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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修正案與金融市場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4-3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強化保險業監理、提升公司治理、健全退場機制及活化資金運用。會議中亦討論了F-再生股價爭議、TRF衍生性商品規範、信用卡循環利率調整及房市壓力測試等廣泛金融議題。最終,多項保險法條文修正通過,部分提案保留擇期再審,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保戶權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涉及多項關於土地稅、房屋稅及遺產及贈與稅的修正草案,旨在檢討現行稅法規定,並處理稅賦公平性及效率問題。
  • 針對房屋稅條例,主要討論了房屋稅率的課徵標準,包括自住、公益出租、非住家用房屋的差別稅率,並賦予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的權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說明「土地稅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說明「土地稅法第15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部長 財政部

  • 就委員提案分別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葉宜津等9案「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均保留,擇期再審。
  • 委員孫大千等2案「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5條條文依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修正通過,新增第5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房屋稅第5條修正內容包括:住家用房屋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稅率為1.2%,其他住家用最低1.5%最高3.6%,地方政府得訂差別稅率;非住家用供營業等最低3%最高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最低1.5%最高2.5%。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財政部於6個月內研究防止公司設立關係企業分散土地持有以逃避累進稅負的可行方案。
  • 主席裁示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送交自住房屋定義的行政命令至財政委員會參考。
  • 委員江啟臣等6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及委員曾巨威等人所提第20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保險業監理紀律、健全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提升公司治理、活化保險資金運用,並保障廣大保戶權益。
  • 核心議題包括保險安定基金的資金提撥與運用、保險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東權行使限制、社會住宅興辦的資金引導,以及對問題保險業的立即糾正措施。

相關爭議

  • 保險資金運用效率與管制:許添財委員質疑金管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過多,導致資金形式上運用但未有效利用,影響經濟貢獻,並批評金管會對鬆綁的作為不足。
  • 保險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權的介入:賴士葆委員與金管會曾主委一致認為保險資金來自保戶,不應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應限制其投票權。
  • 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孫大千委員強調應對體質不佳的保險公司採取差異化管理和果斷處置,避免劣質業者搭便車,並擔憂保戶權益最終由納稅人承擔。
  • 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爭議:江啟臣委員質疑TRF產品本質如同賭博,金管會監理存在漏洞,導致銀行將高風險產品銷售給不合適的中小企業主,造成潛在巨額損失。
  • 信用卡循環利率調整:盧秀燕委員批評金管會將信用卡循環利率從18.75%降至16%的政策是「假利多」,因其適用對象為信用良好者,未能幫助真正需要高利率紓困的違約者。
  • 房市壓力測試標準:盧秀燕委員質疑金管會設定房價下跌30%作為壓力測試情境,是否暗示政府打房目標即為降價三成,並要求澄清政府平抑房價的具體目標。
  • 公股行庫與民營行庫政策配合不公:盧秀燕委員指出,若公股行庫配合政府緊縮非自用住宅放款,而民營行庫未跟進,將導致客戶流失,造成不公平競爭,並削弱打房效果。
  • 保險法第146條之1修正案中「自行介入」文字的爭議:李應元委員主張應明確禁止保險公司「自行介入」被投資公司或證券化商品的經營管理,但金管會擔心此措辭可能對指定用途信託基金等正常業務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爭議。
  • 保險公司合併案中「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適用:李應元委員反對在保險業合併或轉讓時豁免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第2項的強制協商規定,認為會削弱勞工權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53條,要求保險公司在代位求償前須於一定期限內告知第三人,並保障其權益。
  • 批評保險監理長期不彰導致保險業問題嚴重,安定基金資金有限,且問題保險機構處理緩慢。
  • 建議比照存款保險條例,為安定基金設定目標比例和提撥底線,並加速處理有問題的保險機構。
  • 主張將立即糾正措施的權利賦予金管會,以有效管理保險業。
  • 建議應建構具國際視野、國際標竿型的金融安全系統,整合存款、保險、證券三大安全網,並賦予投保中心代位求償能力。
  • 呼籲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合併案應回歸市場規則,除非產生金融安定問題才介入,不應過於主動。
  • 建議對保險業實施分級管理及立即糾正措施,特別是針對RBC不足的公司。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相關條文,旨在健全保險業退場機制,明定安定基金得擔任監管人但不可投資保險公司,並將RBC低於100%納入問題保險業退場啟動時機的裁量。
  • 質疑保險公司投資上市公司比例高,應限制其投票權以避免以保戶資金掌握經營權。
  • 認為核四停建對資本市場是「短空長多」,消除不確定性反而有利,並會促使企業更注重節能。
  • 關切核四停建後利息是否可資本化問題,強調停工期間利息不應資本化。
  • 建議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納入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規範,限制保險公司對其的經營參與。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2,鼓勵保險業將資金投入興辦社會住宅,並建議此類投資可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限制。
  • 主張透過大幅都市更新,引導保險資金參與,解決高房價問題,並創造更多出租公寓及社會住宅。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管制過嚴,導致資金未能充分有效利用,影響經濟動能,與「銀根寬鬆」的說法矛盾。
  • 批評金管會對金融業者的資金使用限制過多,導致資金沒有有效出路,對經濟貢獻低。
  • 認為金管會對本次保險法修正草案的態度過於草率,未詳細回應委員提案,恐導致未來問題。
  • 指出金管會對問題保險公司的處理策略,在「放」與「捏」之間難以取得平衡,導致健全公司受限,問題公司難以改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F-再生財報查證進度,要求金管會說明是公司問題或禿鷹攻擊。
  • 詢問外資連26買後轉賣是否與核四爭議有關,以及核四對股市的影響。
  • 關切金融營業稅調高後業者意見,建議金管會持續與業者溝通。
  • 詢問國安基金是否還有持股,以及短期內有無進場護盤的必要。
  • 詢問台幣趨貶、服貿與核四爭議下,外資仍對台股有信心原因。
  • 擔憂核四全面停工對用電量大的產業產生負面衝擊,以及對台股的影響。
  • 質疑政府基金護盤的透明度,要求金管會說明台電與八大行庫的貸款額度。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支持財政部租稅改革,並詢問金管會是否已暫停未完成的減稅措施,僅保留長照扣除額等急迫性項目。
  • 詢問金融營業稅提高到5%後,2%提撥準備金、3%進國庫是否確定,並要求金管會說明最合理的金融營業稅制度。
  • 建議應將「金融營業稅在113年後恢復正常制度,本業免稅,非本業課徵加值型營業稅」的原則性宣示落實到法律中,設定明確時程。
  • 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供關於準備金制度改革或保險費率改革等配套措施的詳細規劃書面報告。
  • 要求金管會監督財政部每半年提交期交稅實施效益評估報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國人保費支出增加但保障額度偏低,多數購買儲蓄或還本型保單,失去保險意義,建議金管會應透過政策引導提高保障型保單比例。
  • 關切問題保險公司RBC改善情況,詢問RBC低於250%的公司數量及輔導計畫,並追問國華人壽出問題的主因。
  • 關切台灣貧富差距擴大問題,質疑財政部取消20等分貧富差距資料公告的決定,認為可能引發疑慮。
  • 建議財政部應在所得重分配上扮演更積極角色,透過稅制改革改善貧富懸殊,而非僅減資方稅。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強調保險業監理的重要性,因其牽動社會安全福利體系,並要求金管會以更高標準評估保險業經營者的適格性、品格與承諾兌現能力。
  • 擔憂在開放投資政策下,惡質或體質弱的保險公司可能掏空資金,要求金管會對末段班保險公司進行差異化處理,並對不願增資改善卻獵殺其他公司的大股東採取明快處置。
  • 呼籲金管會嚴格查核陸資、港資、澳資透過收購保險公司入侵台灣的情況,並宣示政府對此的防範立場。
  • 強調保戶的保費是辛苦累積的資產,金管會應確保保戶對未來的希望與安全期待不破滅。

薛凌 立法委員

  • 詢問外資來台IPO資金來源,並質疑F-再生公司股價被評估為零的事件,要求金管會迅速查明是財報不實或有心人散布假消息。
  • 呼籲金管會應加快對F-再生事件的查證速度,避免公司股價持續跌停板,並針對外資研究機構散布不實消息的追訴能力提出質疑。
  • 關切房價所得比過高問題,詢問金管會房市壓力測試的進度與情境設定,並建議應參考歐洲模式進行更全面的市場壓力測試。
  • 要求金管會公開台電與八大行庫的貸款額度,認為官股銀行與國營事業應受全民檢視,不應以保密為由拒絕提供資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處罰永豐金涉及人民幣金融衍生商品不當銷售,並要求全面清查其他涉案銀行。
  • 提案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納入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規範,限制保險公司對其的經營參與。
  • 關切台壽保合併案,質疑龍邦公司背後資金來源是否涉及陸資,要求金管會嚴格追查最終受益人及資金流向。
  • 詢問淨值為負及RBC不足的保險公司數量,強調應對這些問題公司施加壓力,並支持金管會修法以完善處理機制。
  • 對全球人壽承接國華人壽後獲得883億元政府補助案表達高度關切,要求金管會嚴密監管其資金運用與投資,避免化整為零的處理方式,確保國家資金不被濫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本質如同賭博,不應允許販售,並關切金管會如何確保銀行將其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 指出TRF銷售過程中存在評估紀錄不完整、未簽約即代操等程序漏洞,導致企業潛在巨額損失,並批評金管會對不法銷售的懲罰過輕。
  • 對金管會清查TRF不法銷售的全面性提出質疑,認為仍有漏網之魚,並提供檢舉資料要求金管會深入調查。
  • 質疑金管會對不守法銀行的懲罰不夠嚴厲,例如停止販售1年可能不足以產生實質教訓。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推動資本市場的努力,但擔憂反服貿、群眾運動、核四等政治因素對台灣資本市場的影響。
  • 詢問人民幣業務開放後,上市櫃公司操作人民幣業務的情況、對企業經營的便利性,以及近期人民幣貶值對企業的影響。
  • 建議應因應國際潮流,推動證券四合一,並評估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合作的可能性,以提升國庫收益。
  • 指出國內游資過多,外資保險公司撤出台灣顯示經營空間受限,建議金管會應開放保險資金運用於長照、銀髮村等社會穩定發展業務,並鼓勵業者推出結合長照的保單產品。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將信用卡循環利率從18.75%降至16%的政策是「假利多」,因為僅適用於信用良好者,未能幫助真正需要高利率紓困的違約者,並主張應將違約者利率下修至10%或12%。
  • 質疑金管會將房價下跌30%作為銀行壓力測試情境,是否暗示政府打房目標即為降價三成,並要求澄清。
  • 詢問金管會是否有感受到房市資金流入股市,並對台灣經濟研究院的研究報告表示認同。
  • 關切公股行庫配合政府緊縮非自用住宅放款,可能造成民營行庫客戶流向外資銀行,形成不公平競爭,要求金管會應有作為或協調央行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強調金管會持續推動多項措施引導保險業健全發展,並審慎處理財務不佳業者,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
  • 說明本次保險法修正重點包括:加強董事獨立性、強化退場機制、深化安定基金檢核能力、檢討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合宜性、增加資金運用彈性及增訂損害保險業信用者罰則。
  • 回應許添財委員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質疑,表示99%資金都在使用,並無閒置,但承認有「類定存保單」不正常現象,金管會已強力取締。
  • 說明F-再生案金管會已採取3項措施:證交所查證財報不實、會同單位查辦炒作、查辦發布不實消息者刑事責任及跨國追償民事責任。
  • 說明外資買賣股票主要看台灣產業基本面,核四停建是不確定因素,消除不確定性對股市衝擊較小,並認為是「短空長多」。
  • 表示金融營業稅從2%調高到5%是金融業對政府財政的回饋,金管會將在財政穩健後檢討其合理性,並將持續開放相關業務給金融界。
  • 說明國安基金已無持股,進場需依條例規定,目前股市相對穩定,無進場條件。
  • 表示外資匯入金額高達1,860億美元,持股占股市35%,創歷史新高,顯示看好台灣股市中長期基本面。
  • 說明核四不商轉可能導致電價成本增加40%,影響鋼鐵、電子等用電量大產業,但給予調整期可降低衝擊。
  • 說明保險業投資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約有80家,金管會提案限制保險公司對被投資公司行使投票權,以避免以保戶資金掌握經營權。
  • 說明保險公司持股5%以上須申報,10%以上須事前申請核准並審查股東適格性及資金來源,初步檢查目前沒有陸資透過此管道進入。
  • 說明停工期間利息不可資本化,但已投入的本金可作為資產成本。
  • 支持將保險資金引導至興建社會住宅,並表示金管會與財政部正努力引導壽險資金進入公共建設,去年已達400多億元。
  • 說明保險業仍穩定成長,但類定存保單不正常,金管會將減少其產品,鼓勵長期年金、長照保單及微型保單,以符合保險本質。
  • 說明問題保險公司數量已大量減少,目前問題較嚴重的僅2家,金管會要求其提出自救計畫、增資及強的經營團隊。
  • 說明財政部決定回復使用五等分位貧富差距資料,是為避免過度解讀,並表示政府會運用稅收手段達成均富目標。
  • 說明金管會對金融機構負責人有定期檢查,若有不法會移送法辦,並強調對新進經營者會審查適格性與資金來源。
  • 說明金管會對保險公司採差異化管理,並透過修法讓好的業者有發展空間,同時處理問題機構,使機制更完整、迅速有效。
  • 說明對陸資、港資、澳資收購保險公司,將會同經濟部投審會查核最終受益人、資金流向,並要求出具承諾書。
  • 說明TRF產品本質中性,但銷售給不合適對象則不對,金管會已處分永豐銀行停賣1年,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求與客戶達成合理和解計畫。
  • 說明金管會已清查前10大銀行TRF銷售情況,後續仍有處分,但損失金額隨外匯變動,難以精確掌握。
  • 說明房市壓力測試將設定房價跌30%情境,月底完成,若銀行未能通過將要求增提準備金,強調非打房目標,而是健全房市發展。
  • 說明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指出房市資金確有回到股市,金管會認同此看法。
  • 說明選擇性信用管制屬央行權責,金管會職責是督導行庫,將進一步確認公股行庫政策對市場的影響,避免不公平競爭。

陳麗玲 副組長 金管會證期局會計審計組

  • 說明在停工期間、非積極興建期間的利息不能資本化,必須在積極興建期間的才可以資本化。
  • 說明實際投入核四的部分可以作為資產成本,但借款利息若無法積極興建則不可資本化。

張璠 次長 財政部

  • 說明財政部決定恢復使用五等分位貧富差距資料,是因過去20等分位資料常被過度解讀,影響社會安定,並強調政府會運用稅收政策達成均富目標。
  • 說明財政部正與金管會密切聯繫,以引導壽險資金投入社會住宅等公共建設,並加速公共建設證券化進程。
  • 回應關於陸資來台購屋是否比照台灣人到大陸僅能購買地上權,表示此部分可再研議。

邱淑貞 副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說明信用卡循環利率轉換機制有兩種,至103年底,轉換率約20%,其餘80%客戶選擇繼續使用信用卡機制。

羅忠政 科長 勞動部

  • 說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第2項是備位規定,強制協商前勞資雙方通常會進行協商,且實務上銀行業與金融業在合併或轉讓時已會與工會協商。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1條、第12條、第53條、第64條、第122條、第125條、第131條、第136條、第142條、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4、第146條之4、第146條之5、第146條之9、第149條之1、第149條之6、第149條之8、第149條之11、第166條之1、第168條、第169條之2等條文修正通過或維持現行法條文。
  • 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8款增列但書「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第2項按賴委員士葆等提案修正,其餘通過。
  • 保險法第143條之5不予增訂。
  • 保險法第146條之1修正通過,主要限制保險業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並禁止擔任證券化商品信託監察人或參與經營。
  • 保險法第146條之2照丁委員守中提案修正通過,鼓勵保險業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限制。
  • 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照李委員應元等提案修正,明確問題保險業提出財務改善計畫、損益淨值惡化或輔導未改善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監管、接管等處分。
  • 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2項第3款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增列「分割或」三字,其餘通過。
  • 保險法第149條之7第1項第4款刪除「行政院」三字,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 保險法第172條之3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對於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擁有REITS時,其管理方式受本法第146條之1規定之規範。
  • 本次審查結果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301
卷/期/冊
103/33/1
發布日期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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