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社福衛環委員會:醫療糾紛、血汗醫院、育嬰津貼及基本工資議題審查與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會議,主席徐少萍委員主持。會議主要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多項法案保留條文,並邀請相關部會就「血汗醫院」問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及基本工資合理性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多項臨時提案亦獲討論與修正通過,內容涵蓋牙醫訓練評鑑、藥品品質、在宅醫療、護病比、兒少保護及職災補償等。會議最終決議法案送院會協商,並要求各部會針對質詢內容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派員就「如何改善『血汗醫院』問題、政府機關所屬醫院預決算和審計,以及建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財務透明化機制」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聚焦於改善醫療院所的「血汗醫院」現況,探討政府所屬醫院的預決算與審計機制,以及建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財務透明化的必要性。
  • 勞動部專案報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執行狀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實施現況及基本工資合理性與調整制度改革,並討論區域性基本工資的可能性。

相關爭議

  • 教師罷工權議題:勞動部表示因兩公約要求檢視法令,教師罷工權是勞動三權之一,但社會對此尚未有共識,且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引發委員質疑勞動部貿然拋出議題。
  • 基本工資調整機制:委員質疑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透明度與科學性不足,僅以喊價方式決定,且未能充分考量勞工實際生活成本,並對以物價指數3%作為召開會議門檻表示不滿。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效益:委員質疑現行育嬰津貼政策未能有效保障中小企業勞工及重返職場婦女的權益,且對僅照顧少數勞工、未提供在職育兒補助表示不滿,並擔憂復職率統計數據與社會現象不符。
  • 區域性基本工資爭議:勞動部因回應台北市政府提高基本工資的呼籲,提及研議區域性生活工資可能性,引發各界對「一國多制」、薪資階級化及不利區域平衡發展的強烈反彈。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委員關切未加保勞工職災給付由全民買單的問題,及職災保險法草案中對實習生納保、傷病醫療補助不足及復健重建措施缺乏的疑慮。
  • 超商未替打工學生投保勞健保:有委員指出超商加盟店未替打工學生投保勞健保,質疑勞動部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督不足。
  • 人才培育與薪資低落:委員認為台灣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失衡,導致大學生寧願領低薪也不從事高薪技職工作,且人才外流問題嚴重,要求勞動部與相關部會研訂人才培育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基本工資審議機制不夠科學,缺乏具體社會科學調查報告支持,應編列預算進行研究,提出精準數據作為基準。
  • 建議勞動部應給予縣市政府行政指導,鼓勵其效法他國制定「生活工資」,以反映地區性生活成本差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貿然拋出教師罷工權議題,社會共識尚未形成,且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建議應先廣徵各界意見。
  • 指出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對中小企業員工及重返職場婦女保障不足,應檢討並思考增加在職職業婦女育兒補助。
  • 要求勞動部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了解家長對教師罷工權的擔心,並評估可處理的程度,強調法案立法進度不應超前社會共識。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教師罷工權議題上與教育部及家長缺乏對話,恐引發基層教育界恐慌,要求勞動部回應人權委員會時應更縝密。
  • 反對台灣設定基本工資,認為正常市場應透過津貼福利吸引優秀員工,而非由政府制定基本工資。
  • 批評勞動部在基本工資和分區工資議題上被動且回答模糊,要求謹慎處理公共政策議題,避免引起社會不平靜。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缺乏透明度,會議紀錄未公開委員發言內容,且未提供成本概念等充分資料供委員參考,要求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上網公開。
  • 質疑勞動部推動的「外展服務」計畫可能造就仲介公司另一條剝削外勞的路線,且費用高昂,要求澈底檢討。
  • 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上招募的家庭看護工薪資低於勞動部規定,要求查明是否違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教師罷工權在台灣實施困難,需社會共識,並指出醫護人員罷工需有最低服務條款規範。
  • 質疑朱立倫與郝龍斌「不加薪就加稅」的提議是在恐嚇雇主,並希望勞動部能鼓勵企業加薪。
  • 建議基本工資應直接調漲至20,000元,而非每次小幅調整,並提出新加坡育兒獎勵政策為例,呼籲台灣政府大幅提高生育津貼及育兒補助。
  • 關切育嬰留職停薪假後勞工復職問題,建議育嬰假可否改為1年,並對僅請2個月假就回上班的勞工是否造成半懲罰提出疑問。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馬政府育嬰留職津貼及勞工調薪政策,呼籲行政部門加強宣導正面政策成果以提升民眾向心力。
  • 關切育嬰假延長至2年的可能性,認為0至2歲是育兒黃金期,並探討公務員育嬰假申請率較低的原因。
  • 建議將「精神疾病」等用語修正為「思覺失調」等更尊重當事人的名稱,以符合社會進步的觀念。
  • 質疑「分區基本工資」概念可能造成南北勞工薪資差異,不利區域發展平衡,並贊同郝龍斌市長對CPI作為基本工資調整標準的不合理看法。
  • 要求勞動部應積極推動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並督促職業安全衛生署加強監督地方勞工局對違反職安法令業者的開罰。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幅員不大,不適合實施「分區基本工資」,應由中央統一訂定。
  • 質疑媒體對國外高薪資的單向報導,未能同時呈現高物價,易誤導年輕人對海外工作的期待,要求勞動部加強說明各國生活條件差異。
  • 要求勞動部應與經建會、教育部、考試院等單位共同規劃人才培育,解決學用落差及人才外流問題。
  • 建議勞動部針對具爭議性議題應有明確簡要回應,避免模糊焦點,並對超商未替打工學生投保勞健保提出質疑。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釐清「分區基本工資」與「生活工資」的概念差異,強調基本工資應全國一致,並擔憂分區工資可能導致階級化。
  • 指出基本工資不夠高是核心問題,不應以分區化概念轉移焦點,並提及台灣仍有百萬勞工領取偏低薪資。
  • 建議勞動部應回到提高基本工資的本質進行討論,並放棄分區工資概念,因地方政府並未領情且無此必要。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拋出「生活工資」議題是在面對直轄市長要求提高基本工資時無法捍衛政策,認為台灣幅員不大不適合分區制度。
  • 認為提高基本工資仍有助於整體薪資水準提升,要求勞動部應有明確回應,並提出數據佐證與鄰近國家比較。
  • 關切教師罷工權議題,要求勞動部在社會共識未凝聚前不應貿然推動修法,並應思考罷工門檻及限制類別等規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成效的宣傳不實,認為「民高於官」的說法誤導民眾,並要求提供更精準的申請比例數據。
  • 關切未加保勞工職災給付由全民買單的問題,要求職災保險法應強制納保所有受雇者及實習生,並舉辦座談會與勞工溝通。
  • 指出未加保勞工重傷與生病無法獲得傷病醫療補助,且領完生活津貼後仍找不到工作的勞工處境艱難,要求勞動部加強職能重建措施。
  • 提案要求勞動部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發言摘要、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以受社會公評。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銓敘部調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率及復職後受刁難情況,並加強對民眾的法令宣導。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分區基本工資」議題說法反覆,要求明確說明會議規劃與命題。
  • 指出網路流傳的群創薪資單本薪低於基本工資,要求勞動部進行勞動檢查,並建議某大老闆兌現「低於22K就買下公司」的承諾。
  • 重申基本工資應依物價上漲指數調整,不應設限於年度平均3%門檻,並強調最低工資是保障邊際勞工生活水準。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對「分區基本工資」議題解釋不清,造成社會誤解與勞工不安,要求公部門提出公共政策時應有寬廣格局。
  • 呼籲勞動部應向民眾說明國內外薪資與物價的相對關係,避免媒體單向報導造成的誤解。
  • 要求勞動部加強與四大超商協調,避免加盟店未替打工學生投保勞健保的問題再次發生。
  • 建議勞動部應逐步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建立平台隨時更新資訊,以滿足離職後重返職場勞工的需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人數統計數據不精準,未能反映實際樣貌,要求提供更詳細的勾稽數據。
  • 擔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形同變相資遣費,要求勞動部調查申請津貼婦女重返原公司的比例,而非僅重返職場。
  • 指出有雇主同意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但勞動部卻因勞工在新公司任職未滿一年而拒絕發放津貼,質疑此舉懲罰友善雇主及非典型勞工,要求檢討相關規定。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人數僅約新生兒人數的四分之一,呼籲提高申請意願。
  • 強調婦女勞動參與率對GDP有顯著貢獻,建議勞動部仿效日本「婦女經濟學」作法,提供更多誘因與福利保障婦女就業安全。
  • 要求勞動部在半年內提出詳細政策分析與報告,參考日韓經驗,提升婦女就業安全及勞動參與率。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 基本工資的訂定是政治性決定,牽涉經濟社會狀況,各界意見不同,難以完全科學化計算。
  • 教師罷工權是勞動三權一環,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未納入是因社會未達共識,但因兩公約要求檢視,勞動部被動處理。
  • 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實施以來有成效,民間申請比例高,但中小企業人力調度困難,會持續檢討並保障復職權益。
  • 基本工資全國一致是法定標準,難以隨意更改;研議「生活工資」是考量地方物價差異,讓地方政府有機會在全國標準之上提供更好待遇,非分區基本工資。
  • 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將擴大納保範圍至所有受雇者,包括實習生,並將強化職災勞工的復健與社會重建。
  • 台灣勞動市場結構複雜,外勞是補充性而非替代性,年輕人外流是因具備技能,國內產學落差是教育制度問題,勞動部已推動「明師高徒計畫」培訓技職人才。
  • 對於超商未替打工學生投保勞健保問題,承諾將進行了解與查核。
  • 同意將「精神疾病」等用語修正為「思覺失調」等更尊重當事人的名稱。

曾文清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處長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供勞工補充性保障,勞動部將加速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附屬法規制修定。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實施5年核付件數及金額逐年成長,期滿復職者高達97.3%,政府應積極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協助。
  • 基本工資審議已考量物價指數、國民所得等數據;台灣幅員較小,勞工流動容易,區域性基本工資尚須審慎斟酌,建議仍由中央統一訂定。

連錦漳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經濟部配合勞動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協助產業改善工作環境,降低職災發生。
  • 國營事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准人數近5年累計386人,將配合政策持續辦理。
  • 台灣幅員不廣,區域基本工資恐有執行困難,基本工資審議將配合勞動部辦理。

邱求慧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

  • 科技部所轄三園區管理局102年重大職災罹災者均獲優於勞基法補償,無職災爭議。
  • 三園區管理局每年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法規說明會,並查核事業單位落實情形。
  • 對於區域性基本工資,建議廣邀各界充分溝通,經分析探討後再研擬合宜機制,避免造成區域差別待遇及階級意識。

陳焜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長

  •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自98年8月1日施行,累計至103年4月30日核發人數21,158人,金額17.7億餘元,占公保總投保人數3.58%。
  • 相關法制事項檢討調整屬銓敘部權責,本總處將配合研議。

楊明祥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處長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屬就業保險給付項目,預算編列於勞工保險局附屬單位預算,100至102年給付人數逐年增加,金額達數十億元,103年度編列49.41億元。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勞動部需檢視限制教師罷工權是否可作為討論議題,因兩公約認為所有工會成員都應有罷工權。
  • 教師會與工會的層次不同,工會的爭議權與教師會的權益主張機制有別。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外展服務試辦計畫旨在服務不需常態外勞照顧的雇主,服務對象需符合申請外勞條件,費用依狀況不同。
  • 弘道基金會引進外勞曾透過仲介,但輔導可採直聘方式,將注意防範仲介剝削問題。

藍扶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視察

  • 職保法規定,雇主未替勞工加保職災險且未給予補償時,政府會發給補助金並向雇主追討,已收回約72%罰款。
  • 僱用人數5人以下雇主未替勞工加保,政府仍會給予職災給付,但經費由公務預算支出,全民買單。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人數逐年提升,去年生小孩勞工約13萬人,請領人數約6萬人,比例約48%。
  • 行政院正規劃「送子鳥」專案,整合新生兒家庭所需政府資訊。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只要就保年資滿1年即可,不限於現職公司任職滿1年,若有刁難將會查清楚。
  • 四大超商加盟店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問題,將再與廠商協調並加強管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勞基法規定薪資定義包含經常性獎金津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伙食津貼及全勤獎金皆算在內。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資料皆包含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勞動部會公正處理,並採共識決。
  •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措施已推動,並將逐步建立平台、更新資訊,提供協助給離職後重返職場的勞工。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職災保險法草案送行政院後,將凡是受雇者都納入強制加保範圍,包括領有薪資報酬的實習生。
  • 將在行政院定案後,與各縣市勞工舉辦座談會,加強溝通職災保險法相關內容。

劉天賜 勞動部統計處處長

  • 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率的樣貌與原因,將採分層隨機抽樣調查,並透過公函告知受測者以降低疑慮,工會亦可協助。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 (繼續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案繼續併案審查多項「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保留條文,旨在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與事故補償制度。
  • 審查重點涵蓋調解程序、證據採納、補償範圍、風險分擔金繳納、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機制,以及審議委員迴避原則等關鍵條文。

相關爭議

  • 調解委員權力與責任:第16條附帶決議要求賦予調解會調解委員初步評析權力與責任,並強化其專業能力及培訓方式。
  • 調解程序中陳述的證據效力:第17條修正條文明確規定調解委員勸導及當事人陳述、讓步不得採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費用:第18條修正條文規定,調解不成立非因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調解申請人提出民事訴訟可暫免納裁判費。
  • 補償範圍與排除條款:第31條修正條文規定醫療事故補償限於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因果關係者,並增列多項不予補償情事,如生產風險事故則應予補償。
  • 審議委員迴避原則:新增第38條之1條文,明定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並包含同一體系醫療機構。
  •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第44條修正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嚴重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根本原因分析報告。
  • 部分條文保留:第26條、第25條、第36條、第4條、第5條等多項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條文仍保留,未獲共識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復議第18條條文,並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納入調解不成立後民事訴訟暫免裁判費的規定。
  • 提案復議第21條條文,修正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對民事及刑事訴訟的效力。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27條條文,增訂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未依規定期限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的滯納金規定。
  • 提案修正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合併修正為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業務,得命令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 提案修正第30條及第34條條文,但未獲採納。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0條條文,暫列為第38條之1,明定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的迴避情形。
  • 提案修正第41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 提案第11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澈底落實每間醫院試評鑑成績,並於104年納入正式「必要」評鑑項目。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4條條文,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醫療糾紛爭議調解結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進行統計分析。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條文,確保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提案修正第44條條文,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 提案第27條條文不予採納。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6條條文,但保留未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行政院提案第6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46條、第49條及第50條條文均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17條條文修正通過,與多位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合併修正。
  • 行政院提案第31條條文修正通過,與多位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合併修正,增訂醫療事故補償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行政院提案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與委員修正動議合併修正,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 行政院提案第43條條文通過,刪除「醫療(事)機構」中之「(事)」字。
  • 行政院提案第44條條文修正通過,與多位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合併修正,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 行政院提案第45條條文通過,刪除「醫療(事)機構」中之「(事)」字。
  • 行政院提案第47條及第48條條文通過,刪除「醫療(事)機構」中之「(事)」字。

相關後續

  • 第6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46條、第49條及第50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6條條文新增附帶決議1項,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法通過6個月內,完成強化調解會調解委員之專業能力及培訓方式。
  • 第17條條文修正通過,合併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明確調解程序中陳述不得採為刑事訴訟證據或民事訴訟裁判基礎。
  • 第18條條文經復議後修正通過,規定調解不成立非因調解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調解申請人提出民事訴訟暫免納裁判費。
  • 第21條條文經復議後修正通過,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對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的訴訟終結或撤回效力。
  • 第34條條文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要求主管機關通報醫療糾紛調解結果,並建立資料庫進行統計分析。
  • 第26條、第25條、第36條、第4條、第5條等多項條文均保留。
  • 第27條條文修正通過,增訂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未依規定期限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的滯納金規定。
  • 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合併修正通過,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業務得要求提供資料。
  • 第30條及第34條條文不予採納。
  • 第31條條文修正通過,增訂醫療事故補償的排除情事及生產風險事故應予補償。
  • 第40條條文、第37條條文及第14條條文,合併修正暫列為第38條之1條文,明定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的迴避情形。
  • 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 第43條條文除刪除「醫療(事)機構」中之「(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4條條文修正通過,要求醫療機構於24小時內通報嚴重醫療事故,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 第45條條文除刪除「醫療(事)機構」中之「(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7條及第48條條文除刪除「醫療(事)機構」中之「(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牙醫診所納入評鑑要求評估報告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 鑑於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PGY訓練)中,牙科診所缺乏如同醫院般全面性、具客觀指標的外部評鑑措施,導致整體照護品質與牙醫師訓練水準與教學醫院不對稱。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提升牙科PGY訓練診所的培訓品質,並提出評估報告,以確保整體牙科照護品質與訓練場所水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針對牙醫診所納入評鑑要求提出評估報告,以確保牙科照護品質與牙醫師訓練場所水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提升牙科PGY訓練診所之培訓品質,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四

三同政策與PIC/S實施期程落差及藥品品質問題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針對今(103)年7月1日實施的「三同政策」與明(104)年1月1日實施的PIC/S品質指標之間存在5個月的政策斷層,導致健保支付高額費用卻鼓勵未達PIC/S標準的藥品,引發民眾用藥安全疑慮。
  • 提案要求健保署立即公告,未通過PIC/S藥廠生產的藥品不得列入三同調整範圍,並重新思考相關配套,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健保署立即公告,未通過PIC/S藥廠生產的藥品不得列入三同調整範圍,並重新思考相關配套,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健保署立即公告,未通過PIC/S藥廠生產的藥品不得列入三同調整範圍,並重新思考相關配套,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健保署立即公告,未通過PIC/S藥廠所生產之藥品,於明(104)年不得列入三同調整範圍,並重新思考三同政策相關配套,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討論事項五

在宅醫療推動困境與實驗計畫規劃 (臨時提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 現行居家失能老人、居家護理需求者及身心障礙者等就醫困難民眾,雖有長照十年計畫及健保在宅醫療給付,但因給付及審查標準嚴格,且政府缺乏配套措施,導致醫院及診所投入意願低落。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舉辦研討會,邀集各方代表分享經驗與研商困境,並規劃以服務病患為主體的在宅醫療實驗計畫,作為整體推動基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三個月內舉辦研討會,並立即規劃以服務病患為主體的在宅醫療實驗計畫,以推動在宅醫療。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健保補助款與三班護病比連動金額提高 (臨時提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 鑑於日本成功經驗,提升護理人力最有效的方法是將健保補助款與三班護病比連動,但103年20億元護理獎勵金中,健保署僅規劃3.5億元用於此連動,其餘款項以其他方式分給醫院。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兩週內研議提高健保補助款用於三班護病比連動給付的金額,或要求醫院護理人力有淨增加才能領取相關補助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兩週內研議提高健保補助款用於三班護病比連動給付的金額,或要求醫院護理人力有淨增加才能領相關補助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兩週內研議提高健保補助款用於三班護病比連動給付的金額,或要求醫院護理人力有淨增加才能領相關補助款。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三班護病比及住院醫師工時評鑑列為必要項目 (臨時提案第五案)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於102年及103年進行三班護病比試評,並宣布104年正式納入評鑑項目,但試評不計分且數據去辨識公布,導致八成醫學中心不合格,未能有效改善血汗醫院問題。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3年試評時公布評鑑醫院名稱及結果,並於104年正式將三班護病比及住院醫師工時評鑑列為「重點項目」,且於103年8月31日前召開會議研議合理標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正式將三班護病比以及住院醫師工時之評鑑列為「必要項目」。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3年試評時公布評鑑醫院名稱及結果,104年正式將三班護病比以及住院醫師工時之評鑑列為「重點項目」,並於103年8月31日前召開會議研議護理界要求的合理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3年試評時公布評鑑醫院名稱及結果,104年正式將三班護病比以及住院醫師工時之評鑑列為「重點項目」,並於今(103)年8月31日前召開會議研議護理界要求的合理標準。
  • 臨時提案第11案併入本案決議內容處理。

討論事項八

102年護理方案成效數據與違規款項公布 (臨時提案第六案)

核心議題

  • 監察院曾糾正衛生福利部延宕「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公告實施日期、未貫徹專款專用及未積極追扣獎勵款項,且弊端未改善。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今(103)年8月31日前於網站公布102年護理方案的成效數據,包含各醫院實領金額、淨增加護理人數及獎勵款實際應用情形,並公布違規細目及追討狀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於網站公布102年護理方案的成效數據,並要求健保署公布違規細目及追討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今(103)年8月31日前於網站公布102年護理方案的成效數據,並要求健保署公布違規細目及追討狀況。

討論事項九

護理人力增聘列為健保給付優先項目 (臨時提案第七案)

核心議題

  • 鑑於護理人員執業率低,且101年健保提升護理方案中,高達42.8%醫院減少護理人力仍獲補助,顯示方案未能有效改善血汗長工時問題,且同意聘任未具證照護理畢業生亦可獲獎勵,不符淨增加護理人力目的。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將醫療院所增聘護理人力列為給付優先項目,並將違反勞動法令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給付指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將醫療院所增聘護理人力列為給付優先項目,並將違反勞動法令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給付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違反勞動基準法醫療院所追蹤輔導訪查機制名單與辦理情形 (臨時提案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勞動部自97年起進行醫療院所勞動檢查並提供資料予衛生福利部,衛福部亦表示醫院評鑑時會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醫院特別查核。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週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97年起至今違反勞動基準法醫療院所之追蹤輔導訪查機制名單與辦理情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週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97年起至今違反勞動基準法醫療院所之追蹤輔導訪查機制名單與辦理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檢討與改善報告 (臨時提案第九案)

核心議題

  • 鑑於臺北市8歲女童遭餓死案顯示教育、戶政、衛政系統層層漏接,且現行「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篩檢率偏低,成效待提升。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業務協調會議,重新檢討責任分工與工作流程,並擬具簡易版初篩檢核表,衛生福利部須於二個月內研提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兩週內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業務協調會議,檢討「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並研提檢討及改善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業務協調會議,重新檢討並確認「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各網絡單位之責任分工與工作流程,並於二個月內研提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

討論事項12

學齡前弱勢幼兒危險因子篩檢及服務規劃 (臨時提案第十案)

核心議題

  • 鑑於學齡前幼兒遭虐待或疏忽致死案件頻傳,顯示兒少保護網絡與初級預防機制未臻完善。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彙整比對多方資料,擬具多元危險因子指標,篩檢風險較高之學齡前弱勢幼兒,及早提供資源與服務,並於兩個月內研提相關規劃與執行進度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主動彙整、比對多方資料,擬具多元危險因子指標,從中篩檢風險較高之學齡前弱勢幼兒,並於兩個月內研提相關規劃與執行進度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財團法人醫院醫療公益基金統設管理 (臨時提案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鑑於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救濟金來自收入結餘提撥,導致偏鄉醫院因經營困難而救濟金有限,凸顯全台醫療救濟金資源不均,無法有效用於偏鄉弱勢民眾。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統設醫療公益基金,合理重新分配管理醫療社福金之使用,並於兩週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統設醫療公益基金,合理重新分配管理醫療社福金之使用,並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4

各醫院「三班護病比」資料與合格名單公開 (臨時提案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 鑑於現行試辦標準「三班護病比」已列入醫院評鑑績效,醫院評鑑成績應公開讓大眾檢視,以利監督及民眾就醫參考。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週內提出各醫院過去一個月內之「三班護病比」資料,及相關詳細結果與合格或不合格之名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週內提出各醫院之「三班護病比」過去一個月內之資料,及相關詳細結果及合格或不合格之名單。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5

公立醫院經營模式驗證與醫護勞動條件改善 (臨時提案第十四案)

核心議題

  • 鑑於各界對醫院醫護人員勞動條件多有批評,政府雖投入資源但成效受質疑,醫院經營者過於重視營運績效。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評估研議邀請關心醫護體系改良的公益團體,派代表組成委員會,擇一家中型公立醫院,依公益團體理念指導醫院經營,驗證其可行性,以平衡醫護人員工作權益與營運效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評估研議邀請公益團體組成委員會,擇一家中型公立醫院,依公益團體理念指導醫院經營,驗證其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6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 (臨時提案第一案,審查臨時提案後)

核心議題

  • 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即將通過,未來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回復工作岡位,雇主應回復其原有職位,為確保受僱者復職時仍具競爭力。
  • 提案要求勞動部結合相關資源,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主動提供復職權益資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關懷服務等,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提供復職權益資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關懷服務等,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提供復職權益資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關懷服務等,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7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與資料公開 (臨時提案第二案,審查臨時提案後)

核心議題

  • 鑑於基本工資審議年年爭議,決議未能維持勞工基本生活,且會議紀錄缺乏委員發言摘要,無法得知決議是否為多數共識,有失透明度。
  • 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如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變化數據及分析等)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相關爭議

會議紀錄公開範圍:勞動部建議將「逐字稿」修正為「發言摘要」,並將提交對象限縮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而非全數公開上網,理由是避免委員發言被標籤化,影響自由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逐字稿、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公評。
  • 同意將「逐字稿」修正為「發言摘要全數公開上網」。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逐字稿、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公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逐字稿、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公評。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爰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將「逐字稿」修正為「發言摘要」。
  • 說明以往都是做發言摘要,而非逐字稿,且會議討論意見相對,若上網公開恐造成委員害怕發言被標籤化,失去討論意義。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將「逐字稿」修正為「發言摘要」,並要求勞動部爾後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討論事項18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比例與復職情況調查 (臨時提案第三案,審查臨時提案後)

核心議題

  • 鑑於媒體報導育嬰津貼申請者「民高於官」可能誤導民眾,且缺乏勞工與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占生育者總數的精準比例數據。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就保生育數與公教人員生育數的比例,並抽樣調查勞保申請者復職比例、復職時是否受刁難、考績是否受影響,以及勞動部處理復職申訴案件數量,並與公保復職情況相較。

相關爭議

調查範圍與方式:勞動部建議將調查範圍從「全體勞工數」修正為「就保生育數」,並對23萬申請者採「抽樣調查」,而非全面普查,以節省經費和人力,並考量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保)占全體勞工數之比例,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占全體公教人員人數之比例,並調查勞保申請者復職率及復職後考績影響。
  • 同意採抽樣調查,但要求勞動部應透過工會協助,並提供抽查比例。
  • 要求勞動部將「留職停薪(勞保)/全體勞工數」修正為「留職停薪/就保生育數」,「全體公教人員人數」修正為「全體公教人員生育數」。
  • 強調與公保復職情況比較的重要性,並建議透過婦產科協會提供女性勞工法律知識。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建議將「請勞動部提出:」修正為「請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並於「勞保這23萬人」之後增列「抽樣調查」等字,因全面普查需大量經費與時間。
  • 同意與公保部分做比較確實比較重要,需先會同銓敘部提出資料再做比較。
  • 表示已於2月起實施簡訊關懷措施,但因涉及個人資料,會尊重受訪者意願。
  • 同意將提案文字修正為「留職停薪/就保生育數」及「全體公教人員生育數」。

劉天賜 勞動部統計處處長

  • 表示今年已做過類似抽樣調查,回收三、四千個樣本,未來將採分層隨機抽樣,並透過公函降低受測者疑慮。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正在規劃「送子鳥」專案,整合新生兒家庭所需政府資訊,可透過醫療院所提供。

相關後續

  • 提案暫保留,待勞動部整理文字後再宣讀。
  •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就保生育數與公教人員生育數的比例,並抽樣調查勞保申請者復職比例、復職時是否受刁難、考績是否受影響,以及勞動部處理復職申訴案件數量,並與公保復職情況相較。

討論事項19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依辦法召開並檢討調整 (臨時提案第四案,審查臨時提案後)

核心議題

  • 鑑於勞動部部長潘世偉擔任主席之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僅視消費者物價指數決定是否召開會議,無視於就業狀況、家庭收支調查、平均薪資等他項指標,違反《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監察院亦曾糾正不得僅以單一指標作為基準。
  • 提案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

相關爭議

勞動部對提案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認定:勞動部表示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每次資料都會包括相關統計數字及經濟發展狀況,並非未提出其他指標,且審議委員會採共識決,無預設立場。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每次資料都會包括相關統計數字及當前經濟發展狀況,並非僅以單一指標決定。
  • 建議將「請勞動部」修正為「要求勞動部」,並刪除提案中與事實不符的文字,強調勞動部將公正處理基本工資審議議題。

相關後續

  • 提案暫保留,待勞動部修改文字後再提供委員參考。
  • 提案修正通過,刪除「惟由勞動部部長……等他項指標。」之文字,餘均照案通過,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

討論事項20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檢討與調查 (臨時提案第五案,審查臨時提案後)

核心議題

  • 儘管「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可申請復職,但民間團體接獲不少民眾控訴雇主以「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等理由不予復職,導致勞資爭議,且申訴案件數與民間經驗落差大,顯示各縣市勞工局處理技能及法規訓練不足。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及對民眾之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實際辦理情形,並彙整分析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領完津貼後一年半內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以及父母都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小孩人數,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及對民眾之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之實際辦理情形,並彙整分析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領完津貼後一年半內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以及父母都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小孩人數,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調查分析自民國98年頒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僱者領完津貼後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未來將此調查列入例行性僱用平等統計調查,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

相關後續

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及對民眾之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之實際辦理情形,調查分析自民國98年頒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僱者領完津貼後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901
卷/期/冊
103/39/1
發布日期
2014-05-3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