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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醫糾法、勞資爭議及核電廠工安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逾15案,並聽取勞動部、原子能委員會、經濟部、衛福部等機關就核電廠勞動檢查、工安事件及血汗醫院問題、政府醫院預決算、財團法人醫院財務透明化機制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針對護病比、醫事人員工時、健保費詐領、疫苗採購、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等提出多項臨時提案,部分法案與提案經修正後通過,關鍵條文則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等機關就核電廠勞動檢查與工安事件調查報告列席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對核電廠及其上下游工廠歷年勞動檢查與工安事件的調查報告,以及台灣電力公司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對核電廠員工及進出人員安全衛生設施與預防工作的進度報告。
  • 會議聚焦於核電廠基層勞工的輻射威脅與權益保障,包括勞動檢查、游離輻射防護措施及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的安全性評估。

相關爭議

  • 核電廠勞動檢查與輻射防護的獨立性:有委員質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台灣電力公司在勞動檢查和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中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突顯勞工主管機關角色。
  • 核電廠外包工人輻射暴露風險:委員指出日本有工人因輻射污染隱匿事實,台灣核電廠外包工人也面臨輻射威脅,要求勞動部與原子能委員會例行性進行職安與輻射防護專案檢查。
  • 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輻射劑量疑慮:委員指出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在裝填與取出作業流程中,一般非核電從業人員的輻射劑量有超標疑慮,要求重新評估。
  • 核四廠電焊工程施工資料透明度:委員要求經濟部和台灣電力公司提出核四廠電焊工程施工資料,以證明施工符合正確步驟和品質管制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併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及每次核電廠歲修時,例行性針對核電廠共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與游離輻射防護專案檢查,並於完成檢查後1個月內上網公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會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核電廠的勞動檢查及勞工衛生檢查項目中有關游離輻射之防護設施研擬相關規劃,保障勞工安全,並將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
  • 要求台灣電力公司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重新評估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保障從業人員安全,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交委員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和台灣電力公司對委員會提出核四廠一次系統蒸汽管路及爐水淨化系統的電焊申請書、焊道照相申請書、照相底片及最後檢驗合格的相關單位、人員簽署文件,以證明核四廠按照正確步驟施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勞動部併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及每次核電廠歲修時,應例行性針對核電廠共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與游離輻射防護專案檢查,報告結果應於完成檢查後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會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核電廠的勞動檢查及勞工衛生檢查項目中有關游離輻射之防護設施,並研擬相關規劃,保障勞工安全,並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台灣電力公司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重新評估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保障從業人員安全,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經濟部和台灣電力公司需提出核四廠一次系統的蒸汽管路及爐水淨化系統電焊工程施工資料,以證明核四廠按照正確步驟施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6條、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探討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與勞工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臨時提案8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關於勞工權益、勞工保險給付通知、醫療人員職安與輻射防護、核電廠安全及兒童保護等議題的臨時提案。

相關爭議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的適法性:陳節如委員質疑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關於召開會議的決議逾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授權,勞動部未及時糾正,要求檢討適法性及後續處理方案。
  • 勞工退休金提撥通知機制:江惠貞委員指出勞保局對於已領勞保老年給付或5人以下小公司勞工停繳勞退金時,未主動通知,建議勞動部應研議主動寄發通知信件。
  • 社會保險給付主動通知機制:王育敏委員指出勞保局對勞保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項目未主動通知具請領資格者,建議勞保局會同內政部、衛福部研議勾稽資料庫主動通知。
  • 勞保局網站與APP友善度:王育敏委員指出勞保局網站資訊艱澀、APP功能不足,建議勞保局以「友善使用者」觀點修改官網說明,並擴增APP功能。
  • 核電廠勞工職安與輻射防護:林淑芬委員指出台灣電力公司核電廠外包工人面臨輻射威脅,要求勞動部併同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及歲修時例行性進行職安與游離輻射防護專案檢查。
  • 核電廠勞動檢查與游離輻射防護:劉建國委員要求勞動部會同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核電廠勞動檢查及勞工衛生檢查項目中游離輻射防護設施研擬規劃。
  • 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安全評估:劉建國委員指出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作業流程中輻射劑量有超標疑慮,要求台電與原子能委員會重新評估。
  • 核四廠電焊工程施工資料透明度:田秋堇委員要求經濟部和台灣電力公司提出核四廠一次系統蒸汽管路及爐水淨化系統電焊工程施工資料。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檢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的適法性及後續處理方案之報告,並提報委員會。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請勞動部應研議對於停止提撥勞工退休金之勞工逾6個月者,主動寄發通知信件,提醒當事人,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研議如何主動勾稽現行戶役政系統、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庫,針對可能具備各項社會保險給付請領資格者,主動提供資訊。
  • 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友善使用者」觀點,修改官網中各項給付與津貼之業務說明及常見問答文字,並研議於3個月內擴增「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功能。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併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及每次核電廠歲修時,應例行性針對核電廠共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與游離輻射防護專案檢查,報告結果應於完成檢查後1個月內送交委員會。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核電廠的勞動檢查及勞工衛生檢查項目中有關游離輻射之防護設施,並研擬相關規劃。
  • 要求台灣電力公司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重新評估工作人員輻射劑量。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和台灣電力公司對委員會提出核四廠一次系統蒸汽管路及爐水淨化系統的電焊工程施工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陳節如委員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檢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適法性及後續處理方案。
  • 江惠貞委員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研議對停止提撥勞工退休金逾6個月者主動寄發通知信件。
  • 王育敏委員關於勞保局主動通知給付資格的提案修正通過,並要求勞保局於3個月內研提相關報告。
  • 王育敏委員關於勞保局網站與APP友善度的提案照案通過。
  • 林淑芬委員關於核電廠職安與輻射防護的提案修正通過,報告結果送交委員會。
  • 劉建國委員關於核電廠游離輻射防護規劃的提案照案通過。
  • 劉建國委員關於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安全評估的提案修正通過。
  • 田秋堇委員關於核四廠電焊工程施工資料的提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四

衛福部等機關就「血汗醫院」問題、政府醫院預決算和審計及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財務透明化機制報告列席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如何改善醫院勞動問題(醫事人員人力配置、評鑑簡化、勞基法遵守、住院醫師與護理人員勞動權益)、政府機關所屬醫院預決算與審計,以及建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財務透明化機制。
  • 質詢聚焦於健保補助款運用成效、護病比改善進度、實習醫學生與住院醫師勞動權益、健保詐領防範、疫苗採購亂象及兒童保護網絡漏洞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健保補助款運用成效與護理人力增聘:吳育仁委員質疑衛福部71億健保補助款未有效增加護理人力,反而高比例用於加班費,導致「血汗醫院」情況加劇,與黃署長三桂就數據正確性及公立醫院員額限制問題產生爭議。
  • 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進度:吳育仁委員質疑衛福部將三班護病比列為試評項目而非正式計分,未能有效引導醫院改善,與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就試評與正式評鑑的差異及時程進行討論。
  • 實習醫學生與住院醫師勞動基準法適用:吳育仁委員指出監察院糾正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未能積極處理實習醫師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並質疑勞動部對實習醫學生身分認定反覆,郭次長芳煜則說明醫學生因學程性質不適用勞基法,實習醫生可適用,住院醫師尚在研議。
  • 衛福部對護病比改善的自豪程度:劉建國委員質疑衛福部對護病比改善成效的說法,認為其所屬醫院未能達到「3床1人」標準,與鄧司長素文就裁罰與進步程度進行辯論,並獲盧孳豔理事長證實75%醫院護病比不合格。
  • 健保藥價調整與PIC/S標準:陳節如委員質疑健保調漲藥價時,有近2,000項未達PIC/S標準的藥品也一併調漲,認為應只對符合PIC/S標準的藥廠漲價,黃署長三桂則解釋為不同類別藥品有不同價格策略。
  • HPV疫苗採購價格差異與整體規劃:陳節如委員質疑各縣市採購HPV疫苗價格差異巨大(881元至1,720元不等),且衛福部缺乏整體國家防疫評估報告,游副署長麗惠與林次長奏延解釋為品牌、採購量及服務差異,並承諾了解後報告。
  • 健保詐領防範與跨部門資源整合:蔡錦隆委員提出健保詐領案層出不窮,建議健保署應整合戶政、役政、銀行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避免盜刷健保卡,黃署長三桂則說明現有詐領多為「職業病人」而非盜刷,並表示可研議整合。
  • 麻醉醫師人力與醫療品質:蔣乃辛委員質疑衛福部與健保署提供的麻醉醫師數據不一致,且未涵蓋自費醫美部分,導致對麻醉醫師人力是否足夠、醫療品質能否掌控產生疑慮,要求衛福部深入了解並提供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71億健保補助款未有效改善護理人力,部分醫院未增人仍領高額補助,且款項多用於加班費而非增聘人力,加劇血汗醫院問題。
  • 要求衛福部將護病比及護理人員超時工作情況納入醫院評鑑計分項目,以激勵醫院改善。
  • 質疑勞動部對實習醫學生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的立場反覆,要求相關單位認真研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及相關體系醫院在改善血汗醫院問題上的具體成效,特別是護病比的改善狀況,要求公布試評鑑成績。
  • 要求衛福部將103年每家醫院的評鑑成績納入104年的必要正式項目中,以遏止醫院以試評鑑為由拒絕提報。
  • 指出衛福部主管下台灣護病比不及格,有75%醫院不合格,要求衛福部正視問題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藥價調漲應僅限於符合PIC/S標準的藥廠,而非全面實施。
  • 要求衛福部於2週內提交健保補充保費檢討報告,並主張應徹底檢討課徵制度的不公平性。
  • 質疑各縣市採購HPV疫苗價格差異巨大,衛福部缺乏整體國家防疫評估報告,要求提交評估報告。
  • 關切五合一疫苗採購現況,擔憂缺貨影響兒童健康,要求衛福部確保供應穩定並有長程規劃。
  • 關心社區醫療群實施進度,建議將牙科、營養師等納入,並規劃與長照結合。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詐領案層出不窮,建議健保署應整合國家各部門資源,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防範盜刷健保卡。
  • 關切「蚊子藥園」工程延宕12年,每年耗費鉅額維護費,要求衛福部加速解決。
  • 指出醫院存在「醫療貿易」問題,醫師、護士推銷商品,建議衛福部提出改善辦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肯定健保成就,但強調不應犧牲醫護人員血汗,要求檢討健保改革方案中護理人力補助款的運用成效,特別是長庚醫院的案例。
  • 關切健保補助款是否有效用於增聘護理人力而非加班費,要求衛福部加強監督。
  • 主張護病比改善應逐步進行,並以病人急重症程度為優先考量。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以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身分向國人致歉,並堅決主張嚴懲詐領健保費及推銷健康食品的醫生。
  • 指出台灣醫療費用遠低於美日,護理人員薪資已大幅提升,質疑只談品質不談錢不切實際。
  • 要求健保署追回未專款專用於醫師獎勵的健保補助款。
  • 建議由醫改團體組成委員會經營一家中型公立醫院,驗證其理想經營模式的可行性,以平息爭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應強化科技運用,簡化護理人員行政工作,提升效率,而非僅增聘人力。
  • 針對8歲女童餓死案,指出疫苗追蹤、強迫入學委員會功能及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存在漏洞,要求衛福部召開協調會,整合戶政、民政、教育、衛政單位落實執行。
  • 主張建立6歲以下可能問題兒童的資料庫,交叉比對危險因子,化被動為主動進行查訪。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與健保署提供的麻醉醫師數據不一致,且未涵蓋自費醫美部分,導致對麻醉醫師人力是否足夠、醫療品質能否掌控產生疑慮。
  • 要求衛福部深入了解並提供麻醉醫師在公立、私立、教學醫院及地方診所各層面的麻醉件數、自費醫美部分數據,並提出改善方案。
  • 不滿健保署拖延提供質詢所需資料,認為是對立委的不尊重。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醫事人員對健保的無私奉獻,建議衛福部應加強醫師節、護師節等節慶宣傳,表達感恩。
  • 質疑健保補助「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用於未具證照的實習護士,與方案提升品質目的不符,要求未來補助應限於合格護理人員。
  • 關切健保補助款的運用,強調政府應確保專款專用,避免資源浪費。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護理照護給付經費中,超時加班費與增聘人力、加薪目的相違背,建議取消超時加班費的補助。
  • 關切護理人員淨增加數量與離職率,呼籲衛福部注意新聘與留任的平衡。
  • 關切澎湖化療中心設置,要求衛福部確保專職藥劑師與個案管理師人力充足,以建立居民信賴。
  • 建議衛福部整合勞動部等機關的資訊,建立「病後人生」網站,提供民眾更透明、簡易的醫療與勞工給付資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多年投入71億經費,護理人員數量仍嚴重不足,且超過43%醫院減少護理人力仍獲補助,要求衛福部加強稽核補助經費運用。
  • 指出護理人員工作負荷過重,護病比異常嚴重,臨床上甚至有1位護理師照顧30位病患,要求衛福部明文規定各班別護病比,並將護病比列為醫院評鑑「死當」科目。
  • 建議衛福部仿效英國、日本,要求各醫院按月公開護病比,並將健保補助與護病比連動。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不滿衛福部邱部長未依規定親自出席委員會議,要求部長自我檢討,並要求各部會首長做好與立委的溝通。
  • 關切台灣醫護人員出走潮,指出新加坡來台招募醫護人才,要求衛福部掌握詳細出走數字及原因,並評估對國內醫療品質的衝擊。
  • 質疑住院醫師每週工作88小時、正常工時12小時、延長32小時仍算標準,休息間隔僅10小時,是「血汗醫院」不爭事實,要求部長提出改善計畫。
  • 強調醫護人員應有合理工作時間,避免因薪水、工作環境不佳而離開台灣,造成國家重大損失。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部長關於分區調整基本工資的說法,指出勞動部內部曾評估不可行,並批評政府長期壓低勞工薪資。
  • 要求勞動部每年召開工資審議委員會並調整基本工資,並考慮依照地區物價水平加級。
  • 揭露衛福部邱部長擔任萬芳、雙和醫院院長期間,其老老闆李祖德為續約刻意弱化萬芳醫院醫療資源的「戰略」,要求邱部長調查北醫體系五鬼搬運、作假帳、弱化萬芳醫院醫療資源的行為。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用美國研究指出護理人力與病患死亡率的絕對關係,強調改善護病比是為了病人安全。
  • 質疑健保補助款用於超時加班費而非積極增補人力,造成「用錢買護理人員健康」的現象。
  • 建議衛福部仿效英國按月公布病房實際護病比,讓民眾共同監督。
  • 關切畸形班表造成護理人員過勞及病人安全隱憂,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落實勞基法規定,確保護理人員休息時間,並讓工會參與勞檢。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強調衛福部已採取多項措施改善醫事人員勞動問題,提升人力配置、簡化評鑑、督促遵守勞基法、改善住院醫師與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並已見初步成效。
  • 說明本部所屬醫院儘管公務補助減少,但透過開源節流已逐步改善虧損,並持續監督輔導醫療財團法人健全發展。
  • 同意嚴懲詐領健保費及推銷健康食品的醫生。
  • 表示將深入了解「蚊子藥園」問題並擬定對策。
  • 說明健保補充保費檢討報告預計5月中旬修正並公告。
  • 承認台灣護病比與先進國家有差距,但強調有大幅進步,將持續努力。
  • 承諾將護病比納入104年正式評鑑,並研議將健保補助與護病比連動。
  • 表示將會去瞭解李祖德董事長弱化萬芳醫院的說法,並承諾調查。
  • 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國內醫事人員出走狀態、原因及對醫療品質衝擊的調查報告。
  • 說明醫師工時目前以美國88小時為參考,台灣住院醫師工時已開始遞減,需逐步改善以平衡病人照顧。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澄清健保補助款數據,說明是與上一年數據比較,且計畫從98年推動,部分醫院早已補足人力,款項用於補貼大小夜班費用。
  • 解釋健保藥價調整是依據PIC/S與非PIC/S藥廠有不同價格策略,且大部分調漲品項為不常用藥。
  • 說明健保補充保費檢討正朝學者專家建議方向進行,預計5月底前公布總體報告。
  • 表示健保署對詐領健保費案件會蒐集資料提供給犯罪打擊中心,並提及多為「職業病人」而非盜刷。
  • 說明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主要目的為留任原有護理人員、增聘護理人員及加薪,不鼓勵超時工作。
  • 表示至103年,護理人員淨增加8,000多人,且護理系招生滿額,離職率下降。
  • 確認102年、103年已將無執照護士排除在補助方案之外。
  • 說明健保基金來源包括保費、公益彩券及菸捐分配款,以及汽機車強制險代位求償等。

郭芳煜 勞動部次長

  • 說明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已自103年1月1日起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範。
  • 表示勞動部每年實施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將結果函送衛福部做評鑑參考,對申訴案件依法裁罰並督促改善。
  • 澄清醫學生因學程性質不適用勞基法,但實習醫生適用,住院醫生納入勞基法仍在與衛福部商議。
  • 表示基本工資分區制定議題仍在研究階段,不代表已確定實施。
  • 說明勞動檢查項目中包含延長工時,但沒有護病比,並承諾加強檢查人員對畸形班表的訓練,但不同意工會人員強制陪同檢查。

梁學政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專門委員

  • 說明實習醫學生因學生身分尚不適用勞基法,但教育部已訂定「實習醫學生實習指引」規範實習時數與權益保障,並納入教學醫院評鑑。
  • 指出自102學年度起醫學系改為6年制,畢業後實習1年可比照一般醫院員工投保,解決intern角色不明困境。
  • 強調學校應與教學醫院簽訂實習契約,明訂權利義務,並加強商業保險保障實習醫學生風險。

李世璋 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

  • 表示國軍醫院未列入「血汗醫院」名單,並已採取擴增基金聘雇員額、調升職等與待遇、落實勞基法工時規定、建置資訊系統簡化文書作業等措施防範。
  • 說明國軍醫院預決算經審計部審查中,並要求各醫療事業基金單位配合國家政策提出精進計畫。

吳志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副處長

  • 說明退輔會所屬榮民醫療體系已進行正職人員預算員額納實作業,並調整護理人員薪資、津貼、績效獎金及晚夜班費。
  • 表示各院已推動護理作業資訊化,增聘護理人力,減輕工作負荷,並符合醫院評鑑基準。
  • 指出各院透過健保局補助金、旅遊補助、禮品、在職訓練及生日禮券等福利措施留任護理人員。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現行財團法人醫院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等方面的課稅規定及免徵條件。
  • 解釋財團法人醫院課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並指出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需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強調稽徵機關與主管機關應橫向合作,共同監督財團法人醫院的稅務與業務運作。

楊明祥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處長

  • 報告國防部、教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所屬醫院103年度預算及102年度決算情形,各醫院均有賸餘。
  • 表示如何改善『血汗醫院』問題及建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財務透明化機制,事涉醫事人力及勞動條件等,請參閱各主管機關報告。

王麗珍 審計部副審計長

  • 報告102年度中央政府各公立醫院決算情形,各醫院均有賸餘,並說明盈餘增減原因。
  • 表示審計部已就臨床護理人員異動頻繁、醫事爭議案件居高不下等缺失,函請前衛生署檢討改善並報告監察院,將持續追蹤辦理情形。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已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提高護理人力配置,並將護病比列為醫院評鑑重點條文,若不合格將限期改善或評鑑不合格。
  • 表示已研議將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並透過「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增加護理人力與薪資福利。
  • 說明公立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夜班費已調增,護理改革方案已見初步成效,人力回流。
  • 表示已簡化護理文書作業,推動電子化病歷,並將持續規劃「護理改革中長程計畫」。
  • 說明衛福部正重啟調查護理人員直接與間接護理工作比例,以了解兩年來改善成效。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醫師、醫事放射、護產、藥劑、醫事檢驗、營養及復健等7類醫事人力配置已列為醫院評鑑必要項目。
  • 表示住院醫師工時及休息規定已納入教學醫院評鑑試評項目,104年起納為正式評鑑項目。
  • 說明麻醉醫師部分,目前約1,000位真正在執業,一年麻醉件數約124萬件,並承諾深入了解自費醫美部分。
  • 解釋護病比與人床比不同,人床比未達標準會開罰,護病比因定義問題採試評,將於104年納入正式評鑑重點項目。
  • 說明醫糾法第6條與第17條內容接近但地點不同,建議分立,並解釋補償基金來源與國外做法,支持政府、民眾、醫界共同負擔比例。
  • 表示醫糾法第31條補償對象原則為因果關係難以判斷者,但保障生產事故,並將「美容醫學醫療行為」修正為「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
  • 說明醫糾法第34條建立資料庫精神肯定,但通報期程建議從3日改為7日,並將相關文字調整。
  • 表示醫糾法第44條「系統性錯誤」定義不明,建議採正面表列嚴重事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調查。
  • 建議醫糾法罰則條文回歸行政院版本,其他管理規定可透過相關辦法處理。

游麗惠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 說明HPV疫苗採購由衛福部負責高危險群與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自行採購其他對象,價格差異與採購量及服務有關,品質均經FDA評估。
  • 表示國健署有針對國家防疫進行整體規劃,並有時程表,明年將全面接種結核型肺炎鏈球菌疫苗,接著修正日本腦炎細胞型疫苗。

莊人祥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

  • 說明五合一疫苗供應至明年3月沒有問題,目前有兩家廠商供貨延遲,但已另外採購三合一、四合一疫苗並向日本調貨。
  • 說明學齡前兒童疫苗接種追蹤機制,已將5歲後3種疫苗納入考評,要求各縣市努力催種,並進行電訪或親訪。

黃怡超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司長

  • 說明「蚊子藥園」計畫從92年訴訟後,每年維護費僅幾十萬元,並非3,000萬元,衛福部將派次長勘查並擬定對策。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保護司司長

  • 建議將王育敏委員關於「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的臨時提案中部分時間期限與文字進行修正,以符合實際作業需求。

張雅婷 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 指出健保提升護理方案中,增聘人力比例僅占24%,大部分用於夜班費、超時加班費,未能有效改善護理人員辛苦。
  • 質疑長庚醫院領取高額獎勵金卻僅增加8名護理人員,且部分款項用於無證照實習護士,與方案目的不符。

楊麗珠 中華民國護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 澄清醫改會數據差異,指出護理人員人數確有增加,醫改會資料未計入因開放床數而增加的人力,且健保獎勵辦法嚴謹。
  • 說明公立機構加班費受員額編制限制,其他醫院則增加大小夜班費,以因應輪班辛苦。
  • 表示護理團隊共識是希望在5到10年內階段性改善護病比,優先針對急性病床,不影響國家財政。
  • 指出目前急性病房白班護病比符合標準,小夜班及大夜班仍需加強,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有7成不足,地區醫院有3成不足。

張煥禎 環台醫療策略聯盟秘書長

  • 指出公立醫院員額固定無法擴編,私人醫院招募不到人,錢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 認為只求品質不談成本是「唱高調」,建議由醫改會等公益團體組成管理委員會,擇一家中型公立醫院經營,驗證其可行性。

謝文輝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理事長

  • 指出台灣醫療費用低廉,無法承諾給民眾比前段班國家更豐富的醫療體系,看病隨意如便利超商。
  • 認為衛福部官員公信力低,民眾不聽,改革應務實面對問題,承諾能達到何種醫療品質。
  • 同意張煥禎秘書長建議,由醫改會等公益團體組成小組經營部立醫院,驗證其理想經營模式,若成功則學習,若失敗則讓其理解實務困難。

陳玉鳳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常務理事

  • 指出畸形班表(如大夜班接小夜班)導致護理人員過勞,精神猶如酒駕,嚴重影響病人安全,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落實勞基法第34條規定,確保休息時間超過12小時。
  • 質疑勞動部勞檢人員看不懂畸形班表,且醫院會提供假班表應付檢查,要求工會人員協同參與勞檢。
  • 控訴長期人力不足、跨科調動、職場暴力導致護理人員過勞、自殺頻繁,衛福部未積極處理。
  • 質疑勞動部對護理人員職場被打是否為職災的認定不一。

林奏延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HPV疫苗採購由衛福部負責高危險群與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自行採購其他對象,價格差異與品牌有關,但品質均有評估。
  • 指出HPV疫苗不列入國家公費疫苗,國健署只負責高危險群與中低收入戶注射。
  • 表示衛福部有針對國家防疫進行整體評估報告,並有時程表。
  • 說明澎湖化療中心規劃有一位專職藥師,並將努力確保休假時有人支援,並有個案管理師。
  • 表示澎湖醫院心導管中心成功經驗可供化療中心參考,需在一開始就獲得居民信心。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贊成醫糾法第6條與第17條分開列,因兩者陳述地點不同。
  • 說明醫糾法第18條關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由機關名義發出,而非調解會。
  • 解釋行政罰法中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從重處罰,故罰則條文不需重複規定。

石有為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建議醫糾法第17條將「調解期間」修正為「調解程序中」,並將「不得採為民事裁判之基礎」修正為「於調解不成立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以求用語精確。
  • 說明醫糾法第18條原條文「主管機關不成立之日起」文字不對,建議改為「調解會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寄送證明書,但尊重由主管機關寄送的意見。

胡宜如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建議醫糾法第17條第一項關於刑事案件的部分,將「調解期間」修正為「調解程序中」,並限縮於本案的刑事案件。

邱蓉萍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醫糾法第26條基金收支、管理與運用辦法,應依預算法規定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指出中央政府財政狀況不佳,賦稅負擔偏低,舉債空間有限,法律義務支出佔比高,導致施政空間有限,說明政府撥充醫糾基金的財政困難。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醫糾法第34條第三項前段的目的性文字應放在說明欄,並將「本資料庫」修正為「前項資料庫」。

相關後續

  • 衛福部醫事司李司長承諾會後將提供102年試評鑑成績,並將103年每家醫院的評鑑成績納入104年的必要正式項目中。
  • 衛福部邱部長承諾於2週內提交健保補充保費檢討報告。
  • 衛福部林次長承諾會後了解HPV疫苗採購價格差異,並提交疫苗整體評估報告。
  • 衛福部邱部長承諾會後將派次長勘查「蚊子藥園」並擬定對策。
  • 衛福部邱部長承諾將會深入了解李祖德董事長弱化萬芳醫院的說法,並進行調查。
  • 衛福部邱部長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國內醫事人員出走狀態、原因及對醫療品質衝擊的調查報告。
  • 衛福部邱部長承諾將會深入了解麻醉醫師在公立、私立、教學醫院及地方診所各層面的麻醉件數、自費醫美部分數據,並做出報告。
  • 王育敏委員關於「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的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召開業務協調會議,並於2個月內研提檢討及改善報告。
  • 王育敏委員關於建立學齡前弱勢幼兒危險因子資料庫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規劃與執行進度報告。
  • 田秋堇委員關於健保補助款用於三班護病比連動給付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2週內研議提高金額或淨增加護理人力才能領取補助。
  • 田秋堇委員關於三班護病比及住院醫師工時評鑑的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103年試評時公布評鑑醫院名稱及結果,104年正式列為重點項目,並於今年8月底前召開會議研擬合理標準。
  • 田秋堇委員關於監察院糾正衛福部護理方案弊端的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今年8月底前公布102年護理方案成效數據及違規款項追討狀況。
  • 林淑芬委員關於醫療院所增聘護理人力及違反勞動法令納入給付指標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林淑芬委員關於衛福部提供違反勞動法醫療院所追蹤輔導訪查名單與辦理情形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於1週內提供。
  • 劉建國委員關於統設醫療公益基金,合理重新分配管理醫療社福金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2週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 劉建國委員關於公開各醫院「三班護病比」過去1個月內資料及合格不合格名單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於1週內提出。
  • 蘇清泉委員關於評估研議邀請公益團體經營中型公立醫院的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蘇清泉委員關於牙醫診所納入評鑑要求的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主要針對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來源與管理、補償範圍與不予補償事由、以及醫療事故的通報與調查機制等關鍵條文進行討論。
  • 討論核心在於建立一個兼顧醫病權益、促進醫療品質改善、減少訟源的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制度,特別聚焦於財源分擔與制度設計的公平性與可行性。

相關爭議

  • 醫糾法第6條與第17條「遺憾、道歉陳述不得作為證據」的適用範圍:司法院建議將「調解期間」修正為「調解程序中」,並限縮於「本案」訴訟,以避免過度排除證據效力。
  • 醫糾法第16條附帶決議「調解委員專業能力及培訓方式」的完成期限:委員與衛福部就培訓完成時間(2個月或半年)及「研擬」或「完成」的文字表達產生討論。
  • 醫糾法第18條「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寄送機關」:江惠貞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認為應由「調解會」寄送,但法務部與衛福部認為應由「主管機關」寄送,因調解會非機關,最終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寄送。
  • 醫糾法第26條「補償基金來源」:此為核心爭議點。行政院版提出5項來源,委員們討論是否加入「全民健保專款/基金」,並就政府、健保、醫界之間的負擔比例(如蘇清泉委員建議的30%、30%、40%)進行激烈討論,最終因比例未有共識,陳節如委員撤簽,全案保留協商。
  • 醫糾法第31條「醫療事故補償範圍」:討論補償原則(無論醫事人員有無過失均應補償)與不予補償事由。衛福部建議將「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修正為「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並澄清差額負擔不在此限,以擴大不予補償範圍。
  • 醫糾法第34條「醫療糾紛資料庫建立」:陳節如委員與田秋堇委員堅持應在母法中明確規定建立資料庫,以利除錯與預防,衛福部則建議將通報期限從3日改為7日,並調整部分文字,但對是否應明訂在母法中有所保留。
  • 醫糾法第41條「醫療機構風險管控與通報機制」:田秋堇委員與陳節如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醫療機構應針對重大醫療事故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方案,而非僅通報高風險事件,衛福部則建議限於「重大醫療事故」進行根本原因分析。
  • 醫糾法第44條「嚴重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小組」:田秋堇委員建議將「系統性錯誤」修正為正面表列的「嚴重事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衛福部李司長對此表示同意,但對「由中央主管機關立即成立」的說法有所保留,最終修正為「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
  • 醫糾法第46條「罰則」:討論是否將第44條的罰則納入第46條,江惠貞委員認為相關管理應依其他法令處理,不應使醫糾法過於複雜,衛福部也建議回歸行政院版本,其他部分以相關辦法處理。
  • 醫糾法第49條「保密義務罰則」:討論是否需增訂「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法務部解釋行政罰法已有相關規定,故不需特別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支持醫糾法第34條應在母法中明確規定建立醫療糾紛爭議事件資料庫,以提供經驗和統計數據,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 建議醫糾法第26條補償基金來源中,政府預算撥充部分應至少足額撥充,且在比例未明確前應保留協商。
  • 建議醫糾法第41條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強制通報的醫療事故事件類型,特別是已進入調解補償程序、有重大事件或系統性錯誤者,應於7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建議醫糾法第43條應明確要求醫療機構對重大事故或系統性錯誤限期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而非僅「視需要」分析。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醫糾法第34條建立資料庫,強調其除錯功能,可供年輕醫師借鑑,預防醫糾發生。
  • 建議醫糾法第26條補償基金來源中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作為基金的安全網,確保穩定財源。
  • 建議醫糾法第41條應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風險管控機制,不論風險大小都應進行院內通報,並針對高風險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
  • 建議醫糾法第44條應將「系統性錯誤」修正為正面表列的「嚴重事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進行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
  • 建議醫糾法第46條應將違反第44條的行為納入罰則,或在立法說明中註明罰則與醫療法連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糾法補償應從寬,以減少訟源,避免醫護人員因害怕被告而不敢執行高風險醫療。
  • 建議醫糾法補償基金財源比例為政府30%、健保30%(專款專用)、醫界40%(醫院30%、醫生10%),以確保基金可行性。
  • 主張醫糾法第16條培訓調解委員應在半年內完成,以利醫糾法上路。
  • 認為醫糾法第31條補償範圍應考量醫療的昂貴性與品質,避免美國無上限賠償及英國公醫制度的缺點,走台灣自己的路。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醫糾法第18條「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寄送當事人,以符合公文書發文慣例。
  • 主張醫糾法第21條應採用司法體系一般適用的文字,使其更完整、符合司法體制。
  • 支持醫糾法補償基金財源納入「全民健保專款/基金」,認為全民健保應負擔一定比例的風險成本,以確保醫糾法可行性與健保制度的永續發展。
  • 建議醫糾法第32條與第33條應合併濃縮,避免條文重複或義理不明,並要求司法院提供意見。
  • 質疑醫糾法第44條引用尚未公告定義的「嚴重事故」作為通報依據,在立法順序上不合理,建議保留原條文或先公告定義。
  • 主張醫糾法應聚焦於處理醫療糾紛與補償,不宜無限擴張至醫院管理,認為醫院管理相關規定應由其他法令處理,不應納入醫糾法罰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醫糾法第27條「徵收金」修正為「醫療風險分攤金」,並將滯納金總額上限從2倍改為15%,同時限縮適用對象為「醫療機構」而非「醫療(事)機構」。
  • 建議醫糾法第28條應刪除第一項關於醫療機構申報義務的規定,因健保署已主動公告相關費用,且健保署資料最正確。
  • 建議醫糾法第29條應將「醫療機構」刪除,改為要求「其他機關或團體」提供相關資料。
  • 建議醫糾法第38條之1應明確規範補償審議委員的迴避事由,並增加「同一體系之醫療機構」的迴避範圍,以確保審議公正性。
  • 建議醫糾法第34條應將「通報期限」從3日修正為7日,並將「為如實獲得醫療糾紛爭議之資料,以做為未來避免類似事件之再發生」這段文字放在第一項的最前面,以明確立法目的。
  • 建議醫糾法第31條補償範圍應採用衛福部提出的再修正版本,特別是關於「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的定義,並要求在立法說明中澄清差額負擔不在此限。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主張醫糾基金財源上,政府應負擔較高比例,因全民健保是強制性契約,醫院難拒絕病人治療,政府責無旁貸。
  • 建議政府負擔部分可來自公務預算、全民健保費用及菸捐等額外補助,醫療院所雖應負擔,但比例不應高於政府。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醫糾法第26條基金收支、管理與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應「經立法院同意後實施」,以強化立法院監督權力。
  • 建議醫糾法第49條關於調解委員或經辦事務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罰則,應明訂「但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以避免法律競合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偉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解釋醫糾法第6條與第17條內容接近但地點不同(醫院內與縣市調解會),建議分立。
  • 解釋醫糾法第16條附帶決議培訓時間,說明已持續訓練初鑑委員,總目標500位,但需時間兼顧實務經驗。
  • 解釋醫糾法第18條,認為公文書應由主管機關名義發出,而非調解會,並澄清「不成立之日起」的文字問題。
  • 說明醫糾法第26條基金來源,院版提出5項,委員討論加入「全民健保專款/基金」,並解釋國外經驗。
  • 說明醫糾法第27條,建議將「徵收金」修正為「醫療風險分攤金」,滯納金上限改為15%,並限縮為「醫療機構」。
  • 說明醫糾法第28條,建議第一項不需訂定申報義務,因健保署已主動公告;第二項同意但修正文字一致性。
  • 說明醫糾法第29條,建議將「醫療機構」刪除,改為要求「其他機關或團體」提供資料。
  • 說明醫糾法第31條,補償對象原則為因果關係難以判斷者,但保障生產事故,並將「美容醫學醫療行為」修正為「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人體試驗」規定更明確。
  • 說明醫糾法第34條,肯定建立資料庫精神,但通報期限建議從3日改為7日,並將部分文字調整。
  • 說明醫糾法第41條,同意應針對重大醫療事故做根本原因分析,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不宜過度擴大通報範圍。
  • 說明醫糾法第44條,認同田委員將「系統性錯誤」修正為正面表列「嚴重事故」的精準性,並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 建議醫糾法第46條及後續罰則條文回歸行政院版本,其他管理規定可透過相關辦法處理,並同意將第44條的罰則與醫療法連動寫入立法說明。
  • 回應醫糾法第49條,法務部已說明行政罰法有競合規定,不需特別增訂。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解釋醫糾法第26條若增列「全民健保專款」,因健保基金來源多元,難以界定具體指涉,建議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較為明確。

石有為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建議醫糾法第17條將「調解期間」修正為「調解程序中」,並將「不得採為民事裁判之基礎」修正為「於調解不成立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以求用語精確與限定範圍。
  • 說明醫糾法第18條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由調解會做出,故直覺上認為應由調解會寄送,但尊重由主管機關寄送的意見。
  • 說明醫糾法第32條與第33條皆為避免雙重得利,但第32條是行政機關追回,第33條是民事訴訟扣除,兩者為替代關係,司法院持中立態度。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贊成醫糾法第6條與第17條分開列,因兩者陳述地點不同。
  • 贊成醫糾法第18條證明書應由機關名義發出,因調解會非機關。
  • 解釋醫糾法第32條與第33條適用對象不同,建議分開規定,並認為第32條應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補償,避免爭議。

梁哲瑋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說明醫糾法第32條與第33條皆為避免雙重得利,第32條是行政機關追回補償,第33條是民事訴訟扣除補償,兩者為替代關係,司法院對採納何者持中立態度。

相關後續

  • 醫糾法第16條附帶決議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於本法通過6個月內,完成強化調解會調解委員之專業能力及培訓方式。
  • 醫糾法第17條修正通過: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勸導及當事人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裁判基礎。
  • 醫糾法第26條「補償基金來源」修正為院版增列「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為第三款,但因陳節如委員主張比例未出應保留協商,故暫予保留。
  • 醫糾法第27條修正通過: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未依限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總額以15%為限。
  • 醫糾法第28條及第29條合併修正通過:主管機關得命令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資料,或向財稅機關及其他團體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醫糾法第31條修正通過:醫療事故補償原則為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因果關係者,但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並列舉7項不予補償事由,其中「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修正為「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並增列立法說明澄清差額負擔不在此限。
  • 醫糾法第3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糾法第3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糾法第34條修正通過:建立醫療糾紛爭議事件資料庫,通報期限從3日改為7日,資料不得作為司法證據,並可委託辦理。
  • 醫糾法第38條之1(迴避條款)修正通過:明訂審議委員迴避事由及重新審議機制,並補充說明「同一醫療機構」包含同一體系。
  • 醫糾法第41條修正通過:醫療機構應建立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針對重大醫療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通報。
  • 醫糾法第44條修正通過:嚴重醫療事故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布之,並增列立法說明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盡速公告嚴重事故項目。
  • 醫糾法第4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糾法第4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糾法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部分刪除「(事)」字)。
  • 所有已審查完竣的條文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並將第二十六條與各委員所提版本併案送朝野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601
卷/期/冊
103/36/1
發布日期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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