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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料總檢討與環評、水污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貯存安全與政策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我國核廢料處置現況、未來規劃及相關法規進行總檢討,並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會議深入討論核廢料貯存安全、最終處置場址選定、經費估算及政府資訊透明度等議題,多位委員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技術可行性、國際標準及溝通策略進行回應。此外,多項臨時提案獲修正通過,要求政府就核研所核廢料問題、乾貯設施檢測及再生能源發展提出報告或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核廢料總檢討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聚焦於我國核電廠高、低階核廢料的累計數量、標準處置方式、暫時與永久場址、預估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環境監測與衝擊評估。
  • 同時檢討核電廠減容中心處理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數量、作業方式、底渣去處及費用。

相關爭議

  • 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難產:經濟部雖已選定台東達仁鄉及金門烏坵鄉為低階核廢料建議候選場址,但面臨地方政府不願配合辦理公投的困境,委員質疑政府缺乏第二方案及境外處置的具體進展。
  • 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安全性與壽命:民間團體質疑乾式貯存筒不具防撞、耐震及再取出燃料棒功能,且露天貯存的鋼筒腐蝕問題未獲充分驗證,質疑政府承諾的40年使用期限缺乏歷史證明。
  • 核研所核廢料管理爭議:中科院及國防部對核研所39支破損燃料棒來源與處理程序表示不知情,原能會坦承相關設施多在《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制定前已存在,未經現行法律規定的聽證程序,引發管理黑箱與安全疑慮。
  • 核廢料處置成本與電價:委員質疑政府低估核廢料處置總成本,認為核能發電並非最便宜,且資訊對民眾不透明。
  • 核廢料運輸風險: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尚未確定,但潛在選址區域(如花東、金馬)的運輸路線與地質穩定性引發高度擔憂,質疑台電無法保證運輸過程安全。
  • 政府與民間溝通不足:多位委員及民間團體反映政府在核廢料安全資訊公開、溝通方面成效不彰,導致民眾不信任感,且民間團體提出的質疑未獲政府實質回應。
  • 減容中心運作與輻射監測:民間團體質疑減容中心燃燒低階核廢料的安全性,特別是α射線的偵測與處理,認為監測方式不足,且核研所與台電、原能會之間存在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難產,若公投未過,政府無第二方案,並指出核廢料處理成本龐大,質疑核電是否真便宜。
  • 關切核一、二、三廠除役後廠址再利用問題,認為核廢料存放將使其難以重新開發。
  • 強調核廢料問題無法解決,最終仍將存放於核電廠,應向人民坦白。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廢料最終處置應進行安檢,並關切中期乾式貯存筒的安全性,要求台電與原能會說明其安全評估依據。
  • 引述專家意見,質疑乾式貯存筒無法外移、不具防撞耐震功能,且無足夠安全監測儀器。
  • 強調民間團體對核安議題的專業與關切不應被政府輕視或反駁。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台電與原能會針對乾式貯存設施的美國核管會(NRC)執照意義及安全性問題向民眾解釋清楚。
  • 關切乾式貯存筒使用26年經驗與承諾40年壽命之間的落差,以及防腐蝕與結構安全機制。
  • 建議政府與民間團體建立溝通管道,共同確保核廢料處理安全,並實地參與演練與檢視。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核廢料處置場址選定因地方反對而延宕數十年,建議政府應積極與國外洽談境外處置方案,以解決國內困境。
  • 質疑核電成本,認為若計入核廢料處置費用,核電並非便宜。
  • 呼籲政府大力推廣太陽能與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並制定獎勵或強制措施以加速發展,而非限制裝置量。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廢料最終貯存場址選定與地質穩定性,引述美國國家科學院研究指出需保證100萬年地質穩定,而台灣地質不穩定。
  • 關切乾式貯存筒的腐蝕問題與戶外放置的適宜性,指出國外多採室內貯存。
  • 質疑減容中心燃燒廢棄物的安全性,並建議實地勘查核二廠與核研所,檢視輻射測量與處理機制。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工程由核研所承包,且以獨家議價方式進行,預算未透明呈現,恐有規避國會監督之嫌。
  • 質疑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費用1,382億元的估算基礎,認為在尚無成熟解決方案及台灣地質條件下,此估算數字不足以取信人民。
  • 強烈質疑高階核廢料運輸路徑的安全保證,尤其台灣人口密集,並指出政府內部對外國核廢料運輸經過台灣周邊海域的說法不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核准核一、核二廠燃料池擴充容量的審查機制與專業能力,指出核管處仰賴核研所支援檢查,形成球員兼裁判。
  • 揭露核研所電漿爐計畫的多次氣爆與故障問題,質疑其處理低放射性廢棄物的安全性與效率。
  • 痛批台電、核研所與原能會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核研所承包台電工程與研究案,卻又監督台電,嚴重損害核安公正性。
  • 質疑減容中心燃燒低放射性廢棄物未監測α、β射線,且未採密閉負壓處理,恐造成輻射污染,並批評台電對核電廠周圍民眾健康評估報告虛與委蛇。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連低階核廢料處理都無法妥善,如何能處理高階核廢料,批評蘭嶼鄉親對低階核廢料貯存的疑慮未獲解決。
  • 指出全球目前尚無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的成熟方案,質疑台灣政府以拖待變的政策。
  • 呼籲政府應將研發核能經費轉投再生能源,並協助國內廠商提升能源效率,擺脫對國外能源的依賴。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核電廠退休工程師調任核四廠的專業背景,要求提供相關人員名單及專長資料。
  • 關切蘭嶼核廢料租約到期後仍違法存放問題,質疑台電對當地居民的補償與健康檢查不足,並指出蘭嶼癌症死亡率的疑慮。
  • 批評政府宣稱核電最便宜,卻未充分計入核廢料處理及健康風險成本,認為資訊不透明。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核一廠乾式貯存筒採用304L型不鏽鋼,在台灣海島型氣候下易受氯離子應力腐蝕,質疑其40年使用壽命與運輸過程的輻射風險。
  • 質疑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潛在位於花東大南澳地區,反對核廢料經過宜蘭海域或陸域運輸,並認為政府應將核廢料置於核電廠所在地。
  • 強調核廢料處理的源頭管理策略就是「不要核電」,批評台電、核研所與原能會在核安問題上的責任歸屬與作為。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政府處理核安與核廢料能力缺乏信心,呼籲政府提高資訊透明度並加強溝通。
  • 關切核一廠燃料池即將飽和,以及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選定與啟用期程落後問題。
  • 批評中央政府對離島偏遠地區的態度,認為好的政策輪不到離島,壞的政策卻優先考慮離島,因此地方政府不願配合選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核廢料處理的國際標準與做法,以消除民眾恐懼,並確認台灣核廢料處理是否受國際監督與規範。
  • 關切核廢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以及不同階段核廢料處理啟動環境影響評估的時機。
  • 詢問是否有其他國家或廠商願意承攬台灣的核廢料處理業務,建議政府積極洽詢境外處置方案。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水資源污染問題,特別是新竹霄裡溪受華映、友達污染案,要求環保署長承諾零排放政策如期達成。
  • 質疑濕式貯存設施的緊急補水能力,以及乾式貯存筒的風化、破裂與輻射外洩風險,要求原能會提出更具說服力的解釋。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核廢料的低階與高階分類及處理方式,並關切國內最終處置場址難產問題,建議考慮境外處置。
  • 表達民眾對核廢料議題的不了解與恐懼,詢問在資訊混亂下,民眾應相信政府或專家學者的意見。
  • 質疑環保署在核廢料環境監測上的角色與職責,認為其在環境影響評估方面的作用有限。

相關人員回應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所有低階核廢料停止運往蘭嶼後均貯存於核一、核二、核三廠內,約10萬桶。
  • 核廢料最終貯存需符合國際規定,正進行國內最終處置場選址,若居民反對將持續溝通並找尋其他可能地點,不放棄境外貯存。
  • 核電成本已將核廢料處理費用計入,單位電價仍具競爭力。
  • 核電廠除役後廠址規劃25年內可恢復再利用,核廢料最終將移至最終處置場。
  • 台灣核廢料處理採用國外已使用20多年的技術,不會當第一隻白老鼠。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已核定台東達仁鄉及金門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但地方政府不願配合公投,將持續溝通。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規劃於2055年啟用,目前正進行潛在岩層地質特性調查。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已累積2,361億元,用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約3,353億元。
  • 正研擬成立獨立行政法人專責核廢料處理,將與台電分割,電力法草案亦在行政院審查中。

陳布燦 台電公司副總經理

  • 核電廠除役後廠址經25年處理可重新開發,核廢料最終將移至最終處置場。
  • 乾式貯存筒安全無虞,符合國際標準,設計壽命逾40年,且採用不鏽鋼材質與多層水泥防護,具備貯存與運輸功能,操作採遠距離自動化方式。
  • 蘭嶼核廢料租約問題已與鄉公所洽商,並召開會議溝通,但否認蘭嶼癌症死亡率全國第一。
  • 核電成本已包含核廢料處理費用,強調核能發電仍是最便宜的電力來源。
  •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費用1,382億元是委託研究機構估算,芬蘭與瑞典已有執行方案,台灣地質結構有4處適合花崗岩深層掩埋。
  • 核廢料運輸有特殊船隻與成熟技術,國際上亦有內陸及海上運輸案例,但否認日本核廢料運輸船會通報台灣。

周源卿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原能會負責核廢料安全管制,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量持續減少,用過核子燃料採「近程燃料池、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策略。
  • 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已通過環評,並經原能會安全評估核准,符合國際安全標準。
  • 核電廠氣液體排放與環境輻射監測結果均遠低於法規限值,對民眾健康無影響。
  • 核研所39支破損燃料棒為研究用反應器燃料,美方要求運回美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於91年制定,之前設施無聽證程序,但現已納入法規體系並定期檢測。
  • 乾式貯存筒的鋼筒腐蝕速度經實驗證明緩慢,且外有鋼筋混凝土結構,每個筒皆有包封容器,具備防止輻射外洩功能。
  • 濕式貯存有兩套以上補水系統,福島核災經驗顯示燃料池水潑灑量不大,補水系統足以應對。
  • 核一廠燃料池約再一個週期(一年半)將不足,已申請乾式貯存,符合國際先水池冷卻再乾式貯存的做法。
  • 低階核廢料貯存於核電廠內可達40-100年,放射性較低,不會增加危險性,最終處置場選址是為電廠除役後處理。
  • 核廢料處理機構多為國家專責機構,台灣核能設備與核廢料處理受台美協定及國際原子能總署定期視察監督。
  • 核研所環境試驗區輻射值定期偵測並公告,已符合安全標準,規劃轉作綠能植物栽培地。

邱賜聰 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 核能研究所的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設施皆已取得執照,並納入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體系進行安全檢測,但因設施早於91年立法前存在,故未經聽證程序。
  • 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採用美國核管會核准的304L型不鏽鋼,設計壽命50年,台灣核准40年,並會嚴格督促台電做好海邊鹽霧環境下的應力腐蝕裂縫問題。
  •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分為五階段,目前台電在第一階段,潛在候選區域包括金門、馬祖、烏坵及花東交界處的花崗岩帶。
  • 放射性廢料運送應優先採用海運,儘量避免陸運,運送計畫與應變計畫需提報審查。
  • 乾式貯存過程不會發生竹節效應,委託台灣科技大學研究目的非探討此效應。
  • 低階核廢料會安排鄉民做全身輻射劑量檢測,並會同衛福部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及居民健康檢查。

李清山 經濟部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主任

  • 核廢料分低階與高階,低階經安定化後貯存於各核能電廠倉庫,蘭嶼貯存場已滿。
  • 全球已有數座低放射性最終處理場,皆在境內,高階最終處置場尚無,芬蘭與瑞典進度最快,預計2020、2025年啟用,但目前不接受國外核廢料。
  •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理成本估計約1,500億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已累積2,361億元。
  • 核廢料處理除技術安全外,最主要需社會共識,政府將透過溝通建立互信。
  • 政府核廢料管理方針為境內與境外平行推動,持續尋求境外處置機會。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環保署上任2個月,正深入了解業務,包括霄裡溪污染案,承諾將前往了解並要求零排放達成。
  • 地方政府作為開發單位進行環評時,環保署透過訴願、訴訟把關,且現有制度已要求迴避,不建議修法將地方案件移交中央審查,以避免業務量負荷及政治化環境議題。
  • 核廢料最終處置若有場址選定與興建,將被定義為開發行為,環保署將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 對於電磁波等非游離輻射對人體危害,國內專家研究顯示難以確定,需加強環境與科學教育。
  • 台灣再生能源(特別是太陽光電)近年成長近400%,但需考量保證收購20年的電價對民眾負擔,將於全國能源會議討論未來供電結構。
  • 環保署秉持穩健減核立場,但台灣已有核廢料,醫學等領域亦產生部分核廢料,需妥善處理。

張冠群 中科院院長

  • 中科院於民國77年奉令將核研所裝備、人員、設施及技術資料轉移至當時的核研所,對當時核研所發生的問題不清楚,且無相關資料。

葉俊宏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

  • 統計顯示地方政府環評案件數量龐大,若移交中央審查將使環評委員會無法負荷,延宕時效。
  • 環保署在訴願或訴訟時有把關機制,曾撤銷地方政府違反組織規程的環評結論。

馬殷邦 原能會核研所所長

  • 核研所存有的39根破損燃料棒依國際原子能總署定義為核物料而非核廢料。
  • 核研所針對核物料等相關物品有建立重要設施及緊急應變計畫書,但無法逐一提供委員所要求的分析報告書,建議提供相關資料。
  • 電漿爐曾發生進料艙氣爆、爐底滲入熔融金屬等問題,但已改善並獲原能會運轉執照,目前因故障廢置。
  • 核研所參與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工程是依採購法公開招標,後因無人投標轉為獨家議價,相關收支均有報審計部決算,可提供資料。

賀立維 宜蘭人文基金會顧問

  • 澄清日本福島四號機氫爆發生於燃料池,而非原子爐,並指出台灣核一廠燃料池容量已是福島四號機數倍。
  • 指出核研所25年前氫爆導致的土地污染至今仍無法使用,質疑核電廠除役後土地再利用的可能性。
  • 強調核研所的39根燃料棒輻射強度遠高於蘭嶼10萬桶低階核廢料,且核研所未具備核子設施應有的PSAR與FSAR安全分析報告。
  • 質疑台電乾式貯存筒無法外移與再取出燃料棒,且缺乏防撞耐震功能,認為台灣選擇直立式乾式貯存筒是錯誤的。
  • 指出美國乾式貯存筒使用歷史僅26年,台電宣稱40年缺乏證明,且未裝設偵測儀器。
  • 建議台電應找出委託國外研究的乾式/濕式、室內/室外貯存優劣分析報告,並呼籲成立超然公正的核安監督委員會。

陳錫南 宜蘭人文基金會董事長

  • 質疑台電乾式貯存筒無法從中取出燃料棒,不具防撞、耐震功能,是最低階的貯存筒,只能永遠放在核一廠內。
  • 認為原能會未做室內與露天乾式貯存的安全評估,且貯存筒無任何安全監測儀器。
  • 指出美國乾式貯存筒使用迄今僅26年,質疑台電宣稱可存放40年是欺騙,且每個貯存筒輻射劑量相當於560顆廣島原子彈。
  • 強調核一廠一個貯存槽重達228公噸,無法使用機械吊臂外移,仰賴人工組裝,但台灣缺乏熱室設備,萬一發生問題將無解。
  • 呼籲核四若停建應改裝天然氣發電,成本可降低,並可實現非核家園。

方儉 綠色消費基金會董事長

  • 質疑核二廠外焚燒不明物質,擔心輻射外洩,認為輻射是非線性分布,應從源頭管制而非事後測量。
  • 指出減容中心焚燒低放射性廢棄物可能無法完全過濾輻射,建議進行現場實驗驗證。

相關後續

  • 委員潘維剛、林淑芬、田秋堇、徐欣瑩及周倪安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案旨在規定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委託機關時,應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環評案,並要求環評委員會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應邀請當地居民代表列席,並明訂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 同時,修正開發單位完成環評審查逾3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的起算時點,從「取得開發許可後」改為「完成環評審查後」。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環保署反對將地方政府開發案移交中央審議,認為地方首長應負起環保責任,且分由中央辦理易使環境議題政治化。
  • 中央業務量負荷:環保署指出將地方案件移交中央將導致業務量無法負荷,延宕審查時效。
  • 民眾參與程序完備性:環保署認為現有環評法已有完整民眾參與程序,不需修法增列當地居民代表列席,且「當地居民代表」定義不明恐影響審查結論安定性。
  • 利益迴避制度:環保署認為現有環評法及行政程序法已有完善的迴避制度,不需另行修法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多數地方政府開發案環評程序存在瑕疵,為昭公信,應由中央機關承擔審議責任。
  • 強調工作量不應成為拒絕修法的理由,並認為明文化專家學者席次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可彌補現行程序不足。
  • 主張修法可避免地方政府因急於開發而影響環評公正性。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同吳宜臻委員提出修法是因觀察到地方主管機關作為開發單位時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導致環評草率或疏忽。
  • 質疑環保署以業務量負荷作為反對理由的薄弱性,並詢問環保署如何確保地方政府環評過程的公正性。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反對將地方政府開發案移交中央審議,認為現有環評法已有完整民眾參與程序,且基於責任政治,地方政府應辦理環評。
  • 指出分由地方與中央辦理環評易將環境議題政治化,不利環境保護推動。
  • 表示中央業務量已重,若承接地方案件將延宕審查時效,且現有利益迴避制度已完善,不需修法。

葉俊宏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

  • 統計顯示各縣市政府審查案件數量龐大,若移交中央將使環評委員會無法負荷。
  • 舉例說明環保署在民眾訴願或訴訟時有把關機制,曾撤銷地方政府違反組織規程的環評結論。
  • 指出將所有縣市政府開發案交由21位兼任環評委員決定,將對地方建設造成巨大衝擊。

相關後續

吳委員宜臻等17人提案之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一,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三

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修正草案旨在要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的開發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臺灣北、中、南、東各區及開發行為所在地舉行公聽會。

相關爭議

環保署反對此修正,認為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已規定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舉行,足以保障當地民眾權益,且第十二條規範的是個案開發行為,非全國性政策環評案,無須在北、中、南、東各區皆舉行公聽會。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主張重大開發案的公聽會應在北、中、南、東各區及開發行為所在地舉行,以保障中南部及東部民眾表達意見的權益,避免權益受損。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反對修法,認為現行法規已規定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舉行,足以保障當地民眾權益。
  • 指出第十二條係規範個案開發行為,非全國性政策環評案,無須在北、中、南各區皆舉行公聽會,且當地居民可透過書面表達意見。

相關後續

劉委員建國等17人提案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委員宣布撤案。

討論事項四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因應近年水污染事件,強化水污染防治法管制能力。修正重點包括:水污染防治費支用項目應含水質監測並立即開徵;廢除偷排廢(污)水後補正程序;明文禁止繞流、稀釋排放廢(污)水並加重刑罰與行政罰;提高罰鍰以嚇阻不法;建立三階段裁罰標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復工(業)計畫應公開並邀請受害人民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確立資訊公開原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各地非法排放廢污水事件嚴重污染河川,現行法律管制能力不足且落後,應立即修正。
  • 主張水污染防治費應納入水質監測並立即開徵。
  • 建議廢除業者偷排廢水後再申請許可的補正程序,改為事先申請變更排放許可證。
  • 提案明文禁止繞流排放與稀釋排放廢污水,並加重刑罰與行政罰。
  • 建議提高罰鍰,並建立三階段裁罰標準,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
  • 主張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復工(業)時,其計畫應公開並給予受害人民及公益團體表達意見機會,主管機關審查時應遴聘專家學者合議開會並公開會議紀錄。
  • 提案參酌美國法規精神,確立水污染防治資訊公開原則,供民眾查閱監督。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鑑於日月光K7廠違規排放工業廢水造成環境污染,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最高罰鍰60萬元對百億大廠而言不符比例,無法有效嚇阻不肖廠商,應予重罰。
  • 建議污水日排放量超過1,000立方公尺者應設立水質自動監測系統並與主管機關連線,即時回傳水質資訊。
  • 主張應建立自動監測系統的事前預防機制,監測儀器校正應作成紀錄,以避免廠家藉系統失效規避稽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1:核研所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廠區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要求

核心議題

要求原能會提出核研所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廠區的申請書,以及證明其具有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並曾舉辦聽證會的相關文件。

相關爭議

原能會表示無法提供所有文件,因《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於91年才制定,核研所設施多在此前已存在,當時並無法律規定聽證程序,僅能提供相關資料而非原始申請文件。委員質疑此為黑箱作業,無法證明安全性。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無法提供核研所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廠區的申請書及聽證會文件,認為證明其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的資料不足,對安全性存疑。
  • 強調即使法律事後制定,也應補足程序,確保核研所設施符合現行法律的嚴謹度,而非以「以前沒有法律規定」規避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周源卿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原能會確實沒有所有原始文件,因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於91年才制定,核研所設施多在此前已存在,當時並無法律規定聽證程序。
  • 同意將「文件」修正為「相關說明」或「相關資料」,以提供委員參考,解除疑慮,包括事後所做的偵測資料。

邱賜聰 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 說明核能研究所現有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設施皆已取得執照,並納入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體系,但這些設施是在91年法律施行前已存在,依法無需辦理聽證程序。
  • 強調核研所設施的安全管理資訊在原能會網站有對外說明,且經常派員進行安全檢測。

相關後續

提案內容文字修正為:「……要求原能會應提出核研所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廠區之申請書及具有處理、貯存及具有最終處置能力、舉辦聽證會之內容及相關資料。」,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2:核研所核廢料相關分析報告書要求

核心議題

要求原能會與核研所邀請公正NGO專家學者,於1個月內針對核研所氫爆後輻射核種對現今環境影響、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安全分析、場界內外緊急應變計畫、場址地質、地震與天然災害分析等議題,提出相關分析報告書,以昭公信。

相關爭議

核研所馬所長表示無法針對委員質疑之處逐一提出對應分析報告書,僅能提供相關資料,且澄清39根破損燃料棒應為核物料而非核廢料。委員趙天麟對此不接受,認為僅提供資料無法解決疑慮,要求保留此案。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桃園龍潭核研所仍存有39根破損燃料棒及大量核污染廢土,對民眾身心及環境影響疑慮甚鉅。
  • 要求核研所提出具體的分析報告書,而非僅是相關資料,以確保核廢料貯存場的安全性與公信力。
  • 強調核研所的管理根本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附近居民不知情,是最危險的貯存地,並指出環境試驗區至今未取消代表其仍不安全。

賀立維 宜蘭人文基金會顧問

  • 指出核研所的39根燃料棒每根輻射強度比蘭嶼10萬桶低階核廢料還高,且核研所未具備核子設施應有的期初與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書。
  • 認為核研所的廢料貯存水準完全不符合核電廠標準,且其環境試驗區至今未取消,代表該地仍有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馬殷邦 原能會核研所所長

  • 澄清核研所存有的39根破損燃料棒依國際原子能總署定義應為核物料,而非核廢料。
  • 表示核研所區域內針對核物料等相關物品已建立重要設施及緊急應變計畫書,但無法逐一提出委員要求的所有分析報告,建議修正為提供「相關資料」。
  • 說明核研所設施是在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制定之前就已存在,當時並無聽證程序規定。
  • 表示環境試驗區已符合所有安全標準,正申請將該地用於綠能植物栽培。

周源卿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核研所環境試驗區的輻射值定期偵測並公告,已符合所有安全標準,現希望將其變成綠能種植區。

相關後續

提案內容文字修正為:「……要求核研所邀請公正NGO的專家學者共同於一個月內針對下列相關議題:核研所氫爆後輻射核種對現今環境影響分析、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安全分析、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外事故場界外民眾緊急應變計畫、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意外事故場界外民眾疏散計畫、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場址地質、地震與天然災害分析等,召開公聽會,以昭公信。」,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3:核二電廠與核研所實地現勘要求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原能會於1週內邀請衛環委員會委員、勞動部、民間團體、當地居民,至核二電廠與核研所進行實地現勘,以處理核廢料處理、勞工安全衛生、輻射污染防治等各界疑慮。

相關爭議

原能會副主委建議將主導單位改為經濟部,原能會配合辦理,因為資產屬於經濟部所有。經濟部次長表示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核廢料處理、勞工安全衛生、輻射污染防治等疑慮,實地勘查核二電廠與核研所。

相關人員回應

周源卿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將本案主導單位改為經濟部,原能會配合辦理,因相關資產屬於經濟部所有。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同意由經濟部為主導單位辦理實地現勘。

相關後續

提案內容文字修正為:「……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原能會於一週內邀請衛環委員會委員、勞動部、民間團體、當地居民,至核二電廠與核研所進行實地現勘。」,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4:台電乾式儲存設施用過核燃料完整性檢測要求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台電、原能會應以工業用顯微鏡在熱室內檢測用過核燃料的完整性,特別是針對真空啜吸法無法檢測出的鋯護套將破未破情形,若有劣化應視為破損燃料處理,並應完全依照ISG-1 Rer1規範作法。

相關爭議

  • 台電朱總經理表示目前以真空啜吸法進行初步篩檢,若有疑慮再送核研所熱室檢驗,但熱室空間狹小無法逐一檢測每根燃料棒,且世界各國亦無此作法,認為提案要求全部檢測不符實際作業情況。
  • 田秋堇委員質疑真空啜吸法無法發現鋯護套破損,且台灣缺乏熱室設備,若發生地震恐有破裂風險,批評台電因陋就簡,未在核一廠內興建熱室,且對ISG-1規範的遵循度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真空啜吸法無法檢測出鋯護套將破未破的狀況,且台灣地震頻繁,用過核燃料取出後完整性更難確保。
  • 要求台電、原能會應以工業用顯微鏡在熱室內檢測,並遵循ISG-1 Rer1規範,將劣化情形視為破損燃料處理。
  • 批評台電未在核一廠內興建熱室,卻將燃料棒運送至龍潭核研所檢驗,增加運輸風險,且質疑台電為省錢而造假,影響核能發電價格的真實性。
  • 指出美國2008年已要求廢燃料需照顧100萬年,但台電隻字不提,呼籲台電應依照國際標準ISG-1規範,對破損燃料進行熱室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朱文成 台電公司總經理

  • 說明目前以真空啜吸法在燃料池中進行初步篩檢,若懷疑破損才會送核研所熱室進行深入檢查,但熱室空間狹小且非所有國家都逐一檢測。
  • 強調台電作業均依照工業標準,符合國際標準,並非做不到,但逐一檢驗每根燃料棒確實無法做到。
  • 承諾將蒐集相關數據並改進,至少在相關作業標準中載明ISG-1部分。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澄清委員口頭說明與提案內容差異,若提案要求全部核燃料都做完整性檢測,則與台電對懷疑破損核燃料才檢測的作法不同。

相關後續

提案內容文字修正為:「……爰提案要求台電、原能會應完全依照ISG-1 Rer1之規範作法,將懷疑可能破損之用過核燃料,以工業用顯微鏡在熱室內檢測為用過核燃料之完整性,若有劣化情形,應將之視為破損用過核燃料處理。」,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5:核能經費轉投再生能源發展要求

核心議題

鑒於台灣能源高度仰賴進口,且發電型式不應侷限,應多方評估並研擬發展太陽能、風力等乾淨能源,提案要求經濟部將研發核能經費投注在再生能源上,以因應未來核一、核二、核三廠除役,並兼顧減碳效益。

相關爭議

經濟部次長指出經濟部本身的研發經費並未投注在核能發電上,建議將提案文字中的「研發核能經費」修正為「研發經費」。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將研發核能經費投注在再生能源上,以因應核電廠除役及減碳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建議將提案中「研發核能經費」修正為「研發經費」,因經濟部本身研發經費並未投注在核能發電上。

相關後續

提案內容文字修正為:「……經濟部應將研發經費投注在再生能源上……」,修正通過,並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6:乾式貯存筒材質檢驗與室內貯存評估要求

核心議題

鑒於美國核能管制會(NRC)提醒304L材質需留意,尤其長期置於海岸邊,會因海風鹽分中氯離子應力腐蝕,且高低溫差與輻射線會導致核燃料、護套、不鏽鋼桶、混凝土護箱、混凝土基座腐蝕分解。提案要求台電應實際審慎評估乾式貯存筒材質檢驗及對環境衝擊,同時評估應以室內貯存為主,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相關爭議

經濟部次長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並表示會從技術等方面進行評估,之後再將評估報告送交給委員。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電應審慎評估乾式貯存筒材質檢驗及對環境衝擊,並評估以室內貯存為主,因304L材質在海岸邊易受氯離子腐蝕,且乾貯桶年代越久危險性越高。

相關人員回應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並表示將從技術等方面進行評估後提交報告。

相關後續

提案內容文字修正為:「……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501
卷/期/冊
103/35/1
發布日期
2014-05-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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