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情勢、越南暴動因應及兩項司法互助條約審查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5
本次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聽取國安局、外交部及僑委會就南海區域安全情勢及越南平陽暴動的報告與質詢,討論政府應對措施、台商權益保障與求償機制。同時,會議審查並通過「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及「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兩案,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要求國安、外交、經濟與僑委會強化預警、聯繫與援助機制。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家安全局局長李翔宙、外交部部長林永樂、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陳士魁報告「南海區域安全情勢及越南平陽暴動之具體作為與有效對策」,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與質詢聚焦於越南平陽省因中國大陸在南海設置鑽油平台所引發的排華暴動,對在越台商造成的人身與財產損害,以及政府採取的應變措施、後續協助與求償計畫。
- 同時,會議也涵蓋南海區域的安全情勢分析,包括中國大陸、越南、菲律賓等聲索國的維權作為與各國立場,以及台灣在南海議題上的戰略考量。
相關爭議
- 政府預警及應變能力:多位立委質疑政府未能有效預警暴動規模,且初期應變措施遲鈍、人力不足,導致台商損失擴大。
- 暴動性質與台商辨識:委員們爭辯暴動是「反中」或「排華」,認為越南民眾可能將台商誤認為中國人,政府未能有效區隔台灣與中國,並質疑「我是台灣人」貼紙的有效性。
- 撤僑與航班安排:有委員批評政府不願撤僑且航班資訊混亂,台商難以取得機位;外交部則強調胡志明市安全無虞,航班充足且會依需求加開,並提供交通協助。
- 台商損害賠償:委員質疑現行「台越投保協定」在法律上對台商求償的依據是否足夠,並批評協議內容對台灣不利,要求政府積極協助跨國求償。
- 兩岸南海合作倡議:北京提出兩岸在南海問題上合作的倡議,引發委員對台灣立場是否被誤解、與中國大陸合作可能加深越南敵意的質疑。
- 太平島防衛:委員關切南海情勢升溫對太平島安全的影響,建議加強太平島戰備,包括派駐陸戰隊、強化軍事設備等。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與外交部對越南暴動的預警情報不足,未能預料暴動規模。
- 要求外交部確保台商安全無虞下,協助其返回廠區保全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 關切北京提出兩岸南海合作倡議,要求外交部澄清兩岸在南海議題上無任何合作,避免越南誤解。
- 建議政府應聯合其他受害國家對越南施壓,並加強預防性外交作為,避免台商再受池魚之殃。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處理越南排華事件「遲鈍、保守、懦弱、官僚」,未能及早警示台商。
- 質疑政府不敢撤僑,未能展現主權國家保護僑民的國力與人權彰顯。
- 要求政府召開國際記者會,向越南人民明確宣示「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 建議外交部應與越南談判,讓台商工廠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以區分台灣與中國企業。
- 要求國安局和外交部提高警覺,預防未來東南亞國家與中國衝突波及台商。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國是中國,台灣是台灣、一邊一國」,認為越南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是暴動原因。
- 批評外交部及僑委會報告未評估排華政策的投資風險,要求未來進行風險評估。
- 關切中國大陸在東海、南海的強硬態度對台灣的影響,質疑兩岸軍事合作對國安的影響。
- 建議政府應利用台灣與越南新移民等特殊關係,發展「soft power」以區隔與中國的不同形象。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指出越南暴動惡化,認為越南政府至少是縱容,要求外交部嚴正抗議並要求道歉賠償。
- 肯定政府在航班安排上的努力,呼籲國內團結而非藉機批評政府。
- 建議加強太平島戰備,包括派回陸戰隊、強化軍事設備、雷達與無人機部署。
- 建議國安局應強化與越南、菲律賓等國的情報交換,建立溝通管道避免誤判。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與越南在經貿、婚姻、勞工等關係密切,應重視安全問題。
- 質疑國安局的預警訊息未能有效轉化為對台商的安全防範措施,要求檢討SOP。
- 建議國安單位進行長期政經風險評估,提供給經濟部及投資部門參考,以因應南海地區緊張局勢。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暴動發生時,台商感覺「找不到政府」,緊急聯絡電話打不通,要求加派人力支援。
- 主張台灣應與中國明顯切割,讓世界各國了解台灣在南海問題上的態度與中國不同。
- 建議外交部重新思考東南亞地區的「soft power」策略,利用台灣的友善形象與各國建立友好關係。
- 關切台灣未被邀請參與南海行為準則(COC)談判,要求外交部掌握談判內容並提出台灣訴求。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認為越南暴動是有組織的行為,政府不應以常態方式判斷,應改變傳統思維。
- 批評政府在事件發生前缺乏預警報告,未能及早指導僑胞和台商防範。
- 建議國安單位全面考量政、經、軍、科技方面,提供預警情資,指導僑委會與外交部預做準備。
- 呼籲政府在應急處理外,也要考慮國家長期利益,包括對加入TPP/RCEP的影響,並加強太平島防衛。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台越投保協定」第五條是否足以作為要求越南政府賠償的法律依據,並指出其與其他國家協定內容的差異。
- 批評台灣與越南民事司法互助協議中,我方請求達成率低,要求法務部檢討並提出解決辦法。
- 要求法務部與外交部說明為何當初簽訂條約時會刪除對我國有利的條文,並增加不利條文。
- 強調除了人身安全,財產權利保障亦同等重要,建議政府應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協助台商跨國求償。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認為台商求償困難且曠日費時,要求政府提供貸款等緊急資金協助,讓台商盡快復工。
- 質疑越南暴動中台商受損最嚴重,可能是越南「打台灣給中國看」,政府應正視此問題。
- 批評政府對排華訊息掌握不足,應加強辨識,並加速對台商眷屬及小孩的返國安排。
- 建議外交部應加強臉書等即時通訊平台的資訊提供與回應,以協助當地國人。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將此次事件比喻為越南「做給中國看」,強調越南政府應負責恢復秩序。
- 指出排華事件未來可能繼續發生,台商在東南亞地區是易受攻擊對象。
- 肯定外交部及僑委會同仁在事件中的努力,並呼籲台商應譴責越南政府而非責罵本國政府。
- 解釋撤僑的複雜性,認為目前情況尚未達撤僑程度,但政府應提供最大便利協助台商返國或留在當地。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東南亞國家視為台灣外交戰略重心,強化人力、預算與人才培育。
- 質疑暴動是「反中」而非「排華」,但越南人民對台灣與中國關係有錯誤認知,外交部處置有待加強。
- 批評外交部雖有早期情資但處置過於消極,未能有效預防大規模暴動。
- 指出外交部對航班機位資訊與台商實際感受存在落差,要求立即協調加開航班。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確認國安局在5月9日已掌握越南可能發生示威的情資,但外交部未能預料情勢失控。
- 強調越南教科書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是台商受波及的主因,外交應努力區隔台灣與中國。
- 建議可透過在台越南籍配偶及勞工向越南親友說明台灣與中國的不同,協助澄清誤解。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越南台商自救臉書專頁的訊息,要求外交部密切監看並全力協助。
- 要求外交部澄清台灣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強調嚴格捍衛太平島主權。
- 批評僑委會提供的重建貸款上限過低,要求立即啟動由外交部與法務部組成的專案小組,協助台商提起跨國訴訟。
- 質疑政府人員慰問台商不足,要求加派人力並專案處理無護照台商返國問題。
薛凌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商損失嚴重,要求外交部承諾推動跨國求償,並訂定明確日期。
- 質疑外交部對越南教科書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的說法未提出異議。
- 建議將「我是台灣人」貼紙改為「我是台灣人,我不是中國人」或「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以明確區隔。
- 質疑國安局雖掌握早期情資,但未能預見暴動規模,且未將越南在台抗議視為警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負責協調台商機位問題,並提供部長辦公室電話供台商聯繫。
- 建議外交部利用美國、日本、菲律賓、越南等國對抗中國大陸的情勢,爭取台灣外交突破,例如促成總統夫人訪日。
- 建議政府促請越南、菲律賓與台灣建交,以在兩岸關係中取得有利地位。
- 認同國安局長提出的「南海和平倡議」,認為台灣應保持中立,左右逢源,而非加入特定陣線。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長對台資與中資在各國投資地點與性質差異的回答不夠專業。
- 質疑外交部與僑委會未能對所有台商發出簡訊或電子郵件預警,聯絡管道不足。
- 批評「我是台灣人」貼紙的有效性,認為台商平時未區隔身份,導致暴動時難以辨識。
- 質疑國安局報告稱暴民非針對台灣的說法是「阿Q」,無視台商實際受損狀況。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提供台商緊急聯絡電話與網路協助管道。
- 質疑此次暴動是地方性偶發事件還是全國性、計畫性暴動,以及越南政府是否縱容。
- 關切暴民是公司雇員還是外來人士,以及是否因台商僱用大陸幹部導致被攻擊。
- 建議僑委會或外交部指導台商如何保存證據,以利未來索賠。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未能第一時間透過簡訊向所有台商提供緊急聯絡電話。
- 強調台灣主體性未能展現,導致越南民眾將台商誤認為中國人,建議外交部積極交涉明確區隔。
- 批評「我是台灣人,我來自台灣」貼紙未能明確標示「中華民國」或「Taiwanese is not Chinese」。
- 質疑與南非等國簽署的司法互助協議條文不夠周全,尤其在境外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人詰問權方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長明知越南教科書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卻仍決定印製「我是台灣人」貼紙,認為此舉是「自投羅網」。
- 指出越南台商會的自救標語明確區隔「我們是台灣工廠公司,不是中國工廠公司」,與外交部做法截然相反。
- 批評外交部在外交上軟弱無力,救援行動被動、消極、落伍,連網路平台都由台商會自行開設。
- 質疑世界衛生組織對我衛福部更名後的邀請函仍使用舊名,批評外交部處理不力。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關切網路流傳的華裔人士死亡訊息,要求外交部查證並回應。
- 認為越南排華暴動是中越衝突波及台灣,外交部應努力區隔台灣與中國大陸。
- 主張台灣應更勇敢地宣示與中國大陸的不同,不應「傾中」而導致無謂受害。
- 建議政府應採取更積極的態度,考慮對越南採取外交折衷或經濟制裁等措施。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越南教科書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導致越南人認為台商是中國人,政府未能有效應對。
- 批評外交部規劃的「我是台灣人,我來自台灣」貼紙未能明確區隔,建議改為「Taiwanese is not Chinese」。
- 呼籲外交部應將越南排華事件視為對過去親中政策的衝擊,人命為大,應面對事實並採取因應對策。
- 質疑中華民國邦交國數量少,許多台商在國外尋求中國大使館協助,凸顯台灣外交困境。
相關人員回應
林永樂 外交部部長
- 承認無法完全預料暴動失控局面,但已盡力保障台商安全,並向越南政府強烈譴責暴力。
- 說明已透過駐外單位與台商建立聯繫網絡,提供緊急電話、協助安排航班與交通,並強調胡志明市安全無虞。
- 表示已指示條法司研議投保協定與司法互助協定,與其他受害國家聯繫,並向越南政府提出賠償要求。
- 澄清台灣在南海議題上與中國大陸沒有任何合作關係,主張和平協商解決爭議。
- 解釋「我是台灣人,我來自台灣」貼紙是為區隔台灣與中國大陸廠商,並有台灣地圖標示。
李翔宙 國家安全局局長
- 報告中共與越南在南海的衝突不斷升溫,鑽油平台事件是導火線,導致越南反中示威演變為暴動。
- 說明國安局在5月8日已與越南公安部聯繫了解情勢,並於5月9日發函通知僑委會及台商分會提高警覺。
- 承認未能預料示威會演變成大規模暴動,但將持續關注越南全國性示威遊行預警,並評估後續影響。
- 主張台灣在南海議題上應保持中立,比照東海和平倡議,提出「南海和平倡議」。
- 表示將從國家最大戰略利益考量,強化太平島戰備部署。
陳士魁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說明僑委會已啟動台商緊急聯絡機制,透過台商總會及各分會聯繫會員,並派員探視安置點的台商。
- 報告已策導「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開辦「越南513專案」,提供災後重建資金貸款信用保證服務,上限為10萬美元。
- 說明已要求駐處通知各商會支會,請越南權責單位派員協助台商拍照存證、保全證據。
- 澄清暴動主要是外部示威群眾鼓動工廠內越籍勞工,並非完全是內部員工。
- 表示已演練各種應變措施,包括撤離路線與交通安排,目前尚未達撤僑需求。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說明「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及「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簽署的必要性、原則與內容。
- 解釋台灣與各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差異是因各國需求不同,且未簽協議仍可透過個案協商進行司法互助。
- 承諾將了解「台越投保協定」中,台灣簽署內容與他國差異的原因,並向委員報告。
- 表示對於境外證據的證據能力,將依本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官進行調查。
胡愛玲 陸委會企劃處處長
- 重申陸委會與外交部立場一致,南海諸島及周遭水域屬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 表示陸委會已對外發布訊息,目前在主權部分沒有和中國大陸合作空間。
張琪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
- 說明因台灣非國際刑警組織成員,無法取得其資料庫中遺失護照資訊。
- 報告每年約有1萬7千多本台灣護照遺失。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爭取加入國際刑警組織面臨會籍問題,目前被擱置。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國安局應提供相關資訊予外交部、經濟部及僑委會,三部會應與台商及華僑建構安全聯繫機制,預先演練必要之防範措施(含撤僑),以確保人身安全。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外交部應評估越南單一地區情勢,是否會造成其國內及周邊他國排華擴散效應,以確保其他地區台僑(商)安全。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外交部與相關單位協調,未來視台商與僑胞的需要,於24小時內加派專機,將欲撤離越南之僑民平安護送回國。同時要求外交部了解航空公司票價調漲問題。
- 臨時提案第4案修正通過: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狀況,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通過: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研議境外獲得證據之訴訟法則專法或專章之可行性,並分析現行制度下境外證據於偵查或審判中採為證據之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審查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簽署引渡條約的必要性與條約內容,以因應跨國犯罪增加,強化司法互助,防止犯罪行為人逃避刑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史亞平 外交部次長
- 說明簽署引渡條約的必要性在於全球化趨勢下跨國犯罪增多,有助於查緝外逃被告,實現司法權。
- 指出條約內容與國際引渡條約原則大致相符,包括雙方處罰原則、政治性及軍事性犯罪不得引渡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及罪名特定原則等。
- 強調條約有助建立司法威信、維護法律尊嚴,並強化兩國司法互助與情誼。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重申簽署引渡條約的必要性,以防止犯罪行為人逃避刑責,並利有效查緝外逃者。
- 詳細說明條約主要原則,包括雙方處罰、政治性犯罪得不引渡、軍事性犯罪不得引渡、一事不再理及罪名特定等原則。
- 強調條約有助建立司法威信、維護法律尊嚴,並強化兩國司法互助與情誼。
相關後續
- 全案無異議通過,送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經由黨團協商。
- 院會審議時由陳鎮湘委員做法案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我國與南非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背景與內容,旨在建立台斐雙方刑事司法互助架構,便利取得證言、證物、確定關係人所在、送達文件、執行搜索扣押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史亞平 外交部次長
- 說明協議背景,自2009年起洽辦,經多次溝通於2013年簽署。
- 指出協議內容涵蓋取得證言或陳述、供作證物、確定關係人所在、送達文件、執行搜索扣押等詳細規定。
- 表示雙方已完成聯繫窗口等細節安排,並於2014年3月依決議向南非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具重要意義。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協議背景,自2009年起與南非洽辦,經多次溝通於2013年簽署。
- 詳細說明協議內容,包括請求協助的範圍(如取得證言、送達文件、搜索扣押)、方式、資訊使用限制及費用支付原則。
- 表示2014年2月已與南非就執行細節交換意見,並於2014年3月提出個案司法互助請求,顯示協議對建立台斐刑事司法互助架構具重要意義。
相關後續
- 全案無異議通過,送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經由黨團協商。
- 院會審議時由陳鎮湘委員做法案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001
- 卷/期/冊
- 103/40/1
- 發布日期
- 2014-06-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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