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修正案審查與人事行政總處業務報告:聚焦公務員任用爭議及人才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多項條文修正及附帶決議。隨後聽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報告,並針對多項人事議題進行質詢。核心討論聚焦於郭冠英回任公職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公務員汰劣留才機制、具外國居留權公務員的忠誠與稅務問題、派遣人力濫用、以及地方政府職務列等不公等,人事長與銓敘部官員就相關法規與現況進行回應。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其他委員提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逐條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涵蓋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規範,以及當事人同意的要件與舉證責任等。
- 同時,會議亦討論了施行前間接蒐集的個資告知義務,並要求行政院於法案三讀公布後,盡速訂定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條文。
- 委員吳宜臻等提案增訂第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 委員吳宜臻等提案第五十六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完成告知,針對101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所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施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等4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報告其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內容涵蓋員額精簡、組改派職、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人員進用、公務人力培訓、職場環境營造、員工待遇福利規劃及人力資源資訊系統推動等。
- 會議審查並決議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等4項組織法規。
相關爭議
- 郭冠英回任爭議:立法委員質疑郭冠英遭撤職後,省政府重新任用其擔任外事秘書,且任期僅數月即屆齡退休,涉嫌為其量身打造職缺以領取高額退休金,並質疑省政府任用程序(無筆試、面試,首長給予高分)及人事行政總處的審核職責。
- 公務員忠誠義務與外國居留權:立法委員關切公務員對國家忠誠義務的認定,特別是持有外國綠卡或居留權的公務員,可能影響對國家的忠誠及面臨美國「肥咖條款」的稅務問題,質疑人事行政總處缺乏相關數據與政策。
- 公務員汰劣留才機制不足:立法委員認為公部門留才誘因不足,且現行考績制度(僅考績丁等可免職)導致汰除不適任公務員困難,不利提升政府效能。
- 派遣人力濫用問題:立法委員批評政府機關大量使用派遣工,認為這是變相省錢、欺壓弱勢勞工,且同工不同酬、缺乏終身保障,與人事總處「優化公務人力」的宗旨不符。
- 地方政府職務列等不公:立法委員指出五都升格後,地方政府與直轄市在科長、秘書長等職務列等上存在顯著差距,導致地方人才流失,影響城鄉發展與競爭力。
- 公務員行政中立與政治活動:立法委員質疑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學運活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兼行政職的行為規範。
- 國定假日增加的影響:立法委員質疑增加國定假日是否會增加政府人事成本(加班費),以及對勞工與公務員的影響差異,認為政府「小確幸」政策未能全面照顧民眾。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對郭冠英撤職處分後,省政府重新任用其擔任公職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 指出郭冠英嚴重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規定不應再任用。
- 質疑省政府在精省原則下,為郭冠英創設新職務且未經公開甄選程序,違反「遇缺不補」原則。
- 強調郭冠英在屆退前數月回任,明顯為領取退休金,此舉極不合理且有損公務體系形象。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公部門留才機制缺乏彈性,相較私部門誘因不足,導致優秀人才不願進入公部門。
- 批評公部門退場機制不健全,僅考績丁等可免職,導致好壞公務員待遇齊頭式平等,無法提升績效。
- 強調台灣高低階公務員薪俸差距過小(4.42%),遠低於新加坡、日韓等國,不利激勵高階人才。
- 建議人事總處與銓敘部應提出具體規劃,改善公務員待遇結構與人才流失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郭冠英回任事件中,行政單位對公務員品德與忠誠查核的疏失,認為現行法律對此有漏洞。
- 關切公務員持有外國綠卡或居留權的問題,認為可能影響對國家忠誠,並因美國「肥咖條款」產生稅務問題。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清查並列管具有外國居留權的公務員人數,並研議將此納入公務人員任用考核項目。
- 批評人事長將居留權視為隱私,認為其與雙重國籍一樣是忠誠問題,有損國家形象及納稅人對公務員的信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郭冠英回任案中,省政府未經筆試、面試,在短時間內完成甄選,並獲人事行政總處迅速同意,程序嚴重瑕疵。
- 指出省政府在「凍省遇缺不補」原則下,仍能補人,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對員額管控的效力與用人品質的保證。
- 批評現行公務員制度下,遭免職、休職、撤職甚至判刑者,仍可保有公務員資格並再任,導致汰劣機制形同虛設。
- 強調公務員服務誓言與實際任用情況脫節,裁量權被用於「酬庸」而非「用人唯才」,呼籲全面檢討。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關切政府組織改造後,中央研究院的組織定位、員額及績效,並澄清考察中研院並非針對個人。
- 詢問中研院研究員是否為公務人員,並應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服務法約束。
- 質疑中研院研究人員黃國昌參與學運活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 關切人事總處推動公務倫理相關訓練的成效,並質疑台灣清廉度下降的原因。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僱用大量派遣工(11,257人)的政策,認為其違反「以人為本」的人事服務宗旨。
- 批評派遣工制度是為了省錢而遇缺不補,導致同工不同酬、無終身保障,是政府欺負弱勢勞工的行為。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派遣工制度的規劃研究報告,並質疑其未有前瞻性的「雲端政府」規劃。
- 建議人事行政總處應徹底檢討並廢除派遣工制度,以提升勞動薪資和保障。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機關利用「勞務承攬」規避「人力派遣」人數上限,帶頭玩數字遊戲,要求正名。
- 指出增加國定假日可能導致公務員加班費增加,且對勞工影響不一,政府「小確幸」政策恐無法全面惠及民眾。
- 提醒人事行政總處應預做因應美國「肥咖條款」對具綠卡公務員的稅務影響,避免未來產生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對地方政府員額管控不力,儘管人事處長由中央派任,但地方員額依地制法自行決定,導致精簡成效不彰。
- 批評員額精簡政策中「攸關民生及重大政策可增員」的認定標準模糊,恐使政府瘦身淪為空談。
- 指出地方政府職等偏低,導致人才流失至中央或直轄市,影響地方發展,要求人事總處積極協調。
- 質疑人事總處未將派遣人力納入人事控管範圍,導致地方政府以業務費聘用大量派遣工,形成「旁門左道」的人事運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郭冠英回任案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進用」的規定,以及其甄選程序(無筆試、面試)。
- 強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處分與停職、休職、免職不同,撤職者過去無回復身分案例,質疑郭冠英再任的合理性。
- 指出郭冠英遭監察院彈劾與公懲會撤職,其再任案明顯與公務人員任用原則相悖,人事行政總處應正視此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郭冠英回任案是省政府為其量身打造職缺,在精省後不開缺的情況下特意為其開缺,並在屆退前數月任用,顯有政治因素。
- 質疑省政府未正式行文銓敘部請示郭冠英任用案的合法性,且銓敘部直接准予任用,顯示程序漏洞。
- 強調五都升格後,中央、直轄市與地方政府在科長、秘書長等職務列等上存在不公,導致地方人才流失嚴重。
- 呼籲人事行政總處應正視全國公務員職務列等不公平問題,並與考試院、銓敘部積極溝通檢討。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省政府任用即將屆齡退休的郭冠英,違反精省條例遇缺不補原則,且其職缺由兼任改專任,有「因人設事」之嫌。
- 質疑人事總處同意省府任用郭冠英,是否受到高層指示,並認為人事總處未能有效控管,淪為護航共犯。
- 批評政府開辦多項高階公務員培訓課程(含出國研習),但政策仍荒腔走板,質疑培訓成效與公務員是否假借交流名義玩樂。
- 質疑人事總處研訂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是否為將「年終慰問金」法制化,以討好軍公教人員。
- 關切軍公教人員調薪議題,質疑其調薪時機與年底七合一大選的關聯性,認為是為攏絡軍公教人員。
- 批評政府增加國定假日為「小確幸」政策,未能考量勞工權益與企業成本,僅適用公務員,是本末倒置。
相關人員回應
黃富源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應予尊重,撤職是取消職務,但公務員任用資格並未取消,可重新任用。
- 省政府自行遴用人員,人事行政總處主要負責員額管控,確認其是否為核實機關及員額是否在60人編制內。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屆齡退休規定,銓敘部解釋郭冠英案符合規定。
- 人事總處已與勞動部組成工作小組,檢討公共派遣,並強調公務派遣在薪資與福利上有所保障。
- 承認台灣與世界各國在鼓勵公務人員方面的確有差距,並同意高低階公務員薪資結構應更具彈性。
- 表示公務員行政中立法主管機關為銓敘部,中研院不屬於行政院所屬範疇。
- 人事總處將會深切檢討台灣清廉度下降的原因。
- 承諾會與內政部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究地方政府員額管控及職等問題,並將相關課程納入培訓。
- 強調人事行政總處在組改後已精簡中央政府員額2%,但地方政府因地制法規定有自行處理權限。
- 說明公務員放假天數增加,若選擇不休假加班,確實可能增加支出,但有加班上限管制。
洪美妙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
-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具有確定效力,應予尊重。
- 依照現行法制,全國公務人員銓敘事項屬於銓敘部主管,各機關用人後,銓敘部負責事後審定任用資格。
- 公務員免職、休職、撤職的法律效果不同,但只要符合任用資格且無任用法第28條所列消極要件,仍可再任公務員。
- 針對郭冠英案,銓敘部是依省政府報送的資料進行銓敘審定,符合規定。
- 勞保局改任官職等問題,因涉及不同任用制度,需配合政府政策處理。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9條規定禁止特定政治活動,但具體個案行為認定由服務機關負責。
- 職務列等問題持續與考試院檢討,並曾提出修正草案,但因配合組改等因素尚未全面實施。
相關後續
- 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案。
- 通過柯建銘等委員提案,建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就現行公務人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撤職、休職、免職等處分與復職、再任等相關規定,進行全面性檢討,以杜機關首長以公務人員職位酬庸之弊端。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會。
- 委員高志鵬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3901
- 卷/期/冊
- 103/39/1
- 發布日期
- 2014-05-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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