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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原民權益、警政執法爭議及兩岸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多項重要議題進行審查。上午聚焦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報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涵蓋原住民族居住、教育、文化傳承及災後重建等權益,以及檢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原住民族的衝擊。下午則針對政府處理集會遊行事件中的警政執法過當、身分識別、束帶與水車使用、警員權益等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部分相關提案。會議最後審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及第95條之3修正草案,涉及退休軍公教人員赴陸領取退休金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其中第95條之3修正案提報院會協商,第26條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含臨時提案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業務概況,並審議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的建購修繕住宅補助標準、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學金與助學金的提升,以及原住民族電視台族語新聞的薪資與播出時段問題,同時關切莫拉克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的文化與生活重建及重返傳統領域方案。
  • 會議也探討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納入原住民族合作專章對原住民族特殊地位與生存權益的影響,要求原民會提出檢討報告與產業衝擊評估,並重啟談判加入原住民專章。

相關爭議

  • 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標準:現行不動產金額限制自95年訂定後未調整,已難因應房價物價上漲,且建購與修繕採同一標準認定不符實際需求,提案建議合理放寬並訂定不同標準。
  • 原住民大專學生就學協助:原住民大專學生粗在學率遠低於一般學生,休學率較高,經濟困難為主要原因。提案指出原民會獎助學金預算與名額自97年迄今未調整,不敷需求,應檢討提高並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不限名額助學金。
  • 原住民族電視台族語新聞:原民台回歸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後,族語新聞時段縮減,播報人員薪資遽降,導致人員流失。提案要求提高族語新聞承攬人員薪資並擴增播出時段,以利族語文化傳承。
  • 莫拉克風災後部落重建:永久屋多為暫時中繼住所,提案要求原民會應尊重部落自決,協助受災部落重返傳統領域或提出永續發展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
  •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原住民族權益的衝擊:協議未納入原住民合作專章,且對原住民族地區產業衝擊評估不足。提案要求原民會檢討洽簽過程、評估衝擊影響,並向立法院提交報告,同時持續辦理說明座談,甚至要求重啟談判加入原住民專章。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合理放寬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的不動產金額限制,並依建購與修繕不同需求訂定不同申請條件。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提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學金名額及人次,並針對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大專學生提供不限名額助學金。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提高族語新聞承攬人員薪資,並擴增族語新聞播出時段。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就「重返傳統領域,重建永續部落」做出專案報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合理放寬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的不動產金額限制,並依建購與修繕不同需求訂定不同申請條件。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提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學金名額及人次,並針對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大專學生提供不限名額助學金。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提高族語新聞承攬人員薪資,並擴增族語新聞播出時段。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就「重返傳統領域,重建永續部落」做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是否徵詢原民會、談判是否提出原住民族專章、以及對原住民族地區衝擊評估等,於1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原民會應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立法院逐條審查前,建請與中國重啟談判,並於協議中加入「原住民專章」及保障原住民規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合理放寬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的不動產金額限制,並依建購與修繕不同需求訂定不同申請條件。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提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學金名額及人次,並針對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大專學生提供不限名額助學金。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提高族語新聞承攬人員薪資,並擴增族語新聞播出時段。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就「重返傳統領域,重建永續部落」做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是否徵詢原民會、談判是否提出原住民族專章、以及對原住民族地區衝擊評估等,於1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原民會應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立法院逐條審查前,建請與中國重啟談判,並於協議中加入「原住民專章」及保障原住民規定。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合理放寬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的不動產金額限制,並依建購與修繕不同需求訂定不同申請條件。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提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學金名額及人次,並針對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大專學生提供不限名額助學金。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提高族語新聞承攬人員薪資,並擴增族語新聞播出時段。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就「重返傳統領域,重建永續部落」做出專案報告。
  • 提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委,並會同經濟部等機關持續辦理針對原住民地區的說明座談。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就「重返傳統領域,重建永續部落」做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是否徵詢原民會、談判是否提出原住民族專章、以及對原住民族地區衝擊評估等,於1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委,並會同經濟部等機關持續辦理針對原住民地區的說明座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洽簽過程是否徵詢原民會、談判是否提出原住民族專章、以及對原住民族地區衝擊評估等,於1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委,並會同經濟部等機關持續辦理針對原住民地區的說明座談。
  • 提案建請原民會應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立法院逐條審查前,與中國重啟談判,並於協議中加入「原住民專章」及保障原住民規定。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委,並會同經濟部等機關持續辦理針對原住民地區的說明座談。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惠民 董事長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馬耀.比吼 台長 原住民族電視台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一案至第四案均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五案及第七案併案處理,其中委託研究評估報告需於3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其餘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六案,除將「要求」修正為「建請」外,其餘照案通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率同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及所屬就「近日政府處理集會遊行事件發生執法過當、驅離採訪媒體、侵害言論自由等相關事件調查偵辦進度及未來擬採取預防性羈押之適法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含臨時提案第一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政府處理集會遊行事件中,警政執法過當、驅離媒體、侵害言論自由等爭議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探討未來預防性羈押的適法性問題。
  • 會議審議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警方毆打委員事件的調查進度、警員通用裝備的辨識辦法、執勤時身分識別問題、塑膠束帶的使用規範、鎮暴水車的法源與使用標準、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以及員警勤務安排與組工會可行性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警方毆打周倪安委員事件:警政署長王卓鈞承諾5天內查出毆打警察身分,但逾期45日仍無進展,被批藐視國會。提案要求法務部規劃明確調查方案,全面測謊並提出報告,但該提案未通過。
  • 警察執法過當與身分識別:318學運以來多起警察執法過當導致民眾受傷,但因通用裝備缺乏辨識標誌,難以追查責任。提案要求警政署3個月內提出警員通用裝備辨識辦法或識別方式。
  • 內政部預防性羈押言論不當:內政部及相關首長對非業務執掌範圍的預防性羈押發表不適當言論,被譴責恐嚇、箝制言論。該譴責案未通過。
  • 警方使用塑膠束帶爭議:警方使用束帶捆綁抗議民眾,造成傷害,並稱其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提案質疑束帶種類與規格未明列、市售普遍性與警械管制衝突,要求警政署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規範。
  • 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與規範: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2週內提出3月23至24日、4月27至28日二次驅離中出動鎮暴水車的法源依據、使用標準、執行與缺失檢討報告,並說明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及火警搶救配套。
  • 警方違法扣押民眾財物: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甚至構成刑法強盜或搶奪罪,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內政部長怠忽職守與修法: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要求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以周全現行法規疏漏。該譴責案未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3月24日凌晨鎮暴警察毆打民眾及委員事件,規劃明確調查方案,指派檢察官全面測謊,並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討執勤時無法辨識警察身分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及究責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及相關首長發表不適當的預防性羈押言論,以達恐嚇、箝制言論目的。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規範,特別是塑膠束帶的使用。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2週內提出2次驅離行動中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規範、執行情形及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與配套措施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並要求其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警政署調度外地員警支援勤務時未能妥善安排執勤時間與備勤環境問題,並研議警察組工會可行性,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於邱毅在中國電視台批評台灣太陽花學運,認為其言論不適當,要求陸委會主委表態譴責。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提出警員通用裝備辨識辦法,以防執法過當時難以追究責任。
  • 提案譴責內政部及相關首長發表不適當的預防性羈押言論。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規範,特別是塑膠束帶的使用。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2週內提出2次驅離行動中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規範、執行情形及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與配套措施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並要求其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討執勤時無法辨識警察身分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及究責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規範,特別是塑膠束帶的使用。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2週內提出2次驅離行動中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規範、執行情形及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與配套措施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並要求其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警政署調度外地員警支援勤務時未能妥善安排執勤時間與備勤環境問題,並研議警察組工會可行性,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3月24日凌晨鎮暴警察毆打民眾及委員事件,規劃明確調查方案,指派檢察官全面測謊,並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討執勤時無法辨識警察身分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及究責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及相關首長發表不適當的預防性羈押言論。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規範,特別是塑膠束帶的使用。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2週內提出2次驅離行動中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規範、執行情形及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與配套措施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並要求其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警政署調度外地員警支援勤務時未能妥善安排執勤時間與備勤環境問題,並研議警察組工會可行性,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對於宋習會的解讀是兩岸關係政策沒有指標性改變,只是宋楚瑜將台灣現況作更細膩分析,習近平則仍堅持反台獨政策。
  • 支持陸委會維持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精神,但也對李應元委員刪除該條、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精神的提案抱持開放態度,認為只要可行、公平且能降低兩岸意識形態對立,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中,退休軍公教人員赴陸定居已領滿月退金卻仍可領取一次退半數的制度缺陷與巧門,認為應加以防堵。
  • 呼籲陸委會和國安單位應高度關注宋習會等兩岸政治人物互動的訊息,特別是宋楚瑜提出的「四個體諒」,並了解陸方對台灣社會變化的看法,避免誤判。
  • 詢問陸委會是否收到中國學者考慮片面開放服貿的訊息,以及中國對台灣318學運後社會變化的看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對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無法查驗生存及國籍狀況,導致月退休金停發的說法,認為現今兩岸關係及往來便利,查驗工作應不困難,應建立查驗機制。
  • 支持李應元委員版本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的規定,認為相關權利不應因行政機關的困難而有差別待遇,行政困難應由政府克服。
  • 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完全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範圍過大,應做列舉性排除,並要求法務部解釋相關法規命令是否仍須預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3月24日凌晨鎮暴警察毆打民眾及委員事件,規劃明確調查方案,指派檢察官全面測謊,並提出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及相關首長發表不適當的預防性羈押言論。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規範,特別是塑膠束帶的使用。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2週內提出2次驅離行動中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規範、執行情形及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與配套措施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並要求其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內政部及相關首長發表不適當的預防性羈押言論。
  • 提案要求警政署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規範,特別是塑膠束帶的使用。
  • 提案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於2週內提出2次驅離行動中鎮暴水車使用法源、規範、執行情形及消防水車支援水源的法源與配套措施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警政署檢視中正一分局是否踐行相關程序、是否違法扣押民眾財物,並提出行政調查檢討報告。
  • 提案譴責內政部長長期怠忽職守,並要求其依釋字689號解釋研擬相關專法或修法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卓鈞 署長 警政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文政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信慶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郁琦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同意委員關於政治人物應在國內解決爭議,對外團結的看法。
  • 不贊同邱毅在中國電視台批評國內政治事件的行為,並希望所有藍綠政治人物都能做到在國內爭吵,對外團結的標準。
  • 強調兩岸關係特殊,應以戒慎恐懼的態度互動,但不能因此不互動。
  • 表示陸委會持續向大陸方面傳達台灣是多元意見的民主社會,大陸必須理解並尊重台灣的政治體制。
  • 對於宋習會,陸委會樂觀其成,認為更多的互動和瞭解對兩岸是好事,但強調民間人士與總統的身分和互動條件不同。
  • 重申陸委會評估馬習會的條件為適當條件、適當身分、適當時機,並認為今年的APEC是好的場合,但陸方目前沒有回應。
  • 表示貨貿談判沒有正式停擺,只是預定的協商因雙方準備不及而延期,業務溝通仍在進行中。
  • 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考量查核困難及保障年長退休人員生活,但同意可討論回歸常態、不區分居住地的做法,前提是取得大陸戶籍或護照者應停止領受退休給與。
  • 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建議採納委員意見,即在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且具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及定居之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但相關法規命令的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仍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陳紹元 副司長 銓敘部退撫司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的法制主管機關是銓敘部,相關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中。
  • 承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3條有優惠性差別待遇,主要基於傷病、死亡考量,旨在符合公平及衡平原則。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後長期居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如美國)者,只要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經駐外單位每年查驗1次生存狀況,即可繼續領取月退休金。
  • 指出赴大陸地區者因我方無官方機關查驗其生存、國籍及戶籍狀況,故月退休金無法發放。
  • 統計民國82年至102年,因赴大陸定居改領一次退休金半數的公務人員共82人,平均1年約4人,平均領取金額約77萬餘元,人數不多,對國庫負擔有限。
  • 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規定,改領一次退休金半數的制度設計,是為因應兩岸特殊情勢及查驗困難,並保障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退休人員的生活。
  • 說明支領月退休金者若赴大陸地區被停止或暫停發放月退休金,其公保18%優惠存款亦同時停止。
  • 表示實務上若查核到月退金領取人赴大陸地區,會暫停發放,待其回台並重新申請後可補發,請求權時效為5年。
  • 同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制度可進行全面性檢討,特別是查驗機制及支給標準,但認為目前仍有其階段性需要。

張顯耀 副董事長 海基會

  • 說明大陸地區抗日老兵的就養照顧目前主要由行政院退輔會負責,海基會將在兩岸交流時對這些有貢獻的老兵特別予以關懷照顧。
  • 表示外界看到的許多老榮民領取的是就養金,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而非本案討論的第26條退休軍公教人員規定。

范文豪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排除《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從法理上存在問題,因可能排除程序與實體規定,包含法規命令。
  • 曾提出3個方案:直接排除程序規定、列明就國安事項排除、或刪除該條,並尊重主政機關意見。
  • 說明法務部解釋《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所稱國家安全,是指「須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事項」。
  • 認為法規命令應依照《行政程序法》進行預告和發布,通常不具高度機密性,故難以適用排除程序規定的情況。

葉寧 處長 陸委會法政處

  • 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單一戶籍制度的立法精神,只要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即停止領受退休給與的權利。
  • 解釋陸委會提出的修正建議文字,是法務部解釋《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所稱國家安全所用的文字,意指「須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事項」。
  • 說明法規命令通常不具高度機密性,因其需對外公告,實務上很難想像法規命令會有機密性,因此原則上難以適用排除程序規定的情形。
  • 舉例說明若發生疫情等狀況,入出境單位須迅速應對,可能快速停掉小三通等,此屬高度機敏性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作為,無法按照行政程序法一步一步處理。

石村平 科長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表示實務上應會有台灣同胞去大陸並拿大陸護照的案例,但需回去查證才能提供具體資料。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修正案另定期審查,銓敘部需於5月30日前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改領半數退休金人數、年紀、發放金額、以及因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停發或補發月退金的案件數。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801
卷/期/冊
103/38/1
發布日期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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