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飛航事故調查法,並確認國道ETC及鐵路法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5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10次會議首先確認了第9次會議議事錄,其中包含國道ETC收費員轉置、個資安全及鐵路法修正草案的審查決議。隨後,會議繼續併案審查「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多個條文版本進行協商與表決,最終通過了多項條文修正,旨在提升飛航事故調查的公正性與效率,並強化資訊安全與職責規範。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並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 本次議事錄涵蓋兩大核心議題: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與ETC資訊及個資安全防護,以及「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併案審查。
- 針對ETC議題,討論重點在於遠通電收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收費員轉置、對身心障礙收費員轉置不力、ETC協查系統的個資安全漏洞、遠通電收違約罰款未繳納、通行費收取義務轉嫁,以及民眾繳費與通知問題。
- 鐵路法修正草案則針對多項條文進行修正,包括鐵路定義、交通事業單位指揮監督權、鐵路機構應變計畫與查核、無障礙運輸服務、從業人員訓練管理、鐵路文化資產維護、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車票加價出售罰則及鐵路機構違規罰則等。
相關爭議
- 收費員轉置爭議:國道高速公路局被譴責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未依約究責處分,且以面試錄取名額充當媒合成功人數,忽視收費員實際未接受工作的情況。
- 身心障礙收費員轉置不力:遠通電收對身心障礙收費員的轉置工作不盡理想,導致多數選擇領取補償金,要求應積極個別輔導協助。
- ETC個資安全漏洞:ETC協查系統的通報作業流程、瀏覽系統權限、資訊安全防護措施皆無明確嚴謹規定,恐導致個人資料洩漏及隱私侵犯。
- 遠通電收公司違約與罰款未繳:遠通電收多次違反ETC契約承諾,包括未如期完成收費員轉置及通行費收取義務,但違約罰金遲遲未繳納,主管機關被要求應依約開罰並優先扣除委辦費用。
- 通行費繳費不便與通知問題:民眾反映至中油直營店繳費需一次繳清所有過路費,且非eTag用戶未收到平信通知而引發催繳爭議,要求統一繳費方式並提供免費簡訊通知。
- 鐵路法第八條修正:關於交通事業單位配置其他機關所屬人員(如警察、消防)的指揮、監督權,修正動議刪除了「並由交通部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等文字,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多項條文修正動議被採納,包括增訂鐵路機構應變計畫、定期查核、無障礙運輸服務、從業人員訓練管理等。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底前完成收費員轉置,並將結果書面報告交通委員會,若未能依約完成則應按合約處罰。
- 提案要求交通部協調遠通電收公司及勞動部提供收費員職訓服務並負擔費用,協助轉職。
- 提案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統一所有免手續費通路繳費方式,持通知單標列金額繳納當期費用。
- 提案要求交通部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提供非eTag用戶免費簡訊通知,告知民眾寄出平信訊息。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說明ETC個資是否可同意公部門使用。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必須協調遠通電收公司及勞動部提供收費員適合的職業訓練服務課程,並要求由遠通電收公司負擔職訓費用,以及協助收費員轉職。
- 提案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統一所有免手續費通路繳費方式,持通知單標列金額繳納當期費用。
- 提案要求交通部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提供非eTag用戶免費簡訊通知,告知民眾寄出平信訊息。
- 提案要求交通部目前辦理中之「全民監督通行費」計畫應持續,以確實達到監督遠通電收公司的目的。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國道高速公路局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依約究責處分。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不給付平信通知郵費給遠通電收公司,因其將相關作業費用不當轉嫁。
- 提案要求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向遠通電收公司提起違約處置。
- 提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自102年7月即已違反契約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此每日依照契約開罰50萬元,直至所有收費員安置完畢為止,並將罰金優先作為安置費用。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國道高速公路局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依約究責處分。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應對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之收費員,積極予以個別輔導及協助。
- 提案要求3個月內針對ETC協查系統建立個資防護制度,另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會同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調閱ETC各級資料,明定准否程序及標準。
- 提出鐵路法第二十一條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為「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 提出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末句增列「,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並於第三項「事項之規則,」後增列「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等文字。
- 提出鐵路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修正動議,修正第二項後段「辦理公開展覽後」為「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
- 提出鐵路法第七十一條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為「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末句均增列「,不聽勸阻」,第七款刪除「菸蒂、」、並修正「污穢車廂或站區內」為「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第十一款刪除,第十二款調整款次為第十一款,首句增加「無故」兩字。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不給付平信通知郵費給遠通電收公司,因其將相關作業費用不當轉嫁。
- 提案要求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向遠通電收公司提起違約處置。
- 提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自102年7月即已違反契約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此每日依照契約開罰50萬元,直至所有收費員安置完畢為止,並將罰金優先作為安置費用。
- 提出鐵路法第八條修正動議,刪除第一項末句「,並由交通部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等文字及第二項。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國道高速公路局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依約究責處分。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應對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之收費員,積極予以個別輔導及協助。
- 提案要求3個月內針對ETC協查系統建立個資防護制度,另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會同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調閱ETC各級資料,明定准否程序及標準。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按合約規定處罰未依約完成轉置的遠通電收公司。
- 提出鐵路法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交通事業單位配置其他機關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權一致性。
- 提出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四提案,修正第一項為「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修正第二項為:「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將遠通電收公司違約罰金優先於103年度支付給遠通電收公司的委辦費用中扣除,或於3個月內提出「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假執行的手段。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不給付平信通知郵費給遠通電收公司。
- 提案要求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向遠通電收公司提起違約處置。
- 提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自102年7月即已違反契約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此每日依照契約開罰50萬元,直至所有收費員安置完畢為止,並將罰金優先作為安置費用。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將遠通電收公司違約罰金優先於103年度支付給遠通電收公司的委辦費用中扣除,或於3個月內提出「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假執行的手段。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不給付平信通知郵費給遠通電收公司,因其將相關作業費用不當轉嫁。
- 提案要求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向遠通電收公司提起違約處置。
- 提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自102年7月即已違反契約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此每日依照契約開罰50萬元,直至所有收費員安置完畢為止,並將罰金優先作為安置費用。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國道高速公路局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依約究責處分。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應對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之收費員,積極予以個別輔導及協助。
- 提案要求3個月內針對ETC協查系統建立個資防護制度,另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會同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調閱ETC各級資料,明定准否程序及標準。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將遠通電收公司違約罰金優先於103年度支付給遠通電收公司的委辦費用中扣除,或於3個月內提出「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假執行的手段。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國道高速公路局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依約究責處分。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應對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之收費員,積極予以個別輔導及協助。
- 提案要求3個月內針對ETC協查系統建立個資防護制度,另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會同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調閱ETC各級資料,明定准否程序及標準。
- 提案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將遠通電收公司違約罰金優先於103年度支付給遠通電收公司的委辦費用中扣除,或於3個月內提出「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假執行的手段。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提出質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議題進行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劉柏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議題答復委員質詢。
張永昌 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
- 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議題列席備詢並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13項臨時提案,主要針對國道收費員轉置、ETC個資安全及遠通電收公司違約等問題,要求主管機關究責、開罰、檢討轉置作業、建立個資防護制度、改進繳費通知方式,並持續監督。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3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鐵路法修正草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蔡其昌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與協商,涉及第二條飛航事故定義、第三條主管機關設定、增訂第五條之一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建置、第六條飛安會調查職責範圍、第十七條調查資料提供、第二十八條之一座艙語音紀錄器資料完整性等關鍵條文修正。
- 討論重點在於確保飛航事故調查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強化個資保護,明確飛安會職權,以及對航空器使用人損毀紀錄器資料的罰則。
相關爭議
- 第二條飛航事故定義: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版本在引用《民用航空法》條款上存在差異,委員最初提案明確指出第17款、第18款,但經協商後為避免未來條款異動影響,最終採納僅寫「第二條」的概括性定義。
- 第三條主管機關設定:行政院提案維持飛安會獨立行使職權,而委員提案建議將飛安會列為主關機關。法務部林參事秀蓮指出,現行法規無三級機關作為主管機關的規定,建議採行政院版本,最終委員同意照行政院版通過。
- 增訂第五條之一飛安自願報告系統:行政院版為「得建置」,楊麗環委員及李昆澤委員版本為「應建置」,最終採納「應建置」的強制性要求。
- 第六條飛安會調查職責:楊麗環委員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在事故發生地、委託調查對象及用詞上有所不同,最終採納楊麗環委員版本,並將「委由」文字修正為「委託」以符合公權力行使的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出「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其中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的提案版本經協商後通過。
- 建議增訂第五條之一,主張飛安會「應」建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而非「得」建置。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出「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其中第二條及增訂第五條之一的提案版本經協商後通過。
- 建議增訂第五條之一,主張飛安會「應」建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而非「得」建置。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出第二條修正動議,最初建議明確引用《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17款、第18款,但經協商後同意修正為僅引用「第二條」。
- 提出第三條修正動議,建議將飛安會列為主關機關,但經法務部說明現行法規限制後,表示沒意見,同意採行政院版。
- 建議第六條採楊委員麗環版本通過,並支持將「委由」修正為「委託」。
相關人員回應
有恆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第二條飛航事故定義中,引用《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款的潛在問題,指出具體款項可能隨時更動,而只寫第二條則無影響,精神一致。
- 建議第六條採納楊委員麗環版本。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第三條關於主管機關的設定,指出飛安會作為三級機關,依現行法規不適宜直接列為主管機關,建議採行政院提案版本以迴避作用法不設組織之規定。
相關後續
-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照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及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文字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處理。
-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飛航事故調查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照李委員昆澤等17人、楊委員麗環等17人共同版本通過。
-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六條,照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其中第三款「委由」改為「委託」,其他文字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處理。
-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照委員楊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麗環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501
- 卷/期/冊
- 103/35/1
- 發布日期
- 2014-05-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