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並質詢陸委會與海基會兩岸政策與業務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並通過一項要求內政部撤銷「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的臨時提案。會議重點為邀請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及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內容涵蓋兩岸服貿協議、貨貿談判、互設辦事機構、台商權益保障、卸任官員兩岸經商角色、陸資來台投資、以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等敏感議題,立法委員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政策方向、執行細節及爭議點進行回應與說明。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案)

核心議題

本議程為繼續審查由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多項「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對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進行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本案。

討論事項二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撤銷案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於103年4月25日發布並實施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理由為未踐行程序預告、徵詢意見,且欠缺母法授權,恐有違憲之虞。

相關爭議

提案方認為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未依程序預告、徵詢意見,且欠缺母法授權,恐有違憲。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內政部撤銷違憲疑慮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通過,但末段文字修改為:「建請內政部應即依合憲適法方式另行修正公告。」

討論事項三

陸委會與海基會業務概況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近期兩岸政策推動、制度化協商進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爭取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互設辦事機構溝通、兩岸關係法制化及未來優先工作等進行報告。
  • 立法委員質詢內容廣泛,涵蓋台商鮭魚返鄉計畫成效、兩岸投保協議實效、卸任高官兩岸經商角色、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陸客高官警力保護、陸委會懶人包爭議、兩岸監督條例立法爭議、貨貿談判資訊透明度、海基會為民服務效率、以及學運對兩岸關係的影響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台商鮭魚返鄉計畫成效不彰:盧嘉辰委員質疑政府口號式呼籲,未解決用地取得困難、基層勞工不足、環評冗長等問題,導致台商失落感重,投資額輸給東協。
  •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成效不彰:盧嘉辰委員指出投保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受損案例仍多,質疑協議未發揮具體保障效果。
  • 卸任高官兩岸經商角色適當性:段宜康委員質疑徐立德、江丙坤等卸任黨政高官在兩岸間從事商業活動,特別是與國民黨黨營事業及中國國家資本合作引導陸資來台,其角色是否恰當且具政治影響力。
  • 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與基礎工程疑慮:段宜康委員質疑「開宇研究諮詢公司」(由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具國民黨股份的環宇投資合資)的設立目的與其宣稱投資台灣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的政策引導方向,並質疑其登記方式。
  • 陸客高官來台警力保護爭議:邱議瑩委員質疑貴州省長團來台為何有警方保護,陸委會否認下令,稱警方是基於維護社會治安,但委員認為無此法令依據且是公器私用。
  • 陸委會製作懶人包攻擊委員版本:邱議瑩委員批評陸委會利用公家資源製作懶人包攻擊尤美女委員版的兩岸監督條例,而非宣導行政院版,認為此舉破壞行政立法和諧且公器私用。
  •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兩國論」與「準用行政命令審查」爭議:李俊俋、陳明文、尤美女、管碧玲等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監督條例名稱及內容(如準用行政命令審查方式)違反憲政體制,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稱謂的敏感性提出質疑。
  • 貨貿協議談判資訊不透明:周倪安、管碧玲委員質疑貨貿談判已進行多輪,但陸委會拒絕公開談判進度、內容及參與人員資訊,要求透明化,並認為未制定監督條例前不應繼續談判。
  • 海基會對台商急難服務效率與態度:黃偉哲委員質疑海基會對台灣旅客在上海車禍事件處理不力,家屬感受官僚,海基會則解釋為誤解,但承諾改善溝通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政府鮭魚返鄉計畫成效不彰,台商面臨用地、勞工、環評等困境,投資意願受挫。
  • 兩岸投保協議未有效保障台商權益,投資糾紛案件逐年攀升,政府應據理力爭。
  • 建議海基會借重台商協會力量,因地制宜協助台商解決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卸任黨政高官徐立德、江丙坤在兩岸間從事商業活動的適當性,尤其涉及國民黨黨營事業與中國國家資本合作。
  • 指出「開宇研究諮詢公司」由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具國民黨股份的環宇投資合資,其引導陸資投資台灣公共建設與基礎工程的目的令人擔憂。
  • 質疑該公司登記為「綜合研究發展服務業」是否規避未開放的顧問服務業,且董監事登記隱匿陸資成分。
  • 批評政府官員(海基會董事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參與該公司剪綵,顯示政府對此缺乏敏感性與把關機制。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服貿協議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進展受阻下,陸委會與大陸方面的溝通狀況及大陸對此的看法。
  • 詢問小三通貨品通關是否遭受阻滯,並建議陸委會或海基會了解狀況。
  • 建議陸委會優先推動不敏感、對台灣有利的兩岸合作議題,例如環境保護(漁業資源、海洋破壞、3C廢棄物處理、金門盜採海砂)及機票未降價問題。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貴州省委書記來台為何有警方保護,認為無任何法令要求警方保護中國高官,此舉為公器私用。
  • 批評陸委會製作懶人包攻擊尤美女委員版本的兩岸監督條例,而非宣導行政院版,認為此舉破壞行政立法和諧。
  • 要求陸委會調查清楚是誰下令警方保護中國高官,並提供詳細報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兩岸施政理念未落實,許多民眾仍有疑慮。
  • 關切服貿協議開放營建業可能導致陸資在原住民地區及傳統領域投資興建觀光旅館,建議政府應在法制未完備前禁止陸資在原住民地區投資。
  • 強調核廢料境外處理是台灣重要議題,要求陸委會將其列為未來兩岸協議的重要議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馬英九總統與行政院長江宜樺對服貿協議若經立院修改是否重啟談判的立場不一,要求陸委會明確表態。
  • 批評陸委會動用行政經費製作懶人包攻擊尤美女委員版監督條例,違反行政立法分際,是不尊重國會的行為。
  • 質疑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第16條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行政命令審查),認為法律不應準用行政命令審查方式。
  • 質疑自經區條例尚未通過,但相關行政命令已修改完成,認為行政命令偷跑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學運後兩岸關係是否仍處於「60年來最佳狀態」,並指出張志軍訪台延後、互設辦事處卡關等現象。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的人道探視權,特別是羈押中的人道探視,質疑中方同意的具體落實方式(協議或修法)仍不明確,認為此為原則性而非技術性問題。
  • 認為學運後兩岸關係面臨的挑戰,包括服貿修改重啟談判的負面影響,以及監督條例納入公投的必要性。
  • 批評馬政府處理服貿協議操之過急、溝通不足,導致社會對立,並認為政府應虛心檢討與回應學運訴求。
  • 指出行政院版監督條例對「兩岸」稱謂的敏感性,以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字眼的迴避,認為是限縮一中各表、落入一中框架。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公開貨貿協議談判進度與相關資料,批評其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認為涉及公益。
  • 強調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立法前,政府不應再與中國簽署任何協議,要求公開透明。
  • 質疑陸委會僅聽取台商意見,而忽略勞工與中小企業可能受到的弊害,要求政府誠實告知人民服貿利弊。
  • 指出兩岸投保協議未納入第三方仲裁機制,導致台商受害案件難以獲得公道解決。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推動兩岸事務的努力,認為服貿與貨貿協議對台灣經濟發展有利,應向民眾清楚說明。
  • 支持陸委會在網路上比較不同版本的監督條例,認為這是勇於任事、據理力爭的表現,而非攻擊。
  • 建議陸委會補強對赴大陸國人的旅遊安全資訊服務,在互設辦事處前可先以個案警示,並與台商協會合作蒐集資訊。
  • 確認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人道探視功能已獲中方同意寫入協議,並關注行為規範中「不得介入對方內部事務」的具體定義。
  • 認為基於禮貌與安全考量,對來訪的中國高階人士提供警方協助是必要且應當的,以避免台灣社會丟臉及負面影響。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對服貿、貨貿協議的未來進展感到悲觀,認為在缺乏共識、選舉將至的背景下,恐難在短時間內通過。
  • 強調台灣開放是必然趨勢,但政府需檢討談判代表經驗不足或草率,並與對岸取得默契加速進程。
  • 建議陸委會應主動與在野黨委員溝通,了解其疑慮與底線,尋求跨黨派共識,避免兩岸關係陷入僵局。
  • 認為兩岸互動腳步不應停滯,否則將對全國民眾造成傷害,呼籲政府勿因學運而將學生視為寇讎,應溝通理解。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認同陸委會對服貿協議簽訂前溝通不足的檢討,但質疑9個月無進展的狀況。
  • 強調台商對服貿協議的迫切性,因其希望將在大陸的產業轉型至服務業,以掌握市場先機。
  • 建議陸委會與海基會加強與台商聯繫,理解他們對服貿的需求。
  • 呼籲政府嚴防大陸資金藉外資之名炒作台灣房地產,避免掏空台灣。
  • 提醒陸委會加強兩岸核電廠安全協議的預警制度,因大陸東南沿海核災將嚴重危害台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將互設辦事處與人道探視綁定談判,恐使我方受制於人。
  • 建議互設辦事處協議中「不得介入對方內部事務」的定義應更明確化,以保障國家利益。
  • 詢問互設辦事處、人道探視及貨貿協議是否受兩岸協議監督機制規範,並獲陸委會確認將從法律生效後階段適用。
  • 關切海基會對台灣旅客在上海車禍事件的處理效率與家屬感受,要求海基會改善溝通方式,避免官僚印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製作的懶人包內容缺乏實質資訊,僅為謾罵與污名化,且錯誤批評立法院監督行政權為「角色混淆」。
  • 強調國會實質監督國際談判是世界潮流,並指出美國、韓國立法例不應照單全收,需考量台灣國情。
  • 要求陸委會放下傲慢態度,提出監督條例的真正擔憂,而非聲東擊西或污名化民間版本。
  • 呼籲陸委會停止將監督條例討論置入「兩國論」之爭,認為此舉不利於條例通過。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貨貿談判的程序掌握不足,特別是內部預擬項目尚未具體化,要求陸委會釐清並公開貨貿基本方向。
  • 批評陸委會在服貿談判中跨部會整合不成功,導致對開放項目內容掌握不清。
  • 質疑行政院版監督條例第16條準用行政命令審查方式,以及第61條的自動生效條款(帝王條款),認為是保留張慶忠事件模式。
  • 批評陸委會身為兩岸事務主政單位,卻將責任推卸給經濟部或立法院,導致重大法案停滯不前,是行政怠惰與執政失靈。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吸引台商鮭魚返鄉面臨用地、勞工、環評等困境,承諾將與經濟部密切聯繫,進行跨部會協調。
  • 說明王張會除象徵意義外,具體事務上討論了未來區域整合問題,並就投保協議執行成效進行檢討,稱部分台商投訴案件已協處完成。
  • 強調政務官卸任後到企業任職需遵守法律分際,環宇投資公司與政策無關,且陸委會與其無業務往來。
  • 表示陸資來台投資項目受嚴格管制,企管顧問諮詢合法,但承諾會後了解「開宇研究諮詢公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否認陸委會下令警方保護中國高官,稱警方是基於維護社會治安評估派員,非隨扈。
  • 承認陸委會製作懶人包旨在說明尤美女委員版本不可行,以釐清社會輿論,並表示行政院版也有宣導,承諾未來改進溝通方式。
  • 重申「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是政府施政原則,兩岸政策較敏感,但陸委會穩健推動,並承認社會對兩岸關係走向存在意識形態分歧。
  • 說明陸資來台營建業投資上限為12%,不可能擁有實際經營權;投審會未區分原住民區,但陸委會已提醒注意陸資取得不動產,內政部已實施總量管制。
  • 表示核廢料境外處理需由經濟部與台電先做決定,陸委會後續可協助。
  • 確認服貿協議若經立法院修改,行政部門必須重啟談判,但希望尋找其他可行方案,避免走到這一步。
  • 解釋行政院版監督條例是法律,但其規範的協議程序可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行政命令審查相關條文,否認是將法律當行政命令處理。
  • 聲稱自經區相關行政命令有現行法律授權,不一定需待自經區條例通過。
  • 承認服貿協議簽署前溝通不足,導致誤會,陸委會負有責任,會從中學習教訓,並表示學運後兩岸政策推動將更審慎穩健。
  • 表示貨貿談判持續進行,但公布進度與資訊由經濟部主導,陸委會會尊重主管機關,並已建議經濟部體察社會需求。
  • 說明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人道探視權已獲中方原則同意,但具體執行細節(如羈押中探視)仍需持續溝通談判,並確認「人道探視」將寫入協議。
  • 重申兩岸事務主管機關互動正常化態度不變,張志軍訪台時間未定,但雙方皆希望上半年成行,由陸方先開口決定時間。
  • 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通過後,未來兩岸協議皆受其規範,並從法律生效後所處階段開始適用。
  • 強調陸委會對兩岸政策的步調將重新檢視,不希望交流受影響,但重要政策推動將更審慎,並努力爭取社會共識。
  • 解釋陸委會對旅外國人安全資訊服務將先從個案警示做起,待互設辦事機構後再考慮推廣為通案,海基會與台商協會將協助提供資訊。
  • 強調行政院版監督條例務實可行且符合憲法,但理解其他版本在公眾參與和國會監督方面有可取之處,可討論,但憲政議題和避免機制癱瘓是底線。
  • 否認中國國台辦未提服貿負面影響,稱其已表示不希望服貿重來,並強調對台商而言,服貿未能快速通過對經貿是負面影響。
  • 表示不贊同將政治協議或涉主權意涵的公投納入監督條例,認為應依公投法處理,此立場考量兩岸關係。
  • 否認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法律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字眼,認為這不符合憲法規定,是兩國論入法疑慮。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海基會透過投保協議窗口及海基會與海協會溝通兩個管道協助台商解決投資糾紛,並透過高層拜會協處個案。
  • 表示海基會與台商協會互動密切,會關懷台商問題,並傳達國內資訊、反映當地情況。
  • 解釋台灣旅客在上海車禍事件是誤解,海基會已積極協調上海台辦提供協助,並與當事人溝通,承諾將改善溝通方式。
  • 說明兩岸氣象與地震合作協議已簽署,未來環保議題將由環保主管機關與陸方細部協商,原則為互利雙贏,將把委員建議納入參考。

劉克鑫 海基會文教處處長

  • 解釋台灣旅客在上海車禍事件中,家屬致電時因航班滿座未能即時補位,以及救護車進入停機坪有既定程序,可能導致誤解,但海基會已與上海台辦保持聯繫並協處。

李麗珍 陸委會經濟處處長

  • 說明貨貿協議所有項目仍在談判中,我方有預擬的要價項目,由經濟部作為平台整合各部門意見,但尚未有具體細項。
  • 確認服貿協議在行政院層級有跨部會整合,但對委員指出營建類開放項目(纜線工程、基地台工程)表示為促參部分,非營建業開放。

相關後續

  • 陸委會將與經濟部保持密切聯繫,檢視鮭魚返鄉計畫中跨部會協調部分,並往上陳報行政院綜合處理。
  • 陸委會將在會後去了解「開宇研究諮詢公司」設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陸委會將會後去了解陸客高官來台警力保護事件,並給予詳細說明。
  • 陸委會承諾未來將改進懶人包的製作方式,使其更客觀公開,並將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資訊貼到臉書上。
  • 陸委會承諾在未來聯審大陸投資案件時,對於原住民比較聚集的地方,將採更嚴謹的態度進行個案審議,並與相關部會聯繫,未來協議中做妥善規範。
  • 陸委會將把核廢料境外處理列為未來兩岸協議非常重要的議題。
  • 陸委會承諾將繼續努力推動陸生納保和陸配身分證取得年限衡平的修法,待服貿及監督條例議題獲得適當處理後,尋找時機推動。
  • 陸委會承諾未來將努力去除服貿疑慮,並繼續爭取以有智慧的方式,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處理方法。
  • 海基會將把委員建議的環境保護合作方向提供給談判主管機關列為重要參考,並針對抽砂與海漂垃圾問題進一步與陸方談判協商。
  • 主席裁示,陸委會關於貨貿協議的資料應直接送給立法委員,若為密件則按密件程序處理,或可直接口頭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501
卷/期/冊
103/35/1
發布日期
2014-05-2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