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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藥事法與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及多項勞動與社福預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會議,針對勞動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勞動部、衛福部等主管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會議重點討論了《藥事法》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中藥商管理、藥品廣告規範、器官捐贈意願註記與死刑犯器捐等爭議議題。多項臨時提案獲修正通過,部分法案條文則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勞動部等單位就勞動議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執行狀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實施現狀、基本工資合理性與調整制度改革,以及臺灣勞動市場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的可能性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動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文清 國家發展委員會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連錦漳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求慧 科技部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焜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明祥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徐少萍、楊曜、楊玉欣、李昆澤、林淑芬、周倪安及黃昭順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臨時提案5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的臨時提案主要聚焦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資訊公開、育嬰留職停薪數據比較方式,以及基本工資審議標準與復職權益保障等勞動權益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基本工資審議過程透明度:提案委員質疑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缺乏發言摘要,無法得知是否為多數共識,要求勞動部公開逐字稿及相關資料。
  • 基本工資審議指標:提案委員指出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僅以消費者物價指數決定是否召開會議,忽略就業狀況、家庭收支等其他指標,監察院曾對此提出糾正,要求勞動部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會議檢討。
  • 育嬰留職停薪數據比較爭議:提案委員認為勞動部誤導民眾,應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全體就保生育數」與「公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全體公教人員生育數」進行比較,而非以任職單位。
  •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困難:民間團體反映雇主常以「業務緊縮」等理由不予復職,勞工局申訴協助不力,導致實際申訴案件數與民間經驗落差大。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勞動部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主動提供復職權益資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資源及關懷服務等,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勞動部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 連署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數據,並調查復職比率及是否受到刁難等情況。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數據,並抽樣調查復職比率、復職時是否受刁難及考績影響等,與公保情況相較。
  • 提案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並公開相關資料。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並分析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勞動部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
  • 連署提案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
  • 連署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並分析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一「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資訊公開」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公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等資料。
  • 臨時提案三「育嬰留職停薪數據比較與復職情況調查」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會同銓敘部進行數據調查與分析。
  • 臨時提案四「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檢討」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 臨時提案五「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與調查」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加強法令宣導並調查復職情形。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衛福部主管之201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作業基金,以及健康照護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特別收入基金的預算案。
  • 討論內容涵蓋疫苗基金運用、國民年金繳費率與溢領問題、復康巴士供給率、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爭議、藥害救濟範圍、偏鄉醫療資源分配、藥品價格調整、菸害防制查緝、3C產品對視力影響及老人之家空床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疫苗廣告爭議:委員質疑帶狀皰疹疫苗廣告界定模糊,涉嫌假藉衛教之名行銷藥品,且主管機關食藥署及地方政府未及時發現並處理,恐有圖利廠商之嫌。
  • 國民年金繳費率過低:委員關切國保繳費率長期未達6成,恐影響財務穩健,要求衛福部提出有效對策,並質疑宣導經費效益。
  • 國保溢領問題:委員指出國保溢領事件仍持續發生,要求勞保局改善技術,不能僅依戶政事務所死亡通報才停止支付。
  • 復康巴士供給率不均:委員質疑各縣市復康巴士供給率差異大,部分直轄市未達5%標準,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解決辦法而非僅「希望」地方努力。
  • 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委員質疑主計總處將新增的6.132億元回饋金列入衛福部公務預算收支並列,而非滾動式運用於社會福利基金,恐導致經費使用限制與回歸國庫。
  • 藥害救濟排除「常見且可預期」副作用:委員質疑藥害救濟法排除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者,導致部分受害者無法獲得補償,要求食藥署分析檢討。
  • 偏鄉巡迴醫療處方箋釋出爭議:健保署規定7月1日起偏鄉巡迴醫療處方箋須釋出至健保藥局領藥,引發委員強烈反彈,認為不符偏鄉病人照護需求,且藥師法限制藥師兩地執業。
  • 違法販售菸品給未成年人:委員指出連鎖超商違法賣菸給未成年人比例高,要求衛福部加強查緝執法強度,而非僅宣傳輔導。
  • 老人之家空床率與興建經費:委員質疑在老人之家收容率僅83%有空床的情況下,為何仍編列鉅額經費興建或翻修,認為不符經濟效益。
  • 以房養老政策成效不彰:委員指出以房養老試辦計畫個案數為零,質疑方案條件過於嚴格,要求衛福部調整政策,否則不應年年編列預算。
  • 3C產品對兒童視力影響:委員關切3C產品導致學童視力惡化,建議在產品加註警語,並從嬰幼兒手冊及保母訓練加強宣導,衛福部則表示將研議輔導廠商。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疫苗基金用途,確認無額外人員編制,主要用於疫苗採購與施打設備,不含研發。
  • 關切公費疫苗施打對象與經費來源,並質疑「皮蛇」疫苗廣告是假藉衛教之名行銷藥品,要求主管機關查察。
  • 肯定政府公費疫苗施打降低疾病罹患率,但對不必要疫苗的行銷需謹慎把關。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要求內閣首長應親自面對群眾說明政策,提升民眾對各部會施政的感知度。
  • 關切國民年金繳費率長期偏低及溢領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對策,目標將繳費率提升至6成,並改善技術避免溢領。
  • 指出復康巴士供給率在多數縣市偏低,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辦法而非僅「希望」地方政府努力,並建議設置績效考核辦法。
  • 支持行政院版《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認為已局部開放且符合大法官解釋原則,可接受其緩和衝擊的作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將公益彩券回饋金新增部分列入衛福部公務預算收支並列,而非滾動式運用於社會福利基金,要求部長爭取改回基金管理模式。
  • 質疑藥害救濟法排除「常見且可預期」藥物不良反應的規定不合理,導致許多受害者無法獲得補償,要求食藥署針對此類案件進行分析檢討並提供病例原因。
  • 主張針對境外器官交易,衛福部應提出更具體的管理辦法,並質疑其執行能力。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健保署在偏遠地區巡迴醫療的努力,但強烈反對健保署規定7月1日起巡迴醫療處方箋需釋出,認為此舉荒唐且懲罰病人,要求以病人為最高原則,並呼籲修改藥師法。
  • 強調醫缺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不應以都會區思維推行政策,避免引起民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違法販售菸品給未成年人比例高,要求衛福部加強查緝執法強度,特別是針對學校附近超商,並建議修法要求買菸出示身分證。
  • 關注3C產品對兒童視力傷害問題,建議在產品上加註警語,提醒家長與使用者,並加強產品本身的提示與說明。
  • 質疑在老人之家有空床位的情況下,仍編列鉅額經費興建或翻修,要求衛福部評估效益並思考如何讓失能、經濟差的老人入住。
  • 批評「以房養老」政策試辦多年個案數為零,認為方案條件不符實際需求,要求衛福部調整政策或宣告失敗,並提供試辦方案資料。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在傳統醫藥管理上未盡職責,中藥師母法位階多年未實施,導致中醫藥體系不完整,要求加速修法進度。
  • 質疑國健署口腔保健預算編列高達4億多,主要用於塗氟服務,但心口司口腔衛生人員卻無實質作為,要求心口司接手相關業務。
  • 質疑部立醫院病床空置率高,特別是偏遠地區,要求衛福部檢討醫院轉型方向,善用閒置資源,避免形成「蚊子醫院」。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議從嬰幼兒手冊及保母訓練著手,加強警語宣導,防止3C產品損害學童視力。
  • 建議廢棄藥品已有焚化處理機制,無需另設回收基金。
  • 關切藥品價格調降導致中盤商囤貨、社區藥局缺藥問題,影響民眾用藥權益,要求健保署事前預防並將中盤商納入監督對象。
  • 詢問中藥商管理制度改革進度,期望行政院版盡快送審,並釐清中藥販賣業者與中藥材販賣業者業務範圍差異及臨時執照發放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皮蛇」疫苗廣告屬藥品廣告,而非衛教,批評食藥署監控機制失靈,未及時處理,要求徹查是否有圖利廠商行為,並追究刊登者與核准者責任。
  • 指出該疫苗一劑7,000元,台灣僅一家廠商生產,質疑政府配合廣告,且健保可給付治療,認為預防性疫苗高價廣告是離譜事件。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大型保險業者投入養生村等老人服務事業,恐導致服務壟斷、階級化,國家只負責補助而非提供服務,使長照保險成為金融業提款機,要求衛福部提出評估及弱勢者服務方案。
  • 主張應優先建立社區型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而非直接開辦長照保險,避免營利型業者分食資源而排擠其他服務模式。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藥價支出目標制僅考量健保成本,導致藥價不斷壓低,有利於大型醫院形成市場主導者,可能造成藥商偷工減料、醫療品質下降,形成劣幣驅逐良幣。
  • 提出「豬槽理論」,建議應區隔管理大型醫院與小型診所,給予小型診所較高給付,以保障其服務品質與市場健全發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疾管署腸病毒公益廣告使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夫婦代言,在選舉年播放有行政不中立之嫌,要求疾管署去函電視台停止播放,並提供其他無爭議的衛教短片。
  • 關切《藥事法》第103條中藥商管理爭議,指出衛福部行政怠惰,20年未舉辦中藥販賣從業人員國家檢定考試,導致中藥商逐步凋零,要求政院版修法應為中藥商提供出路,而非扼殺其販賣權。
  • 強調中藥行在台灣承繼中華文化,是重要軟實力,修法應徹底解決爭議,並要求衛福部提供政院版草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保基金可能在2046年產生負數,主因繳費率偏低,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催繳作為,並預告將提案刪減國保業務宣導經費,除非繳費率有顯著提升。
  • 指出衛福部所屬醫院醫師缺額嚴重,特別是離島地區高達50%,要求衛福部優先、快速、確實補充離島醫療人力,而非僅靠減少額員降低缺額比例。
  • 建議可考慮以獎金代替護理師節放假,從醫療品質提升計畫中支應,鼓勵護理人員,並要求衛福部研究後盡快答覆。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福部部長

  • 表示國民年金目前不會影響財務,但長期需解決,並承諾將與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協商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問題。
  • 回應偏遠地區巡迴醫療處方箋釋出爭議,表示會討論兩全其美的合法辦法。
  • 承諾在全國衛生局長會議中全面啟動加強查緝違法販售菸品給未成年人的行動。
  • 同意委員關於嬰幼兒手冊加註3C產品警語的建議,並表示將加強教育工作。
  • 回應藥品價格調降導致缺藥問題,認為是極端例子,並表示已改為目標制,若有問題可回歸原制度,下次調整將監督中盤商。
  • 說明傳統醫藥單位已整合為「司」,正在進行相關問題處理。
  • 回應護理師節獎金建議,表示將與護理團體討論後再決定。
  • 承諾徹查「皮蛇」疫苗廣告爭議,並表示食藥署已去函要求廠商停止播放。
  • 回應保險業投資老人服務議題,表示衛福部並未放寬相關規定,且目前規劃的長照服務網也包含居家、社區服務,不只機構。

周志浩 衛福部疾管署代理署長

  • 說明疫苗基金主要用於採購疫苗、施打設備及相關作業費用,無額外人員編制,不含研發。
  • 解釋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費用來源,並表示公費疫苗費用由政府負擔,民眾僅需支付少量掛號費。
  • 說明腸病毒公益廣告於2008年拍攝,2013年4月後未再主動託播,對於媒體主動播放感到詫異,將去函要求電視台停止播放,並提供其他無爭議的衛教短片。

葉明功 衛福部食藥署署長

  • 說明「皮蛇」疫苗廣告屬地方政府權責,已請地方單位查察,若違反《藥事法》可處20萬至500萬罰鍰,代言人也可能被處分。
  • 解釋藥害救濟法中「常見且可預期」的定義為1%以上發病率,因此1%以上者不予補償,並承諾針對21%不獲補償的申請案件進行分析檢討。
  • 回應偏遠地區巡迴醫療處方箋釋出爭議,解釋已透過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決議,允許醫療團隊在1.8公里以外地區免藥師給藥,使現行做法合法化。
  • 表示已於5月2日去函要求帶狀皰疹疫苗廠商停播廣告,並將在區域聯合會議中提供此案例供地方政府參考。
  • 說明藥害救濟法已規範偽藥、劣藥等舉發獎勵機制與身分保密,但委員提案將其提升至法律位階,獎金核發機關與經費來源需再研商。

曲同光 衛福部社保司司長

  • 說明國民年金收繳率平均約57%,早期因催繳較高,近期因開單不久而較低,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並不低。
  • 表示國民年金採取柔性強制納保,並會持續強化催繳,但承認因特殊背景催繳比例不高。
  • 強調國民年金納保率為100%,委員提及的應為繳費率。

羅五湖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戶政登記死亡較晚導致溢領,正強化各種方法,並建議加強訪視2年未就醫的80歲以上長者。
  • 表示去年催繳回30億元欠款,證明催繳有效,且繳費對國民有利,因包含政府補助。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衛福部所屬機構對個案零拒絕,需保留床位應付緊急情況,且部分老人之家因改建或設置失智專區而暫停收容。
  • 表示每年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及結合民間資源補助地方政府復康巴士,並承諾將與主計總處溝通回饋金分配問題。
  • 說明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身體照顧為非營利性質,不開放壽險業投資,但銀髮產業如送餐、老人住宅等可產業化。
  • 承認大型壽險業經營長照可能導致壟斷,使老人照顧費用增加,對弱勢老人造成負擔。

邱淑媞 衛福部國健署署長

  • 說明菸害防制已列為查緝重點,但法令未強制要求買菸出示身分證,導致執法困難,國際經驗也顯示價格策略最有效。
  • 表示將召開會議討論3C產品加註警語問題,目前只能輔導勸說廠商,並已將相關內容列入保母訓練。
  • 說明口腔保健預算編列與執行情況,並表示已與心口司協調,明年將完全移交相關業務。

王宗曦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

  • 同意《藥事法》第6條增列「臺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關於補充典籍的文字。
  • 同意建立中藥販賣商業者制度,並聘經檢定考試合格之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駐店管理,但建議不宜開放中藥成藥零售業務。
  • 回應《藥事法》第48條修正案,表示藥物安全疑慮時已要求廠商修改仿單並回收,同意修正條文使回收規定更明確。
  • 回應《藥事法》第76條修正案,表示已適時發布藥物重大危害新聞稿,同意修正條文使資訊公開更明確。
  • 回應《藥事法》第80條之一廢棄藥品回收基金提案,認為將重複徵收且徵收基準難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交環保署審酌。
  • 同意《藥事法》第92條增列違反「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罰則,但建議增訂於第93條第1項第4款。
  • 回應《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指出現行中藥販賣人員資格認定多年有爭議,建議併行政部門版本討論,並表示已研擬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
  • 回應《藥事法》第103條之一提案,建議將過渡期暫行資格認定、發照制度等併行政部門版本討論。
  • 回應《藥事法》第81條檢舉人獎金與保密條文,同意提升至法律位階,但獎金額度與經費來源需再研商。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無心跳判定」納入法條,認為傳統死亡判定不需另訂程序,恐限制實務彈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死刑犯器捐爭議,表示國際立法例無明文規定,醫界已依世界醫學會宣言不從事死刑犯器捐,建議以附帶決議宣示,並強調死刑犯活體捐贈親屬權益受保障。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與「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定義,認為現有醫學倫理委員會已完備,且「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定義不明確,恐衍生爭議,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活體腎臟移植每年約200例,並表示已在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中規定醫倫委員會比例。
  • 建議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一第四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修正為「醫院應有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或詢問器官捐贈意願之機制」,並刪除程序規定。
  • 說明境外器官移植回國後需通報並追蹤抗排斥藥物,衛福部將加強稽核輔導及風險宣導,並強調院版著重對提供者與仲介者的刑罰。

林慶豐 衛福部醫管會執行長

  • 說明衛福部所屬醫院醫師缺額問題,已向人事總處爭取增加人力,目標是今年減少5%缺額,並已增加近600多人。
  • 強調離島醫院院長已獲指示優先補充醫療人力,並每月監測達成比例。
  • 說明部立醫院轉型方向,將朝向慢性病與長期照護,並兼顧偏鄉與傳染病醫院功能,強調有特殊任務,非單純空床閒置。

黃三桂 衛福部健保署署長

  • 回應偏遠地區巡迴醫療處方箋釋出爭議,表示囿於藥師法限制,藥師無法兩地執業,若法令修改將全力配合,並強調一切以病人利益考量。
  • 說明藥價調整已改為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與醫療費用協商成長總額連動,並將中盤商列為下次藥價調整監督對象。
  • 表示已與藥師公會全聯會聯繫,缺藥情況極少,因藥局搶服務處方箋釋出機會。

陳快樂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回應口腔衛生業務移交問題,表示因心口司成立後人力尚未銜接,但已開始移交,明年將完全接手。

高文惠 衛福部中醫藥司副司長

  • 說明行政部門研擬的中藥材販賣業者制度,期望以中藥材服務為主,配合客製化丸、散、膏、丹調配,並為現有從業人員規劃過渡期臨時執照及檢定考試。
  • 釐清行政院版本與委員版本在業務範圍上的差異,強調行政部門目標是解決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困擾,建立合法管理制度。

劉嘉琪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副執行長

  • 說明無心跳器官捐贈在國外作法有差異,台灣參考美國訂定5分鐘為作業指引,並強調此為病人過世後捐贈,與現行移植條例相符,不需寫入法條限制。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回應死刑犯器捐問題,表示矯正署可能不會同意死刑犯外出進行活體捐贈,具體情況需矯正署說明。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定義,認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執行實務上可能造成困擾,且與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的限制相衝突。
  • 建議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中「牙保」一詞修正為「媒介」,以符合行政法規用語。

章京文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第二項關於境外器官買賣的規定,指出若結合第16條刑責,恐導致「世界主義」的入罪化,執行能量上會有問題。
  • 提醒第12條第二項第五款可能將「明知器官來源不明而接受移植」的病人納入刑責範圍,建議立法政策上需再考量病人的期待可能性。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之一新增廣告行為為犯罪的規定,認為是否入罪化屬政策考量,需評估法意侵害輕重,並指出刑法已有相關規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預算案詢答部分結束,委員對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2日中午前以書面交委員會,逾時不受理。
  • 臨時提案1「衛福部應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收繳狀況進行研議,提出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2「衛福部應查明帶狀皰疹疫苗廣告是否有內部人員圖利特定廠商的行為,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3「衛福部應檢討藥品廣告管控機制之缺弊,並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5個《藥事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中藥材與中藥藥品認定、中藥材定義與藥食兩用中藥材管理、中藥販賣業者制度建立與業務範圍、藥物上市後安全監視、藥物重大危害資訊揭露、廢棄藥品回收基金設立、違反安全監視罰則及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制度等議題。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健全中藥產業管理體系,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提升藥品上市後的安全監控與資訊透明度。

相關爭議

  • 中藥販賣商業務範圍:委員提案新增中藥販賣商業者制度,但其業務範圍與現有藥師業務有所重疊,衛福部建議不宜開放中藥成藥零售業務,並建議業者業務應以中藥材服務為主。
  • 廢棄藥品回收基金:委員提案設立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但衛福部認為將與環保署現行回收清除處理費重複徵收,恐引起業者反彈,且徵收基準訂定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委員提案增訂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納入得應考範圍,但衛福部認為此類人員存續定位不明,恐有爭議,且已研擬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透過技能檢定取得資格,建議併行政部門版本討論。
  • 中藥商執照發放問題:委員質疑政府20多年未核發中藥販賣商許可執照,導致市場亂象,要求重啟中藥管理制度,落實教考訓用體制,並處理過渡期臨時證照發放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藥事法》第103條修正版本,要求行政院加速提出院版,以解決中藥商管理與中醫藥體系建立問題。
  • 建議重啟中藥管理制度,保障中藥商執業權利及民眾用藥安全。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20多年未核發中藥販賣商許可執照導致市場亂象,希望重啟中藥管理制度,落實教考訓用體制。
  • 提案中將中藥商調劑權拿掉,以保障藥師權益及中藥商工作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中藥商管理制度改革進度,期望行政院版盡快送審,並釐清中藥販賣業者與中藥材販賣業者業務範圍差異及臨時執照發放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藥事法》第103條中藥商管理爭議,指出衛福部行政怠惰,20年未舉辦中藥販賣從業人員國家檢定考試,導致中藥商逐步凋零,要求政院版修法應為中藥商提供出路,而非扼殺其販賣權。
  • 強調中藥行在台灣承繼中華文化,是重要軟實力,修法應徹底解決爭議,並要求衛福部提供政院版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福部部長

  • 針對委員所提《藥事法》修正條文表示意見,並簡要報告本部主管基金預算情形。
  • 承諾本部已研擬《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待行政部門版本送立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共同審查。

王宗曦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

  • 同意《藥事法》第6條增列「臺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關於補充典籍的文字。
  • 同意建立中藥販賣商業者制度,並聘經檢定考試合格之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駐店管理,但建議不宜開放中藥成藥零售業務。
  • 回應《藥事法》第48條修正案,表示藥物安全疑慮時已要求廠商修改仿單並回收,同意修正條文使回收規定更明確。
  • 回應《藥事法》第76條修正案,表示已適時發布藥物重大危害新聞稿,同意修正條文使資訊公開更明確。
  • 回應《藥事法》第80條之一廢棄藥品回收基金提案,認為將重複徵收且徵收基準難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交環保署審酌。
  • 同意《藥事法》第92條增列違反「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罰則,但建議增訂於第93條第1項第4款。
  • 回應《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指出現行中藥販賣人員資格認定多年有爭議,建議併行政部門版本討論,並表示已研擬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
  • 回應《藥事法》第103條之一提案,建議將過渡期暫行資格認定、發照制度等併行政部門版本討論。
  • 回應《藥事法》第81條檢舉人獎金與保密條文,同意提升至法律位階,但獎金額度與經費來源需再研商。

高文惠 衛福部中醫藥司副司長

  • 說明行政部門研擬的中藥材販賣業者制度,期望以中藥材服務為主,配合客製化丸、散、膏、丹調配,並為現有從業人員規劃過渡期臨時執照及檢定考試。
  • 釐清行政院版本與委員版本在業務範圍上的差異,強調行政部門目標是解決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困擾,建立合法管理制度。

相關後續

  • 《藥事法》第12條「毒劇藥品之認定依據」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
  • 《藥事法》第6條增訂「中藥材定義及藥食兩用中藥材之管理」修正草案,建議俟行政部門版本送立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
  • 《藥事法》第15條之一及第32條之一「中藥販賣業者與其業務範圍」及「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等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建立制度,但建議不宜開放中藥成藥零售業務,並回歸中藥材服務為主。
  • 《藥事法》第48條「藥物上市後安全監視」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使回收規定更明確。
  • 《藥事法》第76條「藥物重大危害資訊揭露」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使資訊公開更明確。
  • 《藥事法》第80條之一「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修正草案,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暫不修訂。
  • 《藥事法》第92條「違反藥品上市後安全監視罰則」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增列罰則,惟建議增訂於第93條第1項第4款。
  • 《藥事法》第93條「中藥販賣商業者管理制度相關罰則」修正草案,建議俟行政部門版本送立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
  • 《藥事法》第103條「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納入得應考試範圍」修正草案,建議併行政部門版本送立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
  • 《藥事法》第103條之一「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制度規劃期間之暫行發照制度」修正草案,建議併行政部門版本送立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
  • 《藥事法》第81條「檢舉人獎金與身分保密」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同意提升法律位階,但獎金額度與經費來源尚需進一步研商討論。
  • 《藥事法》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藥事法》第16條之一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二款中「牙保」修正為「媒介」。
  • 《藥事法》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2條、第12條之一、第16條、第18條等條文保留,定期繼續審查,並將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3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的死亡判定方式(腦死或無心跳)、器官捐贈意願註記於健保卡、死刑犯器捐爭議、活體器官移植條件與親屬關係認定、器官捐贈勸募機制,以及器官買賣與仲介的禁止等議題。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完善器官捐贈移植的法規,確保倫理正義,並提升器官捐贈來源與管理效率。

相關爭議

  • 無心跳死亡判定納入法條:委員提案將「無心跳判定」納入法條,並依主管機關規定程序與公告種類,衛福部則認為無心跳判定為傳統死亡方式,不需另訂程序,恐限制實務彈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死刑犯器官捐贈:委員提案明文禁止死刑犯於判處死刑後進行器官捐贈,以避免人權爭議及器官買賣疑慮。衛福部認為國際立法例無明文規定,醫界已依宣言不從事,建議以附帶決議宣示即可,但委員強調即使捐贈給親屬也無人敢做,應明確規範。
  • 活體器官移植親屬關係認定:委員提案將「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納入活體器官移植受贈者範圍,以涵蓋同居伴侶、同志關係等新社會型態。衛福部與法務部認為定義不明確,恐衍生作假或買賣,且與現行五親等血親或配偶規定衝突,執行上會有困難。
  • 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設置:委員提案應另設「醫院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以提升專業性。衛福部認為現有醫學倫理委員會已完熟,不需疊床架屋。
  • 器官捐贈勸募機制:委員提案將醫院「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改為「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認為雖無罰則但具宣示意義,可提升捐贈率。衛福部則認為課以醫療人員義務過於沉重,建議改為「醫院應有主動勸募機制」。
  • 境外器官買賣與仲介:委員提案明文禁止境內外器官買賣、仲介、剝削強迫取得,並拒絕健保支付相關費用,認為若健保支付則全民為共犯。法務部則提醒此規定可能導致「世界主義」入罪化,且將病人納入刑責需再考量,衛福部則強調院版著重對提供者與仲介者的刑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無心跳判定」納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程序及公告種類,以符合新的馬德里宣言,與國際接軌。
  • 提案明文禁止死刑犯於判處死刑後進行器官捐贈,強調國際移植醫學倫理標準,並質疑若不寫入法條,即使死刑犯願捐給家人也無人敢做。
  • 提案將「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納入活體器官移植受贈者範圍,以涵蓋同居伴侶、同志關係等新社會型態,並認為應另設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
  • 提案將醫院「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改為「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強調其宣示意義,可推動社會風氣,且無罰則。
  • 提案明文禁止境內外器官買賣、仲介、剝削強迫取得,並拒絕健保支付相關治療費用,認為有買賣才有殺戮,健保不應成為共犯,並參考新加坡、香港立法例。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對於醫院「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的提案,認為將造成醫護人員沉重負擔,且社會觀念尚未開放,建議維持「得」字,並質疑若無罰則,實質意義與「得」相同。
  • 對於「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納入活體器官移植受贈者範圍,認為在民法、刑法親屬定義未變之前不宜放寬,恐成缺口,難以認定。
  • 對於另設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質疑其必要性與專業人士數量,認為現有醫學倫理委員會已足夠。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納入活體器官移植受贈者範圍,以體察時代脈動,涵蓋同居伴侶、同志關係等,並認為應另設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以提升專業性。
  • 建議將醫院「勸募」改為「詢問器官捐贈意願」,認為更尊重,並支持將「得」改為「應」,強調其課以醫療人員義務的強度,即便無罰則也能產生差異。
  • 支持將境外器官買賣、仲介等行為納入規範,並拒絕健保支付相關治療費用,認為此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醫界聯盟的關切,可控管器官來源不明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醫界不敢接受死刑犯器捐,是受世界醫師會赫爾辛基宣言和馬爾他宣言影響,導致醫學期刊拒稿等處罰,造成器官浪費。
  • 建議可在附帶決議或註記中寫明死刑犯可捐器官給五等親內親屬,且同意書有效,這將是突破,保障醫師與醫院,並可活體捐贈,解決器官短缺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器官捐贈量少,排隊人數多,支持將醫院「得」主動勸募改為「應」主動勸募,但不要有處罰性,以提高效益,讓醫護人員有義務提議,並建議可優先取用捐贈者家屬或直系血親。
  • 強調醫護人員說明可讓家屬更了解,對社會有幫助,且可用道德勸說方式,不強制。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對於禁止境外器官買賣仲介並處以刑責的提案,表示理解其崇高境界,但擔憂實際執行會導致病患陷入困境,且刑罰過重,認為法律限制應謹慎考量實際效果,避免過於複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對於醫院「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的提案,認為與兒保議題屬性不同,器官捐贈應從鼓勵觀念改變著手,而非強制性,若「應」無罰則,則實質意義等同「得」。
  • 對於禁止境外器官買賣並處刑責的提案,認為不應懲罰病人,應將提供非法移植器官的醫院、提供者和仲介者作為刑罰對象,強調層次應分清楚。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可考慮以獎勵方式鼓勵醫院醫療人員主動詢問器官捐贈意願,而非強制,認為這樣比編列預算宣導效果更好,可給予醫院或個人獎勵。
  • 關切境外器官交易管理問題,質疑衛福部是否有能力管控境外處理部分,以及回國後追蹤的執行困難度。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福部部長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一第四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的修正,表示同意將「醫療人員」拿掉,改為「醫院應有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或詢問器官捐贈意願之機制」,並刪除程序規定。
  • 回應境外器官交易問題,表示院版已有規範,可勾稽、監控,並請法務部解釋法條。

王宗曦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無心跳判定」納入法條,認為傳統死亡判定不需另訂程序,恐限制實務彈性,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死刑犯器捐爭議,表示國際立法例無明文規定,醫界已依世界醫學會宣言不從事死刑犯器捐,建議以附帶決議宣示,並強調死刑犯活體捐贈親屬權益受保障。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與「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定義,認為現有醫學倫理委員會已完備,且「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定義不明確,恐衍生爭議,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活體腎臟移植每年約200例,並表示已在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中規定醫倫委員會比例。
  • 建議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一第四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修正為「醫院應有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或詢問器官捐贈意願之機制」,並刪除程序規定。
  • 說明境外器官移植回國後需通報並追蹤抗排斥藥物,衛福部將加強稽核輔導及風險宣導,並強調院版著重對提供者與仲介者的刑罰。

劉嘉琪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副執行長

  • 說明無心跳器官捐贈在國外作法有差異,台灣參考美國訂定5分鐘為作業指引,並強調此為病人過世後捐贈,與現行移植條例相符,不需寫入法條限制。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回應死刑犯器捐問題,表示矯正署可能不會同意死刑犯外出進行活體捐贈,具體情況需矯正署說明。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定義,認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執行實務上可能造成困擾,且與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的限制相衝突。
  • 建議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中「牙保」一詞修正為「媒介」,以符合行政法規用語。

章京文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第二項關於境外器官買賣的規定,指出若結合第16條刑責,恐導致「世界主義」的入罪化,執行能量上會有問題。
  • 提醒第12條第二項第五款可能將「明知器官來源不明而接受移植」的病人納入刑責範圍,建議立法政策上需再考量病人的期待可能性。
  • 回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之一新增廣告行為為犯罪的規定,認為是否入罪化屬政策考量,需評估法意侵害輕重,並指出刑法已有相關規範。

相關後續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之一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二款中「牙保」修正為「媒介」。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第6條(含楊玉欣委員等修正動議)、第8條、第12條(含田秋堇委員等修正動議)、第12條之一、第16條、第18條等條文保留,將交由黨團協商。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一修正動議通過,內容為「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徐委員欣瑩、田委員秋堇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901
卷/期/冊
103/39/1
發布日期
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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