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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敏感資料、同意權與刑責界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規範,當事人同意權的定義與舉證責任,以及違反個資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界定。會議對設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既有資料告知期限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部分條文經協商修正通過,並達成2項附帶決議,全案將提報院會公決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關於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聚焦於敏感性個人資料(如病歷、基因、犯罪前科)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規範,當事人同意權的定義與實施方式,以及違反個資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與行政罰則。
  • 會議亦討論了設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以及施行前已間接蒐集資料的告知義務與期限問題。

相關爭議

  • 敏感性個資保護強度:委員尤美女主張敏感性個資應以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原則,例外才可排除;法務部則認為若將同意作為絕對前提,會造成實務執行困難,傾向採列舉式放寬,並透過特別法規範嚴格情境。
  • 犯罪前科資料處理:委員李貴敏主張將犯罪前科與醫療、基因等資料區隔處理,因其與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高度相關;委員尤美女則反對將「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作為排除原則的廣泛理由,並質疑前科定義應限縮於有罪確定且執行中,而非包含緩起訴、不起訴等終身紀錄。
  • 當事人同意之定義與舉證:委員李貴敏提案將同意方式從「書面同意」放寬為「同意」,但蒐集者需負舉證責任,並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推定同意,以解決實務操作困難;委員尤美女則擔憂此舉將使弱勢族群的同意權形同虛設。
  • 設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委員尤美女、吳宜臻等提案建議法務部擔任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並成立單一申訴管道;法務部則以行政院組織改造未完成、總員額法規定需精簡人力為由,建議暫緩設置。
  • 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罰則衡平性:委員尤美女質疑第47條僅對非公務機關處以行政罰,而公務機關僅有民事國賠責任,認為公務機關濫用個資情節更嚴重,應有相應行政罰;法務部則回應公務機關已有行政懲處、政治責任及公務員洩密罪等更嚴格規範。
  • 施行前資料告知義務:委員李貴敏建議對個資法施行前間接蒐集之資料,應設定告知或刪除的截止期限(如3至5年);衛福部及法務部則考量金融、醫療等行業資料量龐大,執行上恐有困難,傾向維持首次利用時告知的規定。
  • 統計或學術研究揭露方式:尤委員美女對「資料經統計學或學術研究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的條文表示疑慮,認為仍可能存在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敏感性個資應區分等級,並以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原則,例外情況才可排除,以保障弱勢。
  • 質疑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列為例外條款之一,會使同意淪為浮濫,無法有效保護隱私。
  • 建議法務部應擔任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並成立單一申訴或權利救濟管道。
  • 擔憂公務機關擴大解釋個資法,限縮政府資訊公開,並拒絕提供人民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政府文件。
  • 對「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作為排除敏感性個資蒐集利用的理由,認為範圍過廣且不當。
  • 認為現行施行細則對「犯罪前科」的定義過寬,包含緩起訴、不起訴等紀錄,應限縮為有罪確定且執行中,並應有期限限制。
  • 質疑第47條僅對非公務機關處以行政罰,公務機關卻無,導致罰則失衡。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贊成區分與生俱來的特種個資(如基因、病歷)與可控制的犯罪資料,並對後者給予較寬廣的規範,因其與社會公益相關。
  • 建議在公務機關要求非公務機關提供個資時,應將其納入「應公務機關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之要求」的例外範圍。
  • 提案將學術研究的個資利用,要求在揭露時應「無從識別」資料來源,以兼顧研究與個人保護。
  • 主張當事人同意不限於書面,但蒐集者需負舉證責任,並在實務操作上可推定同意,以簡化程序。
  • 建議第八條新增「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作為免告知事由。
  • 建議第四十一條的刑責範圍不應僅限於「營利」,應擴大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 對個資法施行前間接蒐集的資料,主張應給予非公務機關告知的截止期限(如5年),即使不刪除也應告知。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統一擬定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處理敏感性個資的作業規範。
  • 提案建議法務部於6個月內擔任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成立單一申訴或權利救濟管道。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儘速檢討增列員額編制予法務部,以符合擔任專責機關的實際需要。
  • 提案要求法務部及各直轄、縣市政府應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指定或設置專責單位監督及執行個資保護業務。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舉辦座談會並於各中大型場合說明個資法運作模式,以釋外界疑慮。
  • 建議法務部應繼續觀察並參酌歐盟最新個資規範發展結果,適時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相關修法政策。
  • 建議法務部每年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個資法實施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各界反應窒礙且亟須優先處理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如特種資料蒐集要件、非意圖營利刑罰及間接蒐集告知義務等。
  • 表示法務部將進行通盤性檢討,以期週延並落實兼顧人格權保護與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宗旨。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回應統一擬定敏感性個資處理規範有困難,但會持續補強。
  • 表示設置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及增加人員在行政院組改完成前有困難,建議暫緩。
  • 說明目前個資爭議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法務部負責法律解釋與協調,已建立處理管道。
  • 表示已函復各主管機關關於公務機關適用《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函釋。
  • 同意舉辦座談會釋疑及觀察歐盟個資規範發展。
  • 解釋第六條敏感性個資的例外規定,是為平衡保護與合理利用,避免過嚴導致實務困難,如緊急醫療情況。
  • 支持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加入第六條,以尊重特別法規定。
  • 同意李委員貴敏將第四十一條刑責擴大至「損害他人利益」的建議,但需確認「不法利益」是否涵蓋「營利」。
  • 說明公務機關本身已有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及國賠等規範,公務員若濫權亦有懲處甚至撤職,故第47條未納入公務機關。
  • 對第五十四條施行前資料告知義務,考量金融、醫療等機構資料量龐大,執行困難,建議維持首次利用時告知,或將期限延長至5年。
  • 解釋「犯罪前科」在施行細則中已設限,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並非所有紀錄都曝光。
  • 建議在第六條增訂授權條款,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定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範圍、程序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以避免濫用。

黃純英 衛生福利部簡任技正

  • 說明現行醫療法第72條已規範醫療機構人員不可洩露病歷和個資,且醫院間轉診需當事人同意。
  • 指出要求醫療機構在5年內刪除或告知數十萬筆病歷、聯絡資料等,執行上恐有困難。

鍾瑞蘭 法務部副司長

  • 說明一般資料與敏感性資料在第15、16、19、20條中,其蒐集、處理要件的範圍不同,敏感性資料的限縮更為嚴格。

許泰山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股長

  • 說明法律有明文規定需查核消極條件(如選舉、公司經理人任用)的情況。

紀明謀 主任秘書

  • 表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是法律上常用的概括性用語,要再限縮有困難。
  • 澄清法院調閱前科紀錄不會列出不起訴處分部分,但操作介面可選擇篩檢或列出詳細資料。

陳杰正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說明法院全案紀錄操作介面可選擇是否列出不起訴處分部分,查詢人可針對目的進行篩檢。

相關後續

  • 第2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2條之1不予增訂。
  • 第6條修正通過,區分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資料與犯罪前科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規範,並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納入但書,同時對犯罪前科資料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定辦法。
  • 第7條依李委員貴敏等提案修正通過,明確同意的定義、推定同意的條件及蒐集者負舉證責任。
  • 第8條依李委員貴敏等提案修正通過,明確告知義務事項及免告知情形,並增列「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為免告知事由。
  • 第11條依李委員桐豪等提案修正通過,針對個人資料正確性爭議,增訂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原則與例外情況。
  • 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47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均經協商修正或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針對101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
  • 通過附帶決議2: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之個資法條文,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行政院應定於3個月內施行。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條次及條文中對應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 謝國樑委員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801
卷/期/冊
103/38/1
發布日期
2014-05-2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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