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老舊車輛汰換、鐵路警察指揮監督與限建區規範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1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聚焦於臺鐵老舊車輛汰換與預防保養、鐵路警察指揮監督權歸屬、平交道與限建範圍規範等關鍵議題。朝野立委針對高齡車體安全與警政分工提出質疑與修正意見,交通部及臺鐵局則就行政實務與法規授權進行說明與調整。全案經逐條討論與協商後完成審查,全案修正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黨團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
核心議題
- 鐵路車輛老舊與預防保養機制之檢討,包含臺鐵莒光號等高齡車體汰換計畫。
- 鐵路警察之指揮監督權劃分與警政、交通事權之一致性。
- 鐵路沿線限建、禁建範圍與地方建管權限之協調。
相關爭議
- 鐵路警察指揮監督權:行政院原版本規範交通部得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鐵路警察,引發警政署及立委對事權切割、跨部會矛盾及基層調度窒礙難行的疑慮,最終決議接受修正動議刪除該項。
- 限建範圍與地方建管權限:限建範圍內之建造與審查規範,引發立委對於地方政府建管權限是否遭到侵奪之疑慮,最終協商增列徵詢地方政府之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莒光號列車出包頻傳與車齡過高問題,要求臺鐵全面檢修並公布賠償辦法。
- 擔憂刪除交通部對鐵路警察的指揮監督權將導致責任切割與互踢皮球,並批評內政部在消防與警政指揮權上立場矛盾。
- 針對鐵路沿線限建範圍之審查規範,質疑是否會擴大並踩到地方政府的建管權限。
- 建議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五及第七十一條等多項條文,增列不聽勸阻、徵詢地方政府等文字。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面臨兩大核心問題:五分之一強車輛老舊亟需汰換,以及人員經驗傳承斷層。
- 針對鐵路從業人員之資格、訓練與證照取得提出相關修正意見。
- 主張支持警政署意見,刪除鐵路法中交通部對鐵路警察之指揮監督權,但強調應透過附帶決議整體檢討國家體制架構。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交通部提出刪除指揮監督權,是因為交通部平時管不動鐵路警察。
- 支持將該項爭議條文拿掉。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針對鐵路票券買賣及相關電腦設備之法律用語與條文文字提出修正與詢問。
相關人員回應
杜微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處長
- 說明莒光號車廂出狀況是因為車齡較久,機務單位已加強維護保養,並正籌畫未來10年購車計畫汰換舊車。
- 證實班次延誤已達賠償標準,將依照規定辦理旅客賠償。
范植谷 交通部政務次長
- 說明新購車計畫草案已報到交通部,預計今年做期前可行性評估,若作業順利應可在兩年內一次採購啟動汰換。
- 強調臺鐵推動預防保養觀念,且鐵路行車運轉與警察蒐證程序的協調多年來很有默契,並無窒礙難行。
- 說明實務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辦法時,一定會找地方政府來協調。
胡湘麟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理局長
- 說明接受委員修正動議刪除第八條有關交通部指揮監督鐵路警察之規定,係因警政署認為警察法已有規定,且避免未來其他交通事業警察指揮權產生矛盾。
- 解釋限建範圍內的審查僅針對鐵路結構安全,主導權仍留在地方政府,不會影響地方建管權限。
劉南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副局長
- 表示警察基於單一指揮體系從事治安和犯罪偵查,對於鐵路主管業務比較陌生,若由交通主管機關指揮可能會有些窒礙難行與衝突。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全部審查完竣。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蔡其昌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301
- 卷/期/冊
- 103/33/1
- 發布日期
- 2014-05-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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