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審查:聚焦議事爭議與條文內容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05-14
立法院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繼續逐條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會議初期通過5項復議案,隨後針對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進行討論,內容涵蓋示範區宗旨、範圍、落日條款及與現有法規銜接等。然而,會議被主席與多位立法委員就發言時間、次數及議事規則的激烈程序性爭議所主導,導致實質審查進度緩慢,最終在爭議中散會。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相關復議案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事項主要為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並處理5項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法案名稱、章名及部分條文所提出的復議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提請復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所有5項復議案均照案通過,維持上次會議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所作的決議。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會議繼續逐條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主要聚焦於第一條(立法目的、示範區模式範圍、滾動式檢討與落日條款)及第二條(示範區設置與管理、法律適用原則及與產業發展綱領之配合)的條文內容與修正動議。
- 會議期間亦處理了立法委員對議事規則、發言時間限制、會議詢問權利及主席裁量權的激烈程序性爭議。
相關爭議
- **議事程序爭議**:主席限制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且每條文僅限發言1次,並設截止登記時間,此舉引發多位立法委員強烈反彈,認為違反議事規則(第31條規定特定情況下發言不以1次為限)及立法院慣例,指責主席「鴨霸」、「獨裁」。
- **主席與委員互相指責**:主席指控反對委員「打假球」、「杯葛」、「假審查、真杯葛」;委員則反批主席「假審查、真護航」,並質疑主席引用議事規則不公。
- **法案名稱與宗旨不符**:尤美女委員質疑法案名稱從「自由經濟示範區」改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後,立法宗旨是否應隨之改變,並指出草案內容與推動國際區域經貿整合(如TPP、RCEP)的關聯性不明。
- **示範區範圍與「空白授權」**:賴振昌委員及尤美女委員質疑第一條條文未明確涵蓋「教育」和「金融」等示範區五大重點,且多數條文為「空白授權」,缺乏明確審核標準,恐導致示範區成為「特權地區」。
- **「勞務」範圍定義**:陳明文委員建議將第一條提及的「人員、貨物、技術之流通」修正為「生產要素、貨物、資訊及勞務之流通」,但管主委擔憂「勞務」一詞可能引起外界對「藍領勞工」開放的誤解。
- **落日條款與檢討機制**:陳其邁委員質疑示範區10年落日條款的依據,並主張應於法條中明訂定期滾動式檢討機制,確保其成效與國際經貿整合目標的達成。
- **現有自由貿易港區成效**:葉宜津委員質疑在現有「自由貿易港區」仍未充分利用的情況下,為何要急於推動更多示範區,認為應先將現有港區做好再擴大。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針對主席限制發言時間和次數提出程序問題,強調議事規則第57條第2項並無次數限制,委員應有充分論戰的權利。
- 主張審查法案應遵循遊戲規則,讓提案委員充分說明,主委回應,並允許其他委員多次詢問,以建立立法院對話文化。
- 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的邏輯架構,認為其不可行,並批評其為馬英九政府「騙選票」的產物,實為「服貿先行」,且有「一國兩制」疑慮。
- 指出自經區條例歷經多位經建會主委起草,各部會有意見,顯示其問題重重。
- 強調民進黨黨團對自經區條例有高度整合立場,並獲多數縣市首長支持黨團看法。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條條文所提立法目的(提升經濟動能、國家競爭力、推動區域整合)是否能被自經區特別條例的每一條文符合,並要求國發會提供清單說明。
- 指出第一條條文只限定「人員、貨物、技術之流通」,質疑自經區五大重點中的「教育」和「金流」為何未被涵蓋在宗旨中。
- 批評條例中存在過多「空白授權」,導致外界反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名稱從「自由經濟示範區」改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後,立法宗旨是否已改變,以及條文內容如何與新的宗旨銜接。
- 質疑草案中哪些條文與推動TPP、FTA、RCEP等國際區域經貿整合有關,並指出「三師」開放僅是讓特權執業,且自經區內零關稅、零營業稅與農產品保護原則相悖。
- 批評條例幾乎有三分之二的條文是「空白授權」,缺乏審核標準,可能使示範區變成「租界」或「特權地區」,要求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產業發展綱領銜接。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抗議主席剝奪其程序發言權利及參與聯席會議的權利,特別是內政委員會同時有重要議案審查,導致其無法兼顧。
- 質疑自經條例10年落日期限的假設基礎,主張應明訂定期滾動式檢討機制,並將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審查,以決定是否延長或提早落幕。
- 批評國發會主委赴嘉義考察馬稠後工業區,卻不承諾將布袋港納入第一階段「七港一空」的作法是「作秀心態」,並指出當地缺水缺電等根本問題未獲解決。
- 強調自經區若無法如期加入TPP或RCEP,其立法目的將受質疑,應有明確的落日條件。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對中南部(台中、安平、高雄、屏東)的具體好處及能創造的就業機會。
- 建議管主委多走訪中南部縣市首長,共同研擬具體措施。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現有「自由貿易港區」(如安平港)已實施十餘年但仍有大片荒蕪,質疑在現有法律架構下已足夠,為何要急於再畫設更多「示範區」。
- 強調應先將「六港一空」等現有自由貿易港區做好,證明其成效後再考慮擴張,而非在未見成效前就全面推動,避免台灣經濟失敗。
- 抗議主席限制發言時間,要求給予第二輪、第三輪發言機會,以充分討論法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針對越南排華事件,質疑國發會及行政院對在越台商的關心不足,以及缺乏具體保護和協助台商回流的跨部會措施。
- 強調政府應讓海外台商感受到重視與保護,並利用此機會鼓勵台商回流台灣投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國發會應在越南台商危機時刻,將其視為「鮭魚返鄉」的轉機,研擬緊急措施協助台商回台投資。
- 詢問經濟部對越南排華事件的台商損失評估及應變措施,並關心「自由貿易經濟示範區」內農業部分的修訂方向(如10%內銷限制)。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黨團提出的第二條修正動議,強調任何新法案應符合國家上位戰略政策,而非「拼湊式的急就章」。
- 指出行政院版本將設立國外一流大學分校等不合時宜的教育政策納入,且其邏輯類似「炒地皮」及「加工出口區」,不符合台灣當前經濟轉型需求。
- 主張應在法案前期修正,確保其符合國家戰略目標和產業政策,否則後續內容將無法有效整合。
- 抗議主席限制發言時間,要求給予第二輪、第三輪發言機會,以充分討論法案修正動議的內容。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審查法案應充分發言,不應限制時間和次數,並引用過去社環委員會審查食管法為例,反對主席的發言限制。
- 質疑管主委聲稱高雄陳菊市長支持自經區的說法,指出陳市長是「有條件支持」,且在農業加值、土地正義、環境正義及受影響產業調查等議題上仍有疑慮。
- 要求管主委明確回應土地徵收及環評問題,強調應回歸現有制度,不應徵收私有土地。
- 抗議主席限制發言時間,要求給予第二輪、第三輪發言機會,並指責主席不遵守議事規則導致會議混亂。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援引議事規則第31條,質疑主席在逐條審查時規定「發言以1次為限」及「截止登記時間」的合法性,要求主席提出相關前例。
- 多次提出「會議詢問」,要求主席解釋其裁量權的依據,並抗議主席不予回應。
- 指責主席「鴨霸」、「獨裁」、「假審查、真護航」,並提出散會動議以示抗議。
- 強調法案逐條審查應允許委員充分發言,不應限制次數和時間,否則將無法認真審查法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抗議主席限制發言權利,強調因有其他委員會會議,委員無法全程在場,但仍有權利就法案內容發言。
- 指責國民黨提出「停止討論動議」是「不要臉」,認為在逐條審查階段應認真審查而非停止討論。
- 批評主席限制發言時間和次數,並將委員認真審查法案污名化為「杯葛」。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動議,要求行政院立即整合外交、經濟、國安、國防等部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協助越南台商,要求越南政府保護台商,並譴責暴力行為。
- 指出越南台商因中越衝突遭受暴動侵害,面臨生命財產急迫危害。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立法目的為提升經濟動能、國家競爭力及推動區域整合,但表示不可能每條條文都符合所有目標,會後可提供清單。
- 澄清徵地問題已在公聽會後向黨團建議修正,目前修法意見已無徵地條款。
- 解釋第一條條文未明確提及「金融」是因為金融多涉及行政法規修改,不牽涉法律修正,且金融開放是整體性的。
- 回應法案名稱變更,認為委員改變名稱的目的與行政院原目的應相同,否則不應改變名稱,並表示行政官員在名稱變更時無立場發言。
- 說明自經區有助於加入國際經貿組織僅是目的之一,而非唯一目的,且「三師」開放需國內執照,不涉執業問題。
- 解釋10年落日條款是因示範區應有執行期限,考量園區興建及執行時間約10年,並表示會持續檢討,不排除未來變化。
- 同意委員關於滾動式檢討的建議,表示行政院有專案小組監督,且可遵照立法院決議辦理,甚至可將定期滾動檢討寫入法條。
- 對於將第一條流通範圍修正為「生產要素、貨物、資訊及勞務」,表示原則上無意見,但希望避免使用「勞務」一詞,以免引起外界對「藍領勞工」開放的誤會。
- 回應費委員關於中南部效益的詢問,提及智慧物流透過「前店後廠」模式可擴展經濟效益至台中、安平、高雄等自貿港區,屏東則有農業生技園區,並表示已拜訪多位中南部縣市首長,獲賴清德市長及陳菊市長支持。
- 澄清第一階段示範區並非將所有現有園區自動納入,而是需由地方申請並經審核,經濟部將訂定申請規範。
- 說明已建議修正農業部分(如10%內銷限制)。
- 回應田委員關於陳菊市長的意見,表示拜訪時主要討論高雄適合納入的區域,陳市長希望將多功能經貿園區及新灣區納入,即為贊成示範區設置;並強調公聽會後已建議黨團修正,刪除土地徵收部分,環評回歸現有制度辦理。
沈榮津 經濟部常務次長
- 說明經濟部已掌握越南排華事件,並與外交部、僑委會成立緊急因應小組,提供台商協助。
- 指出部分台商公司因掛中文名字被誤認為中資,是受波及原因之一。
- 表示已要求越南政府協助,透過台商網絡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確保台商、台幹及眷屬安全撤離。
- 說明目前有481件投資案受影響,損失仍在評估調查中,有進一步消息將回報。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策略經濟發展區設置管理特別條例」。
- 第一章章名,行政院提案及委員修正動議均保留。
- 第一條以下條文及各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李慶華委員所提「針對我國越南台商因越南平陽區越民暴動事件遭受嚴重侵害一事」臨時動議,經討論無異議後通過,要求行政院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提供協助,並譴責暴力行為。
- 會議因程序爭議多次休息,最終在委員提出散會動議後,主席宣布休息並按鈴表決,但未公布結果。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4001
- 卷/期/冊
- 103/40/1
- 發布日期
- 2014-06-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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