與粗暴」。
  • 認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本質是「特權經濟」,破壞自由競爭,建議修正名稱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設置條例」。
  • 質疑主席控制麥克風及「快閃式」主持方式,要求主席立即處理上次會議的違法問題。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反駁在野黨對其處理《服貿協議》的指控,澄清曾排定逐條審查,但遭在野黨杯葛總預算而作罷。
  • 指控在野黨以政治綁架經濟,將台灣經濟拖入黑洞,呼籲拿出良心,停止抹黑。
  • 強調台灣經濟不能再拖,應儘速審查法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主席黃昭順在爭議中通過條文感到沈重,認為這反映社會對政府普遍不信任。
  • 質疑管中閔主委作為政府首長,為何未與主席黃昭順溝通,避免引起社會對立。
  • 批評國民黨委員費鴻泰否認朝野協商共識的說法,強調「說話算話」的重要性,不應以未簽字為由耍賴。
  • 認為自經區議題影響重大,政府應多花時間和耐心溝通,而非強行推動。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偷渡、黑箱」政策,將自經區稱為「自盡區」,認為其內容並非真正為台灣好。
  • 質疑「示範區」名稱不符,認為其本質是政府在無其他拚經濟方法下的「特別區」或「想不出辦法下的辦法」。
  • 擔憂自經區設立後,可能導致許多產業受損,並讓不良產品頂著「台灣製造」名義銷售國外。
  • 要求國發會提供 15 條修正條文的英文版,以供外國投資者了解。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控管中閔主委一方面拜會委員說明,一方面國民黨召委卻用「偷渡」方式通過條文,是「唱黑白臉」的欺敵做法。
  • 質疑自經區條例在貨貿未談判前,已偷渡工業、農業產品進出自經區,且相關行政命令在母法未通過前已修改。
  • 批評主席黃昭順以 3 分鐘通過 3 條法案,是「暗渡陳倉」的愚蠢行為,將賠上其立委聲譽。
  • 要求國民黨黨團公開說明拒收公投法協商開會通知的原因。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對主席黃昭順處理議事方式的轉變感到難過,認為其受「很大壓力或利潤」影響,變成「黃三條」。
  • 呼籲主席黃昭順「回頭是岸」,重新站在人民這一邊,不要一錯再錯。
  • 肯定李慶華委員在核四議題上與人民站在一起,不畏黨壓力的立場。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還原前次會議協商破裂過程,指責主席黃昭順不接受協商結論,導致會議違法脫序。
  • 強調《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與《服貿協議》息息相關,擔憂其隱藏貨貿,將大陸農產品引入台灣加工後轉出口。
  • 批評馬政府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概念是「落伍」且「勉強拼湊」,將造成「一國兩制」和「永久性傷害」。
  • 呼籲朝野應以理性論述方式審查法案,共同承擔國家未來,而非杯葛或對抗。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澄清 4 月 28 日與在野黨的協商並未完成,沒有簽字,因此不構成協商結論。
  • 反駁在野黨對主席黃昭順違法的指控,並舉例陳其邁委員過去在內政委員會也曾以 20 秒通過法案。
  • 質疑林義雄先生在停止禁食後,仍主張以抗爭阻止《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認為其心中沒有人民。
  • 呼籲在野黨若要杯葛應明講,而非「嘴巴上講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名稱修正後,總則含意與原條文內容應隨之改變,要求管中閔主委說明帶動經濟發展的動能和策略。
  • 對於「示範區」是向誰示範,管主委答覆為「區外」,即國內未涵蓋範圍,許委員表示同意在名稱中增列「中華民國」。
  • 指出第一條條文僅列舉人員、貨物、技術流通,而漏掉資金、資訊等生產要素,顯示條文訂定思慮不周,過於草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自經區條例的中心思想與國際區域經濟整合(如TPP)不符,條文中未見智慧財產權、食品安全、勞工、環保及人權等議題。
  • 指出台灣現有園區(如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數量已達 111 個,若再開放地方政府申請設立虛擬示範區,將使台灣「變成瘌痢頭」。
  • 擔憂自由經濟示範區將變成「特區」、「租界」、「法律特區」或「租稅天堂」,允許外國專業人士免稅執業。
  • 強調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是程序正義,批評主席完全不按照議事規則處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自由貿易港區實施 12 年來,成效不彰,對台灣經濟發展及就業率提升沒有實質幫助。
  • 認為若僅為便捷化,現有六港一空自由貿易港區已足夠,無需再擴大設立更多「拉哩拉雜的區」。
  • 批評政府在選舉時承諾地方發展,選後卻石沉大海,顯示自經區政策行不通且將導致台灣階級化。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否認與柯建銘委員達成協商結論,強調沒有白紙黑字的簽字,也未曾答應協商內容。
  • 駁斥柯建銘委員關於其已答應協商的說法,並要求柯建銘委員「像個男子漢」講實話。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自由經濟示範區」概念源自馬總統競選政見,後列入「黃金十年國家願景」。
  • 說明國發會已採納公聽會意見,對土地徵收、環評審查、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農業加值等 4 大類議題提出 15 條修正建議,例如刪除新設示範區的徵收規定,限縮環評簡化條件,明確排除農產品內銷免稅,限縮野生動物保育排除範圍至觀賞水族動物。
  • 澄清行政命令的母法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旨在進一步鬆綁法規,促進生產要素(物品、人員、資金)自由流動,讓市場機能發揮,提升台灣經濟自由度,並為未來參與國際區域經濟談判做準備。
  • 承認自經區政策無法解決所有經濟問題,但可解決一部分,並表示會非常小心評估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 說明台灣已有 12 個國家(含日本、馬來西亞)設有類似的「戰略特區」或「農業特區」。
  • 同意法案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設置管理特別條例」後,所有涉及名稱的條文都需調整。
  • 認為第一條條文的立法目的中,包含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是其中一部分目標,但其他非立法目的的內容不適合列在條文中。
  • 表示若委員認為第一條應納入資金、資訊等生產要素,可提出修正動議。

張惠娟 法制協調中心主任

  • 說明依照國內行政立法體例,第一章章名可以拿掉,但拿掉後後續章節需全部調整。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審查,已通過新的朝野協商結論,同意國發會管中閔主委上台報告 15 條修正意旨,且後續不再進行程序問題、會議詢答、權宜問題等發言,直接進入審查法案名稱及第一條起循序審查。
  • 會議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無錯誤。
  • 處理民進黨團所提針對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的復議案,均無異議通過。
  • 法案名稱經修正動議後,無異議通過修正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設置管理特別條例」。
  • 第一章章名「總則」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一條條文及其兩項修正動議均保留。
  • 本次會議審查至第一條條文,其餘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301
卷/期/冊
103/33/1
發布日期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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