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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預算、藥事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資源循環法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103年度衛福部預算案,並併案審查藥事法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聚焦於「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的名稱及核心定義爭議,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廢棄物」與「資源」的界定、基金設立及管理權責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將法案名稱、第一條及第三條內容保留,並要求環保署與提案委員於10天內進行溝通協商,再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核心議題

對衛生福利部主管的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進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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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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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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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淑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添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趙天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曜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 2 日中午 12 時前以書面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逾時不受理。
  • 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徐欣瑩及田秋堇等 4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5 案

核心議題

審查由多位立法委員分別擬具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核心議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楊玉欣及委員田秋堇等分別擬具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玉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田秋堇等 26 人提案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 委員楊玉欣等 25 人、委員田秋堇等 26 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及委員楊玉欣等 4 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 26 人提案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 26 人提案通過。
  • 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第四項修正為:「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外,其餘各項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田秋堇等 26 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 3 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句中文字「牙保」修正為「媒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 26 人提案通過。
  • 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臨時提案 3 案

核心議題

討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繳率持續下降問題、帶狀皰疹疫苗廣告涉嫌招徠藥品銷售及未完整衛生教育、以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藥品廣告管控機制失靈等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收繳狀況進行研議,以收繳率 6 成為目標,提出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查明帶狀皰疹疫苗廣告是否有內部人員圖利特定廠商行為,追究廣告刊登及核准責任,並於 2 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藥品廣告管制機制缺失,並就藥品廣告管控機制之缺弊於 1 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連署劉建國委員的兩項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繳率研議的提案,照案通過。
  • 關於帶狀皰疹疫苗廣告爭議的提案,照案通過。
  • 關於藥品廣告管控機制缺弊的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等 3 案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委員林淑芬及委員江惠貞等分別擬具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及「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
  • 討論法案名稱中「資源」與「廢棄物」的定義與內涵,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基金設立與管理架構。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版「資源循環利用法」與林淑芬委員版「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存在分歧。林委員認為「廢棄物」的本質應被明確區隔,避免與「資源」混淆,強調其對環境與人體健康的風險差異。行政院則主張「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並考量組改後將設「資源循環司」,故傾向使用「資源」一詞。
  • 「資源」定義範圍:江惠貞委員質疑「資源」的定義是否僅限於天然資源,或也包括非天然產生的物質,認為這將影響後續所有條文的處理。環保署署長魏國彥回應,所有物質最終皆來自大自然,但法案中「資源」也包含經人為處理再生的工業產品。
  • 基金設立與整合:江惠貞委員對林淑芬委員版提出設立「資源回收基金」及「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兩個基金表示疑慮,建議應整合為一個基金,避免政府設立過多基金。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陳節如委員支持林淑芬委員版將事業廢棄物的過境、輸出入管理收歸中央主管機關,以避免地方政策不一致。江惠貞委員則對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直轄市或縣(市)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費收費標準的權力表示擔憂。
  • 法案管理架構差異:林淑芬委員指出,其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在廢棄物中間處理、再生處理、循環利用的整體管理架構、管理規則和強度上存在巨大差異,導致條文難以整合。
  • 審查時間限制:主席提議限制委員發言時間,林淑芬委員認為法案茲事體大,充分溝通比限制時間更重要,不應設限發言輪數,否則難以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名稱應為「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強調「廢棄物」與「廢棄資源」在觀感和認知上存在本質差異,避免混淆民眾對環境衝擊與健康風險的判斷。
  • 認為第一條應開宗明義納入「節約自然資源使用」的核心價值,凸顯源頭減量的重要性。
  • 解釋「廢棄本質」是指原本要被拋棄、減失原效用、不具效用或非以生產為目的的物質,不論是否來自天然。
  • 批評行政院將廢棄物稱為「錯置的資源」是為包庇和護航,現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是亂源,台灣成為毒物島的始作俑者。
  • 反對為配合環資部組織架構而修改法案名稱,認為組織架構未定案,不應「削足適履」。
  • 強調法案的核心價值應凸顯源頭減量,讓民眾清楚了解物質屬性與位階,及其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風險。
  • 同意陳節如委員看法,認為資源回收基金和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是不同概念,兩個版本在管理架構上差異太大,難以整合,應再溝通。
  • 表示願在 10 天內邀集環保團體並與環保署署長及院內委員溝通說明其版本理念,再約時間整合。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資源」的定義不應僅限於自然而來,也應包含非自然產生的物質,否則將導致後續條文爭議過大。
  • 指出即使是有害物質,經過高科技處理也可能再利用於工業或其他用途,故應在一開始釐清概念。
  • 對林淑芬委員版設立兩個基金(資源回收基金及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提出疑慮,建議最好不要再另立基金,可討論原有基金的來源和使用項目。
  • 對林淑芬委員版將各直轄市或縣(市)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費收費標準的訂定權放在中央主管機關表示擔憂,認為可能不符地方需求。
  • 強調環保署應負最大責任廣徵各界意見,並就法案架構進行溝通說明。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支持林淑芬委員的法案名稱,認為「資源循環利用法」中的「資源」容易令人混淆,且現階段難以達到無害化,應明確為「廢棄物」。
  • 支持林淑芬委員版將事業廢棄物的過境、輸出入管理收歸中央主管機關,避免地方政策不一致。
  • 質疑政府設立過多基金,環保署應有足夠公務預算,而非全部從基金支出。
  • 認為兩個版本差異過大,冗長討論無益,建議主席裁決,溝通後再討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名稱「資源循環利用法」,認為「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且二法合一後應以中性、正向思維看待物質,配合組改後「資源循環司」的名稱。
  • 認為林委員強調的廢棄物減量精神可在條文中凸顯,法案名稱應正面中性以帶動循環力量。

相關人員回應

吳天基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

  • 解釋行政院版名稱「資源循環利用法」的三個理由:學校教導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現行已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配合未來環資部組織法將設「資源循環司」。
  • 承認林委員提出的負面案例確實存在,需透過立法正面引導以達成環境中不再有廢棄物的目標。
  • 指出關鍵爭議在於第七條的名詞定義,院版有 16 個定義,林委員版有 33 個,整合第七條後,後續條文審查將會加快。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回應江委員關於「資源」定義的疑問,指出所有東西最終都來自大自然,但法案中的資源也包含經利用後再生的工業產品或人為處理的物質。
  • 認為林委員強調所有資源一開始都來自自然資源沒有錯,但爭議點在於第一條是否要將「資源」限定為自然資源。
  • 說明從甲產業的廢棄物可能對乙產業而言是資源,物質具兩面性,若過程做好即可達成循環利用,最終目標是廢棄物零。
  • 承諾會在各個法條中詳細規範,避免混淆。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保留。
  • 第一條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為:「為節約資源使用,促進廢棄物質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落實環境保護與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游離輻射放射性廢棄物質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律之規定。」
  • 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待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修正。
  • 第三條條文保留,待環保署與林淑芬委員等提案委員溝通整合後再行審查。
  • 第四條條文保留,待環保署與林淑芬委員等提案委員溝通整合後再行審查。
  • 主席裁示給予 10 天時間,由環保署署長與提案委員(特別是林淑芬委員)進行溝通協商,將溝通好的版本(修正動議)於下次會議提出,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33901
卷/期/冊
103/39/1
發布日期
2014-05-3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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