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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審查:大法庭、司法官用語及法庭錄音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羈押法》和《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法院組織法》中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設置模式、司法官用語的定義、法庭錄音光碟取得的限制,以及特約通譯聘用等議題。委員們對法務部執行死刑的程序合法性提出嚴厲質疑。最終,多項條文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部分質詢要求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一

羈押法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羈押法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將俟行政院於下會期前將《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再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的建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的組織調整,以及法庭錄音與通譯制度的規範。
  • 討論內容涵蓋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案、尤美女等委員、李俊俋等委員、謝國樑等委員、鄭天財等委員、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吳宜臻等委員各自提出的修正版本。

相關爭議

  • 大法庭制度模式爭議:司法院提案採「一階段模式」,由大法庭直接做成終局判決,以避免程序冗長、法律操作技術性高及民眾猜疑。謝國樑委員等提案採「二階段模式」,大法庭僅做法律解釋,小法庭再做終局判決,司法院認為此模式程序冗長、大法庭不具終局裁判權且責任歸屬複雜。
  • 判例制度存廢與效力:司法院提案刪除現行判例選編制度,改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並將具參考價值裁判供法官參考。李貴敏委員質疑,若僅供參考,能否有效統一法律見解。
  • 「司法官」用語的修正:司法院提案將第66條「司法官」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官」以配合《法官法》。法務部則認為「司法官」用語在現行法規中已廣泛使用,涵蓋法官與檢察官,不應輕易變動。
  • 法庭錄音光碟取得限制:吳宜臻委員等提案強化法庭錄音規範,確保當事人取得錄音光碟的權利。司法院及法務部擔憂錄音資料濫用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現行辦法要求「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才能取得,吳宜臻委員認為此限制不合理且侵害訴訟權。
  • 特約通譯的聘用方式:鄭天財委員等提案要求「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各族或其他語言之特約通譯」。司法院則建議「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賦予法院裁量空間,且不應明列特定語言以涵蓋所有方言及手語。
  • 訴訟文書文字的定義:李俊俋委員等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將「中國文字」修正為「我國文字」。法務部認為「我國文字」定義不明確,建議修正為「中文」以符合其他法規用語一致性。
  • 死刑執行程序爭議:呂學樟委員及尤美女委員質疑法務部執行死刑的時機和程序合法性。尤美女委員特別指出,代理檢察總長在不到1小時內駁回死囚非常上訴聲請,且送達方式不符法律規定,質疑其權限與程序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未依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在2年內完成司法組織修法,詢問行政機關是否可援例不遵從大法官解釋。
  • 肯定司法院改革判例制度,但質疑將判例改為僅供參考,是否能有效統一法律見解。
  • 建議司法院未來在法學教育中,應多訓練法律人結合事實來適用法條,以避免「恐龍法官」的批評。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選在檢察總長人事案審查當天執行死刑,是否侵害新任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並質疑法務部是否違背「窮盡一切救濟管道」的承諾。
  • 關切檢察首長人事遴選是否有內定情況,建議法務部應以栽培人才的心態選派合適人選。
  • 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增列司法院組織法修訂要求有「訴外裁判」之嫌,導致立法院未修法,並呼籲司法院未來審查應注意程序正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嚴厲質疑法務部及代理檢察總長在死刑執行當天,於極短時間內駁回死囚非常上訴聲請的匆促性,認為其未仔細閱卷。
  • 質疑代理檢察總長權限的合法性與節制,認為其未經立法院同意,權限不應等同於正式檢察總長。
  • 批評法務部在死刑執行中,以傳真方式送達駁回裁定,違反法律文書書面送達規定,認為整個執行程序完全違法,構成「國家暴力」。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中,要求「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才能取得法庭錄音光碟的規定,認為此規定愚蠢且不合理,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及律師辯護權。
  • 主張法庭活動是公開的,不應將其視為個人隱私,且個資法等已有相關罰則,不需在錄音辦法中增加不必要的限制要件。
  • 建議應直接修正《法院組織法》來規範法庭錄音及保存,而非等待《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以避免修法遙遙無期而影響民眾權益。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大法庭制度中,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時,如何在不觸及事實認定的情況下釐清法律見解,並關切言詞辯論是否會成為常態。
  • 質疑司法院推動觀審制時,基層法官和社會大眾對其必要性與實施方式存在不同看法。
  • 建議司法院在推廣觀審制時,應更努力讓民眾清楚理解其重要性及對司法正義的幫助,而非僅透過廣告傳達模糊概念。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強調受公平審判是基本人權,被告能否流利使用法庭語言至關重要,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支持此主張。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23、39、53條,建議地方法院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各族或其他語言之特約通譯」。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內政部對群眾抗爭者使用「預防性羈押」是否恰當,認為羈押目的在防止逃亡、串供,而非預防犯罪或作為刑罰手段。
  • 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有特定犯罪類型限制,質疑對「路過」抗爭者動用此手段是曲解法令、濫權。
  • 強調預防性羈押存在違憲爭議,對非重大的抗議者使用此嚴厲處分逾越比例原則,且可能造成有罪預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建議政府應消弭社會不滿根源,而非僅以拘禁手段嚇阻民眾,否則恐導致民怨升高。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原則上,各機關都應據大法官解釋執行。
  • 解釋字第530號要求司法院組織改造,雖曾提出5次修法案送立法院,但因屆期不連續而未審查,導致修法延宕。
  • 說明判例制度與英美法判決先例不同,台灣判例要旨過於抽象,易被法官直接引用而忽略事實背景,造成適用錯誤。
  • 解釋大法庭制度採「一階段模式」,大法庭解釋法律問題後適用於個案,結合事實審與法律審,不影響最高法院法律審性質。
  • 坦承法律制度改革難免有不同看法,觀審制推動亦面臨法官群體內部爭議,但司法院會努力推動。
  • 回應法庭錄音光碟取得限制是考量個資法及涉及第三人隱私,但承認現行辦法造成實務困擾,正積極研究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以規範。
  • 說明司法院提案中,特約通譯聘用採「得逐案約聘」,賦予法院裁量空間,且不列舉特定語言,以涵蓋各種方言及手語。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強調法務部執行死刑均依羅部長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承諾,待所有救濟途徑窮盡且無停止執行事由才令准執行。
  • 辯護政府運作不應等待特定人上任,代理檢察總長有實質職權,已審核死刑犯有無非常上訴事由。
  • 表示法務部同意遴選檢察首長應為國舉才,檢審會提出建議名單後,部長有覆議權力,會基於為國舉才指派合適人選。
  • 反對司法院將第66條「司法官」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官」,認為「司法官」用語與多部法規及釋字解釋相符,涵蓋法官與檢察官,不應變動。
  • 認為司法院修正草案第115條廢除判例選編制度,可能限縮檢察官上訴權,建議施行日期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定。
  • 對於大法庭設置,法務部支持司法院、行政院會銜送審版本。
  • 對於將「中國文字」修正為「我國文字」,法務部認為「我國文字」定義不明,恐造成執行困惑,建議修正為「中文」以符現行法規用語一致性。
  • 對於特約通譯聘用,法務部尊重司法院意見,並說明所屬檢察署已設有相關原住民族特約人員。
  • 針對法庭錄音,法務部認為訴訟程序錄音涉及當事人、證人等人格權與隱私權,不應任由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複製本,並強調應優先適用各訴訟法特別規定,而非《法院組織法》。

林偕得 最高法院檢察署代理檢察總長

  • 認為法務部執行死刑並未剝奪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
  • 確認在5名死刑犯中,有1名聲請非常上訴,經其本人駁回。
  • 表示其代理檢察總長職務是經總統任命,在代理期間會按照職掌行使所有職權,權限與正式檢察總長相同。
  • 承認在死刑執行當天,於4點40分收到非常上訴聲請,並於5點半駁回,認為已非常慎重。
  • 說明駁回裁定有透過傳真方式送達給聲請律師,並在執行前口頭告知死囚,認為此送達方式合法,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委員李貴敏、呂學樟、高志鵬等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散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501
卷/期/冊
103/35/1
發布日期
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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